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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計畫申請無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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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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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10 年度「補助業界開發國際市場計畫」切結書

1.本公司已依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登記為出進口廠商,且近 1 年(108 年 1 月 1 日至 108 年 12 月 31 日)具有出進口實績。

2.計畫申請無下列情形:

(1)屬銀行拒絕往來戶,且廠商淨值(股東權益)為負值。

(2)最近 5 年內曾有執行政府補助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

(3)有因執行政府補助計畫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4)申請廠商至收件截止日前有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5)無繳交推廣貿易服務費且收件截止日前有欠繳紀錄。

(6)至本計畫公告收件截止日前 1 年內,有受撤銷、廢止出進口廠商登記或停 止輸出、輸入或輸出入貨品處分紀錄者。

(7)計畫申請內容已獲其他政府補助計畫之情事。

(8)自 105 年度起,已累計獲 3 次補助,且自最後一次獲補助年度起算,未逾 3 年度者。

(9)自 105 年度起,曾受補助業界開發國際市場計畫補助之廠商有因經費挪為 他用、進行不當宣傳或為其他使人誤導混淆之行為而受解除契約之情事。

3.本公司保證本計畫申請所提供之各項文件與內容,以及本切結書所載內容均為 屬實,並保證所提計畫內容並無重複申請其他政府補助計畫,且不侵害他人之 相關智慧財產權,本公司並恪遵本切結書之權利及義務;所載內容如有不實或 未恪遵義務時,本人將與本公司共同負法律連帶責任。

附件一

公司印鑑 負責人印鑑

(2)

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同意書

依據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規定,非公務機關因業務關 係之需要得查詢、蒐集、電腦處理可傳遞及利用所提供之各項資料,是故:

1. 本計畫書所載公司負責人、計畫主持人、計畫聯絡人及參與計畫行銷人員之 個人資料,除了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管理科學學會(以下簡稱執行單位)使用外,

亦將提供給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以下簡稱主辦單位)備查,以利進行補助經費之 核銷。

2. 本計畫一經申請通過,本表效力即視同個資使用同意書,依據個資法規定,

執行單位有謹慎保管您所提供的個人資料之義務,亦僅將相關資料用於本計 畫業務範圍之內。

3. 個人資料之類別:姓名、身分證編號、住址、電話、個人描述、學校紀錄、資 格或技術、現行之受僱情形及工作經驗(C001,C003,C011,C051,C052,C061,C064) 4.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1) 期間:自計畫受理申請日起至計畫結案。

(2) 地區:中華民國主權範圍內 (3) 對象:主辦單位及執行單位使用

(4) 方式: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5.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 條規定,當事人可行使以下權利:

(1) 查詢或請求閱覽。

(2) 請求製給複製本。

(3) 請求補充或更正。

(4) 請求停止蒐集、處理及利用。

(5) 請求刪除。

若有上述需求,請與執行單位聯繫,於填妥執行單位當事人權利行使申請書 後,執行單位將依法進行回覆。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4 條規定,查詢或請 求閱覽個人資料或製給複製本者,執行單位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6. 若未提供正確個人資料,執行單位將無法提供您特定目的範圍內之相關服務。

本人已充分知悉執行單位上述告知事項,並同意主辦單位及執行單位蒐集、處 理、利用本人之個人資料。

立同意書人: (簽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二

(3)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範本及格式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2 項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

【A.事前揭露】:本表由公職人員或關係人填寫(填寫範例)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 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

※交易或補助對象屬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請填寫此表。非屬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免填此表。

表 1:

參與交易或補助案件名稱:

廉政市公所委託廉政研究採購案

案號

AB99999 (無案號者免填)

本案補助或交易對象係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

□公職人員

(勾選此項者,無需填寫表 2)

姓名: 服務機關團體: 職稱:

■公職人員之關係人

(勾選此項者,請繼續填寫表 2)

表 2:

公職人員:

姓名: 王小明 服務機關團體:廉政市民代表會 職稱:市民代表 關係人 關係人(屬自然人者):姓名

關係人(屬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

名稱 財團法人陽光廉政基金會統一編號 12345678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楊清廉

關係人與公職人員間係第 3 條第 1 項各款之關係

□第 1 款 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第 2 款 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稱謂:

□第 3 款 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 受託人名稱:

■第 4 款

(請填寫 abc 欄位)

a.請勾選關係人係屬下列何者:

□營利事業

■非營利法人

□非法人團體

b.請勾選係以下何者擔任職務:

□公職人員本人

■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 之家屬。姓名: 陳小花

□公職人員二親等以內親屬。

親屬稱謂: (填寫親 屬稱謂例如:兒媳、女婿、兄 嫂、弟媳、連襟、妯娌)

姓名:

c.請勾選擔任職務名稱:

□負責人

■董事

□獨立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相類似職務:

□第 5 款 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 機要人員之服務機關: 職稱:

□第 6 款 各級民意代表之助理 助理之服務機關: 職稱:

填表人簽名或蓋章:

(填表人屬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請一併由該「事業法人團體」「負責人」蓋章)

備註:

填表日期: 107 年 12 月 31 日 附件三

(4)

此致機關:廉政市公所

範例案情:廉政市民代表會之市民代表王小明,其配偶陳小花擔任財團法人陽光廉政基金會之董事,

基金會董事長為楊清廉。該基金會參加受市民代表王小明監督之機關即廉政市公所之委託 廉政研究採購案公開招標之投標

※填表說明:

1.請先填寫表 1,選擇補助或交易對象係公職人員或關係人,並於□打勾。

2.補助或交易對象係公職人員者,無須填表 2;補助或交易對象為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者,則須填寫表 2。

3.表 2 請填寫公職人員及關係人之基本資料,並勾選填寫關係人與公職人員間屬第 3 條第 1 項各款之關係。

4.有其他記載事項請填於備註。

5.填表人即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請於簽名欄位簽名或蓋章,並填寫填表日期。

※相關法條: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職人員,其範圍如下:

一、總統、副總統。

二、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幕僚長、副幕僚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三、政務人員。

四、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校長、副校長;其設有附屬機構者,該機構之首長、副首長。

五、各級民意機關之民意代表。

六、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其出資、捐助之私法人之董事、監察人與該等職務之人。

七、公法人之董事、監察人、首長、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八、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執行長、秘書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九、法官、檢察官、戰時軍法官、行政執行官、司法事務官及檢察事務官。

