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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結語

在文檔中 南宋政府的私鹽防治 (頁 50-55)

無法繳納官鹽。而亭戶煎賣的私鹽,也確實有其市場,鹽禁即使再嚴,

仍無法防止產鹽之地和山鄉的民眾買私鹽食用。所以他認為,禁鹽之法,

應該「外示大防,而內存寬恕」,這不僅是為了顧恤亭戶,也是為了培 養國家的利源。黃震的建言對兩位提舉官的施政是否曾發生影響,不得 而知。但是到景定四年(1263),季鏞提舉兩浙鹽事司之後,鹽政又再 趨嚴苛。黃震看到的景象,是亭戶迫於繳納官鹽的期限而自殺,流離餓 殍者普遍見於各處。德祐元年(1275),黃震出任提舉浙東常平茶鹽公 事。他上任前,亭戶由於積年不得本錢,逃亡已多;又因遇上饑荒,亭 戶無法忍受饑困而發生暴亂。他上任後雖力圖整飭鹽務,寬減亭戶負擔,

卻已無法力挽狂瀾。95

五、結語

在政府榷鹽的情況下,官鹽的銷售為南宋政府帶來豐盛的收入,私 鹽的暢銷會妨礙官鹽的銷路,影響到國家的財源;官鹽的銷路若為私鹽 所阻,而發售不出,也會造成政府將官鹽抑配給民眾,影響到民生,造 成民怨,甚至可能激起事變。無論從財政或從民生著眼,南宋政府都必 須防治私鹽。

南宋政府在處理防治私鹽的問題時,態度是複雜的,有各種方式與 考慮。政府對於食鹽的生產與運銷過程,有嚴密的法規管理,以防鹽戶 帶產私鹽、鹽商挾運私鹽。政府頒布有處置私販食鹽的嚴格法令,而且 不斷申嚴。紹興元年(1131)頒布的紹興敕,量刑已重。此後陸續頒布 的規定,如販私茶鹽不用官蔭原赦,遇非次赦恩亦不原免,停藏接引私 鹽的牙人從只坐二分之一的罪改為與犯人一等科罪,捕獲私鹽須根究來 歷,都加重了對私鹽犯者的處罰。紹興二、三年間,規定亭戶或非亭戶 以私煎到鹽貨與私販百姓軍兵交易,並配廣南牢城,私買販人取旨行遣,

將法令推到最嚴峻的程度。隨後由於臣僚批評,才分別罪刑輕重,在處

95 黃震於浙西、浙東鹽場的經歷,見《黃氏日抄》卷七一、八十所載各文。又可參考梁庚

分上放寬。紹興中葉以後,隨著對外局勢趨於穩定,有一部分規定也陸 續放寬或更改。例如捕獲私鹽達若干數量以上始根究來歷,某些私鹽犯 者改刺軍額而免除編配服刑。但是南宋中期也有一些新增而更為嚴格的 規定。南宋中期以前,應已規定各鹽司及其所屬機關的現職官員,巡捕 官司所管軍人、公吏,已經罷役的弓手、已經停職的土軍,及他們的家 人,若販售私鹽,處罰要比一般人來得重;南宋中期,增立條文,所有 現任、罷任官員和現役、罷役公吏,若販售私鹽,也要加重處罪。從金 國走私解鹽入境交易,一直到南宋中期才特別制定處罰的法令,比起紹 興敕對私有鹽的處罰,要重得多。

除了制定相關法令並加以申嚴之外,南宋政府也加強對犯法者的緝 捕。對於執行法令的官員,以賞罰來督促他們,要求他們不可怠忽職守。

從南宋初年以來,已規定知州、通判、知縣、縣丞等官員,都負有督捕 私鹽的責任,若放任私鹽透漏過境而不加緝捕,會受到處分;實際負責 緝捕私鹽的巡檢、縣尉,皆以巡捉私茶鹽礬繫銜,若透漏私鹽,處分會 更重。鹽場的催煎官、買納官及鹽場地分巡檢,若不覺察亭戶私煎盜賣,

