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稅制後的重複建設:經濟性基礎設施投資
分稅制改革將來自工業產品的大部分增值稅和全部的消費稅劃歸 中央,切斷了地方政府與地方國有企業的直接聯繫,也削弱了地方政 府建立和直接保護地方企業的誘因,因而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地方保 護和市場封鎖行為。65但是,高稅率的增值稅、高分成的企業所得稅,
以及獨占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和營業稅的稅收制度安排,導引地方 政府注重招商引資和城市土地開發,透過吸引製造業投資、服務業發 展和城市擴張,獲取相關稅收。66這就誘致了另一種形式的重複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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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經濟性基礎設施投資。
營業稅與增值稅的課稅產業,包括了服務業和製造業的大部分範 疇,其發展與當地基礎設施的品質和數量密切相關。基礎設施好的地 區,對勞動者而言生活便捷,對生產者言則有利於節約生產成本;因 此,基礎設施水準能影響勞動流動和企業選址,從而影響生產活動。67 但是,作為中間公共消費財,各種基礎設施對生產活動影響程度不 同。影響地區經濟發展重要的是經濟性基礎設施。68交通運輸、郵電通 訊和能源等設施能夠直接影響生產活動,最受地方政府重視;其他如 義務教育、衛生保健、失業保險等社會性基礎設施,是藉由影響勞動 效率間接地影響生產,常被地方政府忽略。69因此,對地方政府而言,
只有擁有好的經濟性基礎設施,才能促進地區的商業服務業和製造業 發展,為地方政府帶來更多稅收;而城市擴張和土地開發,也需要對 基礎設施進行大量投資。圖1 呈現了中國大陸 30 個省區 1981-2011 年 的經濟性基礎設施投資變化。明顯看出,1990 年代中期之後,地方政 府大量投資於交通運輸、倉儲及郵電通訊業等經濟性基礎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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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1980-1994 年之數據引自國家統計局國民經濟綜合統計司編,《新中 國五十五年統計資料彙編》(北京:中國統計出版社,2005 年),頁 103、137、171、205、239、273、307、341、375、409、443、477、
511、545、579、613、647、681、715、749、783、817、851、885、
919、952、985、1019、1053、1087、1121;1995-2011 年之數據引 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統計局編,〈5-7 按主要行業分的全社會固定 資產投資〉,《中國統計年鑑2012》(北京:中國統計出版社,2012 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統計局》,<http://www.stats.gov.cn/tjsj/
ndsj/2012/indexch.htm>。
說 明: 單位:10 億元人民幣。
這裡之經濟性基礎設施產業包含電力、燃氣與水的生產及供應業,以 及交通運輸、倉儲與郵電通訊業兩個部門。
重慶市於1998 年始成為直轄市,其資料併入四川省;海南因建省 於1988 年,其數據由 1988 年起算。
1981-2003 年資料為「基本建設支出」(即政府投資)數據;因中 國國家統計局調整統計科目,2004-2011 年之資料以「城鎮固定資 產投資」數據代替;由於固定資產投資中包括非政府(民企和外 資)部門的投資,故2003 年之後地方投資有所高估;然而相關產 業至今大多為政府壟斷,故高估之情形不致影響本文之結論。
對經濟性基礎設施投資的例證,可以由中國大陸的「開發區熱」
加以說明。分稅制改革後,為吸引外來投資,地方政府(尤其是東南 沿海地區的地方政府)開始大規模建設各類工業開發區。到2003 年,
全中國大陸的開發區總數已達6,866 個,規畫面積約 3.86 萬平方公里。
考量到中國大陸只有2,826 個縣級單位,這表示平均每一縣級政府至少 有兩個開發區;在一些經濟較發達的縣市,甚至連大部分的鄉鎮都設 有「開發區」。70為吸引產業投資,這些開發區都會事先進行「三通一 平」的大規模經濟性基礎設施建設,即通水、通路、通電和土地平 整。因引資競爭激烈,近年許多地方的開發區或工業園區甚至不惜鉅 資進行「七通一平」,即通路、通電、通訊、通上水、通下水、通燃 氣、通熱力及土地平整。71
分稅制後的地方保護主義
分稅制改革後,地方保護主義問題已大為減輕,72但依然存在。財
Carolyn Cartier, “‘Zone Fever’, The Arable Land Debate, and Real Estate Speculation: China’s Evolving Land Use Regime and Its Geographical Contradictions,” Journal of Contemporary China, Vol. 10, No. 28, August 2001, pp. 445-469;陶然、陸曦、蘇福兵、汪暉,〈地區競爭格局演變下的 中國轉軌:財政激勵和發展模式的反思〉,頁25。
陶然、汪暉,〈中國尚未完成之轉型中的土地制度改革:挑戰與出路〉,
《國際經濟評論》(北京),2010 年第 2 期,2010 年 3 月,頁 95。
政包乾制時期的地方保護主義往往與重複投資有密切關聯,分稅制後 之地方保護與地方政府投資無必然聯繫,地方保護的內容由保護當地 產品和重要資源,轉變為以保護當地市場為主,保護手段由直接的硬 性規定,轉變為間接的隱形措施,保護範圍從產品市場逐漸擴大到了 要素(勞動和資本)市場。73同時,對企業的保護多集中於受關稅保護 和政府扶持的產業,如菸草、汽車與電信等。74另外,分稅制改革內容 中對增值稅的規定是按生產地而非消費發生地課徵,這在一定程度上 助長了地方保護政策的推行。75
就產品市場的地方保護而言,有以下幾種主要方式:第一,進入 壁壘,利用政府行政工具(政策或法規)完全禁止或數量限制某些外 地產品進入本地市場;第二,技術障礙,採用類似於非關稅障礙,如 技術標準、認證制度、衛生檢疫等手段,增加外地產品的進入難度;
第三,價格控制,利用各種費率控制方式,限制外地產品在本地市場 之銷售。勞動市場的地方保護主要表現為,禁止或限制外地人員在本 地就業的行業、職業範圍;設立技術壁壘,限制外地人員之就業資格
(包括學歷或證照限制等);對外地人員就業進行費率控制(例如每 月收取一定數量的「暫住證」費),以及限定職業仲介機構之範圍。
資本市場的地方保護主要表現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對外來企業併
Chong-En Bai, Yingjuan Du, Zhigang Tao, & Sarah Y. Tong, “Local Protectionism and Regional Specialization: Evidence from China’s Indus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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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ld Bank, China: National Development and Sub-National Finance, p.
67.
購本地企業採取歧視性作法;在資金運用上,或限制本地企業資金流 出,或限制外地企業在本地的投資活動。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