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加入 WTO 後對臺商投資之影響
-兼論我政府之政策調整
蔡
宏
明
(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副秘書長)摘 要
中國大陸加入 WTO 後,將加速對外開放、修訂涉外法律法規,加 快能源、交通、通訊、金融、保險、旅遊、商貿等服務領域的對外開 放,並積極吸引外資以多種形式參與國有企業的改組或改造。對臺商 而言,中國大陸貿易體制法制化將可降低經營環境的不確定性,提高 中大型臺商赴大陸投資之意願,同時也將呈現擴大服務業投資、當地 化、行銷通路多元化等特性。但大陸經貿政策法規透明化,將使臺商 藉人際關係所取得之利益不再,同時也缺乏在價格及質量上的優勢, 在市場競爭下,未來有逐步被淘汰之虞。 對政府而言,「積極開放、有效管理」政策固然有利於臺商掌握 大陸市場商機,但是否有利於臺灣經濟,仍須視政府能否積極推動臺 灣科技與國際競爭力之昇級,以及能否對可能之資金與技術風險進行 有效管理而定。 關鍵詞:世界貿易組織、臺商、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貿易自由 化、「積極開放、有效管理」政策壹、前言
經過漫長的努力,大陸與臺灣申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 案,分別在 2001 年 11 月 11 日、12 日,WTO 卡達部長會議正式通過 入會工作小組報告、議定書、GATT 1994 附錄之減讓與承諾表及 GATS 附錄之特定承諾表等文件的採認,兩岸分別在 2001 年 12 月 11 日、 2002年 1 月 1 日正式成為 WTO 會員。 就大陸投資而言,臺灣加入 WTO 後所衍生的市場競爭態勢轉變, 以及兩岸經貿政策的轉變,將對廠商營運與大陸投資活動,產生一定 之影響。同樣的,大陸加入 WTO,也將是未來影響大陸投資行為與績 效的最重要因素,特別是透過大陸在各項雙邊談判之關稅與非關稅減 讓表及服務業承諾表協議與工作小組報告及入會議定書之承諾,以及 外貿與外資政策、法規與措施的調整,除將造成企業在大陸市場經營 遊戲規則的改變外,也將影響企業經營成本及所面對市場競爭者的多 寡,因此有必要瞭解大陸加入 WTO 後對於臺商大陸投資活動的影響。 為探討兩岸加入 WTO 對臺商大陸投資之影響與政府大陸投資政策 之調整之方向,本文首先將分析近年來臺商大陸投資之特色,與促進 臺商大陸投資之國際環境、大陸產業地位與企業的經營策略等因素, 進而從大陸經貿法規修訂、貿易自由化、大陸產業結構轉型、服務市 場開放、外資產業政策導向等方面,探討大陸加入 WTO 對臺商投資環 境的影響,進而分析加入 WTO 後,臺商大陸投資之可能發展趨勢,以 及對政府大陸投資政策之影響,並提出若干建議。貳、臺商大陸投資特色與促進因素
一、臺商大陸投資的概況與特色
自 1978 年大陸實施經濟改革及對外開放政策以來,臺商對大陸的 直接投資快速成長。2000 年在大陸即將加入 WTO 及美國給予大陸永久正常貿易關係(PNTR)等利多因素刺激下,臺商對大陸投資快速增 加,根據經濟部投審會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的統計,2000 年臺商對大 陸投資 26 億美元,較 1999 年成長 108.11%,累計至 2000 年底,臺商 赴大陸投資總金額已達 170 億美元,占臺灣對外投資總額的 40%,高 於同一時期對其他國家的投資總額。 此外,依據大陸「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統計,2000 年臺商到大 陸投資項目達 3,108 件,協議金額 40.42 億美元(成長 19.80%),實 際投資金額 22.96 億美元(衰退 11.66%),居外人投資第五位,次於 香港、美國、維爾京群島、日本。累計至 2001 年 3 月底止,臺資企業 在大陸投資項目總數為 47,904 個,協議金額 501.51 億美元,實際金額 269.50億美元,居外人投資第四位,次於香港、美國、日本。1投資之 行業,除食品、塑膠、紡織、機械、鋼鐵等傳統產業外,近年來資訊 電子業已成為主流,除了鍵盤、滑鼠、機殼等低技術層次的零組件 外,中上游的印刷電路板、主機板,及下游的系統組裝業等,均已齊 聚大陸,且半導體業也展現赴大陸投資生產的企圖。 基本上,近年來的大陸投資熱潮,則呈現下列特色: (一)資訊電子業為主流 1996年以前,臺商赴大陸投資係以食品飲料、塑膠製品、橡膠製 品、紡織成衣、木竹製品等屬於勞力密集型下游加工業、產品技術層 次不高的行業為主,電子業所占比重一向未超過 20%,即使是電子業 赴大陸投資,也是以鍵盤、滑鼠、機殼等低技術層次的零組件為主。 但近年來臺商赴大陸投資不只是大中型企業愈來愈多,且已逐漸由勞 力密集型轉向資本及技術較密集的產業,成衣、紡織及木竹製品等勞 力較密集產業之比重則逐年下降。 以 2000 年為例,食品飲料業占臺商赴大陸投資金額的比重僅 許多臺商以第三地(維爾京群島、香港及新加坡等地)公司的名義赴大陸投 資,故臺商實際投資應高於現有統計。
1.66%、塑膠製品業為 7.09%、金屬基本工業為 7.05%,而電力電子業 則高達 56.18%(表 2),顯示資訊電子業已成為臺商赴大陸投資的主 流產業,其投資產業範圍甚廣,包括中上游的印刷電路板、主機板、 下游的系統組裝,甚至於筆記本型電腦。而在中下游產業陸續登陸之 際,目前仍屬於禁止類的半導體業(包括晶圓代工、IC 設計、封 裝),也展現赴大陸生產的企圖。 (二)投資主要地區逐漸轉至長江三角洲地區 臺商對大陸投資,早期皆以外銷為主,因此臺商在大陸的投資地 點,仍以開放較早、交通較便利的沿海地區為主,依據投審會統計資 料顯示,1991 至 1999 年期間,在廣東、福建、江蘇、浙江及河北等沿 海地區合計投資占核准對大陸投資總額的 78%,惟近年來受到大陸內 需市場逐漸開放的影響,臺商由華南往華北擴散的現象相當明顯,北 部的天津、河北,及西南部的重慶、成都等地,也逐漸成為臺商選點 地區,投資金額亦呈現逐步成長的趨勢。值得注意的是,2000 年臺商 前往長江三角洲地區的投資金額大幅超越珠江三角洲地區(如對江蘇 的投資成長 20.11%,對廣東的投資則是衰退 34.60%),尤其是上海、 昆山、蘇州、南京、寧波一帶,已形成臺商之群聚地區。 (三)大陸投資案件大型化 根據投審會的資料,臺商平均投資金額自 1994 年後始超過 100 萬 美元,因其後逐漸轉變為以大陸內銷市場為主的擴張型投資,因而投 資金額漸趨擴大,至 1996 年提高到 331 萬美元,後因受兩岸關係緊 張、臺灣實施「戒急用忍」政策,及金融風暴的影響,平均投資規模 始逐漸下降到 1997 年的 221 萬美元、1998 年的 237 萬美元、1999 年 的 256 萬美元,2000 年又回升至 310 萬美元,顯示投資案件的大型化 趨勢。 (四)上市、上櫃公司為主流 臺灣的上市(櫃)公司對大陸投資一向較為謹慎,但近年來在市 場競爭激烈及大陸加入 WTO 等因素的刺激下,也掀起國內中大型企業
(上市公司)赴大陸考察與投資的熱潮。截至 2000 年底,臺灣上市 (櫃)公司合計 649 家,其中已赴大陸投資者達二百二十餘家,比重 高達三分之一左右,上市上櫃公司對大陸投資之增加,使臺商近年來 對大陸投資趨於產業多元化與規模大型化發展。
二、促進臺商赴大陸投資的因素
基本上,企業海外投資行為除了運用其所有權優勢(Ownership Advantages)及內部化優勢(Internalization Advantages) 外,尋求 要素及產品市場的空間分佈,並控制要素價格、品質、生產力等區位 優勢(Location Advantages),是企業進行跨國生產活動的主要利基 考量。2對臺商而言,「利用當地價廉充沛勞工」、「國內經營環境惡 化」及「當地市場的發展潛力大」等因素,長期以來始終是臺商尋求 大陸投資的主因。3但近年來,由於國際大環境轉變、大陸在國際市場 地位的提升、大陸外資政策的誘因,以及臺商經營策略考量等因素, 更是臺商紛紛赴大陸投資的主要因素,以下茲分述之。 (一)全球價格競爭擴大 受 1997 年下半年亞洲金融風暴影響,國際農工原料價格持續下 挫,全球石化、鋼鐵等產業供過於求,加上由於資訊科技產品技術日 益成熟,技術擴散速度加快,也使得資訊科技產品供應量快速成長, 網路或資訊產品低價風潮持續,而積體電路(IC)產能擴增過速,價 格大幅滑落,4影響所及,幾乎各類產品均面對價格競爭之壓力。在價Dunning, J. H.,International Production and the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 (London: Allen & Unwin, 1981).
