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文獻探討
年)〉14的博士論文,該文針對清代懲治邪教犯罪法律規範的 內容進行了系統的整理,大幅度填補了〈禁止師巫邪術〉律 例變遷的空白。但該文屬法學界之研究論著,以侵犯人身權 利、侵犯財產、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等名詞來歸類邪教的犯罪 行為,是否符合歷史事實,仍有爭議;且較偏重法制面的考 察,忽略法律的目的和理想是否在審判中落實。幾乎每一個 封建王朝都將王朝統治秩序和社會穩定作為最主要的社會 控制目標,甚至是唯一目標,法律從來都是以皇權為中心的 社會控制手段。15清朝也不例外,若能以成案、專條及善後 章程進行佐證,將更有助於掌握清代懲治民間秘密宗教法律 變化的原因、發展過程及具體實踐情形。
第二節 文獻探討
民間宗教結社研究,歷來是史學領域的一類難題。它的 困難,首先在於它所依據的史料存在比較明顯的不確定性。
這一點與秘密會黨研究完全相同。兩項研究的基本史料,都 是自身文獻(會黨會簿、民間宗教經卷)和官方檔案,其他記 載很少。但是,民間宗教和會黨自身的文獻充滿神秘色彩,
藏頭露尾,隱語暗謎,真假摻雜,錯別字代用字和文理不通 現象較多,理順很難;檔案則頗多虛捏,官員的冒濫,罪犯 的規避,是這類文書的常態。16
至於官方檔案,其最大特點,是歷史事件正在進行過程
14 周向陽,〈清代治理邪教犯罪研究(1644-1840 年)〉,中國政法大學法律史學 研究院博士論文(2008)。
15 沈大明,《《大清律例》與清代的社會控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
頁 1-2。
16 宋軍,《清代弘陽教研究》(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2),頁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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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形成的文件,是當時社會實踐活動中直接形成,用以反映 和解決實際問題的最原始紀錄,而非事後的回憶和聽來的傳 聞,更不是事後為某種目的而撰寫的著作或編制的材料。因 此,它能夠比較客觀地反映當時的真實情況,是研究歷史比 較可靠的證據之一。17由於兩岸大量整理出版檔案,可供研 究的史料相當豐富,其中藏於臺北國立故宮博物院的《宮中 檔》、《上諭檔》、《外紀檔》、《軍機處檔》、《奏摺檔》、《剿捕 檔》等官方檔案,即含有大量清朝官員查辦民間秘密宗教的 案件,其中不論是取締的過程、官方的態度,抑或所錄罪犯 的供詞,皆是珍貴的參考資料。
此外,黎青主編的《清代秘密結社檔案輯印》18及劉子 揚、張莉等人編輯的《清廷查辦秘密社會案》19等有關清朝 民間秘密宗教檔案的出版,不僅文獻資料集中,且提供為數 眾多的案例,對研究裨益頗大。發掘歷史檔案,掌握直接史 料,就是探討清代民間秘密宗教史的重要途徑。20
官書典籍亦相當重要,無論是《實錄》或《會典》,皆 能與檔案互為補充,建立較客觀、具體的論述。清朝法律以 律、例、會典、則例、章程等為主要立法形式。較之歷代各 朝,清朝的法律編纂經驗更加成熟,內容更為豐富,最重要 的進展是:
其一,在仿效明制、律例合編的基礎上,重視例的修訂。
17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撰,〈清代檔案與清史修撰〉,《清史研究》,第 3 期 (2002.8),頁 4。
18 黎青等編,《清代秘密結社檔案輯印》(北京:言實出版社,1999)。共計 10 冊。
19 劉子揚、張莉、任夢強、李莉等編,《清廷查辦秘密社會案》(北京:線裝書 局,2006)。共計 40 冊。
20 莊吉發,《真空家鄉:清代民間秘密宗教史研究》,頁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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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是乾隆五年(1740)大清律例作為一代大法頒行後,各朝 堅持律文恆存,而多次修例以補律之未備,故大清律後所附 例條數之多,變異之繁,遠遠超過了明代。
其二,為提高國家統治效能,使各級機關和官吏職責有 章可循,自康熙朝始,先後五次編纂大清會典。乾隆時,又 將典、例分立,編成乾隆會典和乾隆會典則例,此體例後為 嘉慶、光緒兩朝所沿襲。清會典詳列清代歷朝的「大經大 法」、典章制度、官司職守、官制官規及其沿革流變,堪稱 中國古代最宏大、完善的行政法典。
其三,為強化對國家政治、經濟、行政、軍事、治安、
科舉、學校、外交事務和各類刑事、民事的全面管理,頒行 了大量的則例、章程等單行法規。21
其中,嘉慶會典及其事例,規模之所以比乾隆會典及其 則例要超出許多,大體主要有二個原因。一是乾隆一朝是清 代各項法律、制度完型的時期,由於乾隆會典所載截止於乾 隆二十三年(1758),此後高宗仍在位四十年。這就使得乾隆 中期、後期的大量法律、制度的創設、完善只能載入嘉慶會 典及其事例中。二是大量成案載入事例中。乾隆會典則例中 已有一些成案吸收進来,但所占分量不大。到了修纂嘉慶會 典時,大量成案凡適宜載入的多載入,這就使得大量成案進 入事例中。22
道光皇帝即位後,清朝走向衰敗之路,由於經年戰爭,
統治者無暇顧及編纂會典。另一方面,進入鴉片戰爭以後,
21《大清律例》前言,收於劉海年、楊一凡主編,《中國珍稀法律典籍集成》
