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炼油与石化业 VOCs 治理指引
适用范围:适用于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 C2511)、其他原油制造(C2519)、有机化学原料制 造( C2614)、初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C2651)、合成橡胶(C2652)及合成纤维(聚合)体制造
( C2653)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序号 环节 控制要求 实施要求 依据
源头削减 1 低(无)泄漏
设备 使用无泄漏、低泄漏的泵、压缩机、过滤机、离心机、干燥设备等。 推荐 (11)
2 催化重整 采用清洁生产工艺或通过调整催化剂再生温度、供风量等。 推荐 (4)
3 延迟焦化 延迟焦化装置实施密闭除焦(含冷焦水和切焦水密闭)改造。 推荐 (4)、(11)
4 脱水脱气 合成橡胶、合成树脂、合成纤维等使用密闭脱水、脱气、掺混等工艺和设备。 推荐 (11)
5 油品调和 使用煤油、柴油等油品在线调和技术。 推荐 (11)
6 循环冷却水 使用采用密闭式循环水冷却系统。 推荐 (11)
7 防腐防水防锈
涂装 防腐防水防锈涂装采用低VOCs 含量涂料。 推荐 (11)
过程控制 8
储罐
储存真实蒸气压≥76.6 kP 的挥发性有机液体采用压力罐 要求 (1)、(2)、(3)
9
储存真实蒸气压≥5.2 kPa 但<27.6 kPa 的设计容积≥150 m3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以及 储存真实蒸气压≥27.6 kPa 但<76.6 kPa 的设计容积≥75 m3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满足下 列要求:
a)采用内浮顶罐;内浮顶罐浮盘与罐壁之间采用液体镶嵌式、机械式鞋形、双封式等高 效密封方式;
b)采用外浮顶罐;外浮顶罐的浮盘与罐壁之间采用双封式密封,初级密封采用液体镶嵌 式、机械式鞋形等高效密封方式;
c)采用固定顶罐,安装密闭排气系统至有机废气回收或处理装置。
要求 (1)、(2)、(3)
10 浮顶罐浮盘上的开口、缝隙密封设施,以及浮盘与罐壁之间的密封设施在工作状态密闭。 要求 (1)、(2)、(3)
11 对浮盘的检查至少每6 个月进行一次,每次检查应记录浮盘密封设施的状态,记录应保
存1 年以上。 要求 (1)、(2)、(3)
12 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宜优先采用浮顶罐、罐顶连通、罐顶保温,以及平衡控制进出罐流
量、减少罐内气相空间等措施,减少VOCs 排放。 推荐 (4)
13 喷气燃料、柴油、芳烃、溶剂油等储罐宜先采用内浮顶罐。 推荐 (4)
14 含溶解性油气(例如酸性水、粗汽油、粗柴油等),在长距离、高压输送进入常压罐前,
宜设置脱气罐回收释放气。 推荐 (4)
15 不同来源的物料进入同一座储罐时,入罐温度差宜小于5 ℃。 推荐 (4)
16 储罐排放气进集中处理装置的温度不宜高于45℃、不宜含过饱和水蒸汽和气带液现象等,
不符合要求的废气宜进行冷凝、气液分离等预处理,减少废气排放量。 推荐 (4)
17
装载
石油炼制和石油化学工业装车、船采用顶部浸没式或底部装载方式,顶部浸没式装载出
油口距离罐底高度小于200 mm。 要求 (1)、(2)
18 石油炼制和石油化学工业底部装油结束并断开快接头时,油品滴洒量不超过10 mL,滴洒
量取连续3 次断开操作的平均值。 要求 (1)、(2)
19 合成树脂工业挥发性物料装卸应配置气相平衡管,卸料应配置装卸器;装运挥发性物料
的容器必须加盖。 要求 (3)
20 挥发性有机液体宜优先采用管道输送,减少罐车和油船装卸作业;上下游装置间宜通过
管道直接输送,减少中间罐区。 推荐 (4)
21 在发送与接收挥发性有机液体的容器相互距离较近时,可采用平衡气技术减少废气排放。 推荐 (4)
22 物料投加 合成树脂工业物料投加采用无泄漏泵或高位槽投加液体物料;采用管道自动计量并投加
粉体物料,或者采用投料器密闭投加粉体物料。 要求 (3)
23 物料分离 合成树脂工业物料分类采用全自动密闭式(氮气或空气密封)的压滤机;采用全自动密
闭或半密闭式的离心机。 要求 (3)
24 物料抽真空
合成树脂工业物料抽真空采用无油往复式真空泵、罗茨真空泵、液环泵,泵前与泵后设 置气体冷却冷凝装置;如采用水喷射泵和水环泵,配置循环水冷却设备(盘管冷却或深 冷换热)和水循环槽(罐),对挥发性废气进行收集、处理。
要求 (3)
25 物料干燥 合成树脂工业物料干燥采用密闭式的干燥设备;干燥过程中挥发的有机废气收集、处理。 要求 (3)
26 敞开液面
用于集输、储存和处理含VOCs 的废水设施应密闭,产生的废气应接入有机废气回收或
处理装置。 要求 (1)、(2)
27 污水处理厂严格控制气浮池出水中的油含量以减低曝气池废气中的VOCs 浓度。 推荐 (4)
序号 环节 控制要求 实施要求 依据 28 集水井或无移动部件的含油污水池可安装浮动盖板(浮盘)来减少废气排放。 推荐 (4)
29 采取密闭管道等措施替代地漏、沟、渠、井等废水和循环水集输系统敞开式集输方式。 推荐 (11)
30 循环冷却水 每六个月至少开展一次循环水塔和含VOCs 物料换热设备进出口总有机碳(TOC)或可吹
扫有机碳(POC)监测工作,出口浓度大于进口浓度 10%的,要溯源泄漏点并及时修复。 要求 (11)
31
设备与管线组件 泄漏
挥发性有机物流经泵、压缩机、阀门、开口阀或开口管线、法兰及其他连接件、泄压设
备、取样连接系统等管线与组件时,应开展LDAR 工作。 要求 (1)、(2)、(3)
32
根据设备与管线组件的类型,采用不同的泄漏检测周期:
a)泵、压缩机、阀门、开口阀或开口管线、气体/蒸气泄压设备、取样连接系统每 3 个月 检测一次;
b)法兰及其他连接件、其它密封设备每 6 个月检测一次;
c)对于挥发性有机物流经的初次开工开始运转的设备和管线组件,在开工后 30 日内对其 进行第一次检测;
d)挥发性有机液体流经的设备和管线组件每周应进行目视观察,检查其密封处是否出现 滴液迹象。
要求 (1)、(2)、(3)
33 每三个月用OGI 检测一次(发现泄漏点后,需采用 FID 检测仪定量确认);新建装置或
现有装置大修后应用FID 检测仪进行一次定量检测。 推荐 (12)
34 有机气体和挥发性有机液体流经的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检测值≤2000 µmol/mol; 其他挥
发性有机物流经的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检测值≤500 µmol/mol。 要求 (1)、(2)、(3)
35 有机气体和挥发性有机液体流经的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检测值≤500 µmol/mol; 其他挥发
性有机物流经的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检测值≤100 µmol/mol。 推荐 (12)
36
当检测到泄漏时,在可行条件下应尽快维修,一般不晚于发现泄漏后5 日;首次(尝试)
维修应不晚于检测到泄漏后5 日;若检测到泄漏后,在不关闭工艺单元的条件下,在 15 日内进行维修技术上不可行,则可以延迟维修,但不应晚于最近一个停工期。
要求 (1)、(2)、(3)
37 若泄漏浓度超过10000 μmol/mol,企业宜在 48 小时内进行首次尝试维修。 推荐 (12)
38 将VOCs 收集管道、治理设施和储罐的密封点纳入检测计划中。 推荐 (11)
39 鼓励对泄漏量大的密封点实施包袋法检测,对不可达密封点采用红外法检测。 推荐 (11)
40 采样 对于含挥发性有机物、恶臭物质的物料,其采样口采用密闭采样或等效设施。 要求 (1)、(2)
41 非正常排放 用于输送、储存、处理含VOCs 的生产设施,以及水、大气、固体废物污染控制设施在
检维修时清扫气应接入有机废气回收或处理装置。 要求 (1)、(2)
42 装置检维修过程计量监控吹扫气量、温度、压力等参数,通过辅助管道和设备等建立密
闭蒸罐、清洗、吹扫产物密闭排放处理。 推荐 (4)
43 非正常工况排放的可燃气体尽可能用气柜收集起来,增压后送入全厂燃烧管网回收。 推荐 (4)
末端治理 44
工艺废气
合成树脂企业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
理装置。 要求 (3)
45
合成树脂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操作方式以及废气性质、处理和处置方法,设置不同的 废气收集系统,尽可能对废气进行分质收集,各废气收集系统均应实现压力损失平衡及 较高的收集效率。
要求 (3)
46
石油炼制和石油化学企业下列有机废气接入有机废气回收或处理装置,其大气污染物排 放符合 GB31570-2015 和 GB31571-2015 规定:
a)空气氧化反应应器产生的含 VOCs 尾气;
b)序批式反应器原料装填过程、气相空间保护气置换过程、反应器升温过程和反应器清 洗过程排出的废气;
c)有机固体物料气体输送废气;
d)用于含挥发性有机物容器真空保持的真空泵排气;
d)非正常工况下,生产设备通过安全阀排出的含 VOCs 的废气;
e)生产装置、设备开停工过程不满足标准要求的废气。
要求 (1)、(2)
48 将含VOCs 废气送工艺加热炉、锅炉等直接燃烧处理。 推荐 (11)
49
储罐
酸性水罐、污油罐、粗汽油罐、粗柴油罐、高温蜡油罐、高温沥青罐等储罐排放的含量