十、各級軍事機關(構)及部隊上校編階以上之主官、副主官。

十一、其他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及附屬機構辦理工務、建築管理、

城鄉計畫、政風、會計、審計、採購業務之主管人員。

十二、其他職務性質特殊,經行政院會同主管府、院核定適用本法之人員。

依法代理執行前項公職人員職務之人員,於執行該職務期間亦屬本法之公職人員。

第 3 條

本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一、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二、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三、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但依法辦理強制信託時,不在此限。

四、公職人員、第一款與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之營利事業、非 營利之法人及非法人團體。但屬政府或公股指派、遴聘代表或由政府聘任者,不包括之。

五、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

六、各級民意代表之助理。

前項第六款所稱之助理指各級民意代表之公費助理、其加入助理工會之助理及其他受其指揮監督之助理。

第 14 條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 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或同法第一百零五條辦理之採購。

二、依法令規定經由公平競爭方式,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標售、標租或招標設定用益物權。

三、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或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或禁止其補 助反不利於公共利益且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意之補助。

四、交易標的為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所提供,並以公定價格交易。

五、公營事業機構執行國家建設、公共政策或為公益用途申請承租、承購、委託經營、改良利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

六、一定金額以下之補助及交易。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前項但書第一款至第三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

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

但屬前項但書第三款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者,不在此限。

前項公開應利用電信網路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

第一項但書第六款之一定金額,由行政院會同監察院定之。

第 18 條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依下列規定處罰:

一、交易或補助金額未達新臺幣十萬元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二、交易或補助金額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未達一百萬元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三、交易或補助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達一千萬元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四、交易或補助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處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上該交易金額以下罰鍰。

前項交易金額依契約所明定或可得確定之價格定之。但結算後之金額高於該價格者,依結算金額。

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5)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2 項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A.事前揭露】:本表由公職人員或關係人填寫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 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

※交易或補助對象屬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請填寫此表。非屬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免填此表。

表 1:

參與交易或補助案件名稱: 案號:

(無案號者免填)

本案補助或交易對象係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

□公職人員

(勾選此項者,無需填寫表 2)

姓名: 服務機關團體: 職稱:

□公職人員之關係人

(勾選此項者,請繼續填寫表 2)

表 2:

公職人員:

姓名: 服務機關團體: 職稱:

關係人 關係人(屬自然人者):姓名

關係人(屬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

名稱 統一編號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

關係人與公職人員間係第 3 條第 1 項各款之關係

□第 1 款 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第 2 款 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稱謂:

□第 3 款 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 受託人名稱:

□第 4 款

(請填寫 abc 欄位)

a.請勾選關係人係屬下列何 者:

□營利事業

□非營利法人

□非法人團體

b.請勾選係以下何者擔任職務:

□公職人員本人

□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 屬。姓名:

□公職人員二親等以內親屬。

親屬稱謂: (填寫親屬稱 謂例如:兒媳、女婿、兄嫂、弟媳、

連襟、妯娌)

姓名:

c.請勾選擔任職務名稱:

□負責人

□董事

□獨立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相類似職務:

□第 5 款 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 機要人員之服務機關: 職稱:

□第 6 款 各級民意代表之助理 助理之服務機關: 職稱:

填表人簽名或蓋章:

(填表人屬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請一併由該「事業法人團體」及「負責人」蓋章)

備註: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此致機關:

(6)

※填表說明:

1.請先填寫表 1,選擇補助或交易對象係公職人員或關係人。

2.補助或交易對象係公職人員者,無須填表 2;補助或交易對象為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者,則須填寫表 2。

3.表 2 請填寫公職人員及關係人之基本資料,並選擇填寫關係人與公職人員間屬第 3 條第 1 項各款之關係。

4.有其他記載事項請填於備註。

5.請填寫參與交易或補助案件名稱,填表人即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請於簽名欄位簽名或蓋章,並填寫填表日期。

※相關法條: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職人員,其範圍如下:

一、總統、副總統。

二、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幕僚長、副幕僚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三、政務人員。

四、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校長、副校長;其設有附屬機構者,該機構之首長、副首長。

五、各級民意機關之民意代表。

六、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其出資、捐助之私法人之董事、監察人與該等職務之人。

七、公法人之董事、監察人、首長、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八、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執行長、秘書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九、法官、檢察官、戰時軍法官、行政執行官、司法事務官及檢察事務官。

十、各級軍事機關(構)及部隊上校編階以上之主官、副主官。

十一、其他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及附屬機構辦理工務、建築管理、城 鄉計畫、政風、會計、審計、採購業務之主管人員。

十二、其他職務性質特殊,經行政院會同主管府、院核定適用本法之人員。

依法代理執行前項公職人員職務之人員,於執行該職務期間亦屬本法之公職人員。

第 3 條

本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一、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二、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三、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但依法辦理強制信託時,不在此限。

四、公職人員、第一款與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之營利事業、非營利 之法人及非法人團體。但屬政府或公股指派、遴聘代表或由政府聘任者,不包括之。

五、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

六、各級民意代表之助理。

前項第六款所稱之助理指各級民意代表之公費助理、其加入助理工會之助理及其他受其指揮監督之助理。

第 14 條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或同法第一百零五條辦理之採購。

二、依法令規定經由公平競爭方式,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標售、標租或招標設定用益物權。

三、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或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或禁止其補助反 不利於公共利益且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意之補助。

四、交易標的為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所提供,並以公定價格交易。

五、公營事業機構執行國家建設、公共政策或為公益用途申請承租、承購、委託經營、改良利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

六、一定金額以下之補助及交易。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前項但書第一款至第三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 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但屬前 項但書第三款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者,不在此限。

前項公開應利用電信網路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

第一項但書第六款之一定金額,由行政院會同監察院定之。

第 18 條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依下列規定處罰:

一、交易或補助金額未達新臺幣十萬元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二、交易或補助金額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未達一百萬元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三、交易或補助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達一千萬元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四、交易或補助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處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上該交易金額以下罰鍰。

前項交易金額依契約所明定或可得確定之價格定之。但結算後之金額高於該價格者,依結算金額。

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7)

計畫編號: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110年度補助業界開發國際市場計畫

(申請補助計畫名稱)計畫

計畫期間:110年1月1日至110年11月10日止

廠商名稱:(申請廠商全名)

(請依補助額度及申請類組各勾選一項) 補助

額度

□申請補助上限 500 萬元

□申請補助上限 1,000 萬元(限多家聯合申請) 申請

類組

1. □民生製造 2. □化學製造 3. □生技醫材 4. □資訊通訊 5. □電子零件 6. □金屬製造 7. □機械設備 8. □其他行業類別

中 華 民 國 1 0 9 年 月

附件四

(8)