根據經濟部 2000 年〈製造業對外投資實況調查〉,除了價廉充沛勞工的考 量外、其他因素依序分別是:當地土地取得容易、配合國外客戶要求、有效 利用公司資本技術、原料供應方便價格便宜、當地政府獎勵外人投資。 如動態隨機存取記憶體(DRAM)每百萬位元組(MB)價格,由 1995 年 的 26.8 美元遽降至 1998 年的 1.5 美元。
格競爭壓力下,臺灣不但傳統產業產品面對大陸及東南亞之競爭或取 代,中高技術產品也面對價格調降與必須將訂單移轉往大陸生產的壓 力。 (二)大陸在國際市場地位的提升 大陸在產業結構調整與外人投資的帶動下,產業規模與原材料調 配、庫存、銷售等管理效率提升,使得多數產品產量激增,根據日本 經濟新聞社的調查,大陸手機、DVD、VTR、個人電腦、彩電、汽 車、工具機、摩托車、乙烯、粗鋼、空調、HDD 等工業產品在世界市 場的占有率迅速擴大,其中,2000 年大陸手機產量達 6,190 萬部,不 僅躍居亞洲首位,在全球市場占有率也上升到 12.9%;個人電腦產量 達 1,398 萬台(成長 20%),在全球市場占有率為 11.9%;DVD 的市 場占有率將達到 38.3%,彩電、VTR 也將分別成長到 24.6%、23.2%, 而乙烯的市場占有率已超過韓國,2001 年預計將達到 6.0%,直追居首 位的日本(7.6%)。此一趨勢,使得跨國企業紛紛尋求進入大陸市 場,特別是由於全球電子資訊產業的競爭日趨激烈,許多著名電腦生 產企業開始重新調整產業佈局,其中,大陸東南沿海已成為國際電子 資訊產業轉移生產的首選地,為了配合國際大廠的全球分工策略,臺 灣電子資訊產業也開始向江蘇、浙江、福建、廣東進行整體性轉移。 (三)大陸市場成長的「拉力」 大陸市場不但對個人電腦、行動電話、資訊處理器的需求量大, 市場需求成長快速,電子資訊產業的發展更為迅速,2000 年大陸的電 子資訊產業總產值突破一萬億元,其中,電腦產量 860 萬部,彩色電 視機產量 3,742 萬台,手機產量 5,210 萬部,積體電路產量 50 億塊, 軟體與系統集成銷售額 560 億元。預測到 2005 年時,大陸電腦產量可 達 1,800 萬部,手機產量 6,000 萬部,積體電路產量 200-240 億塊,軟 體與系統集成銷售額 2,200 億元,顯示大陸電子資訊市場潛力已形成對 臺商的吸引力。
(四)大陸外資政策的誘因 除了大陸市場前景,及大陸提出對於高新技術產業、軟體產業及 積體電路產業發展的鼓勵政策外,大陸各地也積極地向外商提出優渥 的投資條件,並簡化投資申請與審查程序,實施「一站申辦,限時辦 妥」的便利措施,廠商進駐時要辦理的各項手續,都可以在一處辦 妥,這些鼓勵與稅收優惠政策,對臺商也具有相當之吸引力。 (五)企業的經營策略考量 就臺灣企業的經營策略考慮而言,到大陸投資,多半是因為不適 宜繼續在臺灣發展,或是考量競爭力與市場的問題,特別是由於科技 產業產品生命週期變化快、價格競爭激烈,廠商面臨愈來愈大的價格 削減壓力,使廠商必須藉由全球分工,以構建全球運籌管理模式。例 如近年來國內高科技產業為了降低製造成本,個人電腦、監視器、掃 描器、鍵盤、滑鼠等低附加價值產品開始大量移至大陸生產。其中, 特定產業的成品裝配廠廠商到大陸投資後,上游的零件供應商為了維 持彼此間的網絡關係,及時的供應予成品裝配,也為了節省運輸成本 與關稅,自然也隨之前往。
表 1 臺商對大陸間接投資金額統計 單位:百萬美元 期間 經濟部核准資料 大陸對外公布資料 件數 金額 平均每 件金額 項目 協議金額 平均每件 金額 實際金額 1991年 237 174.16 0.73 3,446** 2,783 0.81 844 1992年 264 246.99 0.94 6,430 5,543 0.86 1,050 1993年* 1,262 (8,067)* 1,140.37 (2,028.05) 0.90 (0.25) 10,948 9,965 0.91 3,139 1994年 934 962.21 1.03 6,247 5,395 0.86 3,391 1995年 490 1,092.71 2.23 4,778 5,777 1.21 3,162 1996年 383 1,229.24 3.21 3,184 5,141 1.61 3,475 1997年* 728 (7,997) 1,614.54 (2,719.77) 2.22 (0.34) 3,014 2,814 0.93 3,289 1998年* 641 (643) 1,519.21 (515.41) 2.37 (0.80) 2,970 2,982 1.00 2,915 1999年 488 1,252.78 2.57 2,499 3,374 1.35 2,599 2000年 840 2,607.14 3.10 3,108 4,042 1.30 2,296 累計至 2000年 22,974 17,102.58 0.74 46,624 47,816 1.03 26,160 2001年 1至 3 月 242 639.61 2.64 842 1,580.62 1.88 529.62 註 :()內為補辦許可登記案件。*大陸對外公布之 1991 年投資金額,含 1991 年以 前。 註 :臺灣資料係根據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大陸對外公布資料係根據大陸「對外貿 易經濟合作部」統計之外商直接投資金額。
表 2 臺商對大陸投資的產業結構 行業 1991年至 1999 年期間 2000年 件數 金額 占總金額 比重 件數 金額 占總金額 比重 電子及電器製造業 3,268 3,331.6 22.98 343 1,464.8 56.18 化學品製造業 1,444 1,005.7 6.94 37 110.8 4.25 基 本 金 屬 製 品 製 造 業 1,876 1,239.1 8.55 97 183.9 7.05 塑膠製品製造業 2,024 1,155.4 7.97 48 184.8 7.09 食品及飲料製造業 2,199 1,236.6 8.53 10 43.3 1.66 紡織業 996 787.4 5.43 14 39.6 1.52 製 造 業 非 金 屬 及 礦 產物製品 1,151 866.5 5.98 8 83.5 3.20 運輸工具製造業 682 670.8 4.63 23 53.3 2.05 機械製造業 741 466.6 3.22 29 60.4 2.32 精密器械製造業 2,167 771.9 5.33 41 84.8 3.25 其他產業 5,586 2,963.9 20.45 190 298.0 11.43 合計 22,134 14,495.4 100.00 840 2,607.1 100.00 資料來源: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
參、大陸加入 WTO 對臺商投資環境的影響
