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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条的规定  

  第九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 由合并后的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 履行合同义务 当事人订 立合同后分立的 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 由 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 债权 承担连带债务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 止  

   一 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 合同解除  

   三 债务相互抵销  

   四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 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二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 当事人应当遵 循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 协助 保密等 义务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 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解除合同的条 件成就时 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解除合 同  

   一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 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 经催告后在合 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 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

期限 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 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 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 该权利消灭     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 款 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 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 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 登记等 手续的 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 尚未履行的 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的 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 当事人可以要求 恢复原状 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九十八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不影响合同中结 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九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 该债务的标的物 种类 品质相同的 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 债务抵销 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 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 应当通知对方 通知自到达对方 时生效 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一百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 标的物种类 品质不相 同的 经双方协商一致 也可以抵销  

  第一百零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难以履行债务的 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 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 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 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 债务人依法 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 提存所得的价款  

  第一百零二条  标的物提存后 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 以外 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 监护人  

  第一百零三条  标的物提存后 毁损 灭失的风险由 债权人承担 提存期间 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提

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一百零四条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 但债权 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 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 供担保之前 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 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 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 使而消灭 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第一百零五条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 务的 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第一百零六条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 合同的权 利义务终止 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 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继续履行 采取补救 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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