計畫書撰寫說明

一、 請以 A4 規格紙張直式橫書(由左至右),並編頁碼。

二、 表格長度如不敷使用時,請自行調整。

三、 請依計畫書格式之目錄架構撰寫計畫書,請勿刪除任一項目,遇有免填之項目,則無需 調整內容。

四、 各項市場調查資料應註明資料來源及資料日期。

五、 各項資料應注意前後一致,按實編列或填註。

六、 金額請以(新臺幣)元為單位,小數點下 4 捨 5 入計算。

七、 建議採黑白、雙面列印。

(9)

書背(側邊)格式

計 畫 書 編 號

︵ 計 畫 名 稱

︶ 計 畫

名 稱

(10)

、 申 請 廠 商 基 本 資 料

公司名稱 統一編號

公司 負責人

別 創立日期 主要營業

項目

產業 類別

實收 資本額

登記地址 員工人數

近 1 年平均投保人數

通訊地址 行銷人數

上市上櫃狀況 上市上櫃公開發行非公開發行

近 3 年曾獲得之國內、外相關獎項:□是(請列舉: ) □否 是否屬 5+2 產業創新:□是(請說明所屬產業: ) □否

、 計 畫 基 本 資 料

計畫名稱

計畫期間 110 年 1 月 1 日至 110 年 11 月 10 日止 本計畫布建通

路市場 深耕市場 (填寫國家別)

本計畫主要拓銷產品( )是否於臺灣製造: □是(比例: %) □否 臺灣製造比例計算方式:

總經費 補助款 % 自籌款 %

計畫 主持人

聯絡電話(O) 電子

聯絡電話(M) 信箱 計畫

聯絡人

聯絡電話(O) 電子

聯絡電話(M) 信箱

、 計 畫 摘 要

計畫摘要(請說明需求、執行目標、布建通路規劃等內容,以 500 字為限)。

註:1.計畫主持人職務應至少為部門主管。2.計畫摘要得於政府相關網站上公開發布。

3. 聯 絡 電 話: (02)3343-5420 傳 真 : (02)3343-5422 。 4. 補助業界開 發國際 市場計畫網 頁

https://www.imdp.org.tw

計畫申請表

(適用申請補助上限 500 萬元者) 計畫編號

(11)

、 申 請 廠 商 基 本 資 料

主 導 廠 商

公司名稱 統一編號

公司

負責人 性別 創立日期

主要營業 項目

產業 類別

實收 資本額

登記地址 員工人數

近 1 年平均投保人數

通訊地址 行銷人數

上市上櫃狀況 上市上櫃公開發行非公開發行

近 3 年曾獲得之國內、外相關獎項:□是(請列舉: ) □否 是否屬 5+2 產業創新:□是(請說明所屬產業: ) □否

共 同 執 行 廠 商 (1)

公司名稱 統一編號

公司

負責人 性別 創立日期

主要營業 項目

產業 類別

實收 資本額

登記地址 員工人數

近 1 年平均投保人數

通訊地址 行銷人數

上市上櫃狀況 上市上櫃公開發行非公開發行

近 3 年曾獲得之國內、外相關獎項:□是(請列舉: ) □否 是否屬 5+2 產業創新:□是(請說明所屬產業: ) □否

共 同 執 行 廠 商 (2)

公司名稱 統一編號

公司

負責人 性別 創立日期

主要營業 項目

產業 類別

實收 資本額

登記地址 員工人數

近 1 年平均投保人數

通訊地址 行銷人數

上市上櫃狀況 上市上櫃公開發行非公開發行

近 3 年曾獲得之國內、外相關獎項:□是(請列舉: ) □否

是否屬 5+2 產業創新:□是(請說明所屬產業: ) □否

計畫申請表

(適用申請補助上限 1,000 萬元類/多家聯合申請) 計畫編號

(12)

註:1.計畫主持人職務應至少為部門主管。2.計畫摘要得於政府相關網站上公開發布。3.聯絡電話:

(02)3343-5420 傳 真 : (02)3343-5422 。 4. 補 助 業 界 開 發 國 際 市 場 計 畫 網 頁

https://www.imdp.org.tw

、 計 畫 基 本 資 料

計畫名稱

計畫期間 110 年 1 月 1 日至 110 年 11 月 10 日止 本計畫布建

通路市場 深耕市場 (填寫國家別)

本計畫主要拓銷產品( )是否於臺灣製造: □是(比例: %) □否 臺灣製造比例計算方式:

計畫總經費 補助款 % 自籌款 %

主導廠商 總經費 補助款 % 自籌款 %

共同廠商 1 總經費 補助款 % 自籌款 % 共同廠商 2 總經費 補助款 % 自籌款 %

計畫主持人 聯絡電話(O) 電子

信箱 聯絡電話(M)

計畫聯絡人 (主導廠商)

聯絡電話(O) 電子

信箱 聯絡電話(M)

計畫聯絡人 (共同執行廠 商 1)

聯絡電話(O)

電子 信箱 聯絡電話(M)

計畫聯絡人 (共同執行廠 商 2)

聯絡電話(O)

電子 聯絡電話(M) 信箱

、 計 畫 摘 要

計畫摘要(請說明需求、執行目標、布建通路規劃等內容,以 500 字為限)

(13)

計畫書目錄

壹、廠商概況 ... ○○

一、經營策略 ... .○○

二、布建海外通路策略 ... .○○

貳、計畫內容與實施方法 ... ○○

一、背景說明 ... ○○

二、計畫目標 ... ○○

三、實施策略與實施方法 ... ○○

四、計畫執行時程及查核點 ... ○○

參、計畫預期效益 ... ○○

一、量化效益 ... ○○

二、質化效益 ... ○○

肆、風險評估與因應對策 ... ○○

伍、計畫團隊 ... ○○

陸、計畫經費需求 ... ○○

附錄、計畫分工及權利義務(多家聯合申請必填) ... ○○

(14)

壹、廠商概況

一、經營狀況:說明廠商主要經營之產品項目、銷售業績、市場占有率、毛利率、淨利率及 EPS

產量單位: (自行填寫);金額單位: 元 廠商主要

產品項目

民國106年 民國107年 民國108年 民國109年6月止 產量 銷售額 市占率

(%) 產量 銷售額 市占率

(%) 產量 銷售額 市占率

(%) 產量 銷售額 市占率 (%)

合計

公司經營狀況

民國106年 民國107年 民國108年 民國109年6月止 總營業額

(A) 海外行銷

費用(B)

(B)/(A)%

毛利率2 淨利率3 EPS4

註 1:「市占率」係指全球市場占有率,若低於 0.1%免填。

註 2:「毛利率」計算方式為毛利÷營收。

註 3:「淨利率」計算方式為稅後淨利÷營收。

註 4:「EPS」係指每股獲利,計算方式為淨利÷總股數。

二、布建海外通路策略

(一)海外通路據點及分布(如可依洲別、國家別、區域別羅列銷售通路據點與分布。主要 銷售據點為何?)

