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二審法院對於少數意見的回應 二審法院對於少數意見的回應 二審法院對於少數意見的回應 二審法院對於少數意見的回應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71

或「在州際貿易中的人或物177」。同樣地,Sentelle法官主張在著作權條款 下分析國會權力的廣度,Schnapper案雖然判決每一個著作權保護的個別適 用不需要促進科學與有用技藝的進步,但是這並非意指國會的權力在其他 方面是無限制的。雖然在Schnapper案之下,我們不要求每一個著作權保護 的使用促進科學與有用技藝,但是,首先我們可以要求在那些適用發生之 下的權力行使,去符合授權國會制訂法案條款的語言文字。這是該延長不 能做的。因為該延長不在列舉權力的範圍內。

最後,Sentelle法官提出自己的結論認為,由多數意見所喚起,以反對 其不同意見的主張毫無說服力。第一屆國會在1790年所制定來調整著作權 法的狀態,關於作品被州先於憲法而存在的行為所保護的出現,Sentelle 法官認為是獨特的。雖然,1790年的聯邦著作權法案,創造了新的著作權 保護,但是其並未延長既存的著作權。CTEA「使美國著作權和歐盟授予 的著作權期間相配合」這個事實對於目前所爭議的問題是無關緊要的。同 時,歐盟及其成員國並不受美國憲法所拘束。

第八節 第八節 第八節

第八節 二審法院對於少數意見的回應 二審法院對於少數意見的回應 二審法院對於少數意見的回應 二審法院對於少數意見的回應

多數意見認為,Sentelle法官之所以會做出不同結論只是因為他看到了 一個在延長既存著作權期間與延長未來著作權期間之間的絕對區別。然而,

這個區別並不是在憲法本身被發現。Sentelle法官的不同意見發現,假如著 作權存續期間可以在之後被另一個「有限期間」所延長,那麼在憲法本文 或歷史上沒有任何東西可以主張著作權的幾年期間不是一個「有限期間」。 多數意見雖然肯認,在不同意見的主張下,國會—或者說是許多連續的國 會—可能實際上授予一個永久的著作權,藉由把無限次的「有限期間」一 起連成一串,可是卻認為這件事很明顯地並非是我們所面對的狀況。

多數意見指出,CTEA的現實的目標是非常謙虛的:此法案使得美國 著作權可以配合歐盟的著作權期間。在一個跨國出版商與即時電子傳輸的 時代,就這一點而言,著作權存續期間的調合明顯地對於著作權的利用有 實際上的利益。這是一個有力的跡象,CTEA也是一個對於達成當代的情 況「必要與適當的」措施,而不是一個使著作權成為永久的一步。這個證 據的力量幾乎是無法減弱的,因為,如同不同意見所正確地指出的,歐盟 並沒有被美國憲法的著作權條款所綁住。所以,正因如此,多數意見才更 加認為,CTEA是一個對於達成當代的情況「必要與適當的」措施。至於 不同意見的反對針對延長既存著作權對「促進進步」無足輕重,多數意見

177 514 U.S. at 558, 115 S.Ct. 1624.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72

認為,這是一個對於進步較為激進的觀點。保護接近作品的機會將會消失,

多數意見在此特別強調並不是進入公共領域,而是消失,但作為刺激新作 品創造也就是促進進步的目的卻肯定能夠達成。

不同意見的立場使得所有的事情都變得更困難,因為第一屆國會使 1790年的著作權法適用到在數個州的著作權法之下所產生的既存著作權

178。Burrow-Giles Lithographic Co. v. Sarony一案179曾指出,憲法的制訂是

「經由那些同時代的人和其組成份子,他們當中的許多人都是制憲會議的 成員,自行授予非常大的權力,而且當權力因此被建立已經很久一段時間 沒有爭議這件事被想到時,其幾乎就是具有決定性」。上訴人承認「幾乎 就是具有決定性」這點的重要性。

