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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及共同執行者績效評估之紀錄,列入乙方及共同執行者未來申請其他計畫評選之參考。

在文檔中 2.計畫申請無下列情形: (頁 36-39)

補助業界開發國際市場計畫 專案契約書(草案)

三、 乙方及共同執行者績效評估之紀錄,列入乙方及共同執行者未來申請其他計畫評選之參考。

第十三條:解除或終止之法律效果

一、 契約終止時,乙方應於書面通知送達後7日內返還結清款項;若乙方返還「結清款項」,

且清償「結清款項」之遲延利息後,甲方應履約保證金交還乙方;若乙方逾期未還款,甲 方將不退還乙方之履約保證金。

二、 前款所謂「結清款項」:契約終止之情形,係指甲方所撥付而乙方尚未執行及不符計畫內 容之補助款,並包括各該筆款項自撥入乙方專帳後至終止契約之日止之孳息。

三、 第一款所稱遲延利息之計算,以原因事實發生日當年度臺灣銀行1月1日基本放款利率計。

四、 契約解除時,乙方應於書面通知送達後7日內繳回甲方所撥付予乙方之款項,且甲方不退 還乙方之履約保證金。

五、 多家聯合申請時,乙方於契約終止或解除後須依本條約定辦理,不得以尚未向各該共同執 行廠商追回已支付之補助款等為由拒絕返還。

六、 本契約之終止或解除,不影響甲方損害賠償請求權之行使。

第十四條:計畫結束後義務與績效考核

一、 經濟部與甲方於本計畫執行中或結案後,進行績效評估時,乙方應無條件配合,以增進本 計畫對產業升級及經濟發展之效益。

二、 乙方同意就本計畫執行成效之相關資料,非專屬、無償授權予經濟部、貿易局、甲方以及 其所指定之人,以非營利為目的為不限時間、地域之各種利用;並於本計畫結束後 5 年內,

配合經濟部、貿易局及甲方辦理推廣本計畫研究成果之展覽及宣導活動,公開發表本計畫 之成果。

範及驗收成果;成果驗收過程或應用時,如具有危害公共危險之虞者等,乙方應於事前告知甲 方及相關人員。若違反前述通知義務致生損害,乙方應負賠償之責。

第十八條:契約之修改變更

乙方充分瞭解並同意本契約係為執行「補助業界開發國際市場計畫」,為達成該計畫之目的,

經濟部、貿易局及甲方保留修改本契約之權利,乙方不得異議。除前述約定外,本契約條款之 增、刪或變更,須由甲、乙方雙方協議後另以書面為之,並附於本契約後,作為本契約之一部 分,原契約經協議更改部份,不再適用。

第十九條:棄權之否認

如甲方縱未嚴格要求乙方遵守本約之任何條款,甲方之行為,不得被視為放棄以後主張或再為 主張該項條款之權利。

第二十條:通知送達

就本契約一切事項所為之通知或要求,以郵局掛號書面送達下列對方聯絡處所即視為已送達該 方當事人,並且不因實際住居所或營業地有所變更而受影響,如有拒收、遷址不明或其他原因 致無法送達時,視為於郵寄時已送達。倘乙方地址變更時,應以書面通知甲方始生效力。

甲方通訊地址:

電話:

傳真號碼:

乙方通訊地址:

電話:

傳真:

第二十一條:條文名稱

本契約各條文及項目之標題,僅係為方便閱讀之用,不得據以解釋或限制各該條文旨意。

第二十二條:一部無效之效力

如本契約部分條款依法被認定無效時,其他條款仍繼續有效,並不影響本契約之效力。

第二十三條:合意管轄法院

一、 本契約之解釋、效力及其他未盡事宜,應依照前述作業要點、作業原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並以中華民國法令為準據法。

二、 甲乙雙方同意就本契約所生之一切爭議,由甲方決定依仲裁或訴訟方式處理,甲方如選定 仲裁,以臺北市為仲裁地點,甲方如選定訴訟,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二十四條:聯合申請條款

本計畫如為多家聯合申請,乙方應遵守下列特別約定:

一、 乙方與其他共同執行廠商間,應訂定至少包括甲方所定合作契約書範本之條件且聲明對甲 方連帶負責之契約及相關權利義務,並提出予甲方作為本契約之附件,本契約始生效力。

二、 乙方就其他共同執行廠商履約部分,應對甲方負連帶責任。

第二十五條:其他

一、 本契約 110 年 1 月 1 日生效;甲方執正本 1 份,副本 3 份;乙方執正本 1 份,副本 1 份。

二、 本契約如有疑義,由甲方解釋之;如有未盡事宜,依民法及其他相關法令。

立契約書人:

甲方:(執行單位) 代表人:

統一編號:

地址:

乙方:(公司名稱)

代表人(廠商負責人) : 公司統一編號 : 地址(即通訊地址)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補助業界開發國際市場計畫經費編列原則

在文檔中 2.計畫申請無下列情形: (頁 3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