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何謂交通指揮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 條第 3 項規定:「前項道路交通標誌、
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
樣式、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 點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 部定之。」而交通部依前揭條例授權 訂定有《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 規則》,對於交通標誌、號誌之樣式、
設置條件、地點等訂有詳細之規定。
另同條例第 92 條第 1 項後段規定:「其 他有關道路交通安全等事項之規則,
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依其授權 另訂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對於駕 駛人駕駛交通工具,除應遵守道路交 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並應服 從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而相關交通 法規體系之建立,也讓第一線交通執 法人員得以為執行之依據。因此在交 通執法上形成「法律、法規命令、行 政處分」之垂直執法體系。據上述交
通法體系之建構,在執法現場實務之
(二) 法律性質
《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規定:「本 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 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 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 方行政行為。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 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 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適用本法 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有關公物之設 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 同。」行政處分在行政法學上是一個 非常重要的概念,可以說是整個行政 作 用 法的 核心 所在 。 從法 條結 構 而 言,其包含了行政處分兩個重要的概 念,「狹義(具體)的行政處分」(第 92 條第 1 項參照)和「一般處分」(同 條第 2 項)。而交通指揮如前所述,無 論是對人或對物之一般處分,其產生 之法律效果皆同於行政處分之效力,
所以亦需具備以下行政處分之要件,
綜 整 學者 見解 皆認 為 包含 下列 要 素
(翁岳生,2015、吳庚,2015、李惠 宗,2013):
1. 需為行政機關之行為
所謂行政機關係指國家或地方自 治團體具有公權力行使權能之機關,
在國家組織三權分立體系下與從事立 法工作的中央或地方立法機關及從事 司法審判實務的司法機關不同,前者 為制定法規,後者為訴訟案件之審判 均非行政機關,而我國特有之監察機 關其有關彈劾、糾舉、糾正及調查等 權限行使,自大法官 325 號解釋(1993)
以後,多認為應歸類於準司法機關職 權之範圍,自非行政機關。
2. 需為公法上具體事件
是否為公法事件,涉及到公法與 私法如何區分判斷的問題,但依一般 主張之「修正主體說」認為,只要法 規規範之相對人一方屬公權力主體,
即屬公法(李惠宗,2013),另行政處 分與行政命令最重要的區別,在於該 行政作用所規範的事件及對象會依據
「規範的事件具體或抽象」或「規範 的對象是特定人或可得確定之多數人 或不特定人」而有所區別,若事件是 具體,規律對象是特定人則為行政處 分;若事件具體,規範對象為可得確 定之多數人時,即為一般處分(指對 人的一般處分)。
3. 需為行政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 指行政機關的決定或公權力措施 具有公權力「規制的效果」,係行政機 關將抽象的法律規定予以具體化之意 思表示,其態樣繁多,裁罰、下命、
指揮、許可、核准、確認等皆屬之。
4. 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
行政處分有別於上級機關對下級 機 關或長官 對屬官 之 「內部行政 行 為」,其必須依其行為之客觀性具有直 接對外發生法律上效果,但所謂法律 效果不必限於公法上效果,因行政處 分而發生私法上效果者,亦屬此之所 謂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
5. 需為單方行政行為
行政機關基於公權力而產生政府 高權性質之強制力或羈束力,必要時 行政機關尚得以強制手段達成行政處 分所欲達成的目標。換言之,指不需 相對人同意即會發生法律效果之行政 行為即可認定為單方行政行為。
(三) 一般處分的效力
交通指揮之法律性質,雖一般大 都認為屬「對人之一般處分」,因其規 範之相對人不特定,但有可得確定的 範圍,如警察手勢交通指揮、紅綠燈 交通指揮、行車速限禁制標誌或道路 交通管制等,皆可得確定其相對人之 範圍,亦即行經該交通指揮路段之行 人或駕駛人員,皆有受該一般處分拘 束的法律上效果。如因此而違反該行 政 法 上之 義務 ,導 致 警察 人員 之 裁 罰,該裁罰行為則係另一行政處分,
且係最典型的行政處分(相對人即變 成可得特定,回到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 1 項之狹義行政處分)。而此種為維持 行 政 上之 秩序 ,達 成 國家 行政 之 目 的,對違反行政上義務者,所科之制 裁,稱之為「行政罰」。所以警察開罰 單 之 行為 ,可 稱之 為 裁罰 性行 政 處 分,對行政處分不服,法律賦予其救 濟途徑,視各法規範之不同,可對之 提起申訴、異議、訴願或行政訴訟等。
但 另 有一 種開 警告 單 或勸 導單 性 質 的,其目的僅係對違規者告知其違反 行 政 法義 務者 ,僅 係 單純 之事 實 通 知,不發生法律效果,則為行政上之 事實行為,一般又稱之為行政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