VOCs 恶臭气体可采用低温柴油吸收-氢氧化钠(或有机胺)溶液脱硫工艺处理。 推荐 (4)
50 高温污油罐、高温蜡油罐等排气宜先进行冷却、气液分离等预处理将温度降低至45℃以
下再进行处理。 推荐 (4)
51 总罐容大于等于30000 m3的汽油和石脑油浮顶罐区,宜配套活性炭吸附、低温柴油吸收
油气回收装置,用于罐体变形或浮盘损坏等异常工况时的油气回收处理。 推荐 (4)
52 成品汽油、石脑油、喷漆燃料、柴油、溶剂油以及原油浮顶罐区排放废气治理可采用吸
附、吸收、冷凝回收等回收技术。 推荐 (4)
53 酸性水罐、污油罐、高温蜡油罐以及成品汽油、石脑油等罐区排放气经过吸收、吸附等 推荐 (4)
序号 环节 控制要求 实施要求 依据 方法回收处理后不到环保标准要求,可进催化氧化装置、蓄热氧化装置、加热炉、焚烧
炉和锅炉等进一步深度处理。
54
装载
汽油和石脑油装载作业排气油气回收可采用低温柴油吸收、活性炭吸附-真空再生、柴油 吸收-膜分离、冷凝及其组合工艺;装载作业排气经吸收、吸附、冷凝、膜分离及其组合 工艺回收处理后达不到环保标准要求,可进催化氧化装置、蓄热氧化装置、加热炉、焚 烧炉和锅炉等进一步深度处理。
推荐 (4)
55 对煤油、柴油、芳烃、溶剂油、原油装载作业排气治理,可采用活性炭吸附-热再生或催
化氧化等工艺。 推荐 (4)
56 高温液体沥青等重质油装载作业排气宜先进行冷却、气液分离等预处理将温度降低至
45 ℃以下再进行处理。 推荐 (4)
57 敞开液面 污水处理厂高浓度VOCs 废气可采用预处理-催化氧化工艺或焚烧等工艺进行处理。 推荐 (4)
58 污水处理厂低浓度VOCs 废气可采用洗涤-吸附/解吸、生物脱臭、焚烧等工艺进行处理。 推荐 (4)
59
火炬
采取措施回收排入火炬系统的气体和液体。 要求 (1)、(2)
60 在任何时候,挥发性有机物和恶臭物质进入火炬都能点燃并充分燃烧。 要求 (1)、(2)
61 禁止熄灭火炬系统长明灯,设置视频监控装置。 要求 (11)
62 连续监测、记录引燃设施和火炬的工作状态(火炬气流量、火炬头温度、火种气流量、
火种温度等),并保存记录1 年以上。 要求 (1)、(2)
63
非正常排放
装置检维修过程选用适宜的清洗剂和吹扫介质;检修过程产生的物料应分类进入瓦斯官 网和火炬系统,以及带有恶臭和VOCs 废气治理装置的污油罐或污水处理厂,与酸性水 性质相近的清洗污水可进酸性水罐处理。
推荐 (4)
64 在难以建立密闭蒸罐、清洗、吹扫产物密闭排放管网的情况下,采用移动式设备处理检
修过程排放废气,处理方法包括冷凝、吸附、吸收、催化氧化、热氧化等。 推荐 (4)
65 排放水平
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l5)、《石油 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和去除效率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要求 (1)、(2)、(3)
66 治理设施设计和 运行管理
吸附床(含活性炭吸附法):a)预处理设备应根据废气的成分、性质和影响吸附过程的 物质性质及含量进行选择;b)吸附床层的吸附剂用量应根据废气处理量、污染物浓度和
吸附剂的动态吸附量确定;c)吸附剂应及时更换或有效再生。 推荐 (8)
67 催化燃烧:a)预处理设备应根据废气的成分、性质和污染物的含量进行选择;b)进入燃 推荐 (9)
烧室的气体温度应达到气体组分在催化剂上的起燃温度。
68 蓄热燃烧:a)预处理设备应根据废气的成分、性质和污染物的含量等因素进行选择;b)
废气在燃烧室的停留时间一般不宜低于0.75 s,燃烧室燃烧温度一般应高于 760 ℃。 推荐 (10)
环境管理 69
管理台账
建立含VOCs 原辅材料台账,记录含 VOCs 原辅材料的名称及其 VOCs 含量、采购量、
使用量、库存量、含VOCs 原辅材料回收方式及回收量。 要求 (5)、(11)
70 建立密封点台账,记录密封点检测时间、泄漏检测浓度、修复时间、采取的修复措施、
修复后的泄漏检测浓度等信息。 要求 (5)、(11)
71 建立有机液体储存台账,记录有机液体物料名称、储罐类型及密封方式、储存温度、周
转量、油气回收量等信息。 要求 (5)、(11)
72 建立有机液体装载台账,记录有机液体物料名称、装载方式、装载温度、装载量、油气
回收量等信息。 要求 (5)、(11)
73 建立废水集输、储存处理处置台账,记录废水量、废水集输方式(密闭管道、沟渠)、
废水处理设施密闭情况等信息。 要求 (5)、(11)
74
建立循环冷却水系统台账,记录循环水/冷却水流量、检测时间、循环水塔进出口 TOC 或 POC 浓度、含 VOCs 物料换热设备进出口 TOC 或 POC 浓度、修复时间、修复措施、修 复后进出口TOC 或 POC 浓度等信息。
要求 (5)、(11)
75
建立非正常工况排放台账,记录开停工、检维修时间,退料、吹扫、清洗等过程含VOCs 物料回收情况,VOCs 废气收集处理情况,开车阶段产生的易挥发性不合格品的产量和收 集情况。
要求 (5)、(11)
76 建立火炬排放台账,记录火炬运行时间、燃料消耗量、火炬气流量等信息。 要求 (5)、(11)
77 建立事故排放台账,记录事故类别、时间、处置情况等。 要求 (11)
78
建立废气治理装置运行状况、设施维护台账,主要记录内容包括:治理设施的启动、停 止时间;吸收剂、吸附剂、过滤材料、催化剂、还原剂等耗材的采购量、使用量及更换 时间等;治理装置运行工艺控制参数;主要设备维修情况等。
要求 (4)、(5)、(11)
79 建立危废台账,整理危废处置合同、转移联单及危废处理方资质佐证材料。 要求 (15)
80 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3 年。 要求 (11)、(15)
81 自行监测 石油炼制工业:重整催化剂再生烟气排气筒、离子液法烷基化装置催化剂再生烟气排气 要求 (6)
序号 环节 控制要求 实施要求 依据 筒、有机废气回收处理装置进口及其排放口每月监测一次非甲烷总烃;氧化沥青装置排
气筒每半年监测一次苯并(a)芘;废水处理有机废气收集处理装置排气筒每月监测一次非 甲烷总烃,每季度监测一次苯、甲苯、二甲苯;每月监测一次非甲烷总烃。
82
石油化学工业:含卤代烃有机废气排气筒每月监测一次非甲烷总烃,每半年监测一次废 气有机特征污染物;废水处理有机废气收集处理装置排气筒以及其他有机废气排气筒每 月监测一次非甲烷总烃,每半年监测一次废气有机特征污染物。
要求 (7)
83
合成树脂工业:生产设施排气筒每月监测一次非甲烷总烃,每半年监测一次其他废气污 染物;废水、废气焚烧设施排气筒每月监测一次非甲烷总烃,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废气 污染物。
要求 (7)
84 企业边界无组织废气监测点每季度监测一次非甲烷总烃、苯、甲苯、二甲苯,每年监测
一次苯并(a)芘。 要求 (6)、(7)
其他 85 建设项目VOCs
总量管理
新、改、扩建项目应执行总量替代制度,明确VOCs 总量指标来源。 要求 (13)
86 新、改、扩建项目和现有企业VOCs 基准排放量参照《广东省石油化工行业 VOCs 排放
量计算方法》进行核算。 要求 (13)、(14)
文件依据:
(1)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
(2)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
(3)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
(4)石油炼制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1094-2020)
(5)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化工业(HJ853-2917)
(6)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石油炼制工业(HJ 880-2017)
(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石油化学工业(HJ 947-2018)
(8)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6-2013)
(9)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7-2013)
(10)蓄热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1093-2020)
(11)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 号)
(12)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实施技术规范》等三项技术规范的通知(粤环函〔2016〕1049 号)
(13)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指标管理工作的通知(粤环发〔2019〕2 号)
(14)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的通知(粤环函〔2019〕243 号)
(15)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企业 VOCs 管控台账清单的通知(粤环办函〔2020〕19 号)
二、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VOCs 治理指引
