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环节 控制要求 实施要求 依据
源头削减
1
胶粘剂
溶剂型胶粘剂:
氯丁橡胶类VOCs 含量≤600g/L;
苯乙烯、丁二稀、苯乙烯嵌段共聚物橡胶类VOCs 含量≤500g/L;
聚氨酯类及其他VOCs 含量≤250g/L;
丙烯酸酯类VOCs 含量≤510g/L。
要求 (5)
2
水基型胶粘剂:
聚乙酸乙烯酯类、橡胶类VOCs 含量≤50g/L;
聚氨酯类、醋酸乙烯-乙烯共聚乳液类、丙烯酸酯类、其他≤50g/L。
要求 (5)
3
本体型胶粘剂:
有机硅类VOCs 含量≤100g/L;
MS 类、聚氨酯类、聚硫类、环氧树脂类、热塑类、其他 VOCs 含量≤50g/L;
丙烯酸酯类VOCs 含量≤200g/L;
α-氰基丙烯酸类 VOCs 含量≤20g/L。
要求 (5)
4
清洗剂
水基清洗剂:VOCs 含量 VOCs≤50g/L; 要求 (6)
5 半水基清洗剂:VOCs 含量 VOCs≤300g/L; 要求 (6)
6 有机溶剂清洗剂:VOCs 含量 VOCs≤900g/L; 要求 (6)
7 低VOCs 含量半水基清洗剂:VOCs 含量 VOCs≤100g/L。 要求 (6)
8 网印油墨 溶剂型网印油墨,VOCs≤75%。 要求 (7)
9 水性网印油墨,VOCs≤30%。 要求 (7)
喷涂VOCs 含量≤350g/L;
其他VOCs 含量≤100g/L。 推荐 (4)
13
木质基材:
水性 VOCs 含量≤200g/L;
非水性 VOCs 含量≤100g/L。 推荐 (4)
序号 环节 控制要求 实施要求 依据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限值;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中 NMHC 初 始排放速率≥3 kg/h 时,建设 VOCs 处理设施且处理效率≥80%。
35 废气污染治理设施应依据国家和地方规范进行设计。 要求 (3)
序号 环节 控制要求 实施要求 依据 47 电子电路制造排污单位:对于重点管理的一般排放口,至少每半年监测一次挥发性有机物、苯;
对于简化管理的一般排放口,至少每年监测一次挥发性有机物、苯。 要求 (3)
48
电子专用材料制造排污单位(互联与封装材料排污单位、工艺与辅助材料排污单位):对于重点 管理的一般排放口,至少每半年监测一次挥发性有机物;对于简化管理的一般排放口,至少每 年监测一次挥发性有机物。
要求 (3)
49
涉及挥发性有机物燃烧 (焚烧、氧化)处理的电子工业排污单位:对于重点管理的主要排放 口,应采用自动监测;对于重点管理的一般排放口,至少每半年监测一次挥发性有机物;对于 简化管理的一般排放口,至少每年监测一次挥发性有机物。
要求 (3)
50 对于厂界无组织排放废气,重点管理排污单位及简化管理排污单位都是至少每年监测一次挥发
性有机物、苯及甲醛。 要求 (3)
51 危废管理 工艺过程产生的含VOCs 废料(渣、液)应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储存、转移和输送。盛装过 VOCs
物料的废包装容器应加盖密闭。 要求 (2)
其他 52 建设项目
VOCs 总量 管理
新、改、扩建项目应执行总量替代制度,明确VOCs 总量指标来源。 要求 (12)
53
新、改、扩建项目和现有企业VOCs 基准排放量计算参考《广东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量计算方法核算》进行核算,若国家和我省出台适用于该行业的VOCs 排放量计算方法,则参 照其相关规定执行。
要求 (12)(13)
文件依据:
(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DB4427-2001
(2)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 38722-2019
(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子工业 HJ 1031-2019
(4)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 GB/T 38597-2020
(5)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 GB 33372-2020
(6)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 GB 38508-2020
(7)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 GB 38507-2020
(8)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HJ 2026-2013
(9)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 HJ2027-2013
(10)蓄热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HJ 1093-2020
(11)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 环大气﹝2019﹞53 号
(12)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指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粤环发〔2019〕2 号
(13)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的通知 粤环函〔2019〕243 号
(14)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企业 VOCs 管控台账清单的通知 粤环办函〔2020〕19 号
(15)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T 397-2007
(16)广东省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 粤环〔2008〕42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