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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文禍國禍粵之罪狀

第一搖動國體:(一)私組政府,妄稱元帥。(二)擅改國旗。(三)

廢國慶日。

第二妄行共產:(一)受俄重賄,招納紅黨,宣傳赤化。(二)招河匪 做農團、編流氓為赤衛。(三)挑撥工黨,殘殺商民。

(四)特設軍官學校,派俄人訓練赤軍將校。

第三縱兵殃民:(一)拉夫數萬迫充戰役。(二)招納土匪四出為惡。

(三)占駐民房,強姦婦女。(四)白晝殺人,護要勒 贖。(五)強買強賣,迫使偽幣。(六)干預民訟,藉 端素詐。(七)勒收行水,恣意封船,梗塞交通,四鄉 絕食。(八)爭防爭餉,時於火併,禍及人民。(九)

兩焚肇慶,三焚博羅。(十)以毒砲轟擊,惠城滅絕。

第四摧殘民治:(一)解散省縣議會。(二)推翻民選縣長,鬻賣官缺。

(三)槍決記者容百挺,逐路透社訪員黃憲昭,收沒英 文時報、粵商公報,強迫宣傳,箝制輿論。(四)逮捕 市參鐘錫玢、南海縣議會議長程學源,勒贖巨款。(五)

緝拿國會議員封其產業,違反議員發言對院外不負責 任之原則。

第五破壞金融:(一)令私黨濫發紙幣,使省行停閉,公私損失凡數 千萬。(二)發行軍用手票,中央銀行不兌紙幣,金庫 轉納券、短期借券等,強迫行使,屢釀命案。(三)鼓 鑄低色銀幣,迫換舊幣,暗吸民產,助長外幣,影響 物價,妨礙民生。(四)強沒大清、中國、實業、華商 儲蓄等銀行財產,至債權無著,金融拮竭。

第六抽剝民產:(一)收沒全省寺觀、 庵堂、廟宇、會館、鄉約公所,

強行變賣。(二)嗾令黨徒誣報人民私產為官產,迫令 繳價,違則勒遷拍賣,動輒一案數千家人民流離失所,

苦泣於道。(三)強賣瞽目、老人、育嬰三院,使殘廢 無依,流為餓殍。(四)創設筵席鮮魚品茗三鳥靴鞋火 柴,乃至冥鏹棺木橫水渡墳墓苦力等苛細雜捐,名目 繁多至為百餘種,百行失業,相繼罷市。(五)預徵各 行釐金至(民國)十七年,勒派軍費已四五次,民不 堪命。(六)廣州勒收租金至四五次,各屬有至九次者。

貧民滯納動輒拘捕,有被迫自盡者。(七)變賣墳場,

暴露白骨,附郭一隅至數萬戶。

第七大開煙賭:(一)設官賣煙,導民吸食,燈館滿市,煙幟招搖,

僻壤窮鄉,無遠弗屆。(二)軍隊搶煙,動輒巷戰,傷 斃人民,無門告訴。(三)驅商迫店,改做賭場,狹巷 通衢,雜賭羅列,男女混沓,妨礙安寧。(四)軍隊爭 庇賭場,時於鬥殺,遍地危機,良民裹足。(五)賭徒 失敗,盜竊賣淫甚而自盡者,騰載報章,日有數起。

第八催殘教育:(一)變賣農校農場即各市立小學校地,凡數十處。(二)

強賣公共運動場。(三)威迫教員入黨,否則攆逐,向 生徒宣傳共產。(四)強提九拱關餘及筵席各捐,向充 教育經費者撥做軍費,致校員絕食,相繼罷課。(五)

停匯東西洋留學經費,致在外粵省有餓死發狂或自盡 者。

第九蹂躪實業:(一)霸管商辦粵漢鐵路,進提車利,以致機軌失修,

車輪朽壞,股東血本化為烏有。(二)沒收民業之新寧 鐵路,迫納巨金,始充取消。(三擢取司法存款,藉充 戰費。(四)縱令軍隊,脅迫東莞商團,肆行焚殺,燒 五百餘戶,斃三百餘人,勒罰五萬巨款。(二)扣留全 省商團軍械而發還半數,又陰嗾工團劫奪。(三)派大 兵三萬圍剿廣州商團軍械,商團退卻,又縱火焚劫三 日不絕。計燒燬二千餘戶,搶掠八千餘家,損失財產 五千餘萬,流離失所者十餘萬人,無戰地方均遭蹂躪。

(四)暗令工人及消防隊員放火,反誣商團。(五)截 劫逃難人民財物並加以轟擊,斃命無數。(六)收沒佛 山商團槍械,並勒罰十八萬元,封店至數百家。(七)

收繳鹽步商團槍械,隨復洗劫全墟,無一倖免。(八)

收繳香山商團槍械,共勒罰四萬元。又勒罰江門商店 二萬元,容桂石灣、陳村等地商團均被罰款。(九)收 繳清遠商團槍械,又焚燬數街,損失百餘萬。(十)各 屬商民團槍盡被收繳,禦匪無力,任兵宰割,善良坤 富,紛離港澳。(十一)被焚各店建復者,勒繳地價三 百元,即搭蓋葵篷亦每井勒繳百元,商店紛紛遷往港 澳營業,廣州及各屬繁盛市場,多成瓦礫,荒涼滿目。

(十二)商團陳佐乾被盧師擄去,勒贖十萬元,至今未 釋。174

174 〈孫文去矣〉,《華字日報》,香港,1924年11月15日,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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