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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緝私單位的增設與民間力量的運用

在文檔中 南宋政府的私鹽防治 (頁 30-35)

為加強緝捕私鹽,政府有時又增設緝私單位。有些增設的緝私單位 是比較具有普遍性的。例如紹興十三年(1143),廣南路都大提點坑冶 鑄錢韓球在上言中指出,「竊見諸路提舉茶鹽司昨申降指揮,於從來緊 要私鹽所行道路專置巡鹽使臣,專置土軍」(《會要》〈食貨三四.坑 冶雜錄〉,紹興十三年條),可見增設的巡鹽使臣應是普遍設置於各路。

又如乾道七年,朝廷依戶部侍郎提領榷貨務都茶場葉衡的建議,為補救 原有緝捕官司執行查禁私鹽的弛怠,而差官三員,分路處置,淮南一員 於通州置司,浙東一員於明州置司,浙西一員於秀州置司,「以措置本 路私鹽司為名,每員於逐路產鹽州軍廂兵內差一十五名及書寫人一名,

應副隨行檢視鹽場,定逐灶火伏盤數。依條置簿歷,稽考其所差官。除 措置外,監督諸處巡尉弓兵捕捉私鹽,如有違慢去處,密具姓名,申提 刑、總領所按治施行」(《會要》〈食貨二七.鹽法篇〉,乾道七年六 月十七日條)。這是在淮浙鹽場各路均設置的新緝私單位,負責稽察督 導各產鹽州軍的查禁私鹽。南宋末年,又曾於兩浙各郡各置一檢察,緝

捕私販為其職責之一,但是有官員認為將會造成騷擾而建議廢罷。71 有些增設的緝私單位,則是因應某一特殊地點的問題而設。例如紹 興府餘姚縣瀕海的眉山、廟山,是客舟輳集之地,因為附近產鹽,而「類 多私販,因以為盜」。紹興二十九年(1159),已「於明州水軍撥二百 人,就眉山、廟山置寨,每季一更」,治安大為改善。但不久水軍調走,

改從衢州、婺州調土軍一百人來駐防,土軍無力防禁海上的走私。朝廷 於是在紹興三十一年依從臣僚的建議,「因眉山已成之寨,置巡檢一司,

選募土軍、水軍通一百五人,使之巡警」(《會要》〈食貨二七.鹽法 篇〉,紹興三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條)。又如秀州華亭縣東南靠海,

為防鹽潮而建有堰閘,北宋政和(1111~1117)年間,浙西提舉常平官為 涸亭林湖為田,將華亭縣東南的堤堰破壞,以宣洩湖水,結果未達目的,

反而導致海水灌入,為害農田。後來的地方官恢復原有的堤堰,僅留新 涇塘以通鹽運。新涇塘口為海潮沖刷,愈來愈闊,鹹水仍可深入內陸的 田地。乾道七年(1171),將堤堰移入距新涇塘二十里而水勢稍緩的運 港;淳熙元年(1174)又再增築,並且「特置監堰官一員,招土軍五十 人,置司顧亭林巡邏,以防鹽運私發諸堰」(楊潛,《紹熙雲間志》卷 中,〈堰閘〉)。再如嘉定六年(1213),廣東經略安撫司為防備來自 溫、台、明州、福建的私鹽船及海寇,於廣州、肇慶府界及新會縣多處,

均增置寨柵,派兵駐防;又為防備以鹽子(私鹽運販者)為主要組成分 子的贛客出沒,認為原於南雄州、韶州翁源縣、惠州河源縣已設的寨柵 仍然不足,再於河源縣及廣州番禺縣添設數處寨柵,派兵駐防。72

南宋晚期,江淮諸軍從事私販,私鹽大規模經由長江運入內陸諸路。

為收回落入諸軍手中的利權,朝廷接受岳珂的建議,於嘉熙四年(1240)

