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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民運動與〈商民運動決議案〉

從市商民協會發行刊物與參與政治活動頻繁的程度來看,商民協會在國 民革命時期的確是一個頗為活躍的團體,因此若稱1924年商民協會成立,到 1929年被取消(但商民協會活動仍到1931年)的這段時間為「商民運動」時期,

其實是蠻合理的156。嚴格來說,商民運動主 要是得名自國民黨第二次全國代表大會的

〈商民運動決議案〉,該決議案包含了八個條 文,其中包括了(一)商民運動之對象;(二)

改造被買辦操縱的舊式商會;(三)扶助受國 外經濟勢力壓迫的新興工業;(四)處置與帝 國主義勾結的工商業家;(五)對於海外僑商 的運動;(六)對各地商團的約束;(七)擴 大設立商民協會;以及(八)聯繫商民運動 與農工運動157

由於當時仍是聯俄容共的時期,因此從

決議案當中可以見到許多關於「帝國主義」、「買辦」以及「革命」等等的字 眼;所謂的商民運動,大致也照著這個決議案的原則實行。

民部指令〉,檔號:部1087.1;〈中央商民部致湖南商民部指令〉,檔號:部1087.2;〈中 央商民部致湖南省黨部商民部令〉,檔號:部1102(撤銷湖南舊商會);〈中央商民部 致江西省黨部商民部令〉,檔號:部1103(商民協會接收南昌總商會);〈中央商人部 致浙江省黨部臨時執委會函〉,檔號:部1121(討論取消浙江舊商會);〈中央商民部 致中執會函稿〉,檔號:部1709(各地商民協會接管商會的討論)。事實上,廣州也有 以商協取代商會的意見,不過這是省務會議的討論,並非發自商人。見黨史會藏,〈省務 會議要求廢除廣州總商會〉,檔號:部14016。

156 其實「運動」二字帶有比較濃厚的政治色彩,因而若以商民運動來描述這一段時期的商 民協會,政治力涉入的成分會比較濃一點。

157 〈中國國民黨第二次全國代表大會商民運動決議案〉,收錄:榮孟源(編),《中國國 民黨歷次代表大會及中央全會資料》(北京:光明日報出版社,1985),頁135-137。〈商 民運動決議案〉詳見本章附錄4-3。

其中特別需要加以討論的即是第六條,對於商團的約束問題。該條有言:「對於各 地商團,其在本黨勢力之下者,除以成立者外,應不准從新設立。本黨一面應運用軍隊 力量、政治力量以肅清土費惡吏,保障商場之治安,則商人便無設立武裝團體之必要。

其在本黨勢力之外者,可利用之以為反抗苛捐雜稅、反抗軍閥之武器。總之,責本黨應 使一切商團成為真正小商人之武器。而不可是變為資本家所利用以成壓迫革命民眾之武 器」。從此可以看出商團事件對於當局觀念的影響,不但不准重新設立商團,甚至嚴格 地要求商團只能成為反抗其他地區政府苛捐雜稅與軍閥的武器。而所謂「資本家所利用 以成壓迫革命民眾之武器」即是暗指商團事件中的陳廉伯與商團。

圖4-10 市商民協會的《商民月刊》

以商民協會本身的觀點來看,截至1927年5月,整個商民運動大致可以 分成四個階段:

(一)初期:從1924年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設立商民部起到1925年12 月底,為商民運動的初期。

(二)漸進期:由1926年1月國民黨第二次全國代表大會起到同年6月,

為商民運動的漸進期。

(三)擴大期:自1926年7月起到1926年國民政府北遷的11月止,為商 民運動的擴大期。

(四)最近時期:從1926年12月起到1927年5月,為最近的商民運動158。 在商民運動的初期,係以商民部的成立為鎬矢。原本中央執行委員會中 設的是實業部,專司計畫實業。後來因為實業二個字太廣泛,而實際上實業 的事情是對商民的,所以於1924年11月間改實業部為商民部,「中國國民黨 的商民運動便於此時發生」159。不過,由於當時既無組織章程,也沒有一個 明確的方向,因此只能算做是運動的初期。

