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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行政實務之現況

第四章 我國法制之現況分析

第二節 我國行政實務之現況

一、台北市大安區戶政事務所75

(一)關於個人資料之蒐集部分:

1、蒐集之法源依據:

大安戶政事務所主要依照戶籍法76及其施行細則77之規定,蒐集:「身分

74 參照經建會,「建構健全資訊社會之政策與法制研究」,林子儀執筆,頁 171(民國七十八 年十月)

75 本次訪查係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上午進行,由大安戶政事務所第一線業務同仁就 本研究小組所提出之相關問題進行意見交流。

76 戶籍法第四條參照。

77 各項登記之詳細內容,參見戶籍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戶籍登記申請書,除應載明戶號、

戶長姓名、當事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及申請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 址、申請日期外,並應依下列規定記載之:

一 出生登記:出生者姓名、出生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及其父母姓名、出生年月

登記」及「遷徙登記」兩大類之戶籍資料。所謂身分登記包括:出生、認領、

就台北市而言,僅由大安戶政事務所「試辦」民眾「自願性」捺指紋78,以作 為日後申辦各項業務之身分識別用。

2、蒐集資訊之方式及程序:

依照大安戶政事務所相關業務人員之說明,目前該所蒐集資訊之方式主 要係「人民主動申報」,蓋依照戶籍法之規定79,特定法律事實發生後,民眾 應主動辦理各項登記,且戶籍法對於辦理相關登記之時限及處罰亦定有明文

80

除上述之人民主動申報義務外,戶籍法尚規定戶政機關得主動進行「校 正」或向有關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查證戶籍登記資料。

至於在蒐集之程序上,依照大安戶政事務所實際運作之情形觀察,主要 係由人民填具相關申請表格,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及身分證明即可辦理。大 安戶政事務所並不會於蒐集資料之過程中,要求民眾提出其他與該次登記無 關之資料。

惟從相關之申請表格及與承辦人員之詢答中發現,對於辦理相關登記之

「法令之依據」28-1及該資料「使用之目的」或該資料「可能提供予何機關」,

則均未加以說明。

3、資訊之公告及分類:

依照與大安戶政事務所相關業務人員之詢答,大安戶政事務所並未將其 所保有之個人資料,依照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加以分類及公告。

78 參見本研究報告所附之宣導資料。

79 戶籍法第十四條至二十七條參照。

80 戶籍法第四十七條及第五十三條參照。

28-1惟在台北市民政局所印製的宣導品及申請須知上,均有附記辦理相關登記的法律依據。

究其原因,可能與其上級機關並未發布相關業務準則有關。

(二)個人資料之利用:

1、一般之利用:

大安戶政事務所保有之個人資料主要係供戶政之目的使用,並未有其他 特別之利用方式。

2、機關間已有資料之流用:

由於戶政機關所保有之個人戶籍資料可謂非常完整,因此對於其他機關 而言有相當大之吸引力,本次訪查之重點之一即在於瞭解戶政資料流動的情 形。根據與大安戶政事務所相關承辦人員之訪查發現,其他機關主要係透過 以下三項方式,取得戶政資料:

(1)需用資料機關以公文要求大安所提供:

關於此一資料流用之方式,依照大安戶政事務所處理之原則,並不對需 用資料機關之資格作任何限制,換言之,任何公務機關均可以公文要求大安 戶所提供特定個人之戶政資料。

其次,在需用資料目的之說明方面,需用資料機關通常亦僅概括的以「業 務需要」作為請求提供資料之理由,而大安戶所對於此種概括目的之請求亦 不會加以拒絕81

(2)需用資料機關與戶政資訊系統已有電腦連結,透過連結介面直接

81就此,本小組曾詢問相關承辦人員是否會進一步確認需用資料機關之業務執掌,是否確能

自戶政資料庫取得所需資料82

需用資料之機關已建置電腦化作業者,如已向台北市民政局辦理與戶政 資訊系統連結,並經審查通過者83,則其於需用資料時即得透過網路直接自戶 政資訊系統取得所需資料。

就此種資料流用之方式而言,需用資料機關必須先通過民政局之審核,

取得特定之密碼,並僅能在申請之範圍內查閱、取得相關戶政資料,每次使 用此一連結系統時,電腦亦會自動註記查閱者之資料。

(3)以電話查詢:

以電話查詢個人之戶政資料,主要是因為我國早先之戶警合一制度,因 此即使在戶警分立後,警察機關對於戶籍資料的取得,仍保有較其他機關便 利的管道—即透過電話於核對約定密碼後,由戶政機關之人員以口頭方式告 知所需之資料。

(三)個人資料之安全維護

有關戶政資料的安全維護,除在相關機關查詢時(例如:連結介面或電話 查詢),係以核對密碼作為保護之方式外,就儲存個人資料之主機、機房,戶 政單位亦定有若干安全維護規範。相關規範之主要內容係在於管制人員進出 機房、防止內部人員不當接觸相關資料,及設置防火牆以避免相關資料庫遭

