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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s idea/expression dichotomy “strikes a definitional balance between the First Amendment and the Copyright Act 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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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但是當我們利用的是作者的思想或是利用事實來進行創作或是出版,

那麼我們並未侵害作者的著作權。而第一修正案所保護的言論自由本來就 不包括侵害著作權的言論自由,侵害著作權的言論並非是第一修正案言論 自由的客體。因此,當有人侵害了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者表現時,也就越 過了第一修正案所保護的界線,進入了著作權的領域,此時,第一修正案 就不再保護此種侵害著作權的言論。所以,本案二審法院認為依照最高法 院在Harper案中的見解,言論自由與著作權各有其保護範圍,言論自由與 著作權並非必然產生衝突,兩者間有其界線。

對照本案來說,雖然上訴人於本案主張 CTEA 違反美國憲法第一修正 案,然而二審法院想表達的是,CTEA 的通過確實延長了著作權的存續期 間同時也延長了對於著作權的保護,但是這樣並不等同於違反了第一修正 案對於言論自由的保護。因為如前所述,本案二審法院從 Harper 案與 United Video 案中找出最高法院用以區隔言論自由與著作權兩者保護範圍的原則,

並非任何對於著作權的延伸就是對於言論自由的侵害,延伸著作權的保護 與言論自由的侵害兩者間並不能劃上等號。本案二審法院是這樣說的158

Copyright's idea/expression dichotomy “strikes a definitional balance between the First Amendment and the Copyright Act by permitting free communication of facts while still protecting an author's expression.” No author may copyright his ideas or the facts he narrates.

因此,著作權法中的思想與表現二分法已經平衡了言論自由與著作權 兩者,只要在不違反思想與表現二分法的原則下,CTEA 的通過和第一修 正案所保護的言論自由並沒有捍恪。作者也不能把他的想法和所講述的事 實透過著作權的保護而據為己有。

那麼,依照 Dworkin 的裁判理論,在這個問題的處理上,可以想到的 是應該要由問題的爭點先確認彼此產生衝突的權利,再努力從過去的判決 中找出一個法律原則,而這個法律原則必須可以在本案判決與過去的相關 判決間達成最佳的詮釋,使過去的判決和本案判決可以融貫,本案判決才 能和過去的相關判決以連環小說的形式加以緊密串接。在以下本案二審判 決書中的另一段也可以清楚的看到,一開始本案二審法院就很明確地掌握 了本案相衝突的權利到底為何159

158 239 F.3d at 375.

159 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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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 doing so the Court explained how the regime of copyright itself respects and adequately safeguards the freedom of speech protected by the First Amendment.

在確認了兩相衝突的權利之後,本案二審法院開始思索著作權與言論 自由這兩個憲法所保護權利如何能在同一個法制度下達成平衡,不致造成 運作上的衝突。經過不斷的思考與反覆的尋找,本案二審法院發現一直以 來貫穿著作權法的思想與表現二分法原則,可以對於本案所遇到的難題作 出最佳的詮釋。因為,假設本案二審法院在這個問題上可能有幾個不同的 詮釋:第一,當著作權與言論自由發生衝突時,應該以言論自由權為優先。

第二,當著作權與言論自由權發生衝突時,應該先保護著作權。第三,著 作權與言論自由彼此有彼此的界線,透過思想與表現二分法,兩者可以並 存而不衝突。

第一款 第一款 第一款

第一款 第一種詮釋 第一種詮釋 第一種詮釋 第一種詮釋

第一種詮釋把言論自由放在一個比較優越的位置上,如此詮釋的理由 可能有以下幾種。第一個理由是認為,言論自由是除了人身自由以外所有 自由的基礎,舉凡集會、遊行、講學、出版著作等都是屬於廣義概念下的 言論自由,因此,言論自由的權利保障應該要優先於其他權利的保障。可 是這個說法遭到的質疑是,雖然言論自由是所有自由權利的基礎,但是為 了保障言論自由而壓抑其他的自由難道就符合了言論自由的本意?作為 各種其他自由權利的基礎,應該是積極的促成植基於言論自由上的其他權 利的發展,而不是極盡所能的打擊其他自由權利,而形成唯我獨尊的言論 自由。

第二個理由則可能認為,言論自由與其他的自由權利無異,都是同受 憲法保障的自由權,但是因為言論自由影響所及的範圍,相較於其他的自 由權利,範圍更大甚至是無遠弗屆的。因此,比起其他同受憲法保障的自 由,言論自由自然形成一個較優越的位置。這個說法遭到的質疑是,首先,

