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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所補助之計畫內容詳如本契約附件一計畫書。(計畫書編號:______)

在文檔中 2.計畫申請無下列情形: (頁 32-36)

補助業界開發國際市場計畫 專案契約書(草案)

一、 本契約所補助之計畫內容詳如本契約附件一計畫書。(計畫書編號:______)

二、 本契約之附件一視為本契約內容之一部分,惟附件內容與契約本文有所牴觸時,仍以本契 約為準。

第三條:期間

計畫執行期間:110 年 1 月 1 日至中華民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止。

第四條:計畫經費與補助款

一、 本計畫補助款計新臺幣__________元整,由甲方代貿易局撥付乙方,乙方自籌款新臺幣 __________元整,經費內容詳如所附經費需求預算表。

二、 本計畫補助款係由貿易局於當年度編列之預算予以支應,因不可歸責於貿易局之原因時,

如立法院凍結預算、或刪減預算,或有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貿易局或執行單位無法撥 付補助款,受補助廠商不得異議,且不得對貿易局或執行單位提出損害賠償或其他任何請 求。

附件六

第五條:補助款之撥付

一、 本計畫依甲方與經濟部簽訂之「委託辦理補助業界開發國際市場計畫契約書」約定撥付甲 方補助專款後,始得辦理經費請撥事宜。

二、 乙方於簽約時提供履約保證金(補助款 10%金額)及領據後,由甲方撥付第 1 期補助款(佔補 助款總經費 10%);乙方應於期中審查時繳交領據、經費支用明細表、原始憑證及佐證資 料等,於期中進度報告通過後,由甲方依動支經費核實撥付第 2 期補助款,補助款累計撥 付上限為補助款之 50%;乙方應於計畫結束日(110 年 11 月 10 日)前檢送計畫結案報告、各 項活動紀錄、領據、經費收支明細表、原始憑證及佐證資料及退還履約保證金領據等文件 予甲方,經審查及貿易局核定後,由甲方撥付第 3 期款,如有違反,甲方得逕予終止或解 除本契約,且不予撥付補助款,並得請乙方繳回已撥付之補助款。如有執行成效不佳或未 達質、量化效益之異常個案,經審查決議後,得予酌減補助款。

三、 本 計 畫之 補助 款之 給 付 ,以 匯款 方式直 接 撥 入 乙方帳 戶【撥 款 帳號: ________銀行 _______(分)行;金融機構編號(銀行代碼含分行共 7 碼);_________;帳號:__________;

戶名:_______________】(應同時檢附匯款申請書一式兩份,其格式另行提供,請勿與專 案契約書一同膠裝。)

第六條:經費收支處理

一、 本計畫收支事項,乙方應設專帳管理,由甲方代收查核乙方款項收據核銷本計畫補助款與 自籌款,乙方執行本計畫各項費用之支出應依內部核准程序取具經費報支表,並具備本計 畫相關負責人員之簽署。

二、 乙方應依本契約之附件所列之經費用途,運用至開發國際市場相關費用。其餘事項悉依貿 易局所訂經費支出原則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 有關所得稅及其他稅賦之扣繳責任,應由乙方負擔。

四、 依「補助辦法」第 7 條第 3 項規定,接受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補助,如涉及採 購事項,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政府採購法所定之公告金額以上 者,應依該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工作報告

一、 期中報告:乙方應於 110 年 6 月 5 日前繳交上傳至 5 月底前執行進度之期中報告至線上系 統。

二、 結案報告:乙方應於本計畫執行期間結束前,結案報告及佐證資料(如:據點、活動照片、

影片及相關紀錄、文宣品及其他有關之資料等)上傳至線上系統。

三、 上述報告,甲方得視需要要求乙方提前交付,乙方應予配合,不得藉故拖延或推辭。

四、 乙方須配合甲方需求提供本計畫相關資料,除規定中的相關查證外,貿易局或甲方得不定 期派員至乙方進行實地訪視,以瞭解計畫進行情況,必要時得請乙方報告本計畫執行情形 或進行成果發表,乙方應予配合,不得藉故拖延或推辭。

第八條:執行概況與經費運用查核

一、 貿易局及甲方得隨時查訪乙方與本計畫相關活動、成果與經費運用概況,如有不符合本計 畫用途之經費,甲方得不予撥付補助款,並得要求乙方繳回已撥付之補助款。

二、 乙方應配合計畫時程繳交本計畫經費支用相關憑證予甲方妥為保管,自計畫結案核定日起,

至少保存 10 年備查,中央主計機關、審計機關、中央財政主管機關及貿易局派遣之會計 稽核人員等得隨時查閱乙方提供予甲方之相關文件、單據、帳冊、總價金及其給付之運用 狀況,乙方應予配合,不得藉故拖延或推辭。

第九條:保證金

一、 乙方應於簽約時提供予甲方補助款 10%之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於履約驗收合格且無待 解決事項後,將由甲方無息發還。

二、 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契約者,履約保證金得提前發還。

三、 乙方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及其孳息得全部不予發還之情形:

(一)惡意終止本計畫或經解除契約。

(二)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

(三)須返還已支領之補助款而未返還者。

(四)其他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機關遭受損害,其應由乙方賠償而未賠償者。

四、 履約保證金以定期存款單、連帶保證書、連帶保證保險單或擔保信用狀繳納者,其繳納文 件之格式應依政府採購法之主管機關於「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所訂定者辦 理。