适用范围:适用于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C261,C2614 和 C2619 除外)、肥料制造(C262)、农药制 造( C263)、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C264)、专用化学产品制造(C266)及日用化学产品 制造( C268)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序号 环节 控制要求 实施要求 依据
源头削减
1 产品 研发和生产低VOCs 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等产品。 推荐 (10)
2 农药行业采用非卤代烃和非芳香烃类溶剂,生产水基化类农药制剂。 推荐 (10)
3
生产工艺
农药行业采用水相法、生物酶法合成等技术。 推荐 (10)
4 使用低(无)VOCs 含量、低反应活性的原辅材料,对芳香烃、含卤素有机化合物的绿
色替代。 推荐 (10)
5 低(无)泄漏
设备 使用无泄漏、低泄漏的泵、压缩机、过滤机、离心机、干燥设备等。 推荐 (10)
6 循环冷却水 采用密闭式循环水冷却系统。 推荐 (10)
过程控制
7
储罐
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储存真实蒸气压≥76.6 kPa 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采用低 压罐、压力罐或其他等效措施;储存真实蒸气压≥10.3 kPa 但<76.6 kPa 且储罐容积≥30 m3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a)采用浮顶罐,对于内浮顶罐,浮顶与罐壁之间采用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 高效密封方式;对于外浮顶罐,浮顶与罐壁之间采用双重密封,且一次密封采用浸液 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
b)采用固定顶罐,排放的废气收集处理,达标排放,或者处理效率不低于 80%;
c)采用气相平衡系统。
要求 (1)
8
其他化工行业:储存真实蒸气压≥27.6 kPa 但<76.6 kPa 且储罐容积≥75m3的挥发性有机 液体储罐,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a)采用浮顶罐,对于内浮顶罐,浮顶与罐壁之间采用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 高效密封方式;对于外浮顶罐,浮顶与罐壁之间采用双重密封,且一次密封采用浸液
要求 (2)
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
b)采用固定顶罐,排放的废气收集处理达标排放,或者处理效率不低于 80%;
c)采用气相平衡系统;
d)采用其他等效措施。
9
浮顶罐:
a)罐体应保持完好,不应有孔洞、缝隙,浮顶边缘密封不应有破损;
b)储罐附件开口(孔),除采样、计量、例行检查、维护和其他正常活动外,应密闭;
c)支柱、导向装置等储罐附件穿过浮顶时,采取密封措施;
d)除储罐排空作业外,浮顶始终漂浮于储存物料的表面;
e)自动通气阀在浮顶处于漂浮状态时关闭且密封良好,仅在浮顶处于支撑状态时开启;
f)边缘呼吸阀在浮顶处于漂浮状态时应密闭良好,并定期检查定压是否符合设定要求;
g)除自动通气阀、边缘呼吸阀外,浮顶的外边缘板及所有通过浮顶的开孔接管均浸入 液面下。
要求 (1)、(2)
10
固定顶罐:
a)罐体应保持完好,不应有孔洞、缝隙;
b)储罐附件开口(孔),除采样、计量、例行检查、维护和其他正常活动外,应密闭;
c)定期检查呼吸阀的定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要求 (1)、(2)
11
物料输送
液态物料应采用密闭管道,采用非管道输送方式转移液态VOCs 物料时,应采用密闭
容器、罐车。 要求 (1)、(2)
12 粉状、粒状VOCs 物料应采用气力输送设备、管状带式输送机、螺旋输送机等密闭输
送方式,或者采用密闭的包装袋、容器或罐车进行物料转移。 要求 (1)、(2)
13 含VOCs 物料输送宜采用重力流或泵送方式 推荐 (10)
14
物料装载
挥发性有机液体采用底部装载方式;若采用顶部浸没式装载,出料管口距离槽(罐)
底部高度小于200 mm。 要求 (1)、(2)
15
装载物料真实蒸气压≥27.6 kPa 且单一装载设施的年装载量≥500 m3,应下列规定之一:
a)排放的废气收集处理达标排放,或者处理效率不低于 80%;
b)排放的废气连接至气相平衡系统。
要求 (1)、(2)
序号 环节 控制要求 实施要求 依据 16
投料和卸料
液态 VOCs 物料采用密闭管道输送方式或采用高位槽(罐)、桶泵等给料方式密闭投 加;无法密闭投加的,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进行局部气体收集,废气排至VOCs 废 气收集处理系统。
要求 (2)
17
粉状、粒状VOCs 物料采用气力输送方式或采用密闭固体投料器等给料方式密闭投加;
无法密闭投加的,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进行局部气体收集,废气排至除尘设施、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要求 (2)
18 VOCs 物料卸(出、放)料过程密闭,卸料废气排至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
密闭的,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排至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要求 (2)
19 有机液体进料采用底部、浸入管给料方式。 推荐 (10)
20
反应
反应设备进料置换废气、挥发排气、反应尾气等排至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要求 (2)
21 反应期间,反应设备的进料口、出料口、检修口、搅拌口、观察孔等开口(孔)在不
操作时保持密闭。 要求 (2)
22
分离精制
离心、过滤单元操作采用密闭式离心机、压滤机等设备,离心、过滤废气排至VOCs 废 气收集处理系统;未采用密闭设备的,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进行局部气体收集,废 气排至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要求 (2)
23
干燥单元操作采用密闭干燥设备,干燥废气排至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未采用密 闭设备的,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进行局部气体收集,废气排至VOCs 废气收集处理 系统。
要求 (2)
24 吸收、洗涤、蒸馏/精馏、萃取、结晶等单元操作排放的废气,冷凝单元操作排放的不
凝尾气,吸附单元操作的脱附尾气等排至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要求 (2)
25 分离精制后的VOCs 母液密闭收集,母液储槽(罐)产生的废气排至 VOCs 废气收集
处理系统。 要求 (2)
26 清洗
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移动缸及设备零件清洗时,应采用密闭系统或在密闭空间内 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
废气应排至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要求 (1)
27 真空设备
真空系统采用干式真空泵,真空排气排至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若使用液环(水 环)真空泵、水(水蒸气)喷射真空泵等,工作介质的循环槽(罐)密闭,真空排气、
循环槽(罐)排气排至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要求 (1)、(2)
28 配料加工及 包装
VOCs 物料的配料、混合、研磨、造粒、切片、压块、分散、调色、兑稀、过滤、干 燥以及灌装或包装等过程,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排至废气收集处 理系统;无法密闭的,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排至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要求 (1)、(2)
29 非正常排放
载有VOCs 物料的设备及其管道在开停工(车)、检维修时,在退料阶段将残存物料 退净,并用密闭容器盛装,退料过程废气排至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清洗及吹扫 过程排气排至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要求 (1)、(2)
30 开车阶段产生的易挥发性不合格产品宜收集至中间储罐等装置。 推荐 (10)
