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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告主要參考 CADTH/pCODR、PBAC 及 NICE 之醫療科技評估報告及建 議者提供之資料;視需要輔以其他醫療科技評估組織報告或 CRD/INAHTA/

Cochrane Library/PubMed/Embase 相關文獻,以瞭解主要醫療科技評估組織之給 付建議及目前成本效益研究結果。

來源 報告日期

CADTH/pCODR

(加拿大)

於 2013 年 7 月公告。

PBAC(澳洲) 至 2011 年 7 月公告。

NICE(英國) 預計於 2014 年 1 月公告 abatacept 皮下注射劑相關科技 評值指引。

其他醫療科技評估 組織

SMC(蘇格蘭)醫療科技評估報告:於 2013 年 8 月公告。

電子資料庫 就 abatacept 皮下注射劑用於類風濕性關節炎成年病人,

未查獲依國內、外政策情境執行之成本效果分析或成本 分析。

建議者提供之資料 建議者未針對本次給付建議摘述相關經濟效益評估文

獻。

註:SMC 為 Scottish Medicines Consortium 蘇格蘭藥物委員會的縮寫。

CRD 為 Centre for Reviews and Dissemination, University of York, England.的縮寫。

INAHTA 為 International Network of Agencies for Health Technology Assessment 的縮寫。

1. CADTH/pCODR(加拿大)

依據加拿大藥物專家委員會(Canadian Drug Expert Committee,以下簡稱 CDEC)於 2013 年 7 月發布的最終建議[48],建議收載 abatacept 皮下注射劑(以 下簡稱 abatacept SC),用於治療中度至重度活動性類風濕性關節炎的成年病人,

且病人需符合以下兩項條件:(1) 比照 abatacept 靜脈注射劑(以下簡稱 abatacept IV)的給付條件,限用於經一種疾病修飾抗風濕病藥品( disease-modifying anti-rheumatic drugs,以下簡稱 DMARDs)或一種腫瘤壞死因子抑制劑(tumor necrosis factor-alpha inhibitor,以下簡稱 TNF- alpha 抑制劑)治療反應不佳者[49, 50];(2) 限用於使用 abatacept SC 的整體醫療費用(overall cost)較 abatacept IV 低廉的病人群。

廠商提交一則最低成本分析(cost-minimization analysis),比較 abatacept SC 與 abatacept IV 的藥費,分析時間為開始用藥兩年內。關於比較療效證據,該分 析引用數則文獻支持 abatacept SC 與 abatacept IV 的療效無異,包括一則直接比 較 abatacept SC 與 abatacept IV 的臨床詴驗、一則比較 abatacept SC 與 adalimumab 的臨床詴驗、一則交錯使用 abatacept SC 與 abatacept IV 的臨床詴驗,及兩則 abatacept SC 無對照的臨床詴驗結果。

在成本部分,分析結果發現 abatacept SC 的每日藥費(每週 125 mg)與 abatacept IV(每 4 週 750 mg)相近,亦與其他生物製劑相當,包括 adalimumab

(每 2 週 40 mg)、etanercept(每週 50 mg)、certolizumab pegol(每 2 週 200 mg)、 golimumab(每月 50 mg)、tocilizumab(每 4 週一次,劑量為每公斤體重 4 到 8 mg)、 infliximab(每 8 週一次,劑量為每公斤體重 3 mg)、rituximab(每 4 到 6 個月 1,000 mg)與 anakinra(每天 100 mg)。另一方面,相較於 abatacept IV,abatacept SC 是否為節省成本的優勢策略,乃是取決於加拿大各省的 abatacept IV 支付價格及 病人體重兩項因素。

最後,CDEC 形成建議的理由如下:基於一項不劣性臨床詴驗(non-inferior trial,ACQUIRE)支持 abatacept SC 與 abatacept IV 之安全性與療效無異,又在 體重 60kg 以上的病人群中,abatacept SC 的整體醫療費用較 abatacept IV 低廉,