大陸加入 WTO 後,除了必須按照 WTO 規則及入會承諾,針對其 國內政策法規、管理體制、調控機制進行大幅調整及改革,導致政府 管理機制的轉變外,由於關稅減讓、逐步取消非關稅措施、服務貿易 的開放,也將對大陸部份產業及企業產生影響,進而影響臺商在大陸 的總體經營環境轉變。一、大陸經貿法規修訂對臺商投資的影響
過去外商經常抱怨大陸經貿法規變動頻仍,且具有高度行政裁量 性。在入會工作小組報告中,大陸確認:「行政法規、部會規定及其 他中央政府措施將儘速公布」,承諾「儘速修改或廢除與中國大陸在 WTO 及議定書草案下之義務不一致之行政法規或各部之規定」。5其 中,2001 年 3 月 15 日,大陸第九屆人大四次會議對修訂《中外合資經 營企業法》,大陸國務院於 8 月 2 日公佈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及國中 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的決定,刪去要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保 持外匯收支平衡的規定;刪除「在同等條件下,應儘量先在中國購 買」,允許合營企業自行決定在大陸購買或向國外購買所需的機器設 備、原材料、燃料、配套件、運輸工具及辦公用品等﹔也刪除限制中 外合資經營企業在大陸內銷市場銷售產品的規定﹔明確規定中外合資 經營企業在大陸購買物資的價格及支付服務的費用,享受於大陸本身 其他企業同等的待遇,並刪除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在大陸內銷市場銷售 產品在銷售管道、價格等方面的限制。 無疑地,大陸經貿法規的修訂,將使投資環境進一步改善,建立 符合國際慣例的外商投資法律體系,使外商在生產經營、採購、銷售 等企業活動中,享有較大的自主權,並受到法律保護。特別是取消外 大陸外經貿部於 2000 年初成立「WTO 法律工作領導小組」,由石廣生部長 任組長,推動外經貿法規清理、修改與制定工作,截至 2001 年初,共計清 理外經貿法規 1,113 件,與 WTO 規則相對照,其中,完全牴觸應廢止者, 計有行政法規 114 件,部門規章 458 件;基本相符應保留者,計有法律一 部,行政法規 35 件,部門規章 328 件;部分牴觸擬修改者,計有法律五部, 行政法規 25 件,部門規章 90 件:其餘有關與國外簽訂之雙邊經貿協定、投 資保護協定則無需更改。完成修改及制訂反傾銷條例、反補貼條條例,以及 制訂保障措施協定、貨物進出口條例、技術進出口條例、對外承包工程管理 條例;今年完成有關「三資」企業條例的修訂,此外,對外貿易法的有關條 款及政府採購法亦正研修中。商投資企業法中,涉及出口義務、自製率要求、生產經營計劃備案等 條款,使得臺商可以從海外採購具性能與價格優勢之原材料及零配 件,生產的產品也不再受到內銷比例的限制。
二、大陸貿易自由化對臺商投資的影響
大陸加入 WTO 後,農產品關稅稅率將由 2001 年的平均 18.9%, 在五年內平均減至 15%;工業品平均進口關稅稅率將由 14.8%降為 8.9%,其中,根據資訊科技協議,資訊科技產品的關稅(目前平均 13.3%)最遲將會在 2005 年撤銷。同時,原本對 33 種商品(共 383 個 稅目)實施的進口配額及許可證管理,將在 2005 年前取消進口許可證 及招標規定,而原本對非政府機構進口的 62 種機電產品(共 107 個稅 目)之招標規定,也將在 2005 年前逐步取消所有進口配額。 此一開放措施,將對臺商進口原料及機器設備的取得極為有利, 特別是由於大陸降稅以原料為優先考慮及調降項目,故大陸降稅對臺 商進口原料成本降低有利,而資訊科技產品關稅降為零,將有助於資 訊業臺商零組件及機器設備進口成本的降低,進而增強其競爭力。此 外,採關稅配額開放的大宗物資中,荳油(170 萬噸)、小麥(730 萬 噸)、玉米(450 萬噸)的進口配額中,分別有 50%、10%、25%開 放由民間企業申請進口,將有助於在大陸從事食品及飼料製造之臺 商,掌握有利的進口來源。 當然,另一方面,大陸市場開放也會對臺商在大陸內銷市場的銷 售活動帶來競爭壓力,根據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進行的〈2001 年臺 商大陸投資及大陸內銷市場拓展意見調查報告〉,雖然有過半數受訪 者表示,大陸市場開放對臺商在大陸內銷市場銷售帶來的競爭壓力不 大,但仍有 45.1%受訪者表示,加入 WTO 對臺商在大陸市場銷售亦存 在競爭壓力。其中,臺商在大陸內銷市場上的競爭者主要是「大陸當 地企業」(占 67%),其次依序是美國、日本、南韓、香港、馬來西 亞、新加坡、德國及英國,6顯示大陸當地企業的「在地優勢」與成本優勢,以及及美、日、韓等國之產品品牌形象或價格優勢,均對臺商 帶來競爭壓力。
三、大陸產業結構轉型對臺商的影響
大陸目前仍處於以第二產業為主的產業結構型態,2000 年第二產 業增加值占國內生產總值(GDP)的比重達 50.9%,第三產業增加值 占 GDP 的比重為 33.2%,而第一產業則為 15.9%。加入 WTO 將給大 陸經濟帶來產業結構調整的效果與壓力,根據大陸學者翟凡及李善同 (2000)的研究,大陸加入 WTO,到 2005 年全部完成各項承諾後, 2005年 GDP、經濟福利將分別比 1995 年提高 1.5%、1.2%,其中, 由於關稅減讓與全球紡織品市場逐步開放,紡織及成衣等原本具有國 際競爭力與價格競爭優勢的勞力密集產業,產出將分別成長 25.5%及 74.0%,出口將成長 63.8%及 214.1%,相對地,調降關稅稅率、取消 配額管理項目及市場開放等措施,將使原本受保護的農業及資本密集 產業受到衝擊,如小麥、棉花產出將分別減少 9%、12.6%,機械儀 器、汽車的進口將分別增加 10.2%、105.1%、產出將分別減少 3.1%、 15.1%,勞動力將分別減少 29.8 萬人、49.8 萬人。7此外,根據 Elena Ianchovichina 及 Will Martin(2001)的研 究,雖然加入 WTO 對大陸產出占全球產出比重幾乎沒有影響,但大陸 進出口占全球進出口的比重,則有巨大的影響。根據分析,即使不加 入 WTO ,大陸在全球出口中的比重,將由 1995 年的 3.71%上升到 2005 年的 4.78%,但加入 WTO 後,將提高到 6.76%;在全球進口中 蔡宏明,〈2001 年臺商大陸投資及大陸內銷市場拓展意見調查報告〉,《工 業雜誌》,2001 年 12 月號。
Fan Zhai and Shantong Li, The Implications of Accession to WTO on
China’s Economy, Third Annual Conference on Global Economic