31
设备与管线 组件泄漏
载有气态VOCs 物料、液态 VOCs 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的密封点≥2 000 个,开展
LDAR 工作。 要求 (1)、(2)
32
按下列频次对设备与管线组件的密封点进行VOCs 泄漏检测:
a)泵、压缩机、搅拌器(机)、阀门、开口阀或开口管线、泄压设备、取样连接系统 至少每6 个月检测一次;
b)法兰及其他连接件、其它密封设备至少每 12 个月检测一次;
c)对于直接排放的泄压设备,在非泄压状态下进行泄漏检测;直接排放的泄压设备泄 压后,应在泄压之日起5 个工作日之内,对泄压设备进行泄漏检测;
d)设备与管线组件初次启用或检维修后,应在 90 天内进行泄漏检测。
要求 (1)、(2)
33 每三个月用OGI 检测一次(发现泄漏点后,需采用 FID 检测仪定量确认);新建装置
或现有装置大修后应用FID 检测仪进行一次定量检测。 推荐 (11)
34 气态VOCs 物料,泄漏认定浓度 2000 µmol/mol;液态 VOCs 物料,挥发性有机液体泄
漏认定浓度2000 µmol/mol,其他泄漏认定浓度 500 µmol/mol。 要求 (1)、(2)
35 有机气体和挥发性有机液体流经的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检测值≤500 µmol/mol;其他挥
发性有机物流经的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检测值≤100 µmol/mol。 推荐 (11)
36 当检测到泄漏时,对泄漏源应予以表示并及时修复;发现泄漏之日起5 天内应进行首
次修复;除纳入延迟维修的泄漏源,应在发现泄漏之日起15 天内完成修复。 要求 (1)、(2)
37 若泄漏浓度超过10000μmol/mol,企业宜在 48 小时内进行首次尝试维修。 推荐 (11)
38 敞开液面
对于工艺过程排放的含VOCs 废水,集输系统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a)采用密闭管道输送,接入口和排出口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
b)采用沟渠输送,若敞开液面上方 100 mm 处 VOCs 检测浓度≥200 µmol/mol,应加盖 密闭,接入口和排出口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
要求 (1)、(2)
序号 环节 控制要求 实施要求 依据
39
含VOCs 废水储存和处理设施敞开液面上方 100 mm 处 VOCs 检测浓度≥200 µmol/mol,
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a)采用浮动顶盖;
b)采用固定顶盖,收集废气至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c)其他等效措施。
要求 (1)、(2)
40 循环冷却水
对于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每6 个月对流经换热器进口和出口的的循环冷却水中的总 有机碳(TOC)浓度进行检测,若出口浓度大于进口浓度 10%,则认定发生了泄漏,
应按照设备组件要求进行泄漏源修复与记录。
要求 (2)
特别控制要求 41
储罐
储存真实蒸气压≥76.6kPa 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采用低压罐、压力罐或其他等效措
施。 要求 (1)、(2)
42
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储存真实蒸气压≥10.3 kPa 但<76.6 kPa 且储罐容积≥20m3 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以及储存真实蒸气压≥0.7 kPa 但<10.3 kPa 且储罐容积≥30m3 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
a)采用浮顶罐,对于内浮顶罐,浮顶与罐壁之间采用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 高效密封方式;对于外浮顶罐,浮顶与罐壁之间采用双重密封,且一次密封采用浸液 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
b)采用固定顶罐,排放的废气收集处理,达标排放,或者处理效率不低于 80%;
c)采用气相平衡系统。
要求 (1)
43
其他化工行业:储存真实蒸气压≥27.6 kPa 但<76.6 kPa 且储罐容积≥75 m3的挥发性有 机液体储罐,以及储存真实蒸气压≥5.2 kPa 但<27.6 kPa 且储罐容积≥150 m3的挥发性 有机液体储罐,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a)采用浮顶罐,对于内浮顶罐,浮顶与罐壁之间采用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 高效密封方式;对于外浮顶罐,浮顶与罐壁之间采用双重密封,且一次密封采用浸液 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
b)采用固定顶罐,排放的废气收集处理达标排放,或者处理效率不低于 90%;
c)采用气相平衡系统。
要求 (2)
44 装载
装载物料真实蒸气压≥27.6 kPa 且单一装载设施的年装载量≥500 m3,以及装载物料真实 蒸气压≥5.2 kPa<27.6 kPa 且单一装载设施的年装载量≥2500 m3,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a)排放的废气收集处理达标排放,或者处理效率不低于 90%;
b)排放的废气连接至气相平衡系统。
要求 (1)、(2)
45 投料 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高位槽(罐)进料时置换的废气应排至VOCs 废气收集处理
系统或气相平衡系统。 要求 (1)
46 清洗 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移动缸及设备零件清洗时,采用密闭系统或在密闭空间内操
作,废气排至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要求 (1)
47 实验室 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若使用含VOCs 的化学品或 VOCs 物料进行实验,应使用通
风橱(柜)或进行局部气体收集,废气应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要求 (1)
48
敞开液面
对于工艺过程排放的含VOCs 废水,集输系统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a)采用密闭管道输送,接入口和排出口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
b)采用沟渠输送,若敞开液面上方 100 mm 处 VOCs 检测浓度≥100 µmol/mol,应加盖 密闭,接入口和排出口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
要求 (1)、(2)
49
含VOCs 废水储存和处理设施敞开液面上方 100 mm 处 VOCs 检测浓度≥100 µmol/mol,
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a)采用浮动顶盖;
b)采用固定顶盖,收集废气至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要求 (1)、(2)
末端治理 50
废气收集
采用外部集气罩的,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 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低于0.3m/s。 要求 (1)、(2)
51 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应密闭。废气收集系统应在负压下运行,若处于正压状态,
应对管道组件的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泄漏检测值不应超过500μmol/mol,亦不应有感 官可察觉泄漏。
要求 (1)、(2)
52
末端治理与 排放水平
优先选用冷凝、吸附再生等回收技术;难以回收的,宜选用燃烧、吸附浓缩+燃烧等高
效治理技术。 推荐 (10)
53 水溶性、酸碱VOCs 废气宜选用多级化学吸收等处理技术。 推荐 (10)
54
1、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企业有机废气排气筒排放浓度不高于《涂料、油墨及胶粘 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4-2019)排放限值要求,其他无行业标准的企 业有机废气排气筒排放浓度不高于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
