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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範例(以總經費 1,000 萬元,申請補助 500 萬元為例):

在文檔中 2.計畫申請無下列情形: (頁 41-46)

(一)經費需求總表

單位:元

會計科目 經費預算數

合計 佔總經

費比例 說明(含計算方式) 政府補助款 廠商自籌款

業 務 費

租金 1,000,000 800,000 1,800,000 18% OO 活動場地租借 100,000 元/次×4 次 O 國展示中心 100,000 元/月×10 月 佈置費 500,000 500,000 1,000,000 10% O 國展示中心 600,000 元/次×1 次 廣告費 1,600,000 1,400,000 3,000,000 30% OOO 120,000 元/月×5 月

OO 廣告投放 150,000 元/次×8 次 印刷費 500,000 500,000 1,000,000 10% OOOOOOOO 2,500 元/本×350 本 OO 活動輸出品 5,000 元/次×25 次 網站經營 500,000 300,000 800,000 8% O 國網站增設 OO 功能 400,000 元×1

翻譯費 200,000 200,000 400,000 4% OO 國 OOOO 翻譯 50,000 元/次×4 次 委託勞務費 600,000 400,000 1,000,000 10% OO 國法律諮詢服務 100,000 元×1 式 贈品費 100,000 300,000 400,000 4% OO600 元/份×250 份

差 旅 費

國外差旅費 600,000 600,000 6%

OO國60,000元/人次×5人

合計 5,000,000 5,000,000 10,000,000 100%

(二)各國預算分配表(依國家別分別填寫)

單位:元

國家1 政府補助款2 廠商自籌款3 合計 A 國 3,000,000 2,000,000 5,000,000 B 國 1,000,000 1,000,000 2,000,000 C 國 1,000,000 2,000,000 3,000,000 合計 5,000,000 5,000,000 10,000,000

受補助單位辦理推廣貿易業務核銷應行注意事項

108/8/15 版

一、公司或商號以外之受補助單位辦理核銷應備下列文件:

(一)公函,請註明受補助單位匯款帳戶名稱及帳號,俾利撥款。

(二)經費收支明細表。

(三)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以下簡稱本局)請領補助款之領據或統一發票。

(四)受補助單位接受補助金額之支出原始憑證。

(五)公開周知本局補助計畫之書面證明影本。

(六)成果報告書。

(七)原核准函影本。

(八)其他相關文件(如通知外館考評之證明文件、出國報告書、活動照片、

廠商受益表、光碟片等)。

(九)因特殊情形,須留存上述支出原始憑證時,應敘明理由函報本局同意後,

始得免附原始憑證。

二、公司或商號海外參展辦理核銷應備下列文件:

(一)核銷申請書。

(二)成果報告書,並附上具有「我國國際展覽識別體系標誌」及廠商名稱之 整體攤位照片(攤位招牌上之參展廠商英文名稱應為經本局核准登記之 出進口廠商英文名稱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相類資訊,例如以該公司依我國 法律註冊之商標、或事前經本局審核認可之其他證明)。

(三)向本局請領補助款之領據。

(四)參展廠商未重複領取輸出入公會及其他工商團體籌組同一展覽之推廣貿 易基金補助款切結書。

(五)場地租金單據包括匯款水單(如屬國內原始憑證者,則免附);以及發票 (Invoice)或統一發票或收據;若正本遺失或另供其他用途使用者,依

「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檢附與正本相符之影本,或其他可資

附件八

證明之文件,並蓋受補助單位大小章,以及由經手人註明無法提出正本 之原因並簽名。

三、公司或商號辦理具創新或整合性之國際行銷推廣業務核銷時應備下列文件:

(一)成果報告書及電子檔。

(二)各項活動照片、文宣品樣本及製作物照片。

(三)經費收支明細表,應詳列支出用途,並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四)受補助單位接受補助金額之支出原始憑證。

(五)向本局請領補助款之領據或發票。

(六)其他相關文件。

(七)因特殊情形,須留存上述支出原始憑證時,應敘明理由函報本局同意後,

始得免附原始憑證。

四、第一點至第三點備審應備文件,應依下列規定填報:

(一)經費收支明細表:每一計畫均應列示全額經費收支,收項應包括受補助 單位接受其他各機關(構)補助項目及金額。

(二)收支處理:廠商分攤款收入以計算式載明實際收入,受補助單位對廠商 分攤款收入之動支,限用於經核定之補助計畫。

(三)支出處理:

1.原始憑證之抬頭應為受補助單位,信用卡簽帳單不得單一列為費用憑證。

除補助公司商號案件外,檢附個別廠商費用憑證均不予補助及認列。

2.非本國文支出憑證,應由經手人擇要譯註本國文。

3.外幣應加註幣別並折算新臺幣,且附上兌換水單或其他匯率證明。

4.原始憑證應貼於粘貼憑證用紙,並經受補助單位內部審核程序。

5.粘貼憑證用紙之支出用途欄應予說明,並依用途別(科目)依序編號。

6.支付個人所得應列受領事由、實收數額、支付單位名稱、身分證明文件

字號(護照號碼或身分證字號)及國籍,並由受領人簽名及應依稅法規定

扣繳稅賦。

7.所有核銷單據及成果報告書之計畫執行期間應以本局核定之執行期間為 準,如計畫有異動,應依「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以下簡稱補 助辦法)第 12 條規定向本局辦理變更。

8.國外發票(Invoice)如為電子發票,應註明為電子發票並蓋受補助單位大 小章。

9.各受補助單位向國外採購於網路完成交易,若僅能取得足資證明支付事 實之電子憑證者,可列印該電子憑證並蓋受補助單位大小章後,做為報 支之憑證。

10.報支出國外差旅費者,應於返國後 1 個月內,依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 關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規定之格式繳交出國報告書,其中機票款項 報支部分,使用電子登機證者,得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 2 點 及第 3 點規定,以網路下載列印電子登機證紙本並簽名後辦理報支。

11.原始憑證經本局同意留存受補助單位之控管機制:經本局同意留存原始 憑證之個案計畫相關憑證,受補助單位應妥予保管,分年編號收藏並製 目錄備查,非報經本局同意者不得銷毀或滅失。

五、每一計畫之補助數額以核准項目實際總支出之九成為上限,並以一次核結 為原則。

六、受補助單位應對各類酬勞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

七、接受本局補助之計畫,如有涉及政策宣導,所報相關費用如印刷費、文宣 廣告費等須符合預算法第 62 條之 1 規定,編列預算辦理政策宣導,應明 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 方式進行,未依規定辦理者將不予核銷。

八、依「補助辦法」第 17 條規定,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連 同補助經費,經結算後,如有賸餘,應按計畫經費來源比例繳還本局。但 賸餘款超過補助經費時,本局不予補助;如有預撥款項時,受補助單位應 將該預撥款、利息及其他衍生收入全數繳還本局。

九、受補助單位違反「補助辦法」相關規定或經考核有績效不佳、未依補助用

途支用、虛報、浮報或欺騙行為之情事者,本局得依情節輕重酌減 60%以

下之補助款、撤銷或廢止補助處分、命受補助單位繳回補助款,並得對受 補助單位停止補助 1 年至 5 年。

十、受補助單位申請核銷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

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在文檔中 2.計畫申請無下列情形: (頁 4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