的比重,亦將由 1995 年的 3.36%上升到 2005 年的 6.61%。 若進一步就個別產品來看,其中,大陸成衣在全球成衣出口中的 比重,將由 1995 年的 19.58%上升到 2005 年 2005 年的 47.14%,化 工產品比重由 2.56%上升 3.42%,金屬產品比重由 3.38%上升 6.48%, 電子通訊設備比重由 4.97%上升 9.79%。相對地,大陸紡織產品進口 在全球進口中的比重將由 1995 年的 13.35%上升 2005 年的 25.47%, 化工產品比重將由 4.02 上升 6.33%、金屬製品比重由 4.23%上升為 6.62%、汽車比重由 1.95%上升為 4.83%,而電子通訊設備產品比重將 由 1995 年的 3.57%上升 2005 年的 5.72%。8上述結果顯示,大陸加 入 WTO,除了增加農業產品,多數工業產品在出口增加外,也將會帶 動原料及產品之進口。 對臺商而言,從事紡織、成衣、化工、金屬產品及資訊電子通訊 設備等業務之臺商,大陸加入 WTO 後,將有利於相關產品出口,但相 對地,大陸對相關產業之原物料及產品進口增加,也會對同類產品之 臺商帶來衝擊。特別是近年來大陸消費品市場呈現供大於求形勢,特 別是日常百貨與電器產品,加入 WTO 後進口增加,激烈的商業競爭機 引發各類產品競相降價爭奪市場的「價格大戰」,值得臺商注意。 更值得注意的是,大陸為因應加入 WTO 的衝擊,除提出關於加入 WTO、交通、能 源、生態環保、科技、資訊化、教育、高技術產業、 人口、西部開發、水利、城鎮化等十多個重點領域專項規劃外,大陸 經貿委更制定機械、汽車、冶金、有色、石油、石化、化工、醫藥、 煤炭、建材、輕工、紡織、電力等 13 個行業的「十五」規劃,確定各 行業發展重點,提出行業發展的重大基礎、共性技術及關鍵技術,使 得重點產業、企業、產品能有重大技術突破,使技術進步對工業經濟 成長的貢獻率達到 45%以上,高新技術產業產值年平均成長率由 2001
Elena Ianchovichina and Will Martin, Trade Liberalization in China’
年的 28%提高到 2005 年的 35%以上,增加值占 GDP 比重由目前的 1.7%提高到 3%以上,9並促進傳統產業的技術升級及高技術產業發展。 由於大陸對重點產業及企業的政策支持,未來勢必將培養出更多與臺 商或外商競爭的企業,進而對臺商帶來競爭壓力。
四、大陸服務市場開放對臺商的影響
服務貿易業是大陸入會談判的最大挑戰,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 大陸服務業市場開放仍存在許多限制,而 GATS 規範的服務業貿易方 式中,有關「商業據點呈現」(會員之服務業者在其他會員境內以設 立商業據點方式提供服務)之承諾,10涉及大陸如何在本身服務業發展 尚未成熟之際,如何使在有管理與漸進的方式下,開放外商進入大陸 限制性服務領域。 在回應談判對手國的要求下,大陸在「入會服務業承諾彙總表」 中,除了提出有關土地及人員停留之水平承諾外,11大陸也提出包括商 《科技日報》,2001 年 7 月 2 日。 係指所有型態之商業或專業之營業所,包括為提供服務而在會員境內設立、 收購或經營之法人,或新設立或經營之分公司或代表處,對此會員原則上應 符合最惠國待遇原則,各有關法規應符合透明化及公平性之要求(惟如屬區 域性經濟整合協定或基於公共道德或國防安全則可排除服務貿易總協定之適 用,也允許會員對最惠國待遇原則要求豁免或採取保留措施,各類豁免每五 年應檢討一次,且一般限用十年)。 外商企業或個人使用住宅用途最長年限 70 年;工業用途 50 年;教育、科 學、文化、公共健康與體育等用途 50 年;商業、旅遊及娛樂用途:40 年; 綜合性使用或其他用途 50 年之限制,以及 WTO 成員之企業已在大陸設立 辦事處、分公司或子公司者,其僱用之資深人員,如經理人員、主管人員以 及專業人員,由於公司內部調動需要暫時移動,應准予其入境及並給予初次 停留期間為三年;而服務銷售人員,其在大陸並無業務隸屬,而為代表服務 供應者進行銷售服務(非直接對大眾從事銷售活動,且其在停留期間未接受 大陸境內機構單位之酬勞支付)的洽商者,其入境停期間不得超過 90 天。業服務、視訊服務、建築及相關工程服務、配銷服務、教育服務(軍 事、警察、政黨政治學校教育等特種教育除外)、環境服務(環境品 質監測及污染來源檢驗除外)、金融服務業、證券業、觀光及旅遊相 關服務及運輸服務等在內的十大類特定市場開放承諾。其中,除了與 裝設電腦硬體設備有關的顧問服務、資料處理及流程管理服務及支援 服務業,無任何投資型態、經營地區、供應商數量等限制外,對於若 干市場,開放承諾項目設有申請設立之最低條件要求(如表 3),同時 在投資型態與外資比例、經營範圍、開放時間與地域限制等方面,多 數均採取漸進開放策略。茲列舉如下: 投資型態與外資比例限制:例如租稅服務(六年內,可設立獨 資子公司)、建築服務業(五年內,允許外資獨資經營)、軟體、資 料處理服務業、房地產經紀業、管理諮詢服務業(六年內,外資可設 立獨資子公司)雖開放外資可持有大多數股權,但僅限採合資型態, 而房地產服務業雖不限「合資」,但規定獨資之外資企業不得經營高 價格之房地產計畫(在同一城市,其每單位建造成本為一般的二倍以 上者,如公寓及辦公大樓)。 業務範圍限制:例如銀行業入會後二年內,外資銀行可向大陸 企業提供人民幣業務,入會後五年內,可向大陸居民個人提供人民幣 業務;建築及相關工程服務除了規定合資型態(外資可擁有大多數股 權,入會後三年內可設立獨資企業)外,更規定外資僅可從事: 全 數由外國投資或贈與的工程; 由國際財務機構提供貸款,並根據一 定條件,透過國際招標的方式所得標的工程; 「中」外合資工程 中,外資股權占 50%或以上,及「中」外合資中,外資股權占 50%以 下者,但由於該工程技術困難,致「中」方業者無法單獨完成之工 程; 「中」方投資之工程,由於執行困難,而經省級政府批准後, 可由「中」外合資的營建企業聯合承攬該工程。 開放時間與地域限制:例如零售服務業(煙除外)之開放,除 規定入會時,外資即可在鄭州及武漢設立合資零售企業外,外資限以