言論自由的影響和其他自由相較是否鉅大很難以量化的方式表現出來,而 且即便可以量化的方式測得,在各個層面的影響也有可能出現差異,舉凡 政治、社會、宗教、文化都有可能發生不同的影響,此時要以對於何者為 重,難以判斷。其次,即便前述的難題都能加以克服,然而美國憲法本身 並沒有明文區別出對於各種自由權的保障程度,只有當法院在進行違憲審 查時,可以依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來擇定不同的違憲審查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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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也可能出現以公益和私益的區分作為出發點的第三個理由,這 個理由會認為言論自由權代表著一種公益,著作權則屬於私益,公益因為 涉及多數人的利益,所以比起私益,更應該受到保護與重視。不過這個說 法最容易遭到的挑戰是,既然憲法賦予人民權利,只要人民合法的擁有或 加以行使,沒有任何理由可以以多數人的權利來妨礙或禁止少數人或是個 人的權利行使。Dworkin 甚至認為,如果這樣做的話,就違背了對每個人

「平等地關懷與尊重」。

第二款 第二款 第二款

第二款 第二種詮釋 第二種詮釋 第二種詮釋 第二種詮釋

第二種詮釋認為,當著作權與言論自由權發生衝突時,應該先保護著 作權。如此詮釋的理由也可能有以下幾種。第一個理由是基於為了鼓勵與 刺激更多人投入創作以促進科學與有用技藝的發展,由於著作權人因為其 創作而促進整個社會的發展,故更應該加以保護與鼓勵。這個說法原則上 其目的符合美國憲法著作權條款所追求的目的,一樣都是為了鼓勵與刺激 創作進而促進科學與有用技藝的發展,然而,可能遭受質疑的是,是否基 於這個目的就足以凌駕包括言論自由在內,其他憲法所保護的權利?但是,

單單憑藉著第一個理由所提到的目的,事實上並無法說明為什麼其他憲法 所想要達成的目的就不再重要。

第二個理由認為,重點並不在任何憲法所宣示的目的,因為憲法上的 目的多半是宣示性的,只是一種象徵性的政策目標。應該把焦點放在著作 權是一種私人的財產權與人格權(著作權財產權與著作人格權),是私人 憑藉著其努力因其創作所獲得的權利,國家應加以保護,即便是言論自由 也不應該侵犯私人的財產權以及人格權。這種說法明顯地把所有的憲法目 的都加以忽略與邊緣化,不論是多麼遙不可及的目的,只要是制憲者被規 定在憲法上,就沒有理由視而不見,把著作權的憲法目的刻意的忽略而化 約為私人的權利保護恐怕在法理上有很大的問題,最常出現的問題就是可 能會造成著作權的無限保護與財產權的壟斷,會使得著作權人挾著作權以 自重,透過著作權的保護而對其作品築起一道高牆,使得作品被著作權人 所封鎖,反而造成與憲法目的所追求的促進科學與有用技藝發展的背道而 馳的現象。

第三款 第三款 第三款

第三款 第三種詮釋 第三種詮釋 第三種詮釋 第三種詮釋

第三種詮釋主張,著作權與言論自由彼此有彼此的界線,同樣是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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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保障的權利,兩者可以並存而不衝突。這個詮釋透過思想與表現二分法 原則,把言論自由和著作權兩者所保護的範圍加以區分。在思想與表現二 分法的原則下,著作權的保護僅及於作者的表現或表達方式,其他的部分 例如思想,是不受到著作權所保護的。而其他不受著作權保護的部分就落 入言論自由保護的範圍。那令人產生的另一個疑問是,受到著作權保護的 作者表現或表達方式和言論自由之間呢?這個部分則是透過合理使用原 則來作第二層次的區隔。藉由合理使用原則,他人在合理使用的範圍之下,

可以自由的使用作者的作品,這時候使用者受到憲法言論自由的保障,並 不產生違反著作權的效果。相反的,只有在逾越合理使用的界線時,同時 也失去言論自由的保障,造成著作權的侵害。

以上的第三種詮釋利用思想與表現二分法與合理使用原則來作為著 作權與言論自由第一層次與第二層次的區別標準與界線。符合了美國聯邦 最高法院自西元 1985 年以來 Harper 案所確立思想與表現二分法的見解,

更進一步以合理使用原則來說明並精緻化言論自由與著作權間衝突時的 判斷原則。同時,第三種詮釋所使用的各種原則也都是可以和目前的法體 系以及過去的判決達到最佳融貫的原則。因此,依照 Dworkin 的裁判理論,

在本案二審判決的這個爭點上,本文認為,本案二審法院所採用的是第三 種詮釋,而這種詮釋也是目前最能對著作權與言論自由兩種權利衝突時,

作出最佳詮釋的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