82 事實上,戶籍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二項規定:「需用戶籍資料機關已建置電腦化作業者,

應依規定申請與戶政資訊系統連結,取得戶籍資料」。就我國行政機關目前幾乎已全面電腦 化之情形而言,以連結介面之方式取得所需戶籍資料,方符本條規定之意旨。

83 請參附錄之審查辦法。

到入侵及竄改。

二、中央健康保險局(總局)84

(一)關於個人資料之蒐集部分:

1、蒐集之法源依據:

中央健康保險局對於個人資料之蒐集主要包括兩個部分,即「承保資料」

及「就醫資料」。就前者而言,主要係由投保單位所提供,包括被保險人之出 生日期、姓名、身份證字號、通訊地址及投保薪資在內之資料;後者則為各 醫療院所向中央健康保險局申請相關費用時所提供,包括在哪家醫院、看什 麼病、如何治療(包括藥品名稱)等資料。

就健保局蒐集取得前揭資料之法源而言,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七條:「保 險對象及投保單位於辦理各項保險手續,應提供所需之資料或文件;對主管 機關或保險人因業務需要所為之訪查或查詢,不得規避、拒絕、妨礙或作虛 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規定了有關投保單位及保險對象主動提供「承保 資料」及被動接受相關查詢之義務;至於在就醫資料之蒐集方面,主要之依 據應為同法第五十條:「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依據醫療費用支付標準及藥價基 準,向保險人申報其所提供醫療服務之點數及藥品費用」及第六十二條「保 險醫事服務機構對於主管機關或保險人因業務需要所為之訪查或查詢、借調 病歷、診療紀錄、帳冊、簿據或醫療費用成本等有關資料,不得規避、拒絕

84 本次訪查係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下午進行。由健保局朱澤民副總經理與相關業

或妨礙」85

2、蒐集資訊之方式及程序:

依照前揭說明,中央健康保險局目前蒐集資訊之方式主要係「投保單位 及醫療院所依法申報」為主。

除上述之人民主動申報義務外,全民健保法及其施行細則尚規定主管機 關得主動進行「調查」或委託有關團體86進行調查,惟此部分不在本研究報告 討論之範圍內,僅附帶說明如上。

至於在蒐集之程序上,依照健保局實際運作之情形觀察,對於蒐集個人 資料之「法令依據」及該資料之「使用目的」、該資料「通常可能提供與何機 關」及「資料之保存期限」,則均未對資料提供者加以說明。

3、資訊之公告及分類:

依照與中央健康保險局相關業務人員之座談,健保局已於電腦處 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公布後,民國八十五及八十六年間完成個資法規定之相關 公告事項87

(二)個人資料之利用:

1、一般之利用:

中央健康保險局保有之個人資料主要係供全民健保核保、給付等相關目

85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八及第二十九條參照。

86 全民健保法施行細則第70-2條:「保險人依本法第十七條及第五十二條所為之訪查、查詢、

審查,必要時得委託相關團體辦理」參照。

87 依中央健保局承辦業務人員之說明,該資料係登載於衛生署公報。

的使用,並未有其他目的外之特別利用方式。

2、機關間已有資料之流用:

(1)需用資料機關向健保局索取資料:

由於健保機關所保有之個人承保、就醫資料非常完整,在某些方面甚至 較戶政機關所保有之資料更為正確,因此對於其他個人或機關而言亦有相當 大之吸引力,從本次訪查過程中相關人員所告知,曾經接到要求提供資料機 關及個人範圍之廣泛即可得到證明88

目前有關健保資料對外提供作業之執行,主要係依照「中央健康保險局 對外提供資料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89,綜觀該要點之內容,主要應係參考電 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而訂定。就對外提供健保資料之要件而言,依該要點 之規定,申請人請求提供個人資料,需符合該要點第五點之情形之一,即法 令明文規定、維護國家安全、增進公共利益----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個資法第 八條參照)。然在實際之運作上,需用資料機關申請提供資料之公文,通常 僅表明係為某具體案件之需要90,但並不會具體指明其目的為何或究竟符合個 資法或前揭要點何款之例外規定!就此,依照健保局承辦人員之處理方式,

目前有關健保資料對外提供作業之執行,主要係依照「中央健康保險局 對外提供資料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89,綜觀該要點之內容,主要應係參考電 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而訂定。就對外提供健保資料之要件而言,依該要點 之規定,申請人請求提供個人資料,需符合該要點第五點之情形之一,即法 令明文規定、維護國家安全、增進公共利益----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個資法第 八條參照)。然在實際之運作上,需用資料機關申請提供資料之公文,通常 僅表明係為某具體案件之需要90,但並不會具體指明其目的為何或究竟符合個 資法或前揭要點何款之例外規定!就此,依照健保局承辦人員之處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