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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死域或重生:邪教徒發遣邊疆及後續活動

第一節 乾隆朝的邪教案與發遣

流放是將罪犯放逐到邊遠地區進行懲罰的一種刑罰。它 的主要功能是通過將已定刑的人犯押解到荒僻或遠離鄉土 的地方,以對案犯進行懲治,並以此維護社會和統治秩序。

在古代中國以笞、杖、徒、流、死五刑為主的刑罰體系中,

流刑位於徒刑之上,死刑之下。為了起到降死一等的重刑作 用,歷代統治者煞費苦心地變換流放的方式,創造了花樣翻 新的流放類型。迄至清代,已經發展成為包括流放、遷徙、

充軍和發遣等在内的多種類型的綜合性刑罰。336

《讀例存疑》記載:「順治十二年(1655)題准,一應流犯 俱照律例所定地方發遣,其解部流徙者改流尚陽堡;十八年 定凡反叛案內應流人犯俱流徙寧古塔。爾時之流徙,即後來 之外遣也,寧古塔即吉林也。外遣者祇此二處,嗣後則有三 姓、索倫、達呼爾,即黑龍江等處也;乾隆二十四年(1759) 以後,遂有發遣新疆者矣。」337《清史稿》對此有更詳細的 說明:「初第發尚陽堡、寧古塔,或烏喇地方安插,後並發 齊齊哈爾、黑龍江、三姓、喀爾喀、科布多,或各省駐防為 奴。乾隆年間,新疆開闢,例又有發往伊犁、烏魯木齊、巴 里坤各回城分別為奴種地者。咸、同之際,新疆道梗,又復 改發內地充軍。其制屢經變易,然軍遣止及其身。苟情節稍

336 王雲紅,〈在流放地:論清代流放人犯的管理〉,《中國社會歷史評論》,第 十一卷(2010),頁 294。

337 清.薛允升著,黃靜嘉編校,《讀例存疑》重刊本,第一冊,卷六,頁 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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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尚得更赦放還。」338罪犯該發遣何地,雖是依罪刑輕重 而斷,但也有其時空、政治背景考量,並非恆久不變。如乾 隆元年(1736)即提到:

黑龍江、寧古塔、卲林、烏喇等處,若槩將罪人發遣,

則該處聚集匪類多人,恐本地之人漸染惡習,有關風 俗,朕意嗣後如滿洲有犯法應發遣者,仍發黑龍江等 處々其漢人犯發遣之罪者,應改發於各省煙瘴地方,

著總理事務王大臣會却刑部議奏。欽此遵旨議准除滿 洲、蒙古漢軍有犯發遣者,仍照定例發往々及旗下家 奴應發遣者,亦照舊例發往為奴外々其民人有犯如強 盜免死減等及窩盜三人以上之犯,應發遣黑龍江等處 者,皆令各該督撫覈明該犯妻室改發雲南、貴州、四 川、廣東、廣西極邊煙瘴地方。其各項帄常發遣人犯 情罪較輕,酌發雲貴川廣煙瘴少輕地方,交與地方官 嚴加管束。339

根據定例,發遣人犯發往黑龍江、吉林、新疆等邊地,到配 時照例安插,俱不決杖,分別當差、為奴。一般而言,職官 及生員以上等人犯罪,發遣當差。一般民人犯罪,發遣當差 或為奴。無論是當差、還是為奴,都是在邊地服勞役刑,為 駐軍提供服務或糧食供應。340《清朝續文獻通考》記載:同 一遣罪,又分數等,有到配種地者,有當折磨差使者,有給 披甲人為奴者,有遇赦准釋回者,又有終身不准釋回者,皆

338 清史稿校註編纂小組編纂,《清史稿校註》,第五冊,卷一百五十,志一百 二十五,〈刑法二〉,頁 3979。

339 清乾隆十二年奉敕撰,《欽定大清會典則例》,卷一百二十四,頁十一~十二。

收於《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 623 冊,頁 623-686~623-687。

340 王雲紅,〈在流放地:論清代流放人犯的管理〉,頁 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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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教案及反叛案內之子孫等項也。341透過表 5-1-1,可看出邪 教發遣條例的流變。

表 5-1-1 順治朝至乾隆朝邪教發遣相關律例表

時間 內容

順治三年 (1646)

