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檢討並開放赴大陸投資,已成為新政府的政策方向,但大陸 投資所衍生臺灣對大陸經濟依賴深化以及資金排擠效應,仍然是新政 府調整「戒急用忍」政策的主要制約因素,這些疑慮包括:
臺灣對大陸投資占 GDP 及國內製造業固定資本形成之比率高於 美、日、歐等地區數倍,臺商固定投資或週轉金仰賴臺灣供給,過多 投資有排擠國內投資之虞(甚至於論者認為,2000 年國內失業率遽增 與金融機構逾放比例偏高,與國內廠商大陸投資有關),且對沒有外 移之廠商造成競爭之威脅。
經濟部,〈製造業經營實況調查報告〉,2000 年。
其間,2000 年 3 月,行政院通過《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許可 辦法》,保險業者只要檢具申請書、董事會議紀錄、最近三年度財務報告與 其他規定資料或文件,並符合: 最近三年內具有健全業務經營績效及安全 財務能力; 最近三年內未受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處分者,就可向 主管機關申請在大陸設立辦事處,進行商情、資訊蒐集。
大陸投資之常駐大陸的台籍就業人口日增,導致優秀勞動力外 移,其在大陸消費、購屋置產,導致臺灣本身有效需求的減少。
大陸投資之上市、上櫃公司通常將大陸獲利在報表上列為利潤 的一部分,成為股票上漲的題材,但該除利潤再投資以擴張規模外,
由於利潤匯回困難,或未資金調度而而滯留境外,影響其股票在臺灣 股市之正常價值。
臺灣廠商無法像美國企業一樣,在海外投資之餘,仍能透過不 斷研發穩穩掌握關鍵上游技術專利以、品牌及行銷通路,而使獲利回 流美國,其以製造、代工為主的特性,在未能確保關鍵技術優勢之 前,大量投資將產生產業空洞化疑慮。
對此類疑慮,中央銀行副總裁陳師孟曾於 2000 年 5 月間提議針對 臺 商到 大 陸投 資的 往 投資 的地 區 、規 模、 類 別來 課徵 「國 家 安全 捐」,以充實臺灣的國防。但由於臺商反對,加上「國家安全捐」可 能使臺商未來捨棄向經濟部申報的法定程序,轉而先到海外設立控股 公司,以海外控股公司名義去大陸投資,使臺商赴大陸投資「化明為 暗」,而未成為政策。
另外,民進黨秘書長吳乃仁先生則提出以「實績配額控制總量方 式」替代現行的戒急用忍政策,即臺商每在臺灣投資 100 萬美元,就 享有 20 萬美元赴中國大陸投資的權利,若配額不足者得向其他廠商購 買。而經建會陳主委博志則主張大陸投資不應超過我國內生產毛額 GDP 百分之二,若逾該指標則應停止或從嚴審核赴大陸投資。該二構 想固然具有強調「國內相對投資」或彈性調節的效果,但前者勢必產 生大型企業在國內投資愈多,其取得赴大陸投資之額度愈高,而可能 衍生鼓勵大企業大陸投資之反效果,而後者則可能導致臺商提前申請 赴大陸投資,以避免超過政府規定之總量而無法獲准的情況,若是如 此,則開會初期將有大量的臺商提出申請,反而造成一窩蜂大陸投資 之反效果。
總結上述爭議,陸委會、經建會及經濟部等政府相關部門於 2000
年 9 月 4 日開會研商對大陸投資「戒急用忍」政策的調整問題後,確認 戒急用忍政策,彰顯「根留臺灣」及「行穩致遠」的精神是國內的共 識,但對特定產業赴大陸投資的開放時機及條件,有必要針對「政策 調整對產業發展及兩岸出口競爭力、國內資金供需及兩岸資金流向,
以及臺灣經濟對大陸經濟依賴程度等各項可能衝擊影響,作更進一步 評估,並規劃配套措施及其他因應方案。」此發展顯示政府一方面了 解臺商大陸投資是無法逆轉的趨勢,因而強調對大陸投資採取「積極 管理」政策,但另一方面在面對大陸市場強大的吸引力,與產業過度 外移可能衝擊臺灣經濟的疑慮,則使「戒急用忍」政策的調整陷入兩 難。
面對此一趨勢,陳總統在 2000 年 12 月 31 日發表跨世紀談話中提 出「將兩岸經貿重新納入全球市場的考量」、「以『積極開放,有效 管理』的新視野,在知識經濟的既定方針下,為臺灣新世紀的經貿版 圖作出宏觀的規劃,並且逐步加以落實」。同時,90 年 1 月召開的全 國經濟發展會議也達成:「放寬大陸投資產品項目,並同步建立大陸 投資資金風險管理機制及資金回流體系,並強化大陸臺商產業輔導體 系」的結論。
2001年 8 月「經濟發展諮詢委員會議」兩岸組通過以「臺灣優先、
全球佈局、互惠雙贏、風險管理」為推動兩岸經貿發展之基本原則,