合資型態可在五個特別經濟區(深圳、珠海、汕頭、廈門、海南)以 及六個城市(北京、上海、天津、廣州、大連、青島)提供服務;在 北京、上海,零售合資企業數量各不超過四個,其他城市則為二個; 在北京設立的四個合資零售企業中的二個可在同一城市(北京)設立 分支機構。此外,銀行之人民幣業務也有所限制,在入會後,僅限在 上海、深圳、大連、天津經營人民幣業務;入會後一年內,擴展至廣 州、珠海、青島、南京及武漢;入會後二年內,擴展至濟南、福州、 成都及重慶;入會後三年內,擴展至昆明、北京及廈門;入會後四年 內,擴展至汕頭、寧波、瀋陽及西安;入會後五年內,取消地域限 制。 在大陸服務市場開放採取審慎管理原則的情況下,臺商未來除了 在進入商業服務、視訊服務、建築及相關工程服務、配銷服務、教育 服務、環境服務及運輸服務等領域,較無障礙外,在進入銀行、保 險、證券及零售批發領域,勢必將面對大陸對於金融業務依審慎原則 而定之核准標準,以及對外商進入市場之資格限制。特別是當市場開 放有「地域」與「數量」限制時,各行業既有之管理規範,勢必將成 為制約臺商能否進入相關服務業市場的重要因素。12此種市場開放趨 勢,將使大陸在內銷及服務業市場開放初期,傾向於選擇國際知名、 具有較強實力、先進的經營管理經驗及技術的跨國企業,對中小企業 例如,1999 年 6 月 17 日,大陸國務院批准《外商投資商業企業試點辦法》, 規定外國合營者或外國合營者中的主要合營者,應符合下列要件:1.具有較 強的經濟實力、先進的商業經營管理經驗及營銷技術、廣泛的國際銷售網 絡、良好的信譽及經營業績的企業,且能夠透過擬設立的合營商業企業,帶 動大陸產品出口。2.申請設立從事零售業務的合營商業企業的外國合營者, 申請前三年年均商品銷售額應在 20 億美元以上,申請前一年資產額應在二 億美元以上。3.申請設立從事批發業務的合營商業企業的外國合營者,申請 前三年年均商品批發額應在 25 億美元以上,申請前一年資產額應在三億美 元以上。
較為不利。 至於,未來臺商能否在大陸對臺商採取「同等開放、適當放寬」 的政策下,以較優厚的條件進入銀行、保險、證券及零售批發領域, 仍有待觀察。
五、大陸外資產業政策對臺商的影響
自 1992 年起,利用外資已成為大陸固定資產投資中,僅次於企業 自籌資金及貸款的第三大資金來源,外資對大陸工業經濟規模擴張, 也有重要促進作用。1995 至 1999 年期間,外商企業工業總產值成長對 大陸工業總產值成長的貢獻率高達 27.3%;同時根據估計,1979 年至 1999年期間,大陸 GDP 平均年成長率 9.7%中,大約有 2.7%來自利用 外資的貢獻。13因此在大陸面對加入 WTO 對經濟結構調整壓力時,利 用外資以擴大產業發展寬領域、優化產業結構、提高質量,以增強國 際競爭,仍將成為其重要的發展策略。 趙晉平,《利用外資的直接經濟效果評價》(北京:國務院發展中心,2001 年)。表 3 大陸服務業市場開放承諾中之外商資格限制 項目 資格限制 會計、審計及簿記服務業 (限持有大陸主管機關核發之會計師執照者(CPAs),始 能成立合夥制或公司制會計事務所。 醫療及牙醫服務 (大多數的醫生及醫護人員應為中國大陸國籍;外國醫生 在獲得衛生部發出執照後,可在大陸提供短期醫療服 務。 技術檢定、分析服務 外國服務供應者在其本國從事檢驗服務超過三年者。 旅行社及旅遊業務經紀人 ■旅行社及旅遊業務經紀人主要從事旅遊業務。 ■全球年營業額超過 4,000 萬美元。合資旅行社及旅遊業 務經紀人之註冊資本不得低於 400 萬元人民幣。入會後 三年內,上述之資本額亦不得低於 250 萬元人民幣。 保險 及保險 相關之 服務 業 (人 壽保險 、健康 險及 退 休/年金保險、產險、再保 險、保險附屬服務) ■投資人需為在 WTO 會員國設立超過三十年經驗之外國 保險公司。 ■需連續二年在大陸設置辦事處。 ■除保險經紀人外,該公司提出申請前一年之年終資產 需高於 50 億美元。 ■保險經紀人總資產應高於 5 億美元;入會後一年內,其 總資產應高於 4 億美元;入會後二年內,其總資產應高 於 3 億美元;入會後四年內,其總資產應高於二億美 元。 設立外國銀行子公司或外國 金融公司 ■申請前一年底,總資產超過 100 億美元。 ■外國金融機構符合下列條件者,將可在大陸設立外國 銀行之分行:申請前一年底,總資產超過 200 億美元。 設立 「中」 外合資 銀行 或 「中」外合資金融公司。 ■申請前一年底,總資產超過 100 億美元。 ■外國金融機構得經營人民幣業務之資格條件如下:提 出申請前,已於大陸經營業務達三年,且連續二年獲 利。
至於,大陸加入 WTO 後之外資政策導向,除了延續 2000 年以來 所推動之《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14鼓勵外資投向西部地 區的基礎設施、礦產資源、旅遊開發、生態環境保護、農牧產品加 工、現有生產能力改造、新型電子元器件開發製造等科技專案,並引 導外商特別是跨國公司投資高新技術產業及建立研究開發機構,投資 興辦資金技術密集型專案及設立更多的先進技術型專案等政策外,15配 合加入 WTO 之服務市場開放承諾,大陸也將放寬對外資在商業、外 貿、運輸、教育、醫療、金融、保險、電信及各類仲介機構等服務貿 易領域的限制(例如開放外資零售商企業投資範圍擴大到大陸省會城 市,以及放寬吸收外資試點範圍等),進而使吸引外資的產業重心由 生產型向服務業轉移。 特別是配合「十五計劃」之推動與加入 WTO 之經濟結構調整需 求,大陸經濟貿易委員會於 2001 年 11 月 2 日發布《「十五」工業結 構調整規劃綱要》,即提出進一步改善投資環境,擴大利用外資規 模,提高利用外資質量,以及制定統一、規範、透明的投資准入政策 等政策方向16。在此架構下,未來大陸利用外資的政策導向包括: 第一,為符合加入 WTO 的要求,大陸已經修訂《外商投資產業指 《人民日報》,2000 年 6 月 23 日,版 2。 大陸國務院於 2000 年 7 月,推出《鼓勵軟件產業及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若 干政策》,鼓勵境內外企業在大陸設立合資及獨資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在 2010年前銷售自產的集成電路產品,按 17%的法定稅率徵收增值稅,對實 際稅負超過 6%的部分即徵即退,由企業用於研究開發新的集成電路及擴大 再生產。對於投資額超過 80 億元人民幣或集成電路線寬小於 0.25 微米的生 產企業,進口自用生產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徵關稅及進口環節增值稅,並 且允許將準備用於在大陸境內再投資的稅後利潤,以外幣方式存入專用帳 戶,以規避匯率風險。請見《中央通訊社》報導,2000 年 7 月 5 日。 大陸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關於發布「十五」工業結構調整規劃綱要的通 知,國經貿行業,1125 號,2001 年 11 月 2 日。