在紹興元年已立法加以處分。催煎官、買納官的處分要比巡檢來得輕,

但到紹興中期,將催煎官的處罰提高到與巡檢相等;南宋中期,買納官 的處罰也提高到與巡檢、催煎官相等。縣尉所統弓手、巡檢所統土兵,

則至南宋中期始訂有巡捕私鹽的獎懲規定。為督促官員查緝私鹽,又按 其查獲或透漏數量訂有賞格與罰格,分別給予官資升降罷免或金錢物資 多少不等的賞罰。大致的趨勢,是罰格漸趨加重,後來又略為放寬,而 賞格則略趨優厚。若政府認為原有防禁的力量有所不足,則或是增設查 緝的單位,讓查緝的網絡更密,這在各地都可以見到;或是運用以民間 力量組成的保伍,與官府的力量互相配合,這在鹽子活動盛行的嶺南、

福建、江西地區尤其常見。

上述各種作為,都可以說明南宋政府以嚴禁的態度來防禁私鹽。然 而私鹽的暢銷由諸多因素所造成,非嚴禁所能止絕,嚴禁的效果有其限 度。從南宋初年以來,就不斷有官員指出,巡捕人員捕獲的私販,都不

堯,〈南宋的淮浙鹽場〉。

過是貧弱的小民;大規模的群夥,若不是畏懼其勢力而不敢捕捉,就是 和他們有利益勾結而放過。例如常同於紹興三年論私販刑名太重時,朱 倬於紹興二十八年(1158)批評新訂賞格不合理時,都曾指出。類似的 言論,不一而足。96主張寬弛鹽禁諸人,如廖剛、朱熹、黃震,皆有這 類說法。連皇帝也了解這種情形。紹興三十年,宰執進呈楊倓所提以重 立賞格禁戢私鹽的建議,宋高宗說:「私販之禁非不嚴備,第官司奉行 失信耳」。何以官司奉行失信?他說:「朕聞鹽寇所販,多以大風雨夜,

用小舟破巨浪潛行般置,巡尉素不熟諳,豈肯冒不測之淵,以冀賞給哉?」

並認為,「使所捕者皆此等輩,當賞不踰時,以示之信;若其圖升合之 利以為活,自可恕也」(《會要》〈食貨二七.鹽法篇〉,紹興三十年 八月十一日條)。既然如此,政府自然應該考慮如何解決那些貧弱小民 的生活問題。而一些官員更擔心,過嚴的鹽禁使得私販群夥走投無路,

會激起事變,政府將得不償失。

所以政府或官員有時也會考慮或採取其他方式,和嚴禁互相配合,

甚或取代嚴禁,以期防禁私鹽能夠有更好的效果。例如在四川,曾施行 推排,調整鹽井的產額,以避免井戶因無法負擔虛額而棄井逃亡,另鑿 私井,從事私鹽生產。在福建的汀州,曾調整食鹽的來源,將原本運自 福州的官鹽,改從漳州或潮州運輸,以減少運費,降低鹽價,以利與私 鹽競爭;江西的贛州也有人建議從運淮鹽改為運廣鹽,卻未成事實。福 建、廣西兩路的官鬻鹽價,又曾經由官府直接調降。對於沿海鹽場的亭 戶,政府注意安恤他們的生活,讓他們應得的鹽本錢不致於遭到剋扣,

衣食有著,安心生產,而不必藉生產私鹽以謀生。更有一些官員,認為 嚴行法禁對於防禁私鹽,增加財政收入,未必有利,反而可能造成對民

96 《會要》〈食貨二六.鹽法篇〉紹興四年(1134)二月八日條載明橐論廣南私鹽盛行:

