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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适用于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 C171)、毛纺织及染整精加工(C172)、麻纺织及染整精 加工( C173)、丝绢纺织及印染精加工(C174)、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C175)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序号 环节 控制要求 实施要求 依据

源头削减

1

胶粘剂

溶剂型胶粘剂:

氯丁橡胶类VOCs 含量≤600g/L;

苯乙烯、丁二稀、苯乙烯嵌段共聚物橡胶类VOCs 含量≤500g/L;

聚氨酯类及其他VOCs 含量≤250g/L;

丙烯酸酯类VOCs 含量≤510g/L。

要求 (6)

有机硅类VOCs 含量≤100g/L;

MS 类、聚氨酯类、聚硫类、环氧树脂类、热塑类、其他 VOCs 含量≤50g/L;

丙烯酸酯类VOCs 含量≤200g/L;

α-氰基丙烯酸类 VOCs 含量≤20g/L。

要求

(6)

4

清洗剂

水基清洗剂:VOCs 含量 VOCs≤50g/L;二氯甲烷、三氯甲烷、三氯乙烯、四氯乙烯总和,

≤0.5%;甲醛≤0.5g/kg;苯、甲苯、乙苯和二甲苯总和≤0.5%。

7 低VOCs 含量半水基清洗剂:VOCs 含量 VOCs≤100g/L;二氯甲烷、三氯甲烷、三氯乙烯、

四氯乙烯总和,≤0.5%;甲醛≤0.5g/kg;苯、甲苯、乙苯和二甲苯总和≤0.5%。

要求 (7)

8 网印油墨 溶剂型网印油墨,VOCs≤75%。 要求 (8)

9 水性网印油墨,VOCs≤30%。 要求 (8)

10 能量固化油墨(网印油墨),VOCs≤5%。 要求 (8) 道组件的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泄漏检测值不应超过500μmol/mol,亦不应有感官可察觉泄 漏。

序号 环节 控制要求 实施要求 依据 末端治理

24 排放水平

(1)2002 年 1 月 1 日前的建设项目排放的工艺有机废气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 值》(DB4427-2001)第一时段限值;2002 年 1 月 1 日起的建设项目排放的有机废气排放浓 度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限值;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中 NMHC 初始排放速率≥3 kg/h 时,建设 VOCs 处理设施且处理效率≥80%。

(2)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监控点 NMHC 的小时平均浓度值不超过 6 mg/m3,任意一次浓度值不 超过20 mg/m3

要求 (1)(2)

25

治理技术

印花工序废气采用喷淋洗涤、吸附、生物净化、吸附-冷凝回收、-吸附-催化燃烧等工艺进行

处理。 推荐 (3)

26 定型工序废气采用喷淋洗涤、吸附、喷淋洗涤-静电等工艺进行处理。 推荐 (3)

27 涂层整理工序废气采用喷淋洗涤、吸附、吸附-冷凝回收、吸附-催化燃烧、蓄热式燃烧、蓄热

式催化燃烧等工艺进行处理。 推荐 (3)

28

治理设施设计 与运行管理

吸附床(含活性炭吸附法):a)预处理设备应根据废气的成分、性质和影响吸附过程的物质 性质及含量进行选择;b)吸附床层的吸附剂用量应根据废气处理量、污染物浓度和吸附剂的 动态吸附量确定;c)吸附剂应及时更换或有效再生。

推荐 (11)

29 催化燃烧:a)预处理设备应根据废气的成分、性质和污染物的含量进行选择;b)进入燃烧

室的气体温度应达到气体组分在催化剂上的起燃温度。 推荐 (12)

30 蓄热燃烧:a)预处理设备应根据废气的成分、性质和污染物的含量等因素进行选择;b)废

气在燃烧室的停留时间一般不宜低于0.75 s,燃烧室燃烧温度一般应高于 760 ℃。 推荐 (13)