將大陸投資「戒急用忍」政策改為「積極開放,有效管理」,主要做 法包括: 委請產、官、學界組成之專案小組,定期檢討放寬大陸投 資產業及產品項目: 凡有助於提高國內產業競爭力、提升企業全球 運籌管理能力者,應積極開放。 國內已無發展空間,須赴大陸投資 方能維繫生存發展者,不予限制。 赴大陸投資可能導致少數核心技 術移轉或流失者,應審慎評估。 放寬大陸投資資金限制,並建立風 險管理機制: 大陸投資資金來源應多元化。 檢討放寬上市、上櫃 公司及其他個別企業在大陸投資累計金額上限等有關限制。 放寬投 資五千萬美元以上之個案,建立專案審查機制。 在建立相關配套措
施及保障投資安全前提下,開放企業赴大陸直接投資。 配合大陸投 資政策調整,准許未經核准赴大陸投資廠商補報備登記。 強化大陸 臺商產業輔導體系,積極協助臺商降低投資風險。
依此決議,行政院於 2001 年 11 月 7 日通過〈落實大陸投資「積 極開放、有效管理」執行計畫〉,35取消對大陸個案投資累積金額五千 萬美元上限規定。此外,針對兩千萬美元以下投資案則改採簡易審查 機制,相較於目前三百萬元以下個案始能逕予核定之審查作業,開放 幅度相當可觀。而針對兩千萬美元以上投資案件,新制建立簡化、明 確的專業審查機制。在政府新審查機制之下,未來企業可以直接赴大 陸地區投資,取消目前限制一百萬美元以上之大陸投資案均須在第三 地成立子公司的規定,反映務實、開放的新政策走向。
此外,針對兩千萬美元以下投資案則改採簡易審查機制,相較於 目前三百萬元以下個案始能逕予核定之審查作業,開放幅度相當可 觀。而針對兩千萬美元以上投資案件,新制建立簡化、明確的專業審 查機制。同時,政府也放寬個人及中小企業赴大陸投資累計金額上 限,由現在的六千萬元新臺幣調高為八千萬元,而放寬資金運用限制 的新制還包括提高上市、上櫃公司發行及募集股票不得逾越赴大陸投 資累計金額百分之二十上限規定到百分之四十。政府也將建立無障 礙、有誘因的資金回流機制,包括投資人將大陸投資事業之股本或盈 餘匯回,可扣抵減投資累計金額,在大陸子公司資金匯回可循環利 用,不受每年五千萬美元結匯額度的限制,而源自轉投資大陸之收 益,可扣抵其在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已繳之所得稅,有助於臺商大陸投 資資金的積極回流。
自 2001 年 11 月下旬起,經濟部召開多次產官學專案會議,除八 吋晶圓廠、輕油裂解廠(如乙烯、丙烯等)等仍待進一步研商外,至 陸委會、經濟部、財政部、中央銀行、經建會、農委會、勞委會,《落實大 陸投資「積極開放、有效管理」執行計畫》,2001 年 11 月 7 日。
2001年 12 月中已解除 1814 項產品申請「登陸」的禁令。36然而,對 農產品赴大陸投資卻採審慎方式,除原列「專案審查類」的項目中有 920項改列「一般類」(主要為中藥、捕撈魚類、部分加工農畜產品、
飲料、菸類等產品)外,農業赴大陸投資禁止類項目由原有 13 項大幅 擴增為 436 項,原屬准許類的種畜、種苗及豬肉、雞肉等 75 項都改列 禁止類。37
其中,八吋晶圓廠、輕油裂解廠等尚未確定開放,主要是因為投 資金額龐大、屬於當前重要產業或對外投資有造成資金排擠效應疑慮 等因素,而需訂定有效管理機制後再行商議。至於,農業禁止投資項 目大幅增加的問題,主要是因為農業不同於一般產業,不能僅考慮產 業面,也要考慮農業具有糧食安全、資源保護、景觀維護、社會安 定、文化傳承的多功能性,再加上加入 WTO,許多農產品解除進口禁 令,若允許這些產品赴大陸投資,可能使得大量農產品回銷臺灣,衝 擊到全民的利益。其中,茶葉基於其為國內重要產業,38政府擔心一旦 開放臺商赴大陸投資茶葉,將使我國優良技術外流。
2002年 3 月 29 日,行政院長游錫 宣布小規模低度開放八吋晶圓 廠登陸政策,39以舊廠現有設備者為限,新設備兩年後再議,並採取總 量管制,至 2005 年為止,開放以三座為限,且要求申請赴大陸投資的 晶圓廠必須在臺灣有相對投資及技術提升,要等到十二吋晶圓廠有穩 定、基本量廠後才能申請,並將訂定「高科技人員赴大陸任職管理辦 法」,以防止高科技人員及技術流失,此種「有條件、小規模、低 度」開放策略,具有在有效管理前提下,鼓勵廠商深耕臺灣、佈局全
《中國時報》,2001 年 12 月 15 日。
《中國時報》,2001 年 12 月 21 日。
目前我國茶葉主要經營農戶數約一萬三千戶,種植面積近二萬公頃,產值達 37億元。
《中央社》,2002 年 3 月 29 日。
球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