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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第一章 緒論

夫左道惑衆,律所不宥,師巫邪術,邦有常刑。朝廷 立法之意,無非禁民爲非,導民爲善,黜邪崇正,去 危尌安。1

第一節 研究動機

在秘密社會研究方面,近二十年來海峽兩岸研究成果豐 碩,在秘密社會綜述、各種秘密教派及會黨專述、經卷研究 與思想信仰、官方的取締與秘密社會的起事、秘密社會人物 介紹方面皆有所突破。2但許多研究仍停留在史料整理和歷史 勾畫上,對於某一朝代政府治理民間秘密宗教的法律制度尚 欠缺細緻、深入的梳理和解析。特別是有關清朝民間秘密宗 教的法制史研究較為薄弱,僅有的研究成果主要散見於一些 通論性的專著或期刊論文中,3內容或流於形式的介紹,或未

1 清聖祖頒諭,清世宗譯釋,《聖諭廣訓》,黜異端以崇正學條,頁十六~十八,

收於《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 717 冊(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86),頁 717-599~717-600。

2 曾雨萍,〈近十年來兩岸明清民間秘密宗教研究之回顧與展望(1993-2003〉,

《臺灣師大歷史學報》,第 32 期(2004.6),頁 169-190。齊汝萱,〈近十年兩岸 明清時期民間秘密宗教研究回顧與展望(2003-2013〉,《清代秘密宗教人物研 究》(臺北:文史哲出版社,2014),附錄,頁 441-467。

3 參見莊吉發,〈從取締民間秘密宗教律例的修訂看清代的政教關係〉,《第二 屆中國政教關係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臺北:淡江大學歷史系,1991)。

莊吉發,〈從取締民間秘密宗教律例的修訂看清代的政教關係〉,《清史論集 (四)》(臺北:文史哲出版社,2000),頁 185-242。莊吉發,〈清朝的文化政策 與政教關係〉,《真空家鄉:清代民間秘密宗教史研究》(臺北:文史哲出版 社,2002),頁 13-64。曹新宇、宋軍、鮑齊著,〈第三卷.清代教門〉,收於 譚松林主編,《中國秘密社會》(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2),頁 279-290。

柏樺、劉更光,〈宗教與邪教――明清時期刑罰政治觀〉,《西南大學學報(人 文社會科學版)》,33:1(2007.1),頁 56-63。孔祥濤、孫先偉,〈清代治理民 間秘密教門法律政策及措施研究〉,《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第 1 期(2007),頁 50-56。秦寶琦、孟超,《秘密結社與清代社會》(天津:

天津古籍出版社,2008),頁 51-53、頁 90-95。劉平、唐雁超,〈清末民初秘 密教門向會道門的轉變――以政府法令為視角的探討〉,《甘肅社會科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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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探索其建構的過程及隱藏的政治、文化意涵。

至於歐美學界研究成果方面,則主要集中在教派、教義 考訂,以及教派成員與活動性質的分析上。例如蘇為德 (Hubert Seiwert)對於民間教派與民眾運動史所進行的研究 等。另外,歐大年(Daniel L. Overmyer)《中國民間宗教教派硏 究》,則是由宗教學角度進行的相關研究。高士達(Blaine Campbell Gaustad)關於乾嘉時期白蓮教教派活動的研究,以及 韓書瑞(Susan Naquin)關於山東臨清王倫教案與八卦教的相 關研究。4

民間秘密宗教雖然是建立在小傳統的一種社會制度,各 教派也多具有生存、整合與認知的社會功能。但因朝廷制定 律例,取締傳統正信宗教以外的異端「邪教」,各新興教派 的組織及其活動,都是不合法的。5尤其清初以來,歷朝君主 對崇儒重道文化政策的執行,可謂不遺餘力,他們也因此而 成為正統主義者,護持正教,樹立正統,取締邪教,打壓異端,

遂成為清朝政府的宗教政策。清朝政府對宗教政策的制訂,

是以有利於統治政權的鞏固為指導原則 ,而且也與文化政策 的制訂,有密切的關係,清朝政府取締民間秘密宗教,就是文 化政策的具體措施,6俱表現在訂定取締民間秘密宗教條例 上。

清沿明制,律、例並用。「律」為法典,是定罪科罰的

第 2 期(2009),頁 1-5。邱麗娟,〈清廷對民間秘密宗教醫療傳教活動的審理〉, 《清乾嘉道時期民間秘密宗教醫療傳教活動之研究》(臺北:新文豐出版股份 有限公司,2011),頁 257-311。劉正峰、周新國,〈中國反邪教立法的歷史回 顧〉,《邪教的法律治理》(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2),頁 165-193。

4 王一樵,〈清朝乾嘉時期庶民社會的邪教恐懼與秩序危機:以檔案中的民間 秘密宗教案件為中心〉,《政大史粹》,第 20 期(2011.6),頁 102-103。

5 莊吉發,《真空家鄉:清代民間秘密宗教史研究》,頁 5。

6 莊吉發,《真空家鄉:清代民間秘密宗教史研究》,頁 4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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尺度;「例」即條例,凡律文所不能盡者,可援「例」斷案,

