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行鈔法的動機在於官鬻抑配的問題。但是改行鈔法之後,科抑之弊並 沒有改善,鹽鈔由於缺乏商人請購,而發生按民戶資產厚薄抑配的情形;
鹽價也沒有因改行鈔法而降低,反而增高。因此鈔法實施到淳熙十六年
(1189)便停罷,廣西鹽法復行官鬻。79復行官鬻法之後,廣西鹽政的 重點之一在於降低鹽價。紹熙元年(1190),廣西提刑吳宗旦對沿海五 州(化州、廉州、欽州、雷州、高州)的食鹽配銷提出改善方案,其中 的一項辦法是調整官鬻鹽價。裁減後各州鹽價自20 文至 30 文不等,其 中廉州鹽價原為每斤 32 文,裁減後每斤 20 文。吳宗旦在上言中對於原 本每斤32 文的廉州鹽價說,「所立價錢太高,是至民食私鹽,卻乃計戶 抑配」(《會要》〈食貨二八.鹽法篇〉,紹熙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條)。
他顯然也是認為,鹽價降低之後,可以同時解決私鹽暢銷和官鹽抑配兩 項問題。
(二)對亭戶生活的安恤
淮、浙、福建、兩廣鹽場的亭戶是南宋食鹽最主要的生產者,政府 支發給他們鹽本錢,他們按政府規定的鹽額生產,繳納給政府,再由政 府轉售給鹽商或自行販運。亭戶如果領不到足夠的鹽本錢,無法維持生 活,他們很可能就會以產售私鹽來補貼收入。這種情形,屢為當時人所 提及。80而私鹽盛行則使官鹽發售不出,鹽商所納鹽鈔錢中充做鹽本的 掯留等錢的收入因而減少,更易拖延亭戶鹽本錢的支發。81因此防止亭
79 梁庚堯,〈南宋廣南的鹽政〉,《大陸雜誌》88 卷 1~3 期(1994,臺北),7~19、14~27、
15~27。
80 如《會要》〈食貨二六.鹽法篇〉,紹興三年(1133)正月十九日條載提領榷貨務都茶 場引據荊湖廣南路安撫司參謀陶愷言:「廣東鹽產微小,又苦於私販。其弊多在於鹽場 支給價錢不盡,及般販到鹽不及時交秤,以此鹽戶樂與私販交易。」又〈食貨二七.鹽 法篇〉,紹興三十年(1160)正月二十五日條臣僚論鹽弊:「在法,亭戶不許別營產業,
只煎鹽為生,蓋欲其專也。若不以時支本錢,安得食。向者監司要名,乃以合支錢作羡 餘進獻,馴致缺乏。近有令亭戶先次納鹽取足,一併支錢,而守候交秤,倍費月日。洎 得錢,不了日用,不得已私貨以度日,緣此犯法者眾。」
81 《會要》〈食貨二七.鹽法篇〉,紹興三十年二月二十四日條載權戶部侍郎邵大受言:
戶產售私鹽,不能僅從嚴禁著手,還必須安恤亭戶的生活,讓他們有足 夠的收入,正如戶部侍郎提領榷貨務都茶場葉衡於乾道六年(1170)在 建言中所說:「收捉私鹽,在法雖不可不嚴,亦須亭戶衣食粗足,方可 禁絕」(《會要》〈食貨二七.鹽法篇〉,乾道六年二月十七日條)。
在這方面,南宋政府也做了一些努力。
南宋中期,朝廷曾多次要求各路鹽場,必須及時支發亭戶鹽本錢,
不得剋扣。隆興元年(1163),戶部在條具事項中指出鹽場弊端,「買 納鹽場容縱公吏,侵漁亭戶,不以時支本錢,及有減刻,又納鹽限滯,
違法重斤,以致亭戶不願納官鹽」,朝廷依其建議,「下淮浙、二廣提 鹽司、福建轉運司約束施行」(《會要》〈食貨二七.鹽法篇〉,隆興 元年十二月十三日條)。此後政府屢次在赦文中提及此事,除自乾道元 年(1165)起已有專指淮浙鹽場的赦文外,82其他如淳熙二年(1175)
郊祀赦文:「勘會諸路鹽場昨緣不依時支散本錢,及有減剋之類,敷(按:
當是致之誤)有歲額不敷去處,累降指揮約束,尚慮奉行不虔,仰諸路 提舉司常切遵守,約束所部,須管依時支給,不得減剋。如有違戾,許 亭戶越訴,將當職官吏按劾以聞」(章俊卿,《群書考索.後集》卷五 七,〈財賦門.茶鹽類〉)。既說「累降指揮約束」,則先前已多次頒 布類似詔令。此後紹熙三年(1192)南郊赦、紹熙五年明堂赦均有相同 以諸路為約束對象的赦文,而且「自後郊祀、明堂赦並同」。83嘉定年 間情況又轉壞,有臣僚在嘉定七年(1214)指出,當時提舉司對於亭戶 應得的鹽本錢,「或支償十未一二」。朝廷依其建議,「下諸路產鹽地 分提舉司,將日前所欠亭戶本錢盡數支還。自今收買到鹽,即時給付元 直,不得抑勒虧減」(《會要》〈食貨二八.鹽法篇〉,嘉定七年正月 六日條)。
「淮浙買納亭戶鹽本,係支鹽倉收到客納掯留等錢。緣私鹽盛行,侵奪客販,致積壓官 鹽,支發不行,因致拖延亭戶本錢浩瀚。」