依洲別、國家別、區域別羅列銷售通路據點與分布;如:目前本公司已於馬來西亞 成立分公司,提供當地市場全系列由產品至設計諮詢的專業服務,公司在高雄設廠,

擁有自有廠房,其產品已銷售全球 50 個國家,包含包括:歐洲(英國、荷蘭、德國、

法國、義大利、希臘)、北美洲(美國、加拿大)、南美洲(智利、哥倫比亞)等…..

(二)過去布建海外通路策略

針對不同國家政策、產業現況、競爭態勢、消費者需求等總體和個體層面,發展適 合通路策略;如:本公司過去主要海外通路策略有二-於當地成立子公司、與代理商 合作等…

(15)

貳、計畫內容與實施方法

一、計畫背景說明

說明為何選擇當地布建通路?對於產業分析及進入當地動機、產品優勢等進行說明;並 說明進入當地市場之市場商情分析(如:本身優劣勢及外在環境分析(SWOT 分析)、五力 分析(既有廠商間的競爭力、供應商的議價能力、購買者的議價能力、替代產品或服務 的威脅、新進入者的威脅等))。

二、計畫目標(計畫之長短期目標為何,目標與效益是否有連結?)

說明透過本補助案之執行,欲達成之長短期目標,及可連結效益之目標。

三、實施策略與實施方法(廠商布建海外通路之實施策略與具體實施方法) (一)計畫架構:請用樹狀圖表達

填寫說明如下:

1.依計畫中各分項計畫及工作項目之經費占總經費之百分比。

2.本架構圖如不敷使用,請自行依格式調整使用。

(二)分項計畫:請依計畫架構之分項計畫說明其策略重點

註1:應搭配計畫架構,依各分項計畫順序填寫。

註2:表格如不敷使用,請自行調整,或另於表格外進行說明。

編號 分項計畫 策略重點

說明該分項計畫之策略內容。

權重:100%

OOOO 計畫

權重: %

權重: %

權重: % A 分項計畫

B 分項計畫

C 分項計畫

A1 工作項目( %)

. . .

B1 工作項目( %)

C1 工作項目( %)

. . .

. . . .

. .

A2 工作項目( %)

B2 工作項目( %)

C2 工作項目( %)

(16)

(三)工作項目:請依計畫架構之工作項目說明其具體作法

註1:應搭配計畫架構,依各分項計畫之工作項目順序填寫。

註2:表格如不敷使用,請自行調整,或另於表格外進行說明。

四、計畫執行時程及查核點

(一)預定進度表及預定查核點說明 編號

進度 工作項目

計畫 權重

%

110 年 1 月 1 日至 110 年 11 月 10 日

預定完成

時間 查核點內容及數量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10 月~

結案 00%

00%

00%

累積進度百分比(%) 00 00 00

註 1:各分項計畫之工作項目應依計畫順序填寫。

註 2:查核內容應係具體完成事項且可評估分析者,產出應有具體指標及規格並須量化。

註 3:查核點不得晚於計畫結案日。

註 4:表格如不敷使用,請自行調整。

(二)海外據點/活動規劃表(應列明新成立之海外據點及實體通路活動) 據點/活動名稱 設立/舉辦

月份

地點 簡述 經費

(新臺幣元)

重要性 排序4 國家 城市

應列明與本計畫 相關之新增據點 /實體活動名稱

應描述與本計畫相關之新增 據點/實體活動之規劃內容及 欲達成之效益。

註1:應列明新成立之海外據點及實體通路活動,其上述所列之據點及活動須接受本補助計畫實地查核,不得拒絕。

註2:受補助廠商需於每月5日前,以email形式提供次月之海外據點/活動說明表予執行單位,逾期未提供者,該活動發生 之費用不予核銷。

註3:參展、拓銷團、買主媒合及拜訪客戶不屬本計畫範圍。

註4:所有項目擇優3項推薦駐外前往查核,應以1、2、3表示。將依序推薦駐外查核1場;計畫團隊則不定期抽查表列據點 及活動。

註5:表格如不敷使用,請自行調整。

編號 工作項目 具體作法

可具體說明各工作項目之目的、時間、地點、活動參加 對象或主要受眾及具體內容等,以瞭解計畫執行相關細 節。

(17)

參、計畫預期效益(僅限本計畫布建通路國家於結案日 110/11/10 前可達成效益)

一、量化效益

(一)量化效益總表 數量

項目

109/1/1-109/11/10 110/1/1-110/11/10 增加數(C) (C=B-A)

成長率(D)

(D=C/A) 說明 國家 數量(A) 國家 數量(B)

海外代理商a 海外經銷商b 直接客戶數c

海外d 直營 據點

銷售門市 (零售點) 發貨倉庫 展示中心 辦事處 分公司e 子公司e 海外d

代理/

經銷 據點

銷售門市 (零售點) 發貨倉庫 展示中心 出口金額(必填)f

(新臺幣計價) 出口金額(必填)f

(美元計價) 海外營業額g (新臺幣計價) 海外營業額g

(美元計價) 其他

註:

a:海外代理商為於布建市場代理我國廠商產品進行交易,以銷售業績結算,從中收取代理之費用,並不承擔進貨、存 貨等庫存風險。

b:海外經銷商為於布建市場以買賣合約為基礎,經銷商向原廠買進商品,而後再銷售予其他分銷商或使用者。

c:直接客戶數為海外重要客戶(key account)。

d:地址相同之多功能據點,如:據點兼具銷售門市、展示中心或發貨倉庫等功能,其量化效益欄位數字不得重複計算。

e:成立子/分公司應有當地成立公司之證明文件。

f:出口金額為自臺灣直接出口至布建國家之出口報單金額。

g:海外營業額為當地成立之子/分公司之營業額。

h:表格如不敷使用,請自行調整。

(18)

