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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四条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 但债权 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 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 供担保之前 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 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 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 使而消灭 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第一百零五条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 务的 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第一百零六条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 合同的权 利义务终止 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 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继续履行 采取补救 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

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 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 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 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 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 对方可以要求履行 但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 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 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按照当事 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 明确 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受损害 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 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 方承担修理 更换 重作 退货 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 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 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

施后 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 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 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损失赔偿 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 获得的利益 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 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 依 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的规定承担损害 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 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也可以约定 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 当事人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 成的损失的 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 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 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后 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担保法 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 人履行债务后 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 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 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 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 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 又约定定金 的 一方违约时 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 根据 不可抗力的影响 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但法律另有规 定的除外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 不能免除 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 是指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并不能 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 合同的 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 失 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一百一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 对方应当采取 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

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由违约方 承担  

  第一百二十条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 应当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 原因造成违约的 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 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 侵害对 方人身 财产权益的 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 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 依照 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 规定的合同 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 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 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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