82 梁庚堯,〈南宋的淮浙鹽場〉。
83 紹熙三年、五年赦文,分見《會要》〈食貨二八、鹽法篇〉,紹熙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條、紹熙五年九月十四日條。
有關南宋政府在鹽本錢方面對亭戶的安恤,以淮浙鹽場的情形較為 清楚。自南宋初年以來,淮浙鹽場亭戶所應得鹽本錢,已有正額鹽與額 外鹽的分別。政府所規定的煎鹽額為正額鹽,如在規定數額之外多煎,
繳入官府,則為額外鹽。淮東鹽場正額鹽每斤16 文,額外鹽每斤 19 文;
浙東鹽場正額鹽每斤 14 文,額外鹽每斤 17 文。政府向亭戶收額外鹽,
而且價格較正額鹽為高,含有鼓勵生產和防止私鬻的用意在內。南宋中 期,比起南宋初年物價大幅下跌,而鹽本錢卻有所增加。浙西鹽場在淳 熙元年(1174)額外鹽本錢則自 16 文增為 19 文,正額鹽本錢增為 16 文,增加的幅度應和額外鹽本錢相近;浙東鹽場和淮東鹽場的鹽本錢,
在這段期間也同樣每斤略有數文的增加。扣發鹽本錢的情況固然存在,
但政府三令五申地加以禁止,也有不少官員因為處理鹽本錢的問題不當 而受到懲處。另一方面,也有不少廉潔自守、興利除弊的鹽務官員,他 們不僅使亭戶領到應得鹽本錢,還設法償還他們舊欠的部分。84其中如 顏師魯提舉浙西常平茶鹽,到任前的鹽務是「本錢久不給,亭灶私鬻,
禁不可止,刑辟日繁」;他上任後,「撙帑緡,盡償宿負,戒官吏毋侵 移,比旁路課獨最」(《宋史》卷三八九,〈顏師魯傳〉)。另一位提 舉浙西常平茶鹽黃犖,在任內「謂浙右鹽本不足,貰於亭戶,商人輸錢 而後償之,平居無以自給,私鬻者眾」,他「多方經營,務殖其本,先 期給之」(《絜齋集》卷十四,〈祕閣修撰黃公行狀〉)。都可以看出 他們的努力和防杜私鹽的關聯。此外,政府在乾道、淳熙年間,對鹽本 錢的支發、領取,做了一些制度上的更革,目的是為使亭戶能夠按時領 到鹽本錢。85其中淳熙十三年(1186)廢除淮浙鹽場中的鹽場總轄,用 意至為清楚。由有力亭戶充任的總轄甲頭,負責從鹽場官吏的手中領取 鹽本錢,再轉發給其他亭戶,他們「權制亭灶,遇支本錢,盡先兜請,
恣行刻剝,卻縱亭戶私煎盜鬻」(《會要》〈食貨二八.鹽法篇〉,淳 熙十三年九月十六日條)。總轄甲頭因臣僚的建議而廢除後,剋扣本錢 與亭戶私煎兩方面的弊病,可以同時減輕。
84 梁庚堯,〈南宋的淮浙鹽場〉。
85 梁庚堯,〈南宋的淮浙鹽場〉。
廣南鹽場在這方面的情形,也略有可述。南宋初年,廣南鹽場鹽本 錢原本每斤 7 文,隨著物價大幅上漲,紹興三年(1133)已提高到 14 文,隆興二年(1164)已增至 18 文,而這時物價比起南宋初年大幅下跌,
對亭戶自然有利。不過鹽本錢剋扣的情形頗為嚴重,又有以銀大價折支 的弊端,亭戶所得實際沒有那麼多。因此,如何增加亭戶實際的鹽本錢 收入,成為廣南鹽務的官員所必須面對的問題之一。86具體的措施,如 乾道七年(1171)廣西鹽法由官鬻改行鈔法,與同樣實施鈔法的廣東合 為一行銷區,兩路所產鹽可以相互銷入對方境內。朝廷依據廣西轉運判 官高繹、廣東提舉茶鹽章潭所規劃事項提出辦法,其中指出「西路鹽本 舊每籮一貫八百文足,官吏侵剋,名色不一,鹽丁所得止四百文,猶不 時給,故私販日滋。自行官般,革去侵剋之弊,每籮支錢一貫文」。按:
廣南鹽每籮100 斤,亦即原本每斤 18 文的鹽本錢,經官吏侵剋之後,鹽 丁每斤只得 4 文,卻仍有拖欠之弊。他們將私鹽日盛歸因於亭戶鹽本錢 的收入太低。當乾道四年(1168)廣西鹽法由鈔法改行官賣時,鹽本錢 實支增為每斤 10 文,卻仍與原本的 18 文有一段距離。再行鈔法後,鹽 本錢實支仍為每籮一貫足,但要求「合支還見錢,以恤鹽丁,即不得以 銀折支。如違,以違制論」(《會要》〈食貨二七.鹽法篇〉,乾道七 年六月二十六日條)。鹽本錢折銀支給的問題一直存在,廣西轉運司在 紹熙元年(1190)指出,「折銀支鹽本錢而鹽丁重困」,廉州、化州、
雷州等地鹽場,「自都鹽司以銀大價折支,虧損本錢,以致鹽丁逃散,
或私煎盜賣」,也認為鹽丁應得本錢虧損是他們煎賣私鹽的原因。朝廷 接受戶部的建議,於鄰近各州支撥現錢,「下逐場充本,買納鹽課,責 令鹽官將鹽丁煎到鹽,不以早晚,即時交秤,當面支還本錢」(《會要》
〈食貨二八.鹽法篇〉,紹熙元年八月六日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