• 沒有找到結果。

中成药生产( C2740)、兽用药品制造(C2750)、生物药品制品制造(C2760)、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 造( C2770)、药用辅料及包装材料(C2780)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序号 环节 控制要求 实施要求 依据

源头削减 1

原辅材料

推广使用低(无)VOCs 含量、低反应活性的原辅材料,加快对芳香烃、含卤素有机化合物的绿

色替代,使用非卤代烃和非芳香烃溶剂,生产水基化类农药制剂。 推荐 (15)

2 鼓励使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原辅材料,减少有毒、有害原辅材料的使用,包括乙酸、丙

酮、乙酸乙酯、乙醇、乙醚、甲酸甲酯、甲酸等。 推荐 (16)

过程控制 3 VOCs 物料

储存

有机溶剂等VOCs 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包装袋、储罐、储库、料仓中。 要求 (1)

4 盛装VOCs 物料的容器应存放于室内,或存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用场地。盛装

VOCs 物料的容器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 要求 (1)

5 VOCs 储罐

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控制要求:

(1)储存真实蒸气压≥76.6kPa 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采用低压罐、压力罐或其他等效措施;

(2)储存真实蒸气压≥10.3kPa 但<76.6kPa 且储罐容积≥30m3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符合下 列规定之一:

a)采用浮顶罐。对于内浮顶罐,浮顶与罐壁之间应采用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高效密 封方式;对于外浮顶罐,浮顶与罐壁之间应采用双重密封,且一次密封应采用浸液式密封、机械 式鞋形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

b)采用固定顶罐,排放的废气应收集处理并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或者处理 效率不低于80%;

c)采用气相平衡系统;

d)采取其他等效措施。

要求 (2)

6 鼓励采用压力罐、浮顶罐等代替固定顶罐。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27.6kPa(重点区域大于等于

5.2kPa)的有机液体,利用固定罐储存的,应按有关规定采用气相平衡或收集净化处理。 推荐 (15)

序号 环节 控制要求 实施要求 依据

16 VOCs 物料卸(出、放)料过程应密闭,卸料废气应排至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

序号 环节 控制要求 实施要求 依据

30 推荐生物酶法合成技术。 推荐 (15)

31 鼓励采用动态提取、微波提取、超声提取、双水相萃取、超临界萃取、液膜法、膜分离、大孔树

脂吸附、多效浓缩、真空带式干燥、微波干燥、喷雾干燥等提取、分离、纯化、浓缩和干燥技术。 推荐 (16)

32

设备与 管线组件

载有气态 VOCs 物料、液态 VOCs 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2000个,应开展泄露检测与

修复(LDAR)工作。 要求 (2)(11)(15)

33

按下列频次对设备与管线组件的密封点进行VOCs 泄漏检测:

a)对设备与管线组件的密封点每周进行目视视察,检查其密封处是否出现可见泄露现象;

b)泵、压缩机、搅拌器(机)、阀门、开口阀或开口管线、泄压设备、取样连接系统至少每 6 个月检测一次;

c)法兰及其他连接件、其它密封设备至少每 12 个月检测一次;

d)对于直接排放的泄压设备,在非泄压状态下进行泄漏检测;直接排放的泄压设备泄压后,应 在泄压之日起5 个工作日之内,对泄压设备进行泄漏检测;

e)设备与管线组件初次启用或检维修后,应在90天内进行泄漏检测。

要求 (1)

34 每三个月用OGI 检测一次(发现泄漏点后,需采用 FID 检测仪定量确认);新建装置或现有装

置大修后应用FID 检测仪进行一次定量检测。 推荐 (11)

35 气态VOCs 物料,泄漏认定浓度 2000 µmol/mol;液态 VOCs 物料,挥发性有机液体泄漏认定浓

度2000 µmol/mol,其他泄漏认定浓度 500 µmol/mol。 要求 (1)

36 有机气体和挥发性有机液体流经的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检测值≤500 µmol/mol; 其他挥发性有机

物流经的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检测值≤100 µmol/mol。 推荐 (11)

37 当检测到泄漏时,对泄漏源应予以标识并及时修复;发现泄漏之日起5 天内应进行首次修复;除

纳入延迟维修的泄漏源,应在发现泄漏之日起15 天内完成修复。 要求 (1)

38 若泄漏浓度超过10000μmol/mol,企业宜在48小时内进行首次尝试维修。 推荐 (11)

39 敞开液面

废水集输系统控制要求:

(1)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兽用药品原料药制造和医药中间体生产排放的废水,应采用密闭管 道输送;如采用沟渠输送,应加盖密闭。废水集输系统的接入口和排出口应采取与环境空气隔 离的措施;

