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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则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一百三十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 有权于买受人 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一百三十一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十 二条的规定以外 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 检验标准和方法 结算方式 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一百三十二条  出卖的标的物 应当属于出卖人所 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  

  法律 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 依照其 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 起转移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 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 标的物的所有权属 于出卖人  

  第一百三十五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 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 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 义务  

  第一百三十六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 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第一百三十七条  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 等标的物的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 外 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第一百三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 标的物 约定交付期间的 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 任何时间交付  

  第一百三十九条  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 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 第四项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  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 占有的 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第一百四十一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 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 依照本法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适用下列规定      一 标的物需要运输的 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

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 标的物不需要运输 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 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 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 的物 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 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 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第一百四十二条  标的物毁损 灭失的风险 在标的 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 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但法 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三条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 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 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 担标的物毁损 灭失的风险 第一百四十四条出卖人出卖 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 外 毁损 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 一百四十五条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 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 要运输的 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 标的物 毁损 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六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

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 点 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 标的物毁损 灭失的风 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七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 物的单证和资料的 不影响标的物毁损 灭失风险的转移     第一百四十八条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 致 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 解除合同 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 标的 物毁损 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九条  标的物毁损 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 承担的 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买受人要 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一百五十条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 负有保证第 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 但法律另有规定 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一条  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 出卖人不承担本 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义务  

  第一百五十二条  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 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 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 但出 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三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 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 交付的 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第一百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 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 确定的 适用本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 要求的 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 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五十六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 交付标的物 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依照 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应当按照通用的方 式包装 没有通用方式的 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 装方式  

  第一百五十七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

的检验期间内检验 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 应当及时检验     第一百五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 买受人应 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 情形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怠于通知的 视为标的物的数量 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 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 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 内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 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 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 者质量符合约定 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 适用质量 保证期 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 的 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第一百五十九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 价款 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适用本法第六 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 款 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依照本法第六

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 地支付 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 物单证为条件的 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 的所在地支付  

  第一百六十一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 价款 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依照本法第 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 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第一百六十二条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 买受人可以 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 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 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 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 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第一百六十三条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 归 出卖人所有 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 归买受人所有     第一百六十四条  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 除合同的 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 因标的物的从物不 符合约定被解除的 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第一百六十五条  标的物为数物 其中一物不符合约

定的 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 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 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 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第一百六十六条  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 出卖人 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 致使该批 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 除  

  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 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买 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  

  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 该批标的物与其 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 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 批标的物解除  

  第一百六十七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 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 出卖人可以要求买 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 可 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第一百六十八条  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 品 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

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 第一百六十九条凭样品买 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 即使交付的标的物 与样品相同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 种物的通常标准  

  第一百七十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 的试用期间 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依照 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由出卖人确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 以购买标的物 也可以拒绝购买 试用期间届满 买受人 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 视为购买  

  第一百七十二条  招标投标买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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