(二)____量化效益(依國家別分別填寫) 數量

項目

109/1/1-109/11/10 110/1/1-110/11/10 增加數(C) (C=B-A)

成長率(D)

(D=C/A) 說明 數量(A) 名稱 數量(B) 名稱

海外代理商a 海外經銷商b 直接客戶數c

海外d 直營 據點

銷售門市 (零售點) 發貨倉庫 展示中心 辦事處 分公司e 子公司e 海外d

代理/

經銷 據點

銷售門市 (零售點) 發貨倉庫 展示中心 出口金額(必填)f

(新臺幣計價) 出口金額(必填)f

(美元計價) 海外營業額g (新臺幣計價) 海外營業額g

(美元計價) 其他

註:

a:海外代理商為於布建市場代理我國廠商產品進行交易,以銷售業績結算,從中收取代理之費用,並不承擔進貨、存 貨等庫存風險。

b:海外經銷商為於布建市場以買賣合約為基礎,經銷商向原廠買進商品,而後再銷售予其他分銷商或使用者。

c:直接客戶數為海外重要客戶(key account)。

d:地址相同之多功能據點,如:據點兼具銷售門市、展示中心或發貨倉庫等功能,其量化效益欄位數字不得重複計算。

e:成立子/分公司應有當地成立公司之證明文件。

f:出口金額為自臺灣直接出口至布建國家之出口報單金額。

g:海外營業額為當地成立之子/分公司之營業額。

h:表格如不敷使用,請自行調整。

二、質化效益(請列出本計畫對廠商、產業、經濟及社會之影響)

項目 說明

對廠商之影響 如:建立出多元、創新及整合行銷模式,促使廠商國際行銷實力的提升/國際化 經驗的移植(如:目標市場深耕情況、目標市場的熟悉與掌握、區域內市場擴散 情況、國際化行銷經驗的複製與創新、行銷活動與工具的種類與活動迴響)或廠 商內部國際行銷人才能量增加等。

對產業、經濟 及社會之影響

如:增加產業整合之綜效、提升產業競爭力等。

(19)

肆、風險評估與因應對策

風險內容 因應對策

註 1:請就計畫進行風險評估與因應對策說明,如因產業變化或遭國內外政府干預之因應對策…等。

註 2:表格如不敷使用,請自行調整。

(20)

伍、計畫團隊

一、計畫主持人資歷說明

姓名 性別 □ 男□ 女

職稱 電話

重要成就 單位年資 年

最高學歷 學校 時間

(YY/MM) 科系

經歷 廠商名稱 時間

(YY/MM) 部門 職稱

參與計畫 計畫名稱 時間

(YY/MM) 廠商/政府 主要任務

二、參與計畫行銷人員簡歷表(均須為申請廠商之專職人員) 編號 任職部門 姓名 職稱 最高學歷

(學校系所) 主要經歷 本業 年資

執行本計畫之 工作項目編號 1

2 3 :

註 1:參與本計畫之執掌,請填入與前述工作項目一致之編號。

註 2:表格如不敷使用,請自行調整。

(21)

陸、計畫經費需求

一、經費需求總表

單位:元

會計科目 經費預算數

合計 佔總經費

比例 說明(含計算方式) 政府補助款 廠商自籌款

業 務 費

依計畫需求核實編列,詳細 說明用途及計算方式__元/次

×__次。

差 旅 費

國外差旅費

計畫內人員國外出差說明(請 依出差人數、目的、地區項 目編列)。

__元/人次×__人 合計

註 1:編列時需詳細列出各經費項目與用途,及註明計算方式,請參閱本計畫作業原則之玖、「補助經費說明」;附件 五-「補助業界開發國際市場計畫經費編列原則」、附件六-「受補助單位辦理推廣貿易業務核銷應行注意事項」

及附件七-「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註 2:資本門依「政府預算編製作業手冊」,標準為耐用年限 2 年以上且金額 1 萬元以上之設備。

註 3:表格如不敷使用,請自行調整。

二、各國預算分配表(依國家別分別填寫)

單位:元

國家1 政府補助款2 廠商自籌款3 合計

合計

註 1:請填入布建國家名稱。

註 2:請填入各布建國家之補助款總額。

註 3:請填入各布建國家之自籌款總額。

註 4:表格如不敷使用,請自行調整。

(22)

附錄一、計畫分工及權利義務(「多家聯合申請」必填)

議題

請簡要條列聯合申請之共同執行廠商於該議題項下達成之共識,以 及依會商共識所簽訂之契約或可據以相關權利義務爭議之共識性原 則。

建立管理委員會運作

機制 管理委員會如何協調共同執行廠商計畫執行、爭議如何處理?

協議各共同廠商間分 工的原則

共同執行廠商之人員投入多寡、經費分配以及計畫分項由何廠商負責 等事項形成之共識為何?

確立費用之分擔原則 合作如涉及共同執行廠商現有的智慧財產權或既有場地設備的使用,

是否約定無條件供他方利用或其他計費方式?

研訂共同執行廠商間

商業資料保密規定 共同執行廠商間之商業機密及成果之保密如何約定?

達成成果歸屬共識 各別工作構面之共同執行廠商,其成果是否為各廠商共有?各廠商間 是否已事先約定成果的分享原則?是否依出資比例分享?

其他 其他計畫執行互動過程討論議題請自行增列。

(23)

附錄二、2 年期計畫長程規劃(2 年期計畫必填)

壹、計畫內容與實施方法

一、計畫目標(計畫之長短期目標為何,目標與效益是否有連結?)

說明透過本補助案之執行,欲達成之長短期目標,及可連結效益之目標。

二、實施策略與實施方法(廠商布建海外通路之實施策略與具體實施方法) (一)計畫架構:請用樹狀圖表達

填寫說明如下:

1.依計畫中各分項計畫及工作項目之經費占總經費之百分比。

2.本架構圖如不敷使用,請自行依格式調整使用。

權重:100%

OOOO 計畫

. . .

權重: % D 分項計畫

A1 工作項目( %) A2 工作項目( %)

. . .

權重: % E 分項計畫

B1 工作項目( %) B2 工作項目( %)

權重: % F 分項計畫

C1 工作項目( %)

. . . . .

.

C2 工作項目( %) 權重:100%

OOOO 計畫

. . .

權重: % A 分項計畫

A1 工作項目( %) A2 工作項目( %)

. . .