這樣的指示如同最高法院已經給予我們對這件事情的進一步確認。最 高法院已經清楚地做出相同的判決允許國會去擴展既存專利的期間。早在 1843 年,即建立了特別發明的地位與保護必須依據法律,當立於專利的發 佈(emanation of the patent)時,以及連同從那時候起已經做的改變。雖然 他們可能會被追溯到他們生效之時,那不是對於他們合法性的一個健全的 反對。藉由憲法的規定,國會對於專利權內容的立法權力是絕對的,而且,

如同沒有行使的限制,在那裡可能會沒有對於隨他們高興而修改權利的限 制,所以,在既存專利他們不採取財產權權利的主張180

本案二審法院的多數意見認為,在著作權領域的範圍內,法院必須相 當恭敬的對待當前時代的國會判斷。如同Sony案判決所提到的,憲法本文 明白呈現出「國會被分派去確定有限獨占權範圍的任務」。這樣的任務牽 涉到相互競爭利益間的一個困難平衡。而且,更何況近年來的Stewart v.

Abend一案181曾經提到:「著作權存續期間的發展明顯地說明了國會在行 使其著作權權力上所面臨的困難…,去改變國會已經盡力的去達成的脆弱 平衡不是我們的角色182」。

第九節 第九節 第九節

第九節 小結 小結 小結 小結

從多數意見對於 Sentelle 法官的回應來看,更是再一次地驗證了本文 所提到的質疑,本案二審法院在面對「憲法著作權條款的前言到底是不是

178 Act of May 31, 1790, § § 1 and 3, 1 Stat. 124-25.

179 Burrow-Giles Lithographic Co. v. Sarony, 111 U.S. 53, 57, 4 S.Ct. 279, 28 L.Ed. 349 (1884).

180 McClurg v. Kingsland, 42 U.S. (1 How.) 202, 206, 11 L.Ed. 102 (1843).

181 495 U.S. 207, 230, 110 S.Ct. 1750, 109 L.Ed.2d 184 (1990).

182 495 U.S. at 230, 110 S.Ct. 1750, 109 L.Ed.2d 184 (1990).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73

對國會權力的實質限制」時,一方面主張「憲法著作權條款的前言,對於 國會不是一個實質上的限制」,但是在另一方面,卻仍然以自 Mitchell Brothers 案以來,所建立的判斷標準「必要與適當的」(necessary and proper)

來作出對此問題的判斷。和本案一審法院一樣,本案二審法院也一再地企 圖甩掉憲法著作權條款前言所給予的目的限制,然而,透過判決書的觀察,

可以發現國會對於憲法所授予的權力根本無法與憲法目的脫勾。

至於本案二審法院引用 Burrow-Giles 案來指出,「憲法的制訂是經由 那些同時代的人和其組成份子,他們當中的許多人都是制憲會議的成員,

自行授予非常大的權力,而且當權力因此被建立已經很久一段時間沒有爭 議這件事被想到時,其幾乎就是具有決定性」,並藉以反駁 Sentelle 法官 所主張的,1790 年的著作權法案,創造了新的著作權保護而不是延長既存 的根據憲法所制定的聯邦著作權。這個反駁也顯得非常無力。第一,並不 是所有的權力都會因為時間的流逝而變得的不可動搖,任何憲法上權力的 穩固基礎在於其正當性以及是否符合公平與正義,而非取決於時間的流逝。

第二,Burrow-Giles 案的論述除了上述第一點的要求外,所指涉的客體是

「憲法的制訂」,和本案中 CTEA 的制訂,在法位階上兩者有著非常大的 差異。本案二審法院必須謹慎地面對這個事實的存在。

或許該說的是,透過 Dworkin 裁判理論的檢驗,我們可以清楚的發現,

越是企圖偏離或扭曲隱藏在過去判決中的原則,越是容易暴露出矛盾與不 融貫。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