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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國家資訊隱私保障法制現況概述 13 :

第三章 比較法上人民資訊隱私保護的相關規定

第一節 主要國家資訊隱私保障法制現況概述 13 :

一、澳洲:

(一)澳洲聯邦憲法及六個州的憲法均未包含有關隱私權的條文。

(二)有專責之隱私專員辦公室(Office of Privacy Commissioner),負責處 理民眾陳情、審核隱私權法執行情況(auditing compliance)、促進社 區隱私意識及對於隱私事項向政府及其他單位提出建議。

(三)聯邦資訊自由法於 1982 公布。

(四)Privacy Act 1988 根據 OECD 的綱領,建立了十一個資訊隱私原則

(information privacy principles)適用於絕大多數的聯邦政府機關。該 十一項原則為:

第一項原則 有關「取得個人資訊(personal information)方式(manner)及 目的(purpose)」之原則

(一)除符合下列兩項要件者外,資料蒐集者(collector)不得為了將個人 資訊納入檔案(record)或公眾可以取得之出版物(generally available publication)而蒐集個人資訊:

1、 蒐集資訊係基於合法且與資訊蒐集者職務或活動直接相關之目的。

2、 資訊的蒐集對於達成前揭目的係必要或直接相關者。

(二)資訊蒐集者不得藉由非法或不正當(unfair)的方式取得個人資訊。

第二項原則 有關「從『相關個人(individual concerned)』取得(solicitation)

個人資訊」之原則:

當:

1、資訊蒐集者蒐集個人資訊係為了將該資訊納入檔案或公眾可以取得之出版 物 且

2、該資訊係由資訊蒐集者於相關個人處取得 時

資訊取得者必須在「蒐集資訊前」,若蒐集前不可行(not practicable),則 在「蒐集資訊後最短之時間內」,採取一定措施,以合理的確保「相關個人」

瞭解:

1、 蒐集資訊的目的;

2、如果該次資訊蒐集係根據法律或依據法律的授權,則究竟係依據何項法律 或依據何項法律的授權;

3、蒐集者通常將向何人或何組織、機關揭露(disclose)蒐集之資訊;在資訊 蒐集者瞭解之範圍內,前面所提及之人、組織或機關通常又會將該資訊向 何人、何組織、機關傳遞(pass on)。

第三項原則 有關「一般性的蒐集個人資訊」原則:

當:

1、 資訊蒐集者蒐集個人資訊係為了將該資訊納入檔案或公眾可以取得之出

版物 且

2、 該資訊係由資訊蒐集者蒐集時

資訊蒐集者必須採取一定之措施,以確保所蒐集之資訊:

1、 與蒐集之目的相關,並且係最新(up to date)及完整的資訊;

2、 資訊的蒐集不至對於有關個人的事物產生不合理的打擾。

第四項原則 有關「個人資訊的『儲存』及『安全』」原則:

擁有(possession)或控制(control)包含個人資訊檔案之檔案保管者,必須 確保:

1、 檔案係在受保護的狀態下,並且其所採取之防護措施在合理的情況下能避 免檔案之流失;未經授權之取得、使用、修改或揭露或其他不當使用; 且 2、 依據檔案保管者與第三人之服務規定,該包含個人資訊之檔案必須交予該

第三人,則檔案保管者在其權限內仍應完成所有避免未授權使用或揭露該 資訊之工作。

第五項原則 有關「檔案保管者保管檔案之資訊」原則:

(一)擁有(possession)或控制(control)包含個人資訊檔案之檔案保管者,必 須受本原則(二)規定之約束,採取一定之措施,合理的使任何人明瞭:

1、保管者是否擁有或控制任何含有個人資訊的檔案; 且 2、如果檔案保管者擁有或控制含有個人資訊的檔案,則

(1)檔案之性質為何;

(2)該檔案使用的主要目的為何;

(3)如果民眾希望取得該檔案,其所應採取的程序。

(二) 若檔案保管者依據現行有效適用之任何有關個人取得文件之法律或依 據該法律的授權,應拒絕提供該資訊,則檔案保管者即不需依照本原 則第一條之規定提供該個人有關資訊

(三)檔案保管者必須「建立(set out)」一個包括以下資訊的記錄:

1、檔案保管者或代表其保管檔案者所保管個人資訊檔案之性質;

2、每一種類檔案保管之目的;

3、保管檔案涉及個人之類型;

4、保管各類檔案之期間;

5、有權取得個人資訊檔案之人;其取得的要件;

6、有權取得個人資訊檔案者取得之程序。

(四)檔案保管者必須

1、依照前述(三)之規定維持該記錄,使公共的代表得以檢查。

2、於每年的六月將該記錄之副本交予隱私專員。

第六項原則 有關「取得個人資訊檔案」之原則:

當檔案保管者擁有或控制個人資訊檔案時,有關的個人有權取得 該檔案,除非依據現行有效適用之任何有關個人取得文件之法律或依據法律 的授權,檔案保管者應拒絕提供該資訊。

第七項原則 有關「變更、修改個人資訊檔案」之原則:

(一)擁有或控制個人資訊檔案之檔案保管者需經由適當的更正、 消除及 增加資訊,以合理的確保檔案:

1、係屬正確

2、以資訊蒐集、使用或其他直接相關之目的觀之,係屬適當、最新且不至於 發生誤導的情事。

(二)前述(一)之義務,應受任何賦予要求更正或修正文件法律中可適用 之限制的支配。

(三)當:

1、當個人資訊檔案保管者,不願意依據有關個人之要求,經由更正、消除或 增加資訊之方式,修正該檔案; 且

2、未依據可適用之法令作出任何「決定(decision)」或「建議(recommendation)」

以便依照有關個人之請求全部或一部修正該檔案 時;

3、 保管者應依照有關個人之請求,在合理之情況下,於該檔案附加該個人有 關更正、消除或增加資訊之聲明。

第八項原則 有關「檔案保管者使用個人資訊前檢查資訊是否正確」之原則:

個人資訊檔案之擁有者或控制者,除非於使用資訊前依照資訊使用目 的採取一定之措施,以合理的確保該資訊係正確、最新及完整,不得使用 該資訊。

第九項原則 有關「個人資訊僅能用於相關目的」之原則:

個人資訊檔案之擁有者或控制者僅能於該資訊有關(relevant)

之目的內使用該資訊。

第十項原則 有關「個人資訊使用限制」之原則:

(一)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擁有或控制為了特定目的而蒐集之個人資訊 檔案之檔案管理者,不得將該資訊使用於其他目的:

1、有關個人同意將該資訊用於其他目的;

2、檔案保管者合理的相信,使用該資訊於其他目的,對防止或減少該個人或 第三人嚴重而即將發生之生命、健康威脅係有必要;

3、使用該資訊於其他目的係依據法律或法律之授權;

4、使用該資訊於其他目的係為了執行刑法,或含有金錢處罰之法令,或為了 保護公共稅收而合理必須者;

5、其他目的係與原先蒐集該資訊之目的直接相關。

(二)當個人資訊為了執行刑法,或含有金錢處罰之法令;或為了保護公共 稅收而被使用時,檔案保管者必須在該檔案內註記前述使用。

第十一項 有關「限制揭露個人資訊」之原則:

(一)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擁有或控制個人資料之檔案管理者不得向有 關個人以外之任何個人、組織或機關揭露相關資訊:

1、接受該資訊之個人、組織或機關係有關個人在合理情形下所能瞭解或依據

第二項原則所瞭解者;

2、有關個人同意揭露;

3、檔案保管者合理的相信,揭露該資訊對防止或減少該個人或第三人嚴重而 即將發生之生命、健康威脅係有必要;

4、揭露係依據法律或依據法律之授權;

5、揭露該資訊係為了執行刑法,或含有金錢處罰之法令,或為了保護公共稅 收而合理必須者;

(二)當個人資訊為了執行刑法,或含有金錢處罰之法令;或為了保護公共 稅收而被揭露時,檔案保管者必須在該檔案內註記前述揭露。

(三)依據本原則 1 之規定知悉該資訊之個人、組織或機關,不得為了前述 揭露原因以外之目的使用或揭露前述資訊。

二、加拿大:

(一)加拿大憲法及自由及權利憲章中並未明確的承認隱私權。然而加國法 院透過解釋自由及權利憲章第八節(section)「禁止不合理的搜索、扣 押」規定,承認個人有合理期待的隱私權。

(二)Privacy Act 賦予個人取得政府部門所擁有之個人資訊的權利,此外該 法尚包括個人資訊秘密、蒐集、更正、揭露、保有及使用之規定。

(三)設有獨立之隱私專員,負責監督隱私權法之執行。隱私專員有權調查、

調解(斡旋)及提出建議,但並不能發佈具有拘束性之命令。此外隱 私專員有權發動聯邦法院審查政府行為是否違法(案例:比對海關遊

客返國申報書與失業保險資料庫案)。

(四)有關規範政府部門的隱私立法幾乎存在於加國各省。尤其是魁北克 省,其權利憲章特別具體的指出人民有隱私權。需特別加以說明的是,

魁北克省乃是北美唯一對私人部門所擁有之個人資訊加以立法規範的 司法領域。

(五)加國有 Access to Information Act。

三、英國

英國並沒有成文憲法,但是為了將歐洲人權公約之規定納入內國法的體 系中,英國議會於一九九八年通過「人權法(Human Rights Act)」,並將於兩 千年十月生效,該法中包括了對隱私權的規定。

英國議會於一九九八年通過資料保護法(Data Protection Act 1998),該法 係更新一九八四年資料保護法的規定,並配合歐盟資料保護指令的相關要 求。該法適用於政府及民間部門,主要的內容為:限制個人資訊的使用,取 得個人資訊檔案及要求私人組織向資料保護專員登記其所擁有的個人資訊檔 案。

資料保護專員辦公室(The Office of Data Protection Commissioner)係一個 獨立的機關,並且負責前揭資料保護法的執行。

英國於一九九四年公布「實施取得政府資訊規則(Code of Practice on Access to Government Information)提供了一些取得政府資訊的可能,但該規則 仍有十五個廣泛的例外。被拒絕的申請人可以經由議會大臣向議會特派員提

出申訴。

四、法國:

法國的憲法中沒有明文保障隱私權,但法國憲法委員會於一九九四年之 決定中宣示隱私權乃是法國憲法固有的權利。

法國的憲法中沒有明文保障隱私權,但法國憲法委員會於一九九四年之 決定中宣示隱私權乃是法國憲法固有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