權重: % B 分項計畫

B1 工作項目( %) B2 工作項目( %)

權重: % C 分項計畫

C1 工作項目( %)

. . . . .

.

C2 工作項目( %)

110 年

111 年

(24)

(二)分項計畫:請依計畫架構之分項計畫說明其策略重點

註1:應搭配計畫架構,依各分項計畫順序填寫。

註2:表格如不敷使用,請自行調整,或另於表格外進行說明。

(三)工作項目:請依計畫架構之工作項目說明其具體作法

註1:應搭配計畫架構,依各分項計畫之工作項目順序填寫。

註2:表格如不敷使用,請自行調整,或另於表格外進行說明。

三、計畫執行時程及查核點

(一)預定進度表及預定查核點說明 編號

進度 工作項目

計畫 權重

%

110 年 1 月 1 日至 110 年 11 月 10 日

預定完成

時間 查核點內容及數量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10 月~

結案 00%

00%

00%

累積進度百分比(%) 00 00 00

編號 分項計畫 策略重點

110 年

說明該分項計畫之策略內容。

111 年

編號 工作項目 具體作法

110 年

可具體說明各工作項目之目的、時間、地點、活動參加對 象或主要受眾及具體內容等,以瞭解計畫執行相關細節。

111 年

(25)

編號

進度 工作項目

計畫 權重

%

111 年 1 月 1 日至 111 年 11 月 10 日

預定完成

時間 查核點內容及數量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10 月~

結案 00%

00%

00%

累積進度百分比(%) 00 00 00

註 1:各分項計畫之工作項目應依計畫順序填寫。

註 2:查核內容應係具體完成事項且可評估分析者,產出應有具體指標及規格並須量化。

註 3:查核點不得晚於計畫結案日。

註 4:表格如不敷使用,請自行調整。

(二)海外據點/活動規劃表(應列明新成立之海外據點及實體通路活動) 據點/活動名稱 設立/舉辦

月份

地點 簡述 經費

(新臺幣元)

重要性 排序4 國家 城市

應列明與本計畫 相關之新增據點 /實體活動名稱

應描述與本計畫相關之新增 據點/實體活動之規劃內容及 欲達成之效益。

註1:應列明新成立之海外據點及實體通路活動,其上述所列之據點及活動須接受本補助計畫實地查核,不得拒絕。

註2:受補助廠商需於每月5日前,以email形式提供次月之海外據點/活動說明表予執行單位,逾期未提供者,該活動發生 之費用不予核銷。

註3:參展、拓銷團、買主媒合及拜訪客戶不屬本計畫範圍。

註4:所有項目擇優3項推薦駐外前往查核,應以1、2、3表示。將依序推薦駐外查核1場;計畫團隊則不定期抽查表列據點 及活動。

註5:表格如不敷使用,請自行調整。

(26)

貳、計畫預期效益(僅限本計畫布建通路國家於結案日 111/11/10 前可達成效益)

一、量化效益

(一)110 年~111 年量化效益總表 數量

項目

109/1/1-109/11/10 110/1/1-110/11/10 111/1/1-111/11/10 增加數(D) (D=B-A)

成長率(E) (E=D/A)

增加數(F) (F=C-A)

成長率(G) (G=F/A) 國家 數量(A) 國家 數量(B) 國家 數量(C)

海外代理商a 海外經銷商b 直接客戶數c

海外直營 據點d

銷售門市(零售點) 發貨倉庫 展示中心 辦事處 分公司e 子公司e 海外代理/

經銷據點d

銷售門市(零售點) 發貨倉庫 展示中心 出口金額(必填)(NTD 計價) f

出口金額(必填)(USD 計價) f 海外營業額(NTD 計價) g 海外營業額(USD 計價) g

其他

註:

a:海外代理商為於布建市場代理我國廠商產品進行交易,以銷售業績結算,從中收取代理之費用,並不承擔進貨、存貨等庫存風險。

b:海外經銷商為於布建市場以買賣合約為基礎,經銷商向原廠買進商品,而後再銷售予其他分銷商或使用者。

c:直接客戶數為海外重要客戶(key account)。

d:地址相同之多功能據點,如:據點兼具銷售門市、展示中心或發貨倉庫等功能,其量化效益欄位數字不得重複計算。

e:成立子/分公司應有當地成立公司之證明文件。

f:出口金額為自臺灣直接出口至布建國家之出口報單金額。

(27)

二、質化效益(請列出本計畫對廠商、產業、經濟及社會之影響)

項目 110 年說明 111 年說明

對廠商之影響 如:建立出多元、創新及整合行銷模式,促使廠商國際行銷 實力的提升/國際化經驗的移植(如:目標市場深耕情況、目 標市場的熟悉與掌握、區域內市場擴散情況、國際化行銷 經驗的複製與創新、行銷活動與工具的種類與活動迴響)或 廠商內部國際行銷人才能量增加等。

如:建立出多元、創新及整合行銷模式,促使廠商國際行銷 實力的提升/國際化經驗的移植(如:目標市場深耕情況、目 標市場的熟悉與掌握、區域內市場擴散情況、國際化行銷 經驗的複製與創新、行銷活動與工具的種類與活動迴響)或 廠商內部國際行銷人才能量增加等。

對產業、經濟及社會 之影響

如:增加產業整合之綜效、提升產業競爭力等。 如:增加產業整合之綜效、提升產業競爭力等。

註:表格如不敷使用,請自行調整。

肆、風險評估與因應對策

110 年 111 年

風險內容 因應對策 風險內容 因應對策

註 1:請就計畫進行風險評估與因應對策說明,如因產業變化或遭國內外政府干預之因應對策…等。

註 2:表格如不敷使用,請自行調整。

(28)

伍、計畫團隊

一、計畫主持人資歷說明

姓名 性別 □ 男□ 女

職稱 電話

重要成就 單位年資 年

最高學歷 學校 時間(YY/MM) 科系

經歷 廠商名稱 時間(YY/MM) 部門 職稱

參與計畫 計畫名稱 時間(YY/MM) 廠商/政府 主要任務

二、參與計畫行銷人員簡歷表(均須為申請廠商之專職人員) 編號 任職部門 姓名 職稱 最高學歷

(學校系所) 主要經歷 本業 年資

執行本計畫之 工作項目編號 1

2 3 :

註 1:參與本計畫之執掌,請填入與前述工作項目一致之編號。

註 2:表格如不敷使用,請自行調整。

(29)

