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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信用交易之法令限制

在文檔中 證 券 法 規 (頁 112-117)

1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信用交易帳戶開立條件:

委託人向證券金融公司或自辦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之證券商申請開立 信用帳戶訂定融資融券契約,除期滿辦理續約者外,應具備下列基本條 件:

01須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民或依中華民國法律組織登 記之法人。

2. 開立受託買賣帳戶滿三個月。

3.  最近一年委託買賣成交十筆以上,累積成交金額達所申請融資額

度之百分之五十,其開立受託買賣 帳戶未滿一年者亦同。

4. 最近一年之年所得與各種財產計達所申請融資額度之百分三十。

2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

普通股股票合於下列各款規定,由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公告該股票得 為融資融券交易,並按 月彙報證期會:

01在集中交易市場交易之股票上市買賣滿六個月或非屬櫃檯買賣管理 股票及興櫃股票之普通股票上櫃買賣滿六個月,且該發行公司符合下列 各款規定者:

A. 設立登記屆滿五年以上。

B. 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三億元以上。

C. 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決算無累積虧損,營業利益及稅前純益占年度決算之 實收資本額比率,達百分之三以上者。

02每股淨值在票面以上。

03 無下列情事之一者:

A. 股價波動過度劇烈者。

B. 股權過度集中者。

C. 成交量過度異常者。

此外受益憑證上市滿六個月,亦由交易所公告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並按月彙 報金管會:

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櫃股票經發行公司轉申請上市後,除有股權過度集中

之情事者外,即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不適用上市滿六個月與 03之 A.及 C.之規 定。

上市(櫃)公司依金融控股公司法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時,預計轉換為金融 控股公司之金融機構股票中如有具融資融券資格者,則轉換後之金融控股公 司如為上市公司,除其股票有股權過度集中之情事者外,即得為融資融券交 易,不適用上市 滿六個月與03之 A.、 B.規定。

上市(櫃)公司依金融控股公司法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時,預計轉換為金融 控股公司之金融機構股票中如有具融資融券資格者,則轉換後金融控股公司

如為上櫃公司,除其股票有股權過度集中之情事者外,即得為融資融券交易 , 不適用股票上櫃 滿六個月及01之 A.、C.與 03之 A.及 C.之規定。

3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之規定事項:

01融資融券之額度、期限及融資比率、融券保證金成數之規定:根據 證券交易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之額度、期限、

融資比例及融券保證金 成數,由主管機關報經中 央銀行同意後定之。

甲、  融資額度:根據前證期會九十年七月九日 (90) 台財證 (四) 二五 五四號函之核准:每一客戶最高融資限額新台幣(以下同)三千萬元,

對上市單一個股之融資限額為一千五百萬元,上櫃單一個股之融資限額 為一千萬元。

乙、  融券額度:根據前證期會九十年七月九日 (90) 台財證 (四) 二五 五四號函核准:每一客戶最高融券限額為二千萬元,對上市單一個股之 融券限額為一千萬元,上櫃單一個股之融券限 額為七百五十萬元。

丙、 融資融券之期限:根據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八十六年十月八日

 台 財 證 ( 四 ) ○ 二 五 八 號 函 之 核 准 , 融 資 及 融 券 期 限 為 六 月 。 惟 期 限 屆滿前,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之授信機構得斟酌客戶信用狀況,

准予展延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02融資比率及融券保證金成數:根據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最新 核准之融資比率及融券保證金成數分別如下:上市有價證券最高融資比率為 百分之六十、上櫃股票之融資比率為百分之五十;至於上市有價證券及上櫃 股票之最低融券保證金成數為九成( 90.7.9 )。

4 上市及上櫃股票買賣融資融券交易,得為資券 相抵交割之交易。

5 上市及上櫃股票融券賣出之價格,依前證期會八十七年九月四日 (四)