創設制置茶鹽使。淳祐元年(1241)省制置茶鹽使,此後改由太平州知

71 杜範,《清獻集》卷十一,〈論和糴榷鹽劄子〉:「且各郡置一檢察,其所辟皆貪進不 靜之徒,必將各以媚上為能,虐亭戶,捕私販,紛紛多事,所至騷然。於國計曾未見有 益,而戶部已虧月入之額矣。……兩浙諸郡檢察亟寢罷,以安畿輔小民,無令競為生事,

以激多事之變。」

72 詳見《會要》〈方域一九.起立寨柵篇〉,嘉定六年五月二十八日條載樞密院言。關於

州、江東轉運使、淮西總領或沿江制置使兼提領茶鹽事。淳祐四年正名 為提領江淮茶鹽所,凡以太平州知州兼領者,置司於本州,非以太平州 知州兼領者,則置司於建康。此機構職責之一,便是查稽諸軍販運與商 人挾帶的私鹽。73淳祐元年,徐鹿卿出任太平州知州兼提領茶鹽事,他

「嘗請申嚴江東茶鹽所檢柅私鹽之法,朝廷亦既從之矣」,可是由於「軍 將護私」,執行起來深感挫折。其後「有以其事併委之制臣」,亦即以 沿江制置使兼提領茶鹽事,他感嘆「然諸閫事體相關,雖欲奉行朝廷之 令,有不可得,則是禁私之令終為文具而已」(《清正存稿》卷一,〈奏 已見劄子〉)。諸閫指當時兼掌軍政的一些制置使,諸軍運販私鹽受他 們庇護,74所以徐鹿卿有此感嘆。

以政府的力量來查緝私鹽仍感不足,於是有些地方官試圖運用民間 的力量來協助。這種情形,在鹽子活動盛行的嶺南、福建、江西尤其常 見。當地的地方官,為查禁私鹽,或防範鹽子的劫盜,往往組織民眾為 團隅保伍,稽察出入,或分界防守。以嶺南來說,紹熙元年(1190)有 臣僚指出,「嶺南地廣人稀,每歲冬月,盜賊尤劇,商旅不敢行於道」,

原因之一在於「江西、湖南之游手,每至冬間,相率入嶺,名曰經紀,

皆設為旅裝,出入村落,嘯聚險隘,伺便剽掠」。這些以「經紀」(經 營買賣)為名進入嶺南剽掠的湘、贛游手,有一部分就是鹽子。嶺南由 於兵卒寡弱,「所恃以禦盜者,常藉首領。蓋廣南之俗,隨方隅為團,

團有首領,凡遇警則合諸團,以把截界分。所謂首領者,能因其俗而激 用之,誠除盜之一助也」。他建議對這類能保護鄉井的首領要重加獎賞,

「令州縣保奏,補以名目」(《會要》〈兵一三.捕賊篇〉,紹熙元年 四月四日條)。這一類稱為團的民間組織,既是「嶺南之俗」,可能主 要是民眾自己組成的,有地方人物領導,在南宋初年以前已經存在,地 方官運用來補地方兵力的不足。

溫、台、明州、福建私鹽船及汀、贛鹽子的活動,可參見梁庚堯,〈南宋的私鹽〉。

73 參見梁庚堯,〈南宋淮浙鹽的運銷〉、〈南宋的軍營商業〉。

74 《清獻集》卷十,〈八月已見劄子〉:「臣竊謂茶鹽為今日大利,乃擅於諸閫。……又 未知諸軍假制閫之勢,圖私販之利者,肯一旦歛手以遜商賈乎?」

除民間自己的組織外,政府也嘗試編組民眾為保伍,用以防備鹽子,

江淮都督府准備差遣李椿在隆興二年(1164)上言指出,廣南西路靜江 府的興安、陽朔、荔浦、修仁、永福縣,昭州的恭城、平樂縣,賀州的 富川、臨賀、桂嶺縣,荊湖南路道州的永明、江華縣,全州的灌陽縣,

「多有聚集往南之民,並以販茶鹽為名,結集逃卒,剽掠作過」,這些 人前往廣東必定經由賀州,前往廣西必定經由貴、象二州江口,經過津 渡時勒索錢財,又誘掠婦女,他建議各州「於逐處團結保伍,籍其姓名,

每冬點集,不許出入,仍於要切渡口嚴加禁止」(《會要》〈方域一三.