凡師巫假借邪神、書符咒水、扶鸞禱聖,自號 端兯、太保、師婆(名色)及妄稱彌勒佛、白蓮 社、明尊教、白雲宗等會,一應左道異端之術,

或隱藏圖像、燒香惑眾、夜聚曉散、佯修善事、

煽惑人民,為首者絞(監候)。為從者各杖一 百,流三千里。342

康熙十八年 (1679)

流三千里杖一百

造讖緯妖書妖言,及傳用,不及惑眾者。

軍民人等,造作刊刻滛詞小說者。

各省抄房,在京探視,捏造言語,錄報各處者。

343

康熙二十五年 (1686)

凡師巫假降邪神、書符呪水、扶鸞禱聖,自號 端兯、太保、師婆名色,及妄稱彌勒佛、白蓮 社、明尊教、白雲宗等會,一應左道亂正之術,

或隱藏圖像、燒香集眾、夜聚曉散、佯修善事、

煽惑人民,為首者,絞。為從者,各杖一百,

流三千里。344

341 清.劉錦藻撰,《清朝續文獻通考》(臺北:新興書局,1963),卷二百五十,

《刑考九・徒流・軍遣附》,頁考 9955。

342 清.吳壇著,《大清律例通考》,卷十六,禮律・祭祀・禁止師巫邪術,收 於馬建石、楊育棠主編,《大清律例通考校注》,頁 543。

343 清.允祿等監修,《大清會典》(雍正朝),卷一百七十,頁九~十,收於《近 代中國史料叢刊三編》第七十九輯,頁 11093。

344 清.伊桑阿等纂修,《大清會典》(康熙朝),卷一百十六,頁五~六,收於 《近代中國史料叢刊三編》第七十三輯,頁 5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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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內容

康熙二十五年 (1686)

一、各處官即軍民僧道人等,來京妄稱諳曉扶 鸞禱聖、書符咒水,一切左道亂正邪術,煽惑 人民,為從者々及稱燒煉丹藥,出入內外官家,

或擅入皇城,夤緣作弊,希求進用,屬軍衛者,

發邊衛充軍。屬有司者,發邊外為民。……。

一、凡左道惑眾之人,或燒香集徒,夜聚曉散,

為從者,及稱為善友,求討布施,至十人以上,

并軍民人等,不問來歷,窩藏接引,或寺觀住 持,容留披剃冠簪,探聽境內事情,若審實探 聽軍情,以奸細論。及被誘軍民,捨與應禁鐵 器等項,事發,屬軍衛者,發邊衛充軍々屬有 司者,發邊外為民。。345

康熙五十七年 (1718)

流三千里杖一百

師巫假降邪神、書符咒水、扶鸞禱聖,自號端 兯、太保、師婆,及妄稱彌勒佛、白蓮社、明 尊教、白雲宗等會,一應左道異端之術,或隱 藏圖像、燒香集眾、夜聚曉散、佯修善事、煽 惑人民,為從者。

邊衛充軍

妄稱諳曉扶鸞禱聖、書符咒水,一切左道異端 邪術,煽惑人民,為從者。及稱燒煉丹藥,出 入內外官家,或擅入皇城,夤緣作弊,希求進 用,屬軍衛者。左道惑眾,燒香集徒,夜聚曉 散,為從者。及稱為善友,求討布施,至十人 以上,并不問來歷,窩藏接引,或寺觀容留,

345 清.伊桑阿等纂修,《大清會典》(康熙朝),卷之一百十六,頁五~六,收 於《近代中國史料叢刊三編》第七十三輯,頁 5747-5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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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五十七年 (1718)

披剃冠簪,探聽境內事情,及被誘捨與應禁鐵 器等項,事發,屬軍衛者。

邊外為民

妄稱諳曉扶鸞禱聖、書符咒水,一切左道異端 邪術,煽惑人民,屬有司者,發邊外々左道惑 眾,燒香集徒,夜聚曉散,屬有司者,發邊外。

346

雍正三年 (1725)

凡造讖緯妖書妖言,及傳用惑眾者,皆斬。被 惑人不坐,不及眾者,流三千里,合依量情分 坐。347

雍正三年 (1725)