證第○二二五五號函規定,不得低於前一營業日收盤價之規定。此即所謂 平盤以下不得放空規定。

6 有價證券得融資融券交易之暫停:每種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股票,其融 資餘額或融券餘額達該種股票上市股份百分之二十五時,暫停融資買進或融 券賣出;俟其餘額低於百分之十八時,恢復其融資、融券交易。前揭融券餘 額雖未達百分之二十五或低於百分之十八,如其餘額已超過融資餘額時,暫 停融券賣出;俟其餘額平衡後,恢復其融券交易。目前為免直接對市場造成 停資停券之衝擊,授信機構已訂定「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額度分配作業要

點」,即於每種證券融資餘額或融券餘額達該種股票上市股份百分之二十時 , 即進行分配。

7融資自備款及融券保證金差額補繳:

補繳時間:

甲、  擔保維持率之計算公式為:

%

100 證券市值

原融資金額+融券標的

原融券擔保品及保證金 融資擔保品證券市值+

證券商應逐日按交易所公布之收盤價,依前揭公式計算每一信用帳戶之整戶 及各筆融資融券擔保維持率;最低擔保維持率為百分之一百二十。

乙、  融資買進之股價下跌或融券賣出之股票價格上漲,致其對於整戶 擔保維持率不足者,客戶應於證券金融公司或證券商通知送達之日起二 個營業日內一次補足差額。

丙、 若通知送達之日第二營業日整戶擔保維持率仍不足而尚未補足差 額時,自次一營業日起證券金融公司或證券商即依規定處分其擔保品。

如客戶整戶擔保維持率回升至所定最低擔保維持率以上,得暫不處分其

擔保品,但嗣後任一營業日又不足,客戶應即於當日下午自動補足差額 , 否則證券金融公司或證券商即於 次一營業日處分擔保品。

丁、 客戶於依前款規定處分擔保品前,陸續繳納差額,合計達到通知 之補繳差額者,取消其追繳紀錄。

戊、 該戶維持率如回升到最低擔保維持率之一‧二五倍以上,且達百分 之一百六十六以上者,取消其追繳紀錄補繳差額之對象為整戶內之個別 股票授信維持率低於所定最低擔保維持率者。

03 補繳差額之計算:

 融資差額為按追繳基準日之收盤價及融資金額與原融資金額比較之差數。

 融資差額為按追繳基準日之收盤價及融券保證金比率核算之融券保證金 金額以融券擔保品金額分別與原融券保證金額及原融券擔保品金額比 較之差數。

04委託人得以無記名政府債券及得為融資融券之上市、上櫃有價證券抵繳 融券保證金;或以無記名政府債券、非屬變更交易方法之上市有價證券及得 為融資融券之上櫃有價證券 抵繳應補繳之差額。

05委託人了結融資融券借貸關係時,須先補足其差額。

06 證券金融公司自借貸之翌日起,對融資融券擔保品及各種抵繳證券,

均按交易所公布之收盤價格重新計算,對委託人應補繳金額編製彙編表及 明細表,送由各代理證券商代為催收。

8 融資融券過戶與假除權之處理:

01辦理過戶暫停交易之規定:

甲、  在各該公開發行公司停止過戶前五個營業日起,停止融資買進三 天;並於各該公開發行公司停止過戶開始日前七個營業日起,停止融 券賣出五天。

乙、  已融券者,應於停止過戶之六個營業日前還券了結,但發行公司 有下列停止過戶原因者,不在此限:

I 、 召開臨時股東會者。

II 、 其原因不影響行使股東權者。

02假除權:當發行公司配發股利時,為避免授信機構風險提高產生損失 , 授信機構於各證券除權息前六個營業日起,按扣除權息值後之市值試算擔

保維持率。惟自八十九年元月起,融資人買進之股票,其無償配股股票股 利率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該「權值新股」應做為融資擔保品,不再適用 現行假除權相關規定。權值新股於除權交易日起,即列入授信機構信用帳 戶內之擔保品,以上市股票按當日收盤價七折(上櫃股票按當日參考價六 折),計算客戶之整戶擔保維持率,直至該權值新股掛牌買賣日,還原依 當日收盤價(參考價)計算其擔保維持率,勿庸折價計算。

證 券交 易法 第一 百五 十七 條之 一第 四項 重大 消息 範圍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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