故建議適用於此病人群;然而體重低於 60kg 的病人群中,abatacept SC 的整體醫 療費用較 abatacept IV 高,故建議不適用於此病人群。

2. PBAC(澳洲)

截至 2013 年 9 月 24 日止,未尋獲澳洲藥物福利諮詢委員會(Pharmaceutical Benefits Advisory Committee,以下簡稱 PBAC)公告 abatacept SC 之公開摘要文 件,然 PBAC 於 2011 年 7 月會議就 abatacept SC 新增劑型的簡審案件(minor submission)形成決議[51],在事前申請授權的條件下,建議收載 abatacept SC 於 高度專科化藥品計畫(Section 100),用於重度活動性類風濕性關節炎的成年病 人,且符合以下給付規定者[52]。

兩年內未申請生物製劑的病人,需符合以下兩項條件:(1) 過去 24 個月內 未因類風濕性關節炎申請澳洲藥品補助計畫(Pharmaceutical Benefits Scheme,

以下簡稱 PBS)給付之生物製劑 DMARDs 治療;及(2) 過去 24 個月內經 6 個月 以上、積極的前線治療無效,前線治療至少包括以下兩項:A. methotrexate 單方 至少達 3 個月,劑量至少達每週 20 mg,惟具 methotrexate 處方禁忌症的病人可 改以下述任一項 DMARDs 取代;及 B. hydroxychloroquine(劑量達每日 200 mg)、 leflunomide(劑量達每日 10 mg)或 sulfasalazine(劑量達每日 2 g)任一項。

兩年內曾申請製劑的病人,則需符合以下兩項條件:(1) 病歷明載其重度活 動性類風濕性關節炎病史;及(2) 過去 PBS 曾因類風濕性關節炎同意給付該病人 使用生物製劑用藥,同時該病人因類風濕性關節炎向 PBS 申請給付之生物製劑 未達五種[53]。

符合前述給付規定者,適用 abatacept SC 起始治療的處方授權,意即獲准 16 週的療程,每次處方至多 4 支(4 週),至多可再重複 3 次處方;同時規定治療 屆滿 12 週後,處方醫師必須協助評估治療反應,並向 Medicare Australia 彙報治 療結果。

僅有達到特定治療反應的病人才能取得繼續治療的處方授權,特定治療反應 係指符合以下兩項條件者:(1) 達成以下任一實驗室檢驗指標:A. 紅血球沉降 速率(elevated erythrocyte sedimentation rate,ESR)不高於每小時 25 mm、B. C 反應蛋白(C-Reactive Protein,CRP)不高於每公升 15 mg、或 C. 相較於治療前,

ESR 或 CRP 下降達 20%;及(2) 達成以下任一理學檢查指標:A. 相較於治療前,

發病關節數下降達 50%、或 B. 相較於治療前,主要發病關節數下降達 50%。

符合前述給付規定者,適用 abatacept SC 繼續治療的處方授權,意即獲准 24 週的療程,每次處方至多 4 支(4 週),至多可再重複 5 次處方;同時規定治療 屆滿 12 週後,處方醫師必須協助評估治療反應,並向 Medicare Australia 彙報治 療結果。

由於本案為 PBAC 的簡審案件,未有詳盡的公開摘要文件說明該案考慮的 經 濟 證 據 內 容 , 然 就 會 議 決 議 公 告 可 知 , PBAC 參 酌 一 則 最 低 成 本 分 析

(cost-minimization analysis),比較 abatacept SC 與 etanercept 的費用:其中 abatacept SC 列計首次治療使用 abatacept IV 的起始劑量(500 mg 到 1,000 mg,

依體重調整),及後續每週 abatacept SC 的維持劑量(125 mg),而 etanercept 則 列計每週 50 mg 的費用。

最後,PBAC 形成建議的理由如下:相較於每週處方 etanercept 50 mg,每週 abatacept SC 125 mg 的成本相當或較低,故建議收載 abatacept SC。

3. NICE(英國)

截至 2013 年 9 月 24 日止,未尋獲英國國家健康及照護卓越研究院(National Institute for Health and Care Excellence,以下簡稱 NICE)就 abatacept SC 已發布 的醫療科技指引,僅有一項發展中的 NICE 多項科技評議指引(technology appraisal guidance ID537)[54],內含 abatacept SC 用於治療中度至重度活動性類 風濕性關節炎的成年病人,預計於 2014 年 1 月公告指引。