五、 保證金之發還,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以現金、郵政匯票或票據繳納者,以現金或記載原繳納人為受款人之禁止背書之銀行 本票轉讓即期支票發還。

(二)以無記名政府公債繳納者,發還原繳納人。

(三)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繳納者,以質權消滅通知書通知該質權設定之金融 機構。

(四)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者,發還開狀銀行、通知銀行或保兌銀 行。但銀行不要求發還或已屆期失效者,得免發還。

(五)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者,發還連帶保證之銀行或 保險公司或繳納之廠商。但銀行或保險公司不要求發還或已屆期失效者,得免發還。

第十條:計畫內容之人事及其他行政程序變更

一、 計畫若因業務實際執行需要,需變更人事及其他行政程序等項目者,乙方應於計畫預定執 行15日前,函送計畫變更表至甲方敘明變更理由及變更內容,經貿易局審查核定書面同意 後,始得辦理變更。

二、 經核定後之計畫實質內容、共同執行廠商,乙方不得變更。

第十一條:契約終止

一、 計畫經核定後,乙方因不可抗力或情事變更而無法完成或繼續執行不利整體效益者,需辦 理計畫終止,甲乙雙方皆得提出具體理由終止本計畫。若由乙方向甲方提出計畫終止之申 請,經貿易局同意由甲方以書面通知乙方,始生終止本契約之效力。其由甲方提出者,毋 庸經乙方之同意,自甲方通知乙方之函文中指定之日起終止本契約。

二、 計畫經核定後,聯合申請之共同執行廠商中,若有任一退出者,乙方應辦理計畫終止。

三、 若計畫終止經判定為惡意終止時,甲方得追繳補助款,且不退還履約保證金。若判定為不 可抗力或情事變更之因素,則依實際執行狀況,由乙方繳回補助款未發生之費用,並由甲 方無息退還履約保證金。

四、 本契約所稱之「不可抗力」情形係指任何因甲乙雙方不能控制之情形如戰爭、暴動、禁運、

罷工、颱風、水災、地震或其他不可歸責於任何一方之事由,致甲方或乙方不能執行本計 畫或履行本契約者。

五、 因不可歸責於甲方之因素,致本計畫無法執行結案,甲方得逕予刪減或撤銷補助款,乙方 不得異議,並不得對甲方為損害賠償或其他任何請求,甲方之補助預算全數被刪除時,亦 同。

六、 乙方因本計畫之執行,與第三人間有相關權利爭訟事件致本計畫無法繼續執行時,甲方得 逕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本契約,並得追繳已撥付之補助款,且不退還履約保證金。

七、 乙方如有違反本契約或本計畫任何條款之情事,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於通知書所定之期 限內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甲方得逕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本契約,並得追繳已撥付之補 助款,且不退還履約保證金。

八、 乙方變更實際住居所或行業所而未及時通知甲方,或乙方有拒收、遷址不明或其他原因致 甲方之通知或要求無法送達者,甲方得逕行終止本契約,並得追繳已撥付之補助款,且不 退還履約保證金。

第十二條:契約解除

乙方執行本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逕行以書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契約:

一、 經費挪為他用或非原申請廠商使用。

二、 無正當理由停止本計畫之工作或進度嚴重落後,經甲方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

三、 乙方因申請本計畫補助,行銷誇大不實產品特性,致第三人或相關大眾誤認經濟部、貿易 局保證產品之品質、安全與功能,或就申請行為、補助計畫、補助金額與申請人之其他商 業行為作不當連結、進行不當宣傳或為其他使人誤導或混淆之行為。

四、 計畫內容重覆申請其他政府機關補助經費查明屬實。

五、 計畫執行成果與原計畫有嚴重差異,且可歸責於乙方者,經甲方查證不予結案者。

六、 其他違反法令或契約之重大情事,顯然影響本計畫之執行者。

第十三條:解除或終止之法律效果

一、 契約終止時,乙方應於書面通知送達後7日內返還結清款項;若乙方返還「結清款項」,

且清償「結清款項」之遲延利息後,甲方應履約保證金交還乙方;若乙方逾期未還款,甲 方將不退還乙方之履約保證金。

二、 前款所謂「結清款項」:契約終止之情形,係指甲方所撥付而乙方尚未執行及不符計畫內 容之補助款,並包括各該筆款項自撥入乙方專帳後至終止契約之日止之孳息。

三、 第一款所稱遲延利息之計算,以原因事實發生日當年度臺灣銀行1月1日基本放款利率計。

四、 契約解除時,乙方應於書面通知送達後7日內繳回甲方所撥付予乙方之款項,且甲方不退 還乙方之履約保證金。

五、 多家聯合申請時,乙方於契約終止或解除後須依本條約定辦理,不得以尚未向各該共同執 行廠商追回已支付之補助款等為由拒絕返還。

六、 本契約之終止或解除,不影響甲方損害賠償請求權之行使。

第十四條:計畫結束後義務與績效考核

一、 經濟部與甲方於本計畫執行中或結案後,進行績效評估時,乙方應無條件配合,以增進本 計畫對產業升級及經濟發展之效益。

二、 乙方同意就本計畫執行成效之相關資料,非專屬、無償授權予經濟部、貿易局、甲方以及 其所指定之人,以非營利為目的為不限時間、地域之各種利用;並於本計畫結束後 5 年內,

配合經濟部、貿易局及甲方辦理推廣本計畫研究成果之展覽及宣導活動,公開發表本計畫 之成果。

在文檔中 2.計畫申請無下列情形: (頁 3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