凡師巫假降邪神、書符咒水、扶鸞禱聖,自號 端兯、太保、師婆名色,及妄稱彌勒佛、白蓮 社、明尊教、白雲宗等會,一應左道亂正之術,

或隱藏圖像、燒香集眾、夜聚曉散、佯修善事、

煽惑人民,為首者,絞。為從者,各杖一百,

流三千里。348 雍正三年

(1725)

一、各處官即軍民僧道人等來京,妄稱諳曉扶 鸞禱聖、書符咒水,一切左道異端邪術,煽惑 人民,為從者々及稱燒煉丹藥,出入內外官家,

或擅入皇城夤緣作弊,希求進用,屬軍衛者,

發邊衛充軍々屬有司者,發邊外為民。

一、凡左道惑眾之人,或燒香集徒,夜聚曉散,

為從者,及稱為善友求討布施,至十人以上,

346 清.允祿等監修,《大清會典》(雍正朝),卷一百六十三,頁十六,收於《近 代中國史料叢刊三編》第七十九輯,頁 10555-10557。

347 清.允祿等監修,《大清會典》(雍正朝),卷一百七十,頁七~八,收於《近 代中國史料叢刊三編》第七十九輯,頁 11089。

348 清.允祿等監修,《大清會典》(雍正朝),卷之一百六十三,頁十一~十二,

收於《近代中國史料叢刊三編》第七十九輯,頁 10547-10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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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內容

雍正三年 (1725)

并軍民人等,不問來歷,窩藏接引,或寺觀住 持,容留披剃冠簪,探聽境內事情,若審實探 聽軍情,以奸細論。及被誘軍民捨與應禁鐵器 等項,事發,屬軍衛者,發邊衛充軍々屬有司 者,發邊外為民。349

雍正十一年 (1733)

凡有姦匪之徒,將各種避刑邪術,私相傳習 者,為首教授之人擬絞監候々為從學習之人,

杖一百流三千里々若事犯到官,本犯以邪術架 刑者,照規避本罪律遞加二等,罪止杖一百流 三千里。350

乾隆五年 (1740)

凡造讖緯妖書妖言,及傳用惑眾者,皆斬。監 候。被惑人不坐,不及眾者,流三千里,合依 量情分坐。351

乾隆五年 (1740)

凡師巫假降邪神、書符咒水、扶鸞禱聖,自號 端兯、太保、師婆名色,及妄稱彌勒佛、白蓮 社、明尊教、白雲宗等會,一應左道異端之術,

或隱藏圖像、燒香集眾、夜聚曉散、佯修善事、

煽惑人民,為首者,絞監候。為從者,各杖一 百,流三千里。352

349 清.允祿等監修,《大清會典》(雍正朝),卷一百六十三,頁十一~十二,

收於《近代中國史料叢刊三編》第七十九輯,頁 10548-10550。

350 清.托津等奉敕纂,《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嘉慶朝),卷六百十,頁十~十 一,收於《近代中國史料叢刊三編》第六十九輯,頁 1512。

351 清乾隆五年所頒《欽定大清律例》武英殿本,卷二十三,刑律,賊盜上,

收於劉海年、楊一凡主編,《中國珍稀法律典籍集成》丙編,第一冊,頁 305。

352 清乾隆五年所頒《欽定大清律例》武英殿本,卷十六,禮律,祭祀,收於 劉海年、楊一凡主編,《中國珍稀法律典籍集成》丙編,第一冊,頁 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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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內容

乾隆五年 (1740)

一、各處官即軍民僧道人等,來京妄稱諳曉扶 鸞禱聖、書符咒水,一切左道異端邪術煽惑人 民,為從者々及稱燒煉丹藥出入內外官家,或 擅入皇城,夤緣作弊,希求進用,屬軍衛者,

發邊衛充軍々屬有司者,發邊外為民。

一、凡左道惑眾之人,或燒香集徒,夜聚曉散,

為從者々及稱為善友求討布施,至十人以上,

并軍民人等不問來歷窩藏接引,或寺觀住持容 留披剃冠簪,探聽境內事情々若審實探聽軍 情,以姦細論。及被誘軍民捨與應禁鐵器等 項,事發,屬軍衛者,發邊衛充軍々屬有司者,

發邊外為民。

一、凡有奸匪之徒,將各種避刑邪術,私相傳

一、凡有奸匪之徒,將各種避刑邪術,私相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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