導目錄》,適當減少舊目錄中要求中方控股及不允許外商獨資等限制 項目,凡屬鼓勵類,17且不需要中央綜合平衡的外資項目,均由省政府 審批;進一步完善及簡化外匯管理手續;逐步縮小對外資企業進口設 備的強制性價值監督範圍,對外商獨資企業進口設備不再進行強制性 價值鑑定;加快審批速度等。同時將放寬外資企業貸款的條件,允許 境外金融機構及境內外資金融機構提供信用保證,或由外資企業提供 外匯質押,由境內中資外匯指定銀行向外資企業發放人民幣貸款,用 於固定資產投資及資金流動需求。18 第二,鼓勵外商(特別是跨國公司)透過資本市場收購、兼併、 控股、參股等方式,參與國有企業的改組改造。對此,大陸對外貿易 經濟合作部、財政部及中國人民銀行於 2001 年 11 月發布《金融資產 管理公司吸收外資參與資產重組與處置的暫行規定》,規定: 資產 管理公司對其擁有的非上市公司的股權、債權進行重組後,向外商出 售或轉讓; 資產管理公司直接向外商出售、轉讓其擁有的非上市公 司的股權及債權; 資產管理公司透過協議轉讓、招標、拍賣等方 式,向外商出讓其擁有的實物資產; 資產管理公司以其擁有的企業 股權、實物資產作價出資,在原企業基礎上,與外商組建外商投資企 業。19然而,外資進行資產重組與處置,應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 錄》的產業政策,文化、金融、保險及《指導目錄》禁止外商投資類 大陸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和外經貿部於 2002 年 3 月 11 日公布新的《外商 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及附件,鼓勵外商投資類由 186 條增加到 262 條,限制 類由 112 條減少到 75 條。新《目錄》自 2002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新《目 錄》分為鼓勵、允許、限制和禁止四類,共列 371 個條目,對《目錄》中的 產業(產品)分類採用了國民經濟的統計分類方法,限制類不再分甲、乙 類。鼓勵類由 186 條增加到 262 條,限制類由 112 條減少到 75 條,《新華 網》,2002 年 3 月 13 日。 《聯合新聞網》,2001 年 6 月 21 日。 《上海證券報》,2001 年 11 月 2 日。
領域,不列入吸收外資參與資產重組與處置範圍,且《指導目錄》規 定須一方控股的項目,外資參與重組後,原則上應繼續保持「中」方 控股。 第三,運用資本市場,採用收購、兼併、投資基金及證券投資等 各種新的方式,利用外國中長期資金。為吸引創投及基金投資,自 2001年 9 月 1 日起,施行《關於設立外商投資創業企業的暫行規定》, 20允許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在「國家」鼓勵及允許外商投資的高新技 術領域及「國家」批准的其他領域,以全部自有資金進行投資;提供 創業投資諮詢;為所投資企業提供管理諮詢(但不得從事禁止類的投 資;直接或間接投資於證券、期權、期貨或任何金融衍生工具;直接 或間接投資於非自用不動產;也不得貸款或以非自有資金進行投資; 提供貸款或擔保)。 第四,允許有條件的外資企業可在A股、B股上市外,在大陸設 立投資性公司的跨國企業,進一步擴大經營範圍。2001 年 5 月 18 日大 陸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發布《關於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有關問題的 通知》,21通知中規定:現有外商投資股份公司申請發行 A 股或 B 股, 應獲得外經貿部書面同意,並應符合下列條件: 申請上市與上市後 的外商投資股份公司應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政策; 申請上市的外商投 大陸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科學技術部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於 2001 年 8月 28 日發佈《關於設立外商投資創業企業的暫行規定》第 5 條規定:至少 有一個外國投資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以創業投資為主營業務; 申請前 三年,其管理的資本累計不低於一億美元; 申請前三年,其管理的資本 中,已投資金額累計不低於 5,000 萬美元; 擁有具有三年以上創業投資從 業經驗的專業管理人員; 具有風險承受能力; 有正當的資金來源; 對 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的出資不少於投資者出資總額的 3%; 未受過所在 國及大陸司法機關及其他相關機構的重大處罰。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於外商投資股份公司有關問題的通知》,外經貿 資字[2001]39 號文件。
資股份公司應為按規定及程式設立或改制的企業; 上市後的外商投 資股份公司的非上市外資股比例應不低於總股本的 25%; 符合上市 公司有關法規要求的其他條件。其中,限制上市後的外商投資股份公 司的非上市外資股比例,其目的是要求外商投資股份公司在上市後也 不能因公開發行而失去外資身分。 第五,繼續鼓勵外商投資設立的研究開發中心,除了對外商投資 設立的研究開發中心,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及其配套的技 術、配件、備件,可免徵進口關稅及進口環節稅;外國企業向大陸境 內轉讓技術,可以免徵營業稅,經批准,可免徵企業所得稅。外商投 資企業技術開發費比上年成長 10%以上的,批准後,允許再按技術開 發費實際發生額的 50%,抵扣當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同時,允許外 商投資研發中心為進行其研發產品的市場測試進口,並銷售少量其母 公司生產的高新技術產品。 第六,擴大大型外商投資生產型企業出口經營權,凡符合年出口 額在 1,000 萬美元以上;申請前連續二年在稅收、外匯及進出口方面沒 有違法、違規記錄;有從事國際貿易的專業人員等條件的外商投資生 產型企業,被允許從事非配額許可證管理、非專營商品的收購出口專 業,並可以參加自產產品的出口配額招標。對臺商而言,大陸鼓勵外 資企業技術開發,對外商投資設立的研究開發中心之「產業政策傾 斜」的政策導向,將使大陸對製造業的租稅獎勵措施,在調整內外資 企業間的稅收政策差異,消除超國民待遇的趨勢下,朝向針對有利於 科技產業發展的「策略性產業及功能性活動」,提供優惠,以抵消貿 易自由化對這些產業的不利衝擊,促進產業升級。對此,未來臺商除 非投資於高新技術產業,否則難以獲得租稅優惠,至於投資於勞力密 集產業的外商,除非是投資在中西部地區,否則難以獲得租稅獎勵。 此外,大陸逐步擴大服務貿易領域的對外開放,推動商業、外 貿、金融、保險、證券、電信、旅遊等領域的吸收外資工作,固然增 加臺商投資機會,但能否在完全開放前之過渡期間內獲准進入,恐怕
得視個別臺商條件及其與大陸之互動關係而定。 至於,臺商企業在大陸證券市場上市問題,由於大陸對於外資企 業上市初期將採取配額制,而不是全面的開放市場,因此初期恐怕只 有少數臺商能如願。22