判案時所依據的,有判例、有事例、有成案,是歷朝中對特 殊案例或特殊情況,經皇帝欽定或廷官議定的判處事例。7乾 隆朝末年起,社會漸趨動盪,面對日亦紛繁的社會變化狀 況,歷來信奉「有一罪即有一法」的清朝中央政府已很難再 對不斷湧現的犯罪現象作出適時的立法規範。因此,地方官 員的提案便成為中央政府創制地方性法規的重要參考。8但各 省提案不同,規定不一,內容相互參差,並常常與通例發生 矛盾,且其立法之初,不過係「一省專利,他省不得引用」,

但隨著事態日益嚴重,漸為一些省分所效法引用,最後甚至 正式成為通行全國的法規。9

清代律例雖然承襲明代律例,但有清一代的法律,由於 因時制宜,陸續增訂條例,而有很大的變化。有的是由內外 臣工條奏,經刑部議准,纂為條例;有的由皇帝頒發諭旨,

定為條例;有的將原例損益合併,成為新例。清律的連續性 和變化,以及條例在法律上的作用,是很值得重視的問題。

10可惜直接述及清朝民間秘密宗教法制史的專論不多,臺灣 方面,首開兩岸風氣之先的莊吉發,在其研究基礎上,先是 指導學生王信貴寫成〈清代後期官方對民間秘密宗教之政策 (一八二一〜一九一一〉的碩士論文,11其為兩岸第一本以民

7 王戎笙主編,《清代全史》(瀋陽:遼寧人民出版社,1991),第二卷,頁 326。

8 姚暘,〈清代刑案律例與地方性法規關係探析〉,《安徽史學》,第 3 期(2009),

頁 20。

9「通行」是經刑部核准,通行全國以便衡情斷獄,立議折中的現成案例,是 地方法司辦案時必須參考的法律依據,對地方刑司有著法律的約束力。刑部 對通行的解釋是「各直隸省通行,律例內所未備載,或因時制宜,或隨地立 法,或欽奉御旨,或奏定章程,均宜遵照辦理者也」。「通行」頒行於各直省 地方,作為判案的依據,對全國具有指導意義。見於姜亞沙主編,《清刑部 通行飭令匯存(全三冊)》(北京:新華書店,2005),前言。

10 莊吉發,《真空家鄉:清代民間秘密宗教史研究》,頁 47。

11 王信貴,〈清代後期官方對民間秘密宗教之政策(一八二一〜一九一一〉,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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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秘密宗教教案作為研究主題的論文,具有開創性的意義。

該文主要運用國立故宮博物院的檔案資料,從《軍機處檔.

月摺包》及《月摺檔》等珍貴史料蒐集大量案例,進行清代 後期的教案分析,以及對社會影響的探討,其中第四章特別 從法制史的角度探討懲治教犯律例的修訂。但囿於資料所 限,當時許多大陸的檔案資料尚未出版,以致研究範圍與深 度難以擴大,雖然研究斷限是從道光朝到清末結束,但基本 上還是以道光朝至光緒朝為主,且論及禁止師巫邪術律例的 部分偏少,主要援引就地正法進行案例分析。

莊吉發後來又指導學生董至善寫成〈清朝社會控制之研 究──以秘密社會判例為中心〉12的碩士論文,該論文包含 秘密宗教與會黨二部份,在秘密宗教〈禁止師巫邪術〉律例 演變部份,運用檔案、諭旨、會典、實錄等資料進行補充,

與莊吉發〈清代禁止師巫邪術律例修訂簡表〉相較,有所得 亦有所失,得在增加修訂的年份,說明各朝修訂的重要背 景;失在未進一步整合原有表格,除康熙朝付之闕如外,也 未注意與師巫邪術相關之條例,在說明律例的變化與沿革上 稍嫌薄弱。

大陸方面,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郭成偉著有《中國古代邪 教與恐怖犯罪問題研究》,132005-2008 年曾主持國務院重 大文化工程《大清律例根原》點校整理,其間指導學生 周向陽利用此資料完成〈清代治理邪教犯罪研究(1644-1840

立臺灣師範大學歷史研究所碩士論文(1998)。

12 董至善,〈清朝社會控制之研究──以秘密社會判例為中心〉,國立臺灣師 範大學歷史研究所碩士論文(2004)。

13 郭成偉,《中國古代邪教與恐怖犯罪問題研究》(北京:中國檢察出版社,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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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4的博士論文,該文針對清代懲治邪教犯罪法律規範的 內容進行了系統的整理,大幅度填補了〈禁止師巫邪術〉律 例變遷的空白。但該文屬法學界之研究論著,以侵犯人身權 利、侵犯財產、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等名詞來歸類邪教的犯罪 行為,是否符合歷史事實,仍有爭議;且較偏重法制面的考 察,忽略法律的目的和理想是否在審判中落實。幾乎每一個 封建王朝都將王朝統治秩序和社會穩定作為最主要的社會 控制目標,甚至是唯一目標,法律從來都是以皇權為中心的 社會控制手段。15清朝也不例外,若能以成案、專條及善後 章程進行佐證,將更有助於掌握清代懲治民間秘密宗教法律 變化的原因、發展過程及具體實踐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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