31 作为VOCs 预处理设施的布袋除尘器应定期更换滤袋,确保完整无破损。 要求 (3)

32 作为VOCs 预处理设施的静电除尘装置应定期检修维护极板、极丝、振打清灰装置;处理定

型机废气时还应定期清洗电极,清理废油。 要求 (3)

33 喷淋吸收装置应定期排放更换吸收液,确保吸收效果。 要求 (3)

34 VOCs 治理设施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VOCs 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 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 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要求 (2)

35

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可为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内部无编号,则根据《固定污染源(水、大气)

编码规则(试行)》(环水体(2016)189 号中附件 4)进行编号。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应填写地 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有编号,若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未对排放口进行编号,则排污单位 根据《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环水体(2016)189 号中附件 4)进行编 号。

要求 (3)

36

设置规范的处理前后采样位置,采样位置应避开对测试人员操作有危险的场所,优先选择在 垂直管段,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应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 不小于6 倍直径,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 3 倍直径处。

要求

(9)

37 废气排气筒应按照《广东省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粤环〔2008〕42 号)相关规定,

设置与排污口相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要求 (10)

环境管理 38

管理台账

建立含VOCs 原辅材料台账,记录含 VOCs 原辅材料的名称及其 VOCs 含量、采购量、使用

量、库存量、含VOCs 原辅材料回收方式及回收量。 要求 (2)(14)(17)

39

建立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台账,记录废气处理设施进出口的监测数据(废气量、浓度、温度、

含氧量等)、废气收集与处理设施关键参数、废气处理设施相关耗材(吸收剂、吸附剂、催 化剂等)购买和处理记录。

要求 (2)(14)(17)

40 建立危废台账,整理危废处置合同、转移联单及危废处理方资质佐证材料。 要求 (17)

41 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3 年。 要求 (2)(14)(17)

42

自行监测

印花设施:印花机排气筒或车间废气处理设施排放口至少每季度监测一次非甲烷总烃,至少

每半年监测一次甲苯、二甲苯。 要求 (3)(4)

43 定型设施:定型机排气筒或车间废气处理设施排放口至少每季度监测一次非甲烷总烃。 要求 (3)(4)

44 涂层设施:涂层机排气筒或车间废气处理设施排放口至少每季度监测一次非甲烷总烃,至少

每半年监测一次甲苯、二甲苯。 要求 (3)(4)

45 印染行业排污单位的厂界无组织排放:至少每半年监测一次非甲烷总烃。 要求 (3)(4)

46 危废管理 工艺过程产生的含VOCs 废料(渣、液)应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储存、转移和输送。盛装过 VOCs

物料的废包装容器应加盖密闭。 要求 (2)

序号 环节 控制要求 实施要求 依据 其他

47 建设项目 VOCs 总量

管理

新、改、扩建项目应执行总量替代制度,明确VOCs 总量指标来源。 要求 (15)

48

新、改、扩建项目和现有企业VOCs 基准排放量计算参考《广东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 放量计算方法核算》进行核算,若国家和我省出台适用于该行业的VOCs 排放量计算方法,

则参照其相关规定执行。

要求 (15)(16)

文件依据:

(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DB4427-2001

(2)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 38722-2019

(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纺织印染工业 HJ 861-2017

(4)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纺织印染工业 HJ 879-2017

(5)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 GB/T 38597-2020

(6)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 GB 33372-2020

(7)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 GB 38508-2020

(8)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 GB 38507-2020

(9)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T 397-2007

(10)广东省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 粤环〔2008〕42 号

(11)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HJ 2026-2013

(12)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 HJ 2027-2013

(13)蓄热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HJ 1093-2020

(14)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 环大气﹝2019﹞53 号

(15)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指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粤环发〔2019〕2 号

(16)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的通知 粤环函〔2019〕243 号

(17)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企业 VOCs 管控台账清单的通知 粤环办函〔2020〕19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