Ⅱ时段排放限值,若国家和我省出台并实施适用于该行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则 有机废气排气筒排放浓度不高于相应的排放限值;若收集的废气中NMHC 初始排放速 率≥3kg/h,处理效率≥80%;
2、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监控点 NMHC 的小时平均浓度值不超过 6 mg/m3,任意一次浓度 值不超过20 mg/m3。
要求 (1)、(2)
序号 环节 控制要求 实施要求 依据 55
治理设施设计 与运行管理
吸附床(含活性炭吸附法):a)预处理设备应根据废气的成分、性质和影响吸附过程 的物质性质及含量进行选择;b)吸附床层的吸附剂用量应根据废气处理量、污染物浓 度和吸附剂的动态吸附量确定;c)吸附剂应及时更换或有效再生。
推荐 (7)
56 催化燃烧:a)预处理设备应根据废气的成分、性质和污染物的含量进行选择;b)进
入燃烧室的气体温度应达到气体组分在催化剂上的起燃温度。 推荐 (8)
57 蓄热燃烧:a)预处理工艺应根据废气的成分、性质和污染物的含量等因素进行选择;
b)废气在燃烧室的停留时间一般不宜低于 0.75s,燃烧室燃烧温度一般应高于 760℃。 推荐 (9)
58 VOCs 治理设施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VOCs 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 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 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要求 (2)
环境管理 59
管理台账
建立含VOCs 原辅材料台账,记录含 VOCs 原辅材料的名称及其 VOCs 含量、采购量、
使用量、库存量、含VOCs 原辅材料回收方式及回收量。 要求 (10)、(14)
60 建立密封点台账,记录密封点检测时间、泄漏检测浓度、修复时间、采取的修复措施、
修复后的泄漏检测浓度等信息。 要求 (10)
61 建立有机液体储存台账,记录有机液体物料名称、储罐类型及密封方式、储存温度、
周转量、油气回收量等信息。 要求 (10)
62 建立有机液体装载台账,记录有机液体物料名称、装载方式、装载量、油气回收量等
信息。 要求 (10)
63 建立废水集输、储存处理处置台账,记录废水量、废水集输方式(密闭管道、沟渠)、
废水处理设施密闭情况、进出水逸散性挥发性有机物(EVOCs)检测浓度等信息。 要求 (10)
64
建立循环冷却水系统台账,记录检测时间、循环水塔进出口TOC 或 POC 浓度、含 VOCs 物料换热设备进出口TOC 或 POC 浓度、修复时间、修复措施、修复后进出口 TOC 或
POC 浓度等信息。 要求 (10)
65
建立非正常工况排放台账,记录开停工、检维修时间,退料、吹扫、清洗等过程含VOCs 物料回收情况,VOCs 废气收集处理情况,开车阶段产生的易挥发性不合格品的产量和 收集情况。
要求 (10)
66 建立火炬(含地面火炬)排放台账,记录火炬运行时间、燃料消耗量、火炬气流量等
信息。 要求 (10)
67 建立事故排放台账,记录事故类别、时间、处置情况等。 要求 (10)
68
建立废气治理装置运行状况、设施维护台账,主要记录内容包括:治理设施的启动、
停止时间;吸收剂、吸附剂、过滤材料、催化剂、还原剂等的治理分析数据、采购量、
使用量及更换时间等;治理装置运行工艺控制参数,包括进出口污染物浓度、温度、
床层压降等;主要设备维修情况;运行事故及处理、整改情况;定期检验、评价及评 估情况等。
要求 (10)、(14)
69 建立危废台账,整理危废处置合同、转移联单及危废处理方资质佐证材料。 要求 (14)
70 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3 年。 要求 (1)、(2)、(10)、
(14)
59
自行监测
农药制造工业:
a)原料储存(罐区等)排气筒每季度监测一次非甲烷总烃,每年监测一次特征污染物
(待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从其规定,下同);
b)备料投料、化学合成、提存分离、溶剂回收、车间通风系统、车间内无组织废气收 集等生产工艺过程废气处理设施排气筒每月监测一次非甲烷总烃,每半年监测一次特 征污染物;
c)生物发酵废气处理设施排气筒每月监测一次非甲烷总烃,每半年监测一次臭气浓度、
特征污染物;
d)废水处理设施、危废暂存场所排气筒每季度监测一次非甲烷总烃,每年监测一次臭 气浓度、特征污染物;
e)厂界无组织废气监测点每半年监测一次颗粒物、臭气浓度、非甲烷总烃和特征污染 物。
要求 (3)
60
化肥工业-氮肥:
a)合成氨(固定床常压煤气化工艺)造气废水池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排气筒每季度监测 一次非甲烷总烃、酚类、氨、硫化氢、氰化氢,原料气净化脱碳气提塔排气筒每季度 监测一次非甲烷总烃、氨、硫化氢;
b)合成氨(干煤粉气流床气化工艺)煤粉输送及加压进料系统煤仓排气筒每年监测一 次甲醇、硫化氢,低温甲醇洗尾气洗涤塔排气筒每季度监测一次甲醇、硫化氢;
c)合成氨(水煤浆气流床气化工艺)低温甲醇洗尾气洗涤塔排气筒每季度监测一次甲
要求 (4)
序号 环节 控制要求 实施要求 依据 醇、硫化氢;
d)合成氨(碎煤固定床加压气化工艺)酸性气体脱除设施排气筒每季度监测一次甲醇、
非甲烷总烃、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e)合成氨(重油部分氧化法)低温甲醇洗尾气洗涤塔排气筒每季度监测一次甲醇、硫 化氢;
f)尿素(造粒塔或造粒机)排气筒每季度监测一次甲醛、颗粒物和氨;
g)污水处理废水收集处理设施排气筒每季度监测一次非甲烷总烃,每半年监测一次酚 类、硫化氢和氨;
h)厂界无组织废气监测点每季度监测一次氨、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硫化氢,每年 监测一次颗粒物、甲醇、苯并(a)芘、酚类。
61
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
a)原料储存(储罐)废气排气筒每季度监测一次非甲烷总烃,每半年监测一次苯和苯 系物,每年监测一次总挥发性有机物;
b)混合、研磨、调配、过滤、储槽、包装、清洗等工序非燃烧法工艺有机废气处理设 施排气筒每月监测一次非甲烷总烃,每季度监测一次苯、苯系物、异氰酸酯类,每半 年监测一次总挥发性有机物;
c)混合、研磨、调配、过滤、储槽、包装、清洗等工序燃烧法工艺有机废气处理设施 排气筒每月监测一次非甲烷总烃,每季度监测一次苯、苯系物、异氰酸酯类、二氧化 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每半年监测一次总挥发性有机物,每年监测一次二噁英类;
d)实验室有机废气排气筒每季度监测一次非甲烷总烃;
e)污水处理设施废气排气筒每半年监测一次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氨和硫化氢;
f)厂界无组织废气监测点每半年监测一次苯。
要求 (5)
62
无机化学工业:
a)破碎、粉碎工序每半年监测一次颗粒物和特征污染物(为排污单位所执行的污染物 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排污许可证等相关环境管理规定中列明的相 关污染物指标,下同);
b)熔(煅)烧工序每季度监测一次特征污染物;
c)浸取、溶解、沉淀、酸溶、酸化、碱溶、蒸发、结晶、洗涤、蒸馏、过滤、分离、
熔化熔融每半年监测一次特征污染物;
要求 (6)
d)反应每季度监测一次特征污染物;
e)干燥每半年监测一次特征污染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f)筛分、造粒、成品包装每半年监测一次颗粒物、特征污染物。
63 危废管理 工艺过程产生的含VOCs 废料(渣、液)应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储存、转移和输送。盛
装过VOCs 物料的废包装容器应加盖密闭。 要求 (1)、(2)
其他 64 建设项目VOCs
总量管理
新、改、扩建项目应执行总量替代制度,明确VOCs 总量指标来源。 要求 (12)
65 新、改、扩建项目和现有企业VOCs 排放量参照《广东省石油化工行业 VOCs 排放量
计算方法》和《广东省涂料油墨制造行业VOCs 排放量计算方法》进行核算。 要求 (12)、(13)
文件依据:
(1)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4-2019)
(2)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8722-2019)
(3)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农药制造工业(HJ 987-2018)
(4)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化肥工业-氮肥(HJ 948.1-2018)
(5)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涂料油墨制造(HJ 1087-2020)
(6)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无机化学工业(HJ 1138—2020)