另一方面,NICE 曾於 2010 年 8 月發布的 NICE 多項科技評議指引(technology appraisal guidance 195)[55],建議收載 abatacept IV 作為第三線生物製劑(經一 項 TNF- alpha 抑制劑及 rituximab 治療失敗,限用於重度活動性成年病人),並於 2013 年 4 月發布的單一科技評議指引(technology appraisal guidance 280)[56],

建議收載 abatacept IV 作為第一線生物製劑,與 methotrexate 並用於重度a活動性 類 風 濕 性 關 節 炎 的 成 年 病 人 , 上 述 建 議 立 基 於 以 下 兩 項 前 提 : (1) 比 照 adalimumab、etanercept 與 infliximab 規定[57],病人需經兩線以上 DMARDs 治 療,詴用每種藥物至少 6 個月,且必須包含 methotrexate、及(2) 廠商以病人用 藥可近性方案(patient access schemes)提供藥品折扣。

4. 其他醫療科技評估組織 (1) SMC(蘇格蘭)

依據蘇格蘭藥物委員會(Scottish Medicines Consortium,以下簡稱 SMC)於 2013 年 7 月發布的第 888/13 號建議[58],建議收載 abatacept SC,與 methotrexate 並 用 於 治 療 罹 患 有 重 度 活 動 性 類 風 濕 性 關 節 炎 且 對 其 他 DMARDs ( 包 括 methotrexate 或 TNF-alpha 抑制劑)反應不良或耐受不佳的成年病人,惟規定病 人必須在兩次間隔一個月以上的 28 處關節疾病活動度評估(28-joint Disease Activity Score,簡稱 DAS28)連續大於 5.1,方可使用。

SMC 考量 abatacept IV 業於 2013 年 3 月建議收載用於相同適應症[59],比 較 abatacept IV 與 abatacept SC 兩項產品每 mg 的單位藥價,係以 abatacept SC 較 為昂貴。但是廠商以病人用藥可近性方案(patient access schemes)提供藥價折 扣,增進 abatacept SC 的成本效益,故 SMC 同意在執行病人用藥可近性方案的 前提下,建議收載 abatacept SC。

5. 電子資料庫相關文獻 (1) 搜尋方法

本報告用於搜尋 CRD/INAHTA/Cochrane Library/PubMed/Embase 電子資料

a 疾病嚴重程度係採用 28 處關節疾病活動度評估(28-joint Disease Activity Score,DAS28),總 分大於等於 5.1 者為重度,介於 3.2 到 5.1 者為中度,小於 3.2 者為輕度。

庫之方法說明如下:

以下列 PICOS 做為搜尋條件,即搜尋符合本次建議新藥給付條件下之病人 群(population)、治療方法(intervention)、療效對照品(comparator)、結果測 量指標(outcome)及研究設計與方法(study design),其搜尋條件整理如下:

Population Adult patients with moderately to severely active rheumatoid arthritis

Intervention Subcutaneous abatacept OR subcutaneous Orencia Comparator 未設限

Outcome Quality of life estimates, cost estimates, cost-effectiveness Study design Cost-consequence analysis, cost-benefit analysis,

cost-effectiveness analysis, cost-utility analysis, cost studies (Taiwan only).

Exclusion criteria Journal article only. Chinese and English only.

依照上述之 PICOS,透過 CRD/INAHTA/Cochrane Library/PubMed/Embase 等文獻資料庫,於 2013 年 8 月 25 日進行搜尋,搜尋關鍵字與記錄請見附錄表一。

(2) 搜尋結果

就本案建議藥品 abatacept SC 用於治療類風濕性關節炎成年病人,未查獲依 國內、外政策情境執行之成本效果分析或成本分析。

6. 建議者提供之其他成本效益研究資料

建議者未針對本次給付建議摘述相關經濟效益評估文獻(建議書九、經濟效 益評估文獻摘述)。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