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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研議制訂「資料保護法」之需求。(主辦機關:法務部)。

我國有關個人資料保護的法律除散見於個別法律中有關「蒐集(取得)」、

「保密」之規定外,最重要之立法當屬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惟電腦處 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範範圍僅限於個人資料之蒐集及電腦處理,對於其他 形式個人資料利用之保障則顯有不足。就非公務部門之個人資料保護而言,

該法適用之範圍僅限於特定行業,更顯得跟不上科技進步之腳步,例如網際 網路事業即不在該法之適用範圍內。因此如何整合公務部門及非公務部門個 人資料保護之需求,整合其他相關法律,並考量是否設置獨立之監督機制,

甚至訂定全面性的「資料保護法」實應列入長期之計畫中。

二、

研議設置獨立性質之主管機關或轉由監察院行使相關職權。(主辦機 關:研考會)。

就現行之資料保護實務而言,歐洲國家多設有專責、獨立之資料保護官 員或監察使,負責接受民眾有關資料保護之陳情案件,並監督政府機關落實 資料保護義務。就我國之情形而言,此等機關之設置應仍有其必要,蓋目前 由法務部主導之相關工作已在相當程度內證明有其缺失;在面對將來人民更 為殷切的資料保護需求下,為取得人民信賴,增加業務效率,設置專門、獨 立之資料保護機構或人員,或在現行體制下由監察院成立專責之單位負責相 關監督工作,亦宜加以規劃。

主題:政府行政作為與隱私權保障之探討 時間: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一日(星期六)

地點:國立政治大學綜合院館十四樓第五研討室

法治斌教授報告:

今天請大家來走這一趟,在這裡先很簡單的介紹一下,右邊這位,是陳 啟行老師,這是政大法律系的老師,王郁琦老師,元智大學的老師,石世豪 老師,這是本校新聞系的老師,再來是劉宗德老師。

我想我們就先把我們的計劃先簡單的報告一下,其他在坐的都是我們碩 士班或是大學部的同學,他們都是對這個計劃滿有興趣的,在這裡聽各位的 高見,幫助他們去思考一些問題,非正式的進行,所以請大不要拘於形式,

我們雖然有題綱給大家,但請不要以此為限,主要就是這個題綱只是很初步 的,也是很粗糙的一個想法,這是一個行政院研討會妥託的研究計劃,做這 個研究計劃當初來找我的時候,他們的意思是說,到底政府可以蒐集那些資 訊,大概也是一個很粗糙的概念,那些東西是沒有辦法蒐集或是不該蒐集,

後來他的要求愈來愈高,變成連傳遞都包括在內,但是時間很短只有六個月,

按照我們當初的計劃書中,我們有兩次邀請學者專家來給我們指導,今天是 第一場,下個禮拜還有一場,今天一共有七位。我們做這個研究計劃,最重 要的是資料的蒐集,在坐的各位,在這方面都多多少少有些著作,因此我們 希望各位多加指點,跟我們說一些我們應該注意的事項,或是一些我們應該

避免的錯誤。

我們該掌握的一些資料,發現這方面的資料到是滿全的,這方面的文獻 很多,其他各國也有很多相關法令,後來我們找了電腦個人資料處理法,也 發現還不錯,只是我們現在不太了解他實際施行的狀況,根據我們和法務部 連絡的狀況,發現他們對這個法也不是很熱心,或是很進入狀況,雖然他是 主管機關。所以對於這個部份,是我們必須去弄清楚的,關於電腦的個人資 料,就法本身而言,其實是滿不錯的,但是就這個法施行的狀況怎樣,就這 一點我們會去跟法務部的主管官員做進一步的協調。另外,我們看了各國的 立法例,發現有一點差別,當然每一個國家因為他的制度,體系各方面有一 些差別,歐洲國家,大都是用資料保護法,包括英國,那麼在美國,澳洲,

加拿大,基本上他們是用隱私權法,日本和韓國也是用資料保護法(DATA PROTECTION), 這個有一個差異,就是亞洲國家通常沒有一個專職的機關來 負責,多半是由各個機關去採取一種比較分較式的管理方式,那麼歐洲國家 都會有一個委員會或是一個官員來負責這樣的事,美國的例子比較特別,他 在 1980 年,有一個 paperwork reduction act,看起來跟資訊保護一點關係也沒 有,事實上他跟個人資料保護的關係非常密切,也就是所有各機關蒐集的資 訊必須先經 OMB 的統一審查,所有蒐集的表格,都要經 OMB 的過濾,通常 期限僅有三年,三年後,都還要再 review,這是一個名稱上完全看不出來跟 電腦個人資料有什麼關係的機構,但是他在做這個事。他們是在美國總統 office,直接負責的一個機關,有點像我們的研考會,或是主計處的這樣一個 單位,後來又設立了一個機關,把它脫離出來,這個我到是覺得滿奇怪的,