(7)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6-2013)
(8)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HJ 2027-2013)
(9)蓄热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1093-2020)
(10)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 号)
(11)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实施技术规范》等三项技术规范的通知(粤环函〔2016〕1049 号)
(12)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指标管理工作的通知(粤环发〔2019〕2 号)
(13)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的通知(粤环函〔2019〕243 号)
(14)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企业 VOCs 管控台账清单的通知(粤环办函〔2020〕19 号)
三、合成纤维制造业 VOCs 治理指引
适用范围:适用于锦纶纤维制造( C2821)、涤纶纤维制造(C2822)、腈纶纤维制造(C2823)、维 纶纤维制造( C2824)、丙纶纤维制造(C2825)、氨纶纤维制造(C2826)及其他合成纤维制造(C2829)
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序号 环节 控制要求 实施要求 依据
源头削减
1 生产工艺 使用先进生产工艺。采用全密闭、连续化、自动化等生产技术,以及高效工艺与设备。 推荐 (9)
2 低(无)泄漏设备 使用无泄漏、低泄漏的泵、压缩机、过滤机、离心机、干燥设备等。 推荐 (9)
过程控制 3
VOCs 物料储存
VOCs 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包装袋、储罐、储库、料仓中。 要求 (1)
4 盛装VOCs 物料的容器是否存放于室内,或存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用场
地。盛装VOCs 物料的容器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 要求 (1)
5 储存真实蒸气压≥76.6 kPa 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采用低压罐、压力罐或其他等效措施。 要求 (1)
6
储存真实蒸气压≥27.6 kPa 但<76.6 kPa 且储罐容积≥75 m3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符合下 列规定之一:
a)采用浮顶罐。对于内浮顶罐,浮顶与罐壁之间采用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高效 密封方式;对于外浮顶罐,浮顶与罐壁之间采用双重密封,且一次密封采用浸液式密封、
机械式鞋形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
b)采用固定顶罐,排放的废气收集处理达标排放,或者处理效率不低于 80%;
c)采用气相平衡系统;
d)采用其他等效措施。
要求 (1)
7 VOCs 物料转移和 输送
液体VOCs 物料应采用管道密闭输送。采用非管道输送方式转移液态 VOCs 物料时,应采
用密闭容器或罐车。 要求 (1)
8 工艺过程
醋片生产、聚合、缩聚、气提、酯化、纺丝、溶剂回收、溶解、水洗、过滤、抽真空、精 制等涉VOCs 工序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中操作,废气应排至 VOCs 废气收集处理 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要求 (1)、(4)
9
敞开液面
对于工艺过程排放的含VOCs 废水集输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规定之一:
a)采用密闭管道输送,接入口和排出口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
b)采用沟渠输送,若敞开液面上方 100 mm 处 VOCs 检测浓度≥200 μmol/mol,应加盖密闭,
接入口和排出口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
要求 (1)
10
含VOCs 废水储存和处理设施敞开液面上方 100 mm 处 VOCs 检测浓度≥200 μmol/mol,应 符合以下规定规定之一:
a)采用浮动顶盖;
b)采用固定顶盖,收集废气至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c)其他等效措施。
要求 (1)
11 非正常排放
载有VOCs 物料的设备及其管道在开停工(车)、检维修和清洗时,应在退料阶段将残存 物料退净,并用密闭容器盛装,退料过程废气应排至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清洗及吹
扫过程排气应排至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要求 (1)
12
设备与管线 组件泄漏
载有气态VOCs 物料、液态 VOCs 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的密封点≥2000 个,开展 LDAR
工作。 要求 (1)、(2)
13
按下列频次对设备与管线组件的密封点进行VOCs 泄漏检测:
a)泵、压缩机、搅拌器(机)、阀门、开口阀或开口管线、泄压设备、取样连接系统至少 每6 个月检测一次;
b)法兰及其他连接件、其它密封设备至少每 12 个月检测一次;
c)对于直接排放的泄压设备,在非泄压状态下进行泄漏检测;直接排放的泄压设备泄压后,
应在泄压之日起5 个工作日之内,对泄压设备进行泄漏检测;
d)设备与管线组件初次启用或检维修后,应在 90 天内进行泄漏检测。
要求 (1)、(2)
14 每三个月用OGI 检测一次(发现泄漏点后,需采用 FID 检测仪定量确认);新建装置或现
有装置大修后应用FID 检测仪进行一次定量检测。 推荐 (11)
15 气态VOCs 物料,泄漏认定浓度 2000 µmol/mol;液态 VOCs 物料,挥发性有机液体泄漏认
定浓度2000 µmol/mol,其他泄漏认定浓度 500 µmol/mol。 要求 (1)、(2)
16 有机气体和挥发性有机液体流经的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检测值≤500 µmol/mol; 其他挥发性
有机物流经的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检测值≤100 µmol/mol。 推荐 (11)
17 当检测到泄漏时,对泄漏源应予以表示并及时修复;发现泄漏之日起5 天内应进行首次修
复;除纳入延迟维修的泄漏源,应在发现泄漏之日起15 天内完成修复。 要求 (1)、(2)
序号 环节 控制要求 实施要求 依据 18 若泄漏浓度超过10000 μmol/mol,企业宜在 48 小时内进行首次尝试维修。 推荐 (11)
末端治理 19
废气收集
采用外部集气罩的,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 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低于
0.3m/s。 要求 (1)、(9)
20
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应密闭。废气收集系统应在负压下运行,若处于正压状态,应对 管道组件的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泄漏检测值不应超过500 μmol/mol,亦不应有感官可察觉 泄漏。
要求 (1)
21
末端治理与 排放水平
聚酯纤维醋片生产废气可采用吸收、蓄热燃烧等治理技术;醋酸回收尾气可采用热力焚烧、
催化燃烧、蓄热燃烧等治理技术;丙酮回收、纺丝尾气可采用吸附、吸收等治理技术。 推荐 (4)
22 锦纶生产聚合废气可采用吸收等治理技术。 推荐 (4)
23 涤纶生产聚合废气可采用热力焚烧等治理技术;缩聚、气提和酯化废气可采用吸收等治理
技术。 推荐 (4)
24 腈纶生产聚合、脱单废气可采用焚烧和多级吸收等技术;水洗、过滤、凝固浴、溶剂回收
废气可采用吸收等治理技术。 推荐 (4)
25 维纶生产醇解、溶解、脱泡废气可采用吸收等治理技术。 推荐 (4)
26 氨纶生产精制尾气可采用吸收等治理技术。 推荐 (4)
27
1、有机废气排气筒排放浓度不高于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Ⅱ 时段排放限值,若国家和我省出台并实施适用于塑料制品制造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则有机废气排气筒排放浓度不高于相应的排放限值;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中NMHC 初始排 放速率≥3 kg/h 时,建设 VOCs 处理设施且处理效率≥80%。