陸、計畫經費需求

一、2 年期計畫經費需求總表

單位:元

會計科目

110 年 111 年 2 年期計畫總計

經費預算數 經費預算數 經費預算數

政府 補助款

廠商

自籌款 合計 佔比 政府 補助款

廠商

自籌款 合計 佔比 政府 補助款

廠商

自籌款 合計 佔比 業

務 費 差 旅 費

國外 差旅費 合計

註 1:編列時需詳細列出各經費項目與用途,及註明計算方式,請參閱本計畫作業原則之玖、「補助經費說明」;附件五-「補助業界開發國際市場計畫經費編列原則」、

附件六-「受補助單位辦理推廣貿易業務核銷應行注意事項」及附件七-「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註 2:資本門依「政府預算編製作業手冊」,標準為耐用年限 2 年以上且金額 1 萬元以上之設備。

註 3:表格如不敷使用,請自行調整。

二、110 年經費需求總表

單位:元

會計科目 經費預算數

合計 佔總經費比例 說明(含計算方式)

政府補助款 廠商自籌款 業

務 費

依計畫需求核實編列,詳細說明用途及計算方式__元/次×__次。

差 旅 費

國外差旅費

計畫內人員國外出差說明(請依出差人數、目的、地區項目編列)。

__元/人次×__人

合計

(30)

註 1:編列時需詳細列出各經費項目與用途,及註明計算方式,請參閱本計畫作業原則之玖、「補助經費說明」;附件五-「補助業界開發國際市場計畫經費編列原則」、

附件六-「受補助單位辦理推廣貿易業務核銷應行注意事項」及附件七-「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註 2:資本門依「政府預算編製作業手冊」,標準為耐用年限 2 年以上且金額 1 萬元以上之設備。

註 3:表格如不敷使用,請自行調整。

三、各國預算分配表(依國家別分別填寫)

單位:元

期別 國家1 政府補助款2 廠商自籌款3 合計

110 年

111 年

合計

註 1:請填入布建國家名稱。

註 2:請填入各布建國家之補助款總額。

註 3:請填入各布建國家之自籌款總額。

註 4:表格如不敷使用,請自行調整。

(31)

產業類別分類表

1.民生製造 食品製造業、飲料製造業、紡織業、成衣及服飾品製造業、木 竹製品製造業、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家具製造業…等

2.化學製造

皮革製品製造業、毛皮製品製造業、紙漿製品製造業、紙及紙 製品製造業、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化學材料製造業、化學製 品製造業、橡膠製品製造業、塑膠製品製造業…等

3.生技醫材 藥品及醫用化學製品製造業、醫療器材製造業、輔具、醫療相 關檢測器材…等

4.資訊通訊 電腦、電子產品及光學製品製造業、印刷及資料儲存媒體製造 業…等

5.電子零件 電子零組件製造業…等

6.金屬製造 基本金屬製造業、金屬製品製造業…等

7.機械設備 機械設備製造業、汽車及其零件製造業、其他運輸工具及其零 件製造業、電力設備製造業…等

8.其他行業

類別 其他

附件五

(32)

補助業界開發國際市場計畫 專案契約書(草案)

契約編號(計畫書編號):___________

立契約書人:

執行單位(以下簡稱「甲方」)

公司名稱(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受經濟部委託(由經濟部授權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以下簡稱「貿易局」與甲方簽約),

執行「補助業界開發國際市場計畫」,並於乙方執行「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本計 畫」)之條件下,雙方同意依照本契約及甲方執行補助業界開發國際市場計畫有關之規定辦理。

第一條:執行依據

一、 乙方執行本計畫之權利與義務悉依本契約之約定,本契約未規定者,乙方同意悉依「辦理 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以下稱補助辦法)、「110 年度補助業界開發國際市場計畫作 業原則」(以下稱作業原則)與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惟作業原則之規定與本契約條款 牴觸者,仍以本契約條款為準。

二、 前款所列各項法令如有修正,甲方得以書面要求乙方適用修正後之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條:計畫內容

一、 本契約所補助之計畫內容詳如本契約附件一計畫書。(計畫書編號:______)

二、 本契約之附件一視為本契約內容之一部分,惟附件內容與契約本文有所牴觸時,仍以本契 約為準。

第三條:期間

計畫執行期間:110 年 1 月 1 日至中華民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止。

第四條:計畫經費與補助款

一、 本計畫補助款計新臺幣__________元整,由甲方代貿易局撥付乙方,乙方自籌款新臺幣 __________元整,經費內容詳如所附經費需求預算表。

二、 本計畫補助款係由貿易局於當年度編列之預算予以支應,因不可歸責於貿易局之原因時,

如立法院凍結預算、或刪減預算,或有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貿易局或執行單位無法撥 付補助款,受補助廠商不得異議,且不得對貿易局或執行單位提出損害賠償或其他任何請 求。

附件六

(33)

第五條:補助款之撥付

一、 本計畫依甲方與經濟部簽訂之「委託辦理補助業界開發國際市場計畫契約書」約定撥付甲 方補助專款後,始得辦理經費請撥事宜。

二、 乙方於簽約時提供履約保證金(補助款 10%金額)及領據後,由甲方撥付第 1 期補助款(佔補 助款總經費 10%);乙方應於期中審查時繳交領據、經費支用明細表、原始憑證及佐證資 料等,於期中進度報告通過後,由甲方依動支經費核實撥付第 2 期補助款,補助款累計撥 付上限為補助款之 50%;乙方應於計畫結束日(110 年 11 月 10 日)前檢送計畫結案報告、各 項活動紀錄、領據、經費收支明細表、原始憑證及佐證資料及退還履約保證金領據等文件 予甲方,經審查及貿易局核定後,由甲方撥付第 3 期款,如有違反,甲方得逕予終止或解 除本契約,且不予撥付補助款,並得請乙方繳回已撥付之補助款。如有執行成效不佳或未 達質、量化效益之異常個案,經審查決議後,得予酌減補助款。

三、 本 計 畫之 補助 款之 給 付 ,以 匯款 方式直 接 撥 入 乙方帳 戶【撥 款 帳號: ________銀行 _______(分)行;金融機構編號(銀行代碼含分行共 7 碼);_________;帳號:__________;

戶名:_______________】(應同時檢附匯款申請書一式兩份,其格式另行提供,請勿與專 案契約書一同膠裝。)

第六條:經費收支處理

一、 本計畫收支事項,乙方應設專帳管理,由甲方代收查核乙方款項收據核銷本計畫補助款與 自籌款,乙方執行本計畫各項費用之支出應依內部核准程序取具經費報支表,並具備本計 畫相關負責人員之簽署。