經過了國民黨第二次全國代表大會之後,有了〈商民運動決議案〉作為 依據,商民運動便有了明確的方向,因而在漸進期當中,廣東的各商民協會 組成了廣東省商民協會,同時期在全國各地的各黨部也紛紛設立商民部,包 括上海、北京、漢口、江蘇省、廣西省、湖南省、江西省、直隸省、四川省 等等160

1926年5月21日,廣東省商民協會召開成立大會,會中通過了數項的決 議案,包括:

(一)擁護中國國民黨第二次代表大會商民運動決議案;

(二)擁護國民政府決議案;

(三)援助省港罷工決議案;

(四)農工商學兵大聯合案;

(五)請政府出師北伐案;

(六)促成國民會議案;

(七)擁護農工商學兵大聯合決議案;

158 黃詔年,《中國國民黨商民運動經過》,頁4。第四期所謂「最近時期」係以作者當時的 情況而論,為尊重原著,故不加更改,僅以註釋解釋之。

159 黃詔年,《中國國民黨商民運動經過》,頁5。

160 黃詔年,《中國國民黨商民運動經過》,頁9-10。

(八)請求政府實行廢除苛捐雜稅決議案;

(九)請求政府劃一度量衡決議案;

(十)請求政府禁絕煙賭案;

(十一)請求政府飭令印花稅處對於處罰商民漏貼印花稅事須與商民 協會共同辦理決議案;

(十二)商民協會應收回舊商會開設倒閉商業之權利決議案;

(十三)本會及各地商民協會應倡辦商業學校決議案;

(十四)本會及各地商民協會應倡辦商民日報決議案;

(十五)各地商民協會決議案。161

其中前七條可以說是政治性的,後面的八條則是有關商業發展的。若仔細審 視者些條文,再對照往後商民協會的發展,大致也都吻合。包括了對省港罷 工的聲援、聯合農工商學兵的行動、要求政府廢除苛捐雜稅、以及創辦商民 刊物與學校等等,都可以看到商民協會參與其中的影子。而事實上這些議 案,對於普遍商人的發展而言,大多都是有利的。儘管其中不乏商會與商民 協會之間可能會造成衝突的問題(例如〈商民運動決議案〉中有關商會的陳述),但 是在廣州卻也極少見到彼此之間有很大的衝突產生,反倒是在商民協會當中 自己產生糾紛162。究其原因,首先當是因為廣州是當時國民政府所在地,因 而總商會受到的控制遠比其他地方來得強,表現出來的自主性也就不若以往 的高,更何況以往所恃的軍事力量—商團,在商團事件中幾乎完全被消滅,

因而更不能像以往一般隨己意而行;另一方面,從初期到漸進期,都是商民 運動剛開始的階段,商民協會的羽翼未豐,勢力也還不穩固,因此對於總商 會等團體,彼此之間的合作多於競爭,再加上當時彼此之間的利益也相仿,

因此沒有見到許多衝突,是可以理解的。

而就在漸進期中,國民政府也隨著北伐的進程經武漢而達南京,商民運 動也進入到擴大期與「最近時期」(即第四時期)之中。在這兩個階段裡,由 於國民政府已經遷移至南京,因此商民運動也由廣東一地漸漸向各地擴散,

截至1927年為止,各省與特別市的商民協會會員蓋數如表4-5所示:

161 黃詔年,《中國國民黨商民運動經過》,頁12-13。

162 係因省商民協會的執委會中有人因爭取不到重要的位子而要另組「廣東各地商民代表大 會」;後來,經過中央干預而被制止。見黃詔年,《中國國民黨商民運動經過》,頁14。

或見:黨史會藏,〈中央商民部致廣東商民部函稿〉,檔號:部7815。

表4-5 1927年前省市商民協會會員數統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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