2、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监控点 NMHC 的小时平均浓度值不超过 6 mg/m3,任意一次浓度值不 超过20 mg/m3。
要求 (1)、(9)
28
治理设施运行管理
吸附床(含活性炭吸附法):a)预处理设备应根据废气的成分、性质和影响吸附过程的物 质性质及含量进行选择;b)吸附床层的吸附剂用量应根据废气处理量、污染物浓度和吸附 剂的动态吸附量确定;c)吸附剂应及时更换或有效再生。
推荐 (6)
29 催化燃烧:a)预处理设备应根据废气的成分、性质和污染物的含量进行选择;b)进入燃烧
室的气体温度应达到气体组分在催化剂上的起燃温度。 推荐 (7)
30 蓄热燃烧:a)预处理设备应根据废气的成分、性质和污染物的含量等因素进行选择;b)废
气在燃烧室的停留时间一般不宜低于0.75s,燃烧室燃烧温度一般应高于 760℃。 推荐 (8)
31 VOCs 治理设施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VOCs 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 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 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要求 (1)
环境管理 32
管理台账
建立含VOCs 原辅材料台账,记录含 VOCs 原辅材料的名称及其 VOCs 含量、采购量、使
用量、库存量、含VOCs 原辅材料回收方式及回收量。 要求 (1)、(3)、
(4)、(10)
33
建立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台账,记录废气处理设施进出口的监测数据(废气量、浓度、温度、
含氧量等)、废气收集与处理设施关键参数、废气处理设施相关耗材(吸收剂、吸附剂、
催化剂等)购买和处理记录。
要求 (1)、(3)、
(4)、(10)
34 建立危废台账,整理危废处置合同、转移联单及危废处理方资质佐证材料。 要求 (10)
35 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3 年。 要求 (1)、(3)、
(4)、(10)
36
自行监测
醋酯制造行业单位废气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a)醋片干燥机废气和污染处理厂废气的非甲烷总烃半年监测一次 b)其他工序的排放口废气的非甲烷总烃每月监测一次
要求 (5)
37
锦纶纤维制造行业单位废气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a)聚合反应尾气处理系统、煅烧炉尾气处理系统、胶液调配及浸胶、烘干排气筒的非甲烷 总烃每月监测一次
b)其他工序的排放口废气的非甲烷总烃半年监测一次
要求 (5)
38
涤纶纤维制造行业单位废气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a)真空系统、胶液调配及浸胶、烘干、煅烧炉尾气处理系统排气筒的非甲烷总烃每月监测 一次
b)其他工序的排放口废气的非甲烷总烃半年监测一次
要求 (5)
39
腈纶纤维制造行业单位废气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a)储罐排气筒的挥发性有机物和聚合釜尾气、精馏塔废气排气筒的非甲烷总烃每月监测一 次
b)其他工序的排放口废气的非甲烷总烃半年监测一次
要求 (5)
序号 环节 控制要求 实施要求 依据 40
维纶纤维制造行业单位废气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a)尾气吸收塔排气筒的非甲烷总烃每月监测一次 b)其他工序的排放口废气的非甲烷总烃半年监测一次
要求 (5)
41
氨纶纤维制造行业单位废气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a)纺丝甬道尾气收集处理系统、精馏回收系统尾气处理系统排气筒的非甲烷总烃每月监测 一次
b)其他工序的排放口废气的非甲烷总烃半年监测一次
要求 (5)
42 循环再利用涤纶制造工业单位废气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a 真空系统排气筒的非甲烷总烃每月监测一次,乙醛半年监测一次 要求 (5)
43 莱赛尔纤维制造工业单位废气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a)各工序的排放口废气的非甲烷总烃半年监测一次 要求 (5)
44
其他合成纤维制造工业单位废气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a)聚合反应尾气排气筒的非甲烷总烃每月监测一次 b)其他工序的排放口废气的非甲烷总烃半年监测一次
要求 (5)
45 危废管理 工艺过程产生的含VOCs 废料(渣、液)应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储存、转移和输送。盛装过
VOCs 物料的废包装容器应加盖密闭。 要求 (1)
其他 46
建设项目VOCs 总量管理
新、改、扩建项目应执行总量替代制度,明确VOCs 总量指标来源。 要求 (11)
47
新、改、扩建项目项目和现有企业VOCs 基准排放量计算参考《广东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 机物排放量计算方法核算》进行核算,若国家和我省出台适用于该行业的VOCs 排放量计 算方法,则参照其相关规定执行。
要求 (11)、(12)
文件依据:
(1)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8722-2019)
(2)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
(3)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HJ 944-2018)
(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化学纤维行业(HJ 1102-2020)
(5)化学纤维制造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HJ 1139-2020)
(6)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6-2013)
(7)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HJ 2027-2013)
(8)蓄热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1093-2020)
(9)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 号)
(10)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企业 VOCs 管控台账清单的通知(粤环办函〔2020〕19 号)
(11)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指标管理工作的通知(粤环发〔2019〕2 号)
(12)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的通知(粤环函〔2019〕243 号)
四、印刷业 VOCs 治理指引
适用范围:适用于书、报刊印刷( C2311)、本册印制(C2312)、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C2319),
以及从事印刷复制及印前处理、制版,印后加工的装订、表面整饰及包装成型等生产活动的工业企业或生 产设施。
序号 环节 控制要求 实施要求 依据
源头削减 1
凹印
溶剂型凹印油墨,VOCs≤75%。 要求 (7)
2 用于吸收性承印物的水性凹印油墨,VOCs≤15%。 要求 (7)
3 用于非吸收性承印物的水性凹印油墨,VOCs≤30%。 要求 (7)
4 能量固化油墨(凹印油墨),VOCs≤10%。 要求 (7)
5
柔印
溶剂型柔印油墨,VOCs≤75%。 要求 (7)
6 用于吸收性承印物的水性柔印油墨,VOCs≤5%。 要求 (7)
7 用于非吸收性承印物的水性柔印油墨,VOCs≤25%。 要求 (7)
8 能量固化油墨(柔印油墨),VOCs≤5%。 要求 (7)
9
喷墨印刷
溶剂型喷墨印刷油墨,VOCs≤95%。 要求 (7)
10 水性喷墨印刷油墨,VOCs≤30%。 要求 (7)
11 能量固化油墨(喷墨印刷油墨),VOCs≤10%。 要求 (7)
12
网印
溶剂型网印油墨,VOCs≤75%。 要求 (7)
13 水性网印油墨,VOCs≤30%。 要求 (7)
14 能量固化油墨(网印油墨),VOCs≤5%。 要求 (7)
15
胶印
单张胶印油墨,VOCs≤3%。 要求 (7)
16 冷固轮转油墨,VOCs≤3%。 要求 (7)
17 热固轮转油墨,VOCs≤10%。 要求 (7)
18 能量固化油墨(胶印油墨),VOCs≤2%。 要求 (7)
19 使用无/低醇润湿液。 推荐 (4)、(5)
20 印铁制罐 使用辐射固化涂料、辐射固化油墨。 推荐 (4)、(5)
21 使用紫外光固化光油。 推荐 (4)、(5)
22 使用水性油墨、水性涂料。 推荐 (4)、(5)
23 纸加工和书本
装订 本体型胶粘剂,MS 类、聚氨酯类、热塑类、其他类,VOCs≤50g/kg。 要求 (8)