四方津渡篇〉,隆興二年正月九日條)。民眾自己的組織和政府編排的 保伍也可以合而為一,例如知德慶府莫廷秀在乾道元年(1165)上言,

「二廣諸州多與江西接境,江西之民以興販私茶鹽為業,劫殺平民。而 二廣諸州軍兵孱弱,惟賴土豪號曰統率者聚其保伍以遏絕之」(《會要》

〈兵一.鄉兵篇〉,乾道元年四月四日條)。稱為「統率」的土豪,應 該也就是前述「廣南之俗」中的首領,他們領導政府所編排的保伍來防 範來自江西的鹽子。

廣東的惠州是汀、贛鹽子經常出入之地,有幾個當地官員運用保伍 來防備鹽子的例子。張祖順約於慶元二、三年(1196~1197)間知梅州,

這裡與福建汀州、江西贛州接境,「歲晚輒百十為群,名曰負販,實為 剽掠」,他上任後,「用龍游魚鱗比伍之法行之,群盜為之屏跡」。所 謂「龍游魚鱗比伍之法」,指他早年知衢州龍游縣時,「設保伍之法,

繪為魚鱗圖,居處嚮背,山川遠近,如指諸掌,又籍其家之長幼姓名、

年齒、生業,纖悉畢載」(樓鑰,《攻媿集》卷一○四,〈知梅州張君 墓誌銘〉),主要是經由對住家的詳細調查與嚴密控管,以預防外地人 入境從事不法活動,與前述土豪所率的保伍不盡相同。於淳熙八年(1181)

中進士的高禾,知惠州時,「創楊梅、大奚二寨,且命鄉總聯比保伍以 禦鹽客之暴」(陽思謙,《萬曆泉州府志》卷一八,〈人物志.列傳〉);

宋理宗時,王旦知博羅縣,面對每年冬天鹽子的入境抄掠,他「擇豪民 之可用者,授以方略,責之把守」,頗有成效,「其部勒隅總,練閱保 丁,皆可推為他處永法」(方大琮,《忠惠鐵庵方公文集》卷五,〈舉

知博羅縣王旦奏狀〉)。「鄉總」應即「隅總」,是地方豪民獲政府所 授的職稱,地方官用他們來率領保伍。後兩個例子,可以和前引莫廷秀 所言相參照。

福建、江西兩路,也都有運用民眾組織來防治私鹽的情形。乾道九 年(1173),福建鹽法恢復官搬官賣,在福建轉運副使傅自得所條畫的 辦法中,對於私鹽的防禁,是「倣私酒法,五家結為一保,責立罪賞,

不得停藏負戴,許互相糾舉」(《會要》〈食貨二七.鹽法篇〉,乾道 九年三月十四日條)。這是讓民眾互相結保,彼此監察,不得收貯轉銷 私鹽,和前述廣南土豪所率的保伍組織並不相同,和張祖順在梅州所行 的魚鱗比伍之法也有異。不過廣南這類由土豪所率的保伍組織,也見於 福建。開禧元年(1205),汀州知州陳鑄在上言中指出,汀州的盜賊,

多為鄰郡廣東潮州、梅州及江西建昌軍、贛州的奸民,與本地奸民的聚 合,「其始集也,持挾刀杖,止以販鹽為名;其既集也,置立部伍,公 以劫屋為事,既行劫掠,豈免殺傷」。陳鑄為處理此一問題,在汀州編 排保伍,並建議潮州、梅州、建昌軍、贛州一體施行。《永樂大典》卷 七八九五〈汀州府條〉,引《臨汀志》載陳鑄〈上經界利害劄子〉:

臣近行下諸邑,選差隅總,重排保伍,以五家為一甲,甲有首;五 甲為一保,保有長;五保為一大保,有大保長;五保以上為一都,

臣近行下諸邑,選差隅總,重排保伍,以五家為一甲,甲有首;五 甲為一保,保有長;五保為一大保,有大保長;五保以上為一都,

在文檔中 南宋政府的私鹽防治 (頁 3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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