丙編,第一冊(北京:科學出版社,1994),頁 1-2。
22 林乾,〈《清會典》的歷次纂修與清代行政法制〉,《西南師範大學學報(人文 社會科學版)》,31:2(2005.3),頁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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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統治者為了應付內憂外患,難以按以往國家法律行事,
採取了諸多「權宜之計」,因此捨例求案的傾向更為明顯。
這使得會典及則例、事例的編纂没有現實的需要。這也是咸 同時期及以後章程、全案、條款、條例、新則、事宜等大量 出現,並有取則例、事例而代之的趨向。23
《通考》一書,為清代吳壇所著。吳壇,山東海豐人,
乾隆二十六年(1761)中進士,曾經刑部主事,郎中、侍郎等 職,又曾出任按察使、布政使,乾隆四十五年(1780)卒於江 蘇巡撫任上。其父吳紹詩,先後在刑部任職二十多年,曾任 侍郎、尚書等職。紹詩明習法律,乾隆元年(1736)重修律例,
任纂修官,手定《名例》二卷。吳壇繼承家學,精研法律,
又多次辦理秋審,具有豐富的司法實踐經驗,《大清律例通 考》是吳壇盡畢生精力寫成的一部力作。該書注重考釋清代 律文,特別是例文的增刪修改情況。24
《大清律例根原》係以中國政法大學圖書館藏同治十年 (1871)刑部外放官員裕祿主持修定、安徽省敷文書局刊印的 古籍善本《大清律例根原》為底本,同時參照此前分别於乾 隆五十八年(1793)、道光二十七年(1847)、咸豐二年(1852)刊 印的四個版本校訂而成。該書内容涵蓋清代刑部官員自順治 至同治年間修訂律文和例文的過程,並通過「臣等謹按」的 首創形式,客觀地反映了有清一代法律變化的原因和發展過 程,具有重要的學術研究價值。25但由於《大清律例根原》
並未完整轉錄御製序文、臣僚奏疏,也沒有附錄諸圖與服
23 林乾,〈《清會典》的歷次纂修與清代行政法制〉,頁 114。
24《大清律例通考校注》序言,收於馬建石、楊育棠主編,《大清律例通考校 注》(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頁 1。
25 清.吳坤修等編撰,郭成偉主編,《大清律例根原(肆)》(上海:上海辭書出 版社,2012),頁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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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26故需以大清律例做比對,並以其他檔案資料作補充,
方為完整。
《讀例存疑》為清代薛允升所著,薛允升(1820-1901)
為清代之法學大家。他自成進士後即入刑部,由司曹以迄侍 郎、尚書,前後凡三十三年。此外,曾任道、府、藩、臬等 外官六年,及其告病退休的二年中。凡約四十年間,始終獻 身於傳統法制特別是刑名獄訟之研究。27薛允升著《讀例存 疑》的目的,係以例文隨時纂定,而例文浩繁又非出於一人 之手,時有互相牴牾及罪名前後歧異者,薛氏因乃「一一疏 證而明通之,抉其可否,溯厥源流,兼引前人成說,而參以 末議。」其目的在一方面供執法者之參考,「知某條之不可 輕用,某條之本有窒礙,熟識於心,臨事庶不致迷於嚮往。」
另一方面,則係供修例之準據。按清例五年小修一次,十年 及數十年大修一次,然自同治九年(1870)之後,即未舉行,
薛氏是編原「以備大修之用」。28
雖然,因為清代後來面臨全面性司法改革之要求,並接 受西洋法制之影響,故只是在編訂過渡性法典《大清現行刑 律》上,採用薛氏著作為其主要參考。但是他的法學著述,
却為有關我國舊律最有系統而完整的鉅著,不僅為研究清代 法制之寶藏,亦為探究漢唐以迄明清法制流變之津梁。29
26 清.吳坤修等編撰,郭成偉主編,《大清律例根原(肆)》,頁 2030。
27 黃靜嘉,〈薛著「讀例存疑」重刊本序──對清代法制中「例」的問題之一 些看法及重刊本規劃之說明〉,收於清.薛允升著,黃靜嘉編校,《讀例存疑》
重刊本(臺北:成文出版社,1970),第一冊,頁 3。
28 黃靜嘉,〈清季法學大家長安薛允升先生傳――一位傳統法學的殿後人 物〉,收於清.薛允升著,黃靜嘉編校,《讀例存疑》重刊本(臺北:成文出 版社,1970),第一冊,頁 28。
29 黃靜嘉,〈清季法學大家長安薛允升先生傳――一位傳統法學的殿後人 物〉,頁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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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稿》針對律例的變化,指出「蓋清代定例,一如 宋時之編敕,有例不用律,律既多成虛文,而例遂愈滋繁碎。
其間前後牴觸,或律外加重,或因例破律,或一事設一例,
或一省一地方專一例,甚且因此例而生彼例,不惟與他部則 例參差,即一例分載各門者,亦不無歧異。輾轉糾紛,易滋 高下。」30乾隆四十四年(1779),部議明確規定:「既有定例,
則用例不用律。」例的數量也增加很快,康熙時修律,附例 290 條,雍正時修律,例已達 815 條。乾隆五年(1740)頒行《大 清律例》,附例 1049 條,乾隆二十六年(1761)增至 1456 條。
同治九年(1870),附例多達 1892 條。清代法律的發展在例而 不在律,了解和研究例的發展變化,可以全面的了解清代法 律的發展和運用情況,就抓住了清代法律發展的關鍵。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