(2)其他制药企业工艺过程排放的含VOCs废水,集输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a) 采用密闭管道输送,接入口和排出口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

b) 采用沟渠输送,若敞开敞开液面上方 100 mm 处 VOCs 检测浓度≥200 µmol/mol,应加 盖密闭,接入口和排出口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

要求 (1)(2)

40

废水储存、处理设施控制要求:

(1)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兽用药品原料药制造和医药中间体生产的废水储存、处理设施,在 曝气池及其之前应加盖密闭,或采取其他等效措施;

(2)其他制药企业的含VOCs废水储存和处理设施敞开液面上方100mm处VOCs检测浓度≥200 µmol/mol,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且排放的废气应收集处理并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

浓度进行检测,若出口浓度大于进口浓度 10%,则认定发生了泄漏,应按照GB 37822规定进行 泄漏源修复与记录。

序号 环节 控制要求 实施要求 依据 49

载有 VOCs 物料的设备及其管道在开停工(车)、检维修、清洗和消毒时,在退料阶段将残存 物料退净,并用密闭容器盛装,退料过程废气排至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清洗及吹扫过程 排气应排至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要求 (1)(2)

特别控制要求

50 储罐

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特别控制要求:

(1)储存真实蒸气压≥76.6kPa 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采用低压罐、压力罐或其他等效措施;

(2)储存真实蒸气压≥10.3kPa 但<76.6kPa 且储罐容积≥20m3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以及储存 真实蒸气压≥0.7kPa 但<10.3kPa 且储罐容积≥30m3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a)采用浮顶罐。对于内浮顶罐,浮顶与罐壁之间应采用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高效密 封方式;对于外浮顶罐,浮顶与罐壁之间应采用双重密封,且一次密封应采用浸液式密封、机械 式鞋形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

b)采用固定顶罐,排放的废气应收集处理并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或者处理 效率不低于90%;

c)采用气相平衡系统;

d)采取其他等效措施。

要求 (2)

51 装载

装载物料真实蒸气压≥27.6 kPa 且单一装载设施的年装载量≥500 m3,以及装载物料真实蒸气压

≥5.2 kPa 但<27.6 kPa 且单一装载设施的年装载量≥2500 m3,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a)排放的废气收集处理并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或者处理效率不低于 90%;

b)排放的废气连接至气相平衡系统。

要求 (2)

52

工艺过程

a)液态VOCs物料应采用密闭管道输送方式或采用高位槽(罐)、桶泵等给料方式密闭投加,高

位槽(罐)进料时置换的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或气相平衡系统。 要求 (2)

53 b)涉VOCs物料的离心、过滤单元操作应采用密闭式离心机、压滤机等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 作;干燥单元操作应采用密闭干燥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密闭设备或密闭空间排放的废气 应排至 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要求 (2)

54 c)实验室若使用含VOCs的化学品或VOCs物料进行实验,应使用通风橱(柜)或进行局部气体

收集,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要求 (2)

55

(2)其他制药企业的含VOCs废水储存和处理设施敞开液面上方100mm处VOCs检测浓度≥100 µmol/mol,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且排放的废气应收集处理并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 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中 NMHC初始排放速率≥3 kg/h时,建设末端治污设施且处理效率≥80%;

(2)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监控点 NMHC的小时平均浓度值不超过6 mg/m3,任意一次浓度值不超

序号 环节 控制要求 实施要求 依据

63 VOCs治理设施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VOCs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 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

71 建立有机液体储存台账,记录有机液体物料名称、储罐类型及密封方式、储存温度、周转量、油

序号 环节 控制要求 实施要求 依据

文件依据:

(1)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 38722-2019

(2)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7823-2019

(3)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 HJ 944-2018

(4)排污许可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 HJ883-2017

(5)排污许可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发酵类制药工业 HJ882-2017

(6)排污许可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提取类制药工业 HJ881-2017

(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药工业—原料药制造 HJ858.1-2017

(8)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药工业—化学药品制剂制造 HJ 1063—2019

(9)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药工业—生物药品制品制造 HJ 1062—2019

(10)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药工业—中成药生产 HJ 1064—2019

(11)广东省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实施技术规范 粤环发﹝2016﹞1049 号

(12)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HJ 2026-2013

(13)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HJ 2027-2013

(14)蓄热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HJ 1093-2020

(15)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 环大气﹝2019﹞53 号

(16)制药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公告 2012 年 第 18 号

(17)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指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粤环发〔2019〕2 号

(18)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的通知 粤环函〔2019〕243 号

(19)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企业 VOCs 管控台账清单的通知 粤环办函〔2020〕19 号

(19)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企业 VOCs 管控台账清单的通知 粤环办函〔2020〕19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