「小舟則上下東、西兩江,……以其所販私鹽,節次卸下於停藏之家,徑引船去。其停 藏之家,或就某處出賣,或賊船接續搬運前去。應停藏之家,與巡尉下弓兵皆受賊賂,

以此之故,無由敗露,於是私鹽盛行。」同書〈食貨二七.鹽法篇〉,紹興三十年(1160)

正月二十五日條載臣僚言:「何謂縱私販?在法,有鹽場處皆置巡檢,以捕私商,緣歲 久而土軍與亭戶交往如一家,亭戶私販自若。兼販私鹽之人,類皆彊壯為群,號曰水客,

土軍莫能制,反相連結,為之牙儈。」

眾的騷擾,激起私鹽商人的動亂。他們不見得主張完全廢除鹽禁,卻認 為應該以寬弛的態度來執行。這樣的主張雖然沒有成為政府全面性的政 策,但是在福建,各地的稅務已在徵收商人私鹽稅錢之後,默許他們私 銷私賣;沿海各州軍也在徵收民戶產鹽錢而無鹽發給之後,默許埕戶煎 售私鹽,民眾購食私鹽。其他地區,則有一些個別的地方官,以比較寬 大的態度來處理私鹽案件。

然而嚴禁以外的各種防治私鹽的方式,並不都像嚴禁那樣是全面而 長期性的政策。福建、廣西兩路官鹽價格的調整,都只是一時之事。四 川的鹽井推排,福建的默許私鹽產銷,範圍限於一路之內;而汀州官鹽 來源的調整,更僅限於一州。一些地方官以比較寬大的態度來處理私鹽 案件,也只是個別性的。比較具有全面性、實施時間又稍長,而且由朝 廷在推動的,只有慎重處理鹽本錢的問題以安恤亭戶生活。但是政府注 意到這件事情而有所措施,和四川的鹽井推排一樣,主要都是在南宋中 期財政稍為寬裕的時期。這也可以說明,財政的窘困與否影響到南宋政 府處理私鹽問題的態度。所以當紹興十二年(1142),宋金和議剛剛達 成,財政的壓力仍然甚大,有言者以州縣之間,「慘酷冤濫,不知幾何」,

而「乞稍寬私鹽之律」;宋高宗的看法是,「今國用仰給煎海者十之八 九,其可損以與人」(《要錄》卷一四五,紹興十二年六月壬午條)。

但是到了紹興三十年,時移境遷,對於官員建議重立賞格以禁戢私鹽,

宋高宗卻能考慮到那些「圖升合之利以為活」的私鹽犯者,認為他們「自 可恕也」。

南宋晚期,政府財政比南宋初年更加困難,對鹽榷利入的需求愈加 急迫。然而政府防治私鹽的條件和南宋中期相比,卻趨於惡化。鹽場監 官素質日益低落,鹽務機構則因日益擴大而導致官吏冗多,吏治、軍紀 自上而下腐化日甚,種種弊端比起從前更加明目張膽,亭戶、鹽商與民 眾均深受其害,促使私鹽活動更加興盛。97黃震所說浙西沿海亭戶「倚 贏餘之私賣,以煎納官之正鹽」的現象,正是在這種環境之下產生。在

97 南宋晚期鹽務機構腐化與弊端叢生的情形,梁庚堯於〈南宋的淮浙鹽場〉有稍詳的討論,

於〈南宋淮浙鹽的運銷〉、〈南宋的私鹽〉中亦略為觸及。

私鹽大盛的情況下,鹽禁也更為緊縮,終致引發較嚴重的變亂。南宋政 府面對鹽榷利入和寬弛鹽禁兩者應如何取捨的難題,政策在緊縮與寬弛

私鹽大盛的情況下,鹽禁也更為緊縮,終致引發較嚴重的變亂。南宋政 府面對鹽榷利入和寬弛鹽禁兩者應如何取捨的難題,政策在緊縮與寬弛

在文檔中 南宋政府的私鹽防治 (頁 5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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