24 上光 使用水性光油。 推荐 (5)
25 使用UV 光油。 推荐 (4)、(5)
26
清洗
水基清洗剂,VOCs≤50g/L。 要求 (9)
27 半水基清洗剂,VOCs≤300g/L。。 要求 (9)
28 有机溶剂清洗剂,VOCs≤900g/L。 要求 (9)
29 使用低(无)挥发和高沸点的清洁剂。 推荐 (4)
过程控制 30
所有印刷生产 类型
油墨、粘胶剂、清洗剂等含VOCs 原辅材料存储、转移、放置密闭。 要求 (1)、(5)
31 油墨、粘胶剂、清洗剂等含 VOCs 原辅材料在分装容器中的盛装量小于 80%。 推荐 (5)
32 液态含VOCs 原辅材料(油墨、粘胶剂、清洗剂等)采用密闭管道输送。 推荐 (5)
33 向墨槽中添加油墨或稀释剂时宜采用漏斗或软管等接驳工具。 推荐 (5)
34 调墨(胶)过程应密闭,采用全密闭自动调墨(胶)装置。 推荐 (5)
35 调墨(胶)废气通过排气柜或集气罩收集。 要求 (5)
36 印刷、烘干、覆膜、复合等涉VOCs 排风的环节排风收集,采用密闭收集,或设置集气罩、
排风管道组成的排气系统。 要求 (1)
37 生产车间进行负压改造或局部围风改造。 推荐 (5)
38 使用溶剂型油墨、胶粘剂、涂料、光油、清洗剂等原辅材料的相关工序,采取整体或局部气
体收集措施。 要求 (5)
39 废气收集系统应在负压下运行。 要求 (1)
40 送风或吸风口应避免正对墨盘。 推荐 (5)
41 集中清洗应在密闭装置或空间内进行,清洗工序产生的废气应通过废气收集系统收集。 要求 (5)
42 印刷机检维修和清洗时应及时清墨,油墨回收。 要求 (1)
43
胶印
采用自动橡皮布清洗技术。 推荐 (4)、(5)
44 采用零醇润版胶印技术。 推荐 (4)、(5)
45 采用无水胶印技术。 推荐 (4)、(5)
序号 环节 控制要求 实施要求 依据 46
凹印
使用低(无)挥发和高沸点的清洁剂。 推荐 (4)
47 采用无溶剂复合技术、共挤出复合技术。 推荐 (4)
48 采用封闭刮刀,或安装盖板。 推荐 (4)
49 网印 采用配备封闭刮刀的印刷机,或采取安装墨槽盖板、改变墨槽开口形状等措施,缩小供墨系
统敞开液面面积。 推荐 (4)、(5)
50 凸印 采用配备封闭刮刀的印刷机,或采取安装墨槽盖板、改变墨槽开口形状等措施,缩小供墨系
统敞开液面面积。 推荐 (4)、(5)
51
覆膜/复合
使用水性胶粘剂替代。 推荐 (5)
52 采用无溶剂复合技术。 推荐 (5)
53 采用共挤出复合技术。 推荐 (5)
54 安装胶槽盖板或对复合机进行局部围挡。 推荐 (5)
末端治理 55
凹印
吸附技术+燃烧技术,典型治理技术路线为“旋转式分子筛吸附浓缩+RTO”和“活性炭吸附/旋
转式分子筛吸附浓缩+CO”。 推荐 (5)
56 吸附技术+冷凝技术,典型治理技术路线为“活性炭吸附+热氮气再生+冷凝回收”。 推荐 (5)
57 燃烧技术,典型治理技术路线为“减风增浓+RTO/CO”。 推荐 (5)
58 凸印 吸附技术+燃烧技术,典型治理技术路线为“旋转式分子筛吸附浓缩+RTO”和“活性炭吸附/旋
转式分子筛吸附浓缩+CO”。 推荐 (5)
59 复合/涂布 吸附技术+冷凝技术,典型治理技术路线为“活性炭吸附+热氮气再生+冷凝回收”。 推荐 (5)
60 燃烧技术,典型治理技术路线为“减风增浓+RTO/TO”。 推荐 (5)
61 排放水平
1、有机废气排气筒排放浓度符合《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 44 815-2010)第Ⅱ 时段排放限值要求,若国家和我省出台并实施适用于包装印刷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则 应满足相应排放标准要求;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中NMHC 初始排放速率≥3 kg/h 时,建设 VOCs 处理设施且处理效率≥80%。
2、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监控点 NMHC 的小时平均浓度值不超过 6 mg/m3,任意一次浓度值 不超过20 mg/m3。
要求 (1)、(2)
62
治理设施设计 与运行管理
吸附床(含活性炭吸附法):a)预处理设备应根据废气的成分、性质和影响吸附过程的物 质性质及含量进行选择;b)吸附床层的吸附剂用量应根据废气处理量、污染物浓度和吸附
剂的动态吸附量确定;c)吸附剂应及时更换或有效再生。 推荐 (10)
63 催化燃烧:a)预处理设备应根据废气的成分、性质和污染物的含量进行选择;b)进入燃烧
室的气体温度应达到气体组分在催化剂上的起燃温度。 推荐 (11)
64 蓄热燃烧:a)预处理设备应根据废气的成分、性质和污染物的含量等因素进行选择;b)废
气在燃烧室的停留时间一般不宜低于0.75 s,燃烧室燃烧温度一般应高于 760 ℃。 推荐 (12)
65 密闭排气系统、VOCs 污染控制设备应与工艺设施同步运转。 要求 (1)
66 VOCs 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
入使用。 要求 (1)
环境管理 67
管理台账
建立含VOCs 原辅材料台账,记录含 VOCs 原辅材料的名称及其 VOCs 含量、采购量、使用
量、库存量、含VOCs 原辅材料回收方式及回收量。 要求 (2)、(13)、
(14)
68 建立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台账,记录废气处理设施进出口的监测数据(废气量、浓度、温度、
含氧量等)、废气收集与处理设施关键参数、废气处理设施相关耗材(吸收剂、吸附剂、催 化剂等)购买和处理记录。
要求 (2)、(13)、
(14)
69 建立危废台账,整理危废处置合同、转移联单及危废处理方资质佐证材料。 要求 (14)
70 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3 年。 要求 (1)、(13)、
(14)
71
自行监测
印刷设备、烘干箱(间)设备、复合、涂布设备通过废气捕集装置后废气排气筒,重点管理
类自动监测,简化管理类一年一次。 要求 (4)、(6)
72 其他生产废气排气筒,一年一次。 要求 (4)、(6)
73 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一年一次。 要求 (4)、(6)
74
危废管理
盛装过VOCs 物料的废包装容器应加盖密闭。 要求 (2)
75 废油墨、废清洗剂、废活性炭、废擦机布等含VOCs 危险废物分类放置于贴有标识的容器或
包装袋内,加盖、封口,及时转运、处置。 要求 (1)、(5)
其他 76 建设项目VOCs
总量管理
新、改、扩建项目应执行总量替代制度,明确VOCs 总量指标来源。 要求 (15)、(16)
77 新、改、扩建项目和现有企业VOCs 基准排放量参照《广东省印刷行业 VOCs 排放量计算方
法》(试行)进行核算。 要求 (15)、(16)
序号 环节 控制要求 实施要求 依据 依据文件:
(1)印刷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 44 815-2010)
(2)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8722-2019)
(3)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HJ 944-2018)
(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印刷工业(HJ 1066-2019)
(5)印刷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1089—2020)
(6)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2017)
(7)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GB 38507-2020)
(8)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 33372-2020)
(9)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 38508-2020)
(10)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6-2013 )
(11)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HJ2027-2013)
(12)蓄热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1093-2020)
(13)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 号)
(14)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企业 VOCs 管控台账清单的通知(粤环办函〔2020〕19 号)
(15)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指标管理工作的通知(粤环发〔2019〕2 号)
(16)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的通知(粤环函〔2019〕243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