二、 乙方應依本契約之附件所列之經費用途,運用至開發國際市場相關費用。其餘事項悉依貿 易局所訂經費支出原則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 有關所得稅及其他稅賦之扣繳責任,應由乙方負擔。

四、 依「補助辦法」第 7 條第 3 項規定,接受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補助,如涉及採 購事項,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政府採購法所定之公告金額以上 者,應依該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工作報告

一、 期中報告:乙方應於 110 年 6 月 5 日前繳交上傳至 5 月底前執行進度之期中報告至線上系 統。

二、 結案報告:乙方應於本計畫執行期間結束前,結案報告及佐證資料(如:據點、活動照片、

影片及相關紀錄、文宣品及其他有關之資料等)上傳至線上系統。

三、 上述報告,甲方得視需要要求乙方提前交付,乙方應予配合,不得藉故拖延或推辭。

四、 乙方須配合甲方需求提供本計畫相關資料,除規定中的相關查證外,貿易局或甲方得不定 期派員至乙方進行實地訪視,以瞭解計畫進行情況,必要時得請乙方報告本計畫執行情形 或進行成果發表,乙方應予配合,不得藉故拖延或推辭。

(34)

第八條:執行概況與經費運用查核

一、 貿易局及甲方得隨時查訪乙方與本計畫相關活動、成果與經費運用概況,如有不符合本計 畫用途之經費,甲方得不予撥付補助款,並得要求乙方繳回已撥付之補助款。

二、 乙方應配合計畫時程繳交本計畫經費支用相關憑證予甲方妥為保管,自計畫結案核定日起,

至少保存 10 年備查,中央主計機關、審計機關、中央財政主管機關及貿易局派遣之會計 稽核人員等得隨時查閱乙方提供予甲方之相關文件、單據、帳冊、總價金及其給付之運用 狀況,乙方應予配合,不得藉故拖延或推辭。

第九條:保證金

一、 乙方應於簽約時提供予甲方補助款 10%之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於履約驗收合格且無待 解決事項後,將由甲方無息發還。

二、 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契約者,履約保證金得提前發還。

三、 乙方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及其孳息得全部不予發還之情形:

(一)惡意終止本計畫或經解除契約。

(二)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

(三)須返還已支領之補助款而未返還者。

(四)其他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機關遭受損害,其應由乙方賠償而未賠償者。

四、 履約保證金以定期存款單、連帶保證書、連帶保證保險單或擔保信用狀繳納者,其繳納文 件之格式應依政府採購法之主管機關於「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所訂定者辦 理。

五、 保證金之發還,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以現金、郵政匯票或票據繳納者,以現金或記載原繳納人為受款人之禁止背書之銀行 本票轉讓即期支票發還。

(二)以無記名政府公債繳納者,發還原繳納人。

(三)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繳納者,以質權消滅通知書通知該質權設定之金融 機構。

(四)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者,發還開狀銀行、通知銀行或保兌銀 行。但銀行不要求發還或已屆期失效者,得免發還。

(五)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者,發還連帶保證之銀行或 保險公司或繳納之廠商。但銀行或保險公司不要求發還或已屆期失效者,得免發還。

第十條:計畫內容之人事及其他行政程序變更

一、 計畫若因業務實際執行需要,需變更人事及其他行政程序等項目者,乙方應於計畫預定執 行15日前,函送計畫變更表至甲方敘明變更理由及變更內容,經貿易局審查核定書面同意 後,始得辦理變更。

二、 經核定後之計畫實質內容、共同執行廠商,乙方不得變更。

(35)

第十一條:契約終止

一、 計畫經核定後,乙方因不可抗力或情事變更而無法完成或繼續執行不利整體效益者,需辦 理計畫終止,甲乙雙方皆得提出具體理由終止本計畫。若由乙方向甲方提出計畫終止之申 請,經貿易局同意由甲方以書面通知乙方,始生終止本契約之效力。其由甲方提出者,毋 庸經乙方之同意,自甲方通知乙方之函文中指定之日起終止本契約。

二、 計畫經核定後,聯合申請之共同執行廠商中,若有任一退出者,乙方應辦理計畫終止。

三、 若計畫終止經判定為惡意終止時,甲方得追繳補助款,且不退還履約保證金。若判定為不 可抗力或情事變更之因素,則依實際執行狀況,由乙方繳回補助款未發生之費用,並由甲 方無息退還履約保證金。

四、 本契約所稱之「不可抗力」情形係指任何因甲乙雙方不能控制之情形如戰爭、暴動、禁運、

罷工、颱風、水災、地震或其他不可歸責於任何一方之事由,致甲方或乙方不能執行本計 畫或履行本契約者。

五、 因不可歸責於甲方之因素,致本計畫無法執行結案,甲方得逕予刪減或撤銷補助款,乙方 不得異議,並不得對甲方為損害賠償或其他任何請求,甲方之補助預算全數被刪除時,亦 同。

六、 乙方因本計畫之執行,與第三人間有相關權利爭訟事件致本計畫無法繼續執行時,甲方得 逕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本契約,並得追繳已撥付之補助款,且不退還履約保證金。

七、 乙方如有違反本契約或本計畫任何條款之情事,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於通知書所定之期 限內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甲方得逕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本契約,並得追繳已撥付之補 助款,且不退還履約保證金。

八、 乙方變更實際住居所或行業所而未及時通知甲方,或乙方有拒收、遷址不明或其他原因致 甲方之通知或要求無法送達者,甲方得逕行終止本契約,並得追繳已撥付之補助款,且不 退還履約保證金。

第十二條:契約解除

乙方執行本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逕行以書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契約:

一、 經費挪為他用或非原申請廠商使用。

二、 無正當理由停止本計畫之工作或進度嚴重落後,經甲方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

三、 乙方因申請本計畫補助,行銷誇大不實產品特性,致第三人或相關大眾誤認經濟部、貿易 局保證產品之品質、安全與功能,或就申請行為、補助計畫、補助金額與申請人之其他商 業行為作不當連結、進行不當宣傳或為其他使人誤導或混淆之行為。

四、 計畫內容重覆申請其他政府機關補助經費查明屬實。

五、 計畫執行成果與原計畫有嚴重差異,且可歸責於乙方者,經甲方查證不予結案者。

六、 其他違反法令或契約之重大情事,顯然影響本計畫之執行者。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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