我想再做更進一步的了解,但是一般的學者對這個機關也沒有太多的好評,

都說他有點積效不張,這個部份也是值得再去研究的,就是到底要去採取的 是像亞洲國家一樣,各個機關去各行其事,而沒有一個專職的官員。韓國的 資料我們覺得比較有趣的是,他們的國會在 97 年通過國民卡,就是把國民的 資料,指紋全部都放在國民卡裡面,可是當年金大中當選,據說他反對國民 卡,他說 97 年通過,99 年開始實施,後來到現在都沒有實施,所以被金大 中打消了,從這裡可以看出來亞洲國家其實滿像的,我們去年還是前年也有 國民卡的風波,這些都是從文獻上看到的,在坐各位我想在這方面都是花了 不少時間,一定會有一些寶貴的建議,來給我們做參考,除此之外,研討會 還提出說希望我們到行政機關做了解,行政機關那麼多,我們目前是想去找 健保部門,如果各位有認為有什麼部門與資料保護更相關,或是資訊,這個 也是需要聽各位的高見,從我們的報告可以知道其實我們做的不多,我們是 希望以從各位手上挖一點寶,讓我們繼續下去,更好一點,接下來請各位不 拘形式,也不要受限於題綱,如果你覺得這個大題目:「政府的行政行為與人 民的隱私權的保障」,跟這個題目相關的都可以提出來,時間也不必太拘泥,

不必像以前,我們的時間到十二點為止,所以一個人講個十分鐘,二十分鐘 應該沒有問題。

劉宗德教授:

各位老師,各位同學,大家好。九年前,就是法老師還是法律系系主任 的時候,那個時候為了法務部開了一個會叫做資料保護法的草案立法原則。

這是屬於保護範圍之類的。那個時候因為法老師事情很多,我就代替他去這 個會,也是有討論到這八個原則,還有把跟其他法律的法律關係也列了出來,

當時很特別的是,特別是由檢察司來做這個業務,包括隱私權,犯罪的調查 權等。國內這幾年來,對於個人資訊的處理有一個成效,我當時是採取對於 這個法不那麼熱衷的去支持,我的立場非常的簡單,因為資訊要先公開之後 才會談到資料的保護,而我們的資訊公開要等到明年二月三號,實施行政程 序法之後呢,在第一章的第七節,資訊公開的部分才會夾帶幾個條文,然後 在去年的二月三號,行政程序法制定的兩年內,同法的第四十四條第二項,

要求政府資訊公開法要完成立法,這個時辰大概達不到了,所以法務部現在 在草擬行政資訊公開辦法,要把他做為行政程序法有關政府的資訊公開法的 一個授權命令,因為是授權命令,所以比較容易通過的樣子,在這裡請研究 小組,在政府資訊公開法還沒有立法之前,法務部的那個辦法,把這個公開 的部份當成是一個制度上的一個設計,我想這個資訊是沒有錯的,不會錯才 對,也就是政府資訊公開法的草案,很早就送出去了,但是一直都沒有開始 審議,所以這樣一個行政命令的公開辦法怎麼樣來處理,因為我一直覺得在 政府的資訊沒有完完全全公開之前,不管政府是用電腦或是電子計算機去處 理個人資訊的這個部分是不是真的要大張旗鼓,用資料保護法的方式來處理 呢,剛才法老師的說法,就是歐美的國家,是不是在這個部分就可以達到他 原來設計的目的呢,在十年前的這個會,在資料保護法和政府資訊公開法,

我認為他是一個兩輪的,也就是像兩邊的輪胎,一定要並進才有他的功用,

但是很可惜的,在我們的民刑法上,隱私權的保護沒有辦法達到一個普通法

的效果,所以特地擬制了一個行政法上的保護,剛才法老師是謙虛說不太清 楚那個法實施的效果,其實我們這個課題是在討論政府的行政作為,縱然只 是電子計算機在處理個人的資料方面,但是對於實際上的運作我們可以做一 個深入的論證,我想這是相當重要的。隱私權這個概念呢?其實不瞞各位說,

世豪兄可能也比較清楚,我在多年前參加過翁秀琪老師有關的研討會,大概 法老師也有參加,我分到的那個題目就是政府資訊的公開,法老師是談從憲 法上,刑法上的角度來談,就是新聞媒體從業人員,他們在進行實務時,要 怎樣來製作。

在題綱內,有關政府的行政做為,我這裡比較擔心呢,就是到底跟人民

在題綱內,有關政府的行政做為,我這裡比較擔心呢,就是到底跟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