六、大陸稅制改革對臺商的影響
入世後大陸將對不符合 WTO 規則的現行稅收政策作相應調整,在 稅收方面調整的內容包括:消費稅的調整,中國會考慮在適當時候開 徵消費稅,除了日常的消費行為外,對一些嚴重污染環境的企業,也 要考慮徵收消費稅;統一企業所得稅;完善地方稅制和個人所得稅、 財產稅;繼續推進「費改稅」,23至於統一後的企業所得稅率,大陸國 務院研究室宏觀經濟研究司副司長叢明表示,大陸企業所得稅的稅率 是 33%,比國外要高,統一後稅率各方都認為最好定在 24%。24同時 為了維繫市場秩序,大陸國家稅務總局仍將嚴格防範和嚴厲制裁出口 騙稅行為,實行徵管現代化。 對臺商而言,統一內外資企業的稅率,勢必加重臺商的成本負 擔,而查稅之加強,也將使臺商之經營受較嚴格規範,臺商除了應注 意各項規定與法規外,尤其應有守法之觀念與作為。七、大陸加入 WTO 對臺商投資環境的優劣影響
綜合上述,大陸加入 WTO 對臺商投資的有利影響包括: 大陸貿易自由化對臺商進口原料及機器設備的取得極為有利, 特別是由於大陸降稅以原料為優先考慮及調降項目,大宗物資採關稅 《中國經營報》,2001 年 7 月 25 日報導,首家上市外資企業最可能的還是 聯合利華、捷安特、頂益等申請較早的幾家企業。 大陸國家稅務總局局長金人慶出席第 12 屆世界生產力大會時作此表示,請 見《國際金融報》,2001 年 11 月 7 日,版 2。 《羊城晚報》,2001 年 10 月 30 日。配額開放將有助於在大陸從事食品及飼料製造之臺商,掌握有利的進 口來源。 對從事紡織、成衣、化工、金屬產品及資訊電子通訊設備等業 務之臺商,大陸加入 WTO 後,將有利於相關產品出口。 大陸修訂外商投資法規中,取消出口義務、自製率要求、生產 經營計劃備案等條款,使得臺商可以從海外採購具性能與價格優勢之 原材料及零配件,而內銷比例限制的取消,使得臺商在大陸生產的產 品得以有拓展大陸內銷市場之空間。 大陸貿易投資體制法制化、統一化及透明化,將減少臺商經營 環境的不確定性,增加臺灣中大型企業之投資誘因。 大陸服務市場開放,使臺商在進入大陸商業服務、視訊服務、 建築及相關工程服務、配銷服務、教育服務、環境服務及運輸服務等 市場領域,有較大之空間,但在進入銀行、保險、證券及零售批發領 域,勢必將面對大陸依「審慎原則」而定之核准標準與門檻。 大陸鼓勵外資企業技術開發,對外商投資設立的研究開發中心 之「產業政策傾斜」的政策導向,有助於改善大陸高科技產業之發展 環境,完善大陸高科技產業之供應鏈體系,提供臺商有利的發展環 境。 大陸鼓勵外商(特別是跨國公司)參與資本市場,除有助於臺 商企業在大陸證券市場上市外,臺商也可透過收購、兼併、控股、參 股等方式,與國有企業合作進入大陸市場。 至於,大陸加入 WTO 後投資環境改變對臺商的不利影響包括: 大陸加入 WTO 後,市場競爭更加激烈,大陸當地企業的「在地 優勢」與成本優勢,以及及美、日、韓等國之產品品牌形象或價格優 勢,均對臺商帶來競爭壓力。 雖然大陸加入 WTO 後,適用 WTO 會員國最惠國待遇之優惠關 稅,也可以享有會員國之普遍化惠關稅待遇,有利臺商出口,但由於 大陸產品出口滲透力增強,未來臺商出口涉及的反傾銷稅控訴有增無
減,而大陸產品出口快速成長而衍生進口國引用「特別防衛條款」, 更是對臺商出口之極大威脅。此外,大陸與美國貿易關係,以及在智 慧財產權保護之成效所衍生與美國間之爭議,也將影響臺商出口。 大陸貿易投資體制透明化,將使臺商藉人際關係而取得之利益 不再。 在大陸調整內外資企業間的稅收政策差異,消除超國民待遇的 趨勢下,臺商除非投資於高新技術產業,否則難以獲得租稅優惠,至 於投資於勞力密集產業的外商,除非是投資在中西部地區,否則難以 獲得租稅獎勵。 大陸服務業市場之「地域」與「數量」限制,將成為制約臺商 能否進入相關服務業市場的重要因素。此種市場開放趨勢,將使大陸 在內銷及服務業市場開放初期,傾向於選擇國際知名、具有較強實 力、先進的經營管理經驗及技術的跨國企業,對中小企業較為不利。
肆、兩岸加入 WTO 後之臺商投資發展趨勢
一、臺灣加入 WTO 對臺商赴大陸投資的影響
無疑地,臺灣加入 WTO 所衍生之產業調整壓力,將促使臺灣產業 或因競爭力不足,或為擴大全球佈局等考量下,尋求赴大陸投資與區 域分工,以降低成本或提升競爭力。 其中,在農漁產品方面,由於兩岸加入 WTO 後,除開放農產品進 口外,大陸農產品的進口限制也將逐漸消除,在此情況下,臺灣農產 業者除了發展高技術、高品質、高附加價值,以及具品牌優勢的農產 品外,赴大陸進行農園藝產品或高單價漁類之養殖事業的生產,並在 當地加工,或運回臺灣深加工後出口,將成為因應臺灣入會影響的重 要策略。特別是近年來大陸在福建漳州、福州、山東平度、陝西楊 凌,乃至黑龍江等地,推動設立「兩岸農業合作實驗區」,25將吸引臺 灣農產或食品加工業者前往投資。至於在工業產品方面,雖然加入 WTO 對臺灣工業的整體衝擊有 限,但在經濟景氣不佳之際,加入 WTO 勢必將使家電業、重電機工 業、汽車及零組件、輪胎業、造紙等,相對受到負面影響之產業,26尋 求赴大陸投資之佈局,即使是石化、鋼鐵、工業機械、電子資訊、消 費性電子等衝擊較小的產業,未來勢必也將面對來自於大陸、東南亞 及南韓的價格競爭壓力,進而並須強化兩岸之分工,以因應競爭。 同樣地,由於臺灣銀行、證券、保險業過度飽和,以致於造成競 爭過度激烈、利潤下降的局面,對此,雖然金融控股相關法令的推動 有助於相關產業的調整,但在大陸市場面臨外商挑戰之際,爭取大陸 市場商機,將成為相關業者擴大營運版圖的主要策略。
二、臺商赴大陸投資之發展趨勢
除了臺灣產業結構轉型所形成之大陸投資趨勢外,由於臺商對大 陸加入 WTO 後市場前景的樂觀預期,臺商赴大陸投資仍將成為一難以 消退的趨勢。至於其投資行為之轉變則分述如下: (一)製造業投資持續成長,服務業比重提高 根據全國工業總會「2001 年臺商大陸投資及大陸內銷市場拓展意 見調查報告」,表示大陸投資在 2002 年將「增資」者占 38.0%,「可 能增資」者占 18.2%,「尚無增資計畫」者占 42.6%,27顯示加入 WTO 後,大陸投資仍將是臺商策略佈局的重要基地。 至於兩岸分工的模式,大多數的臺商仍然將採取在大陸生產製 造,將勞力密集產品生產線或不具成本競爭力的產能轉到大陸生產, 並在臺灣從事管理運籌、行銷與產品開發,至於生產活動,則以高單 價及少量多樣化訂單之生產為主。 〈專題報導〉,《投資中國》,第 85 期,2001 年 3 月。 經濟部,〈我國加入 WTO 對工業之影響與因應措施〉,2001 年 11 月 15 日。 同註 6。此外,由於大陸加入 WTO 後,必須逐步擴大商業、外貿、金融、 保險、證券、電信、旅遊等服務貿易領域的對外開放,將吸引臺商前 往投資,特別是 2000 年臺灣服務業赴大陸投資近 1.3 億美元,比 1999 年成長 6.1 倍,由此可知,臺商對於大陸的百貨商店、零售業、飲食、 娛樂、房地產開發等第三產業之投資不斷增加,除顯示資產業廣泛 化,也具有預先佈局之意義。 (二)臺商在大陸內銷比例增加 拓展大陸內銷市場,一向是臺商赴大陸投資的主要動機。根據全 國工業總會「2001 年臺商大陸投資及大陸內銷市場拓展意見調查」, 受 訪者 表 示大 陸廠 營 運生 產之 產 品「 在大 陸 當地 銷售 」的 比 例為 47.8%,高於「外銷到其他地區」的 43.4%(此結果與經濟部「1999 年製造業對外投資實況調查」,大陸投資業者在當地銷售之比例占 43.8%,外銷到其他地區占 43.5%,相當接近)。其中,皮革皮毛及其 製品製造業在大陸當地銷售比例最高,占 69.4%;其次是雜項工業, 占 68.1%、食品及飲料製造業占 45.4%(表 4)。28顯示大陸內銷市場已 成為以生產民生用品之臺商產品的主要市場。 至於電子及電器製造業之內銷比例較低,則與臺商既有的訂單來 源有關。展望未來,由於近年來全球資訊產品市場疲軟,而大陸則仍 有快速成長空間(北京、上海、廣州等大城市,個人電腦普及率尚不 及 30%,全大陸則不足 10%,且僅有 2%的大中型企業已建立企業內部 網路),根據 IDC 調查,過去三年間,大陸已成為全球第三大個人電 腦市場,2001 年上半年,賣出 413 萬台個人電腦,占全球出貨量的 7%。 對此極具成長潛力的市場,臺灣資訊業者未來的發展策略包括: 尋求以 OEM ODM方式生產且以當地大公司為主要客戶,是主要 的發展型態,如承接大陸「聯想」、「北大方正」之筆記型電腦、液 同註 6。
晶電腦(LCD PC)之代工訂單; 發展自有品牌,包括「宏碁」、 「華碩」等積極推動在大陸市場之自有品牌;29 尋求整合大陸業者, 透過購併或合資的方式,擴大在大陸的生產基地與產品組合。這些趨 勢都將增加未來電子及電器製造業在大陸市場之內銷比例。 其中,隨著臺商大陸內銷比例增加,諸如康師傅與統一方便麵、 旺旺仙貝、羅馬磁磚、和成衛浴、櫻花廚具、燦坤家電、宏碁、華碩 電腦等品牌成功之經驗,也將成為其他拓展大陸內銷市場的臺商所效 法,然而,除非是原已建立「全球品牌」或「知名品牌」的形象,否 則在面對大陸本土品牌或國際知名品牌時,勢必須投入極大的努力, 才可能發揮效果。特別是隨著美、日、韓大型企業或財團,逐漸進入 大陸,其大規模生產優勢與龐大資金,以及其與大陸企業間的合作, 將使多數資訊科技製品、家電、汽車及其他資本密集產業,形成寡占 市場,在大陸巿場趨於穩定及法規制度正常化後,恐將對以中小企業 為主的臺商造成極大競爭壓力。 2000年宏碁電腦在大陸個人電腦市場排名第九,市場占有率約 2.8%;筆記 型電腦排名第五,市場占有率 8.1%;桌上型電腦排名第七,市場占有率 3.6%。而華碩筆記型電腦銷售量也躋身第九名。請見《中時電子報》,2001 年 8 月 30 日。
表 4 各產業在大陸廠營運生產的銷售地區所占的平均比例 單位:% 產業別 回銷臺灣 在大陸當地銷售 外銷到 其他地區 食品及飲料製造業 5.5 45.4 49.1 紡織業及服飾品製造業 16.8 15.3 68.0 橡膠、塑膠製品製造業 4.7 44.7 50.6 皮革皮毛及其製品製造業 3.8 69.4 26.9 木竹及紙及紙製品製造業 3.2 40.3 56.5 基本金屬及礦產物製品製造業 6.5 45.7 47.8 機械儀器製造業 8.0 56.3 35.8 電子及電器製造業 11.0 37.3 51.7 雜項工業 9.3 68.1 22.6 服務業 12.2 64.1 23.7 整體產業(246 份) 8.8 47.8 43.4 資料來源:蔡宏明,〈2001 年臺商大陸投資及大陸內銷市場拓展意見調查報告〉, 《工業雜誌》,2001 年 12 月號。 (三)大陸行銷通路多元化 大陸在承諾表中大陸承諾「入會時外商投資企業可配銷其本身在 大陸製造之產品」,以亦即外商投資企業可從事在大陸製造產品之批 發服務、零售服務及特許經營權,同時大陸也承諾在加入 WTO 後三年 內逐步排除原來外商必須經中間商(如進口商)進行批發、零售、售 後服務、維修、運輸等障礙,此一發展趨勢將使臺商未來在大陸的行 銷通路趨於多元化,一方面將增加臺商與大陸流通業者或其他獲准進 入大陸批發、零售市場之跨國通路業之供貨機會;二方面將促使原本 以製造業為主的臺商(特別是已建立自有品牌的臺商),積極發展自 有通路,甚至於尋求投入大型量販或倉儲批發事業之經營。
(四)臺商投資大陸當地化趨勢明顯 臺商大陸投資除了銷售「當地化」外,就地採購比率日高,根據 中華經濟研究院「大陸經營環境變遷對臺商投資影響的研究」發現, 臺商在大陸當地採購半成品、原物料、機械設備的比率逐年升高。研 究發現,臺商在大陸當地採購比率已高達 60%,高於日系企業僅 57.7% 的採購比率。30究其原因,除了大陸當地工業體系發展逐漸完善外,大 陸加工貿易管理措施對臺商進口原料之干擾,以及相關產業之上、 中、下游臺商已經逐漸在大陸建立生產基地,進而形成「產業群聚體 系」,也是主因。展望未來,隨著臺灣電機電子及其零組件產業在東 莞、崑山、蘇州及上海等地之「產業群聚」體系逐漸完成,則零組件 與原料供應當地化之趨勢,將更加明顯。 另外,根據最近一○四人力銀行至大陸的實地調查結果,近年 來,臺商在幹部的甄選上有當地化的趨勢,尤其「中級管理階層」漸 為當地人才取代,臺籍幹部的需求已不若前幾年迫切。31同時,臺商對 台籍與當地人的各項福利待遇差異,也逐漸縮減。顯示不論是為了大 陸廠人力管理之需要、拓展當地市場、與當地企業結盟合作,或是為 了降低成本,臺商在大陸實施「人才當地化」的現象將趨於明顯。 (五)在大陸設立研發中心將成趨勢 在大陸制定政策鼓勵跨國企業設立研發中心,面對大陸市場激烈 價格競爭,以及尋求開發出符合大陸市場需求的產品等考量下,跨國 企業紛紛在大陸設立研發機構,根據大陸外經貿部統計,包括美、 日、德、法、加拿大、荷蘭、丹麥、俄羅斯等十幾個國家及地區的跨 國企業在大陸設立的高新技術研發機構已接近百家,較為知名的有微 軟中國研究院、英特爾中國研究中心、朗訊中國實驗室、惠普數字信 中華經濟研究院,《大陸經營環境變遷對臺商投資影響之研究》(臺北:中 華經濟研究院,1999 年)。 《民生報》,2001 年 1 月 30 日。
號處理技術研究中心、中歐高性能紡織品研究所等。 就臺商而言,根據經濟部「製造業者對大陸投資概況」調查顯 示,約有四成的業者在大陸設有研發部門,另根據臺北市電腦公會與 數位周刊共同針對臺灣四百餘家資訊業者,進行「高科技廠商大陸投 資意願調查」發現,有 56.3%的廠商在大陸的製造與生產部門將取代臺 灣事業,且近三成廠商的大陸事業研發經費短期內將超過臺灣,顯示 臺商在大陸設有研發部門的業者不斷增加,規模不斷擴大。 展望未來,當臺商逐漸將市場重心移往大陸,加上大陸 1,000 所高 校中有研究機構一千七百多個,民間研究機構一萬二千多個,共有從 業人員二百多萬,在大陸從事研發活動的成本,尤其是人力資源成 本,比起美國、歐洲相對要低很多,尋求在大陸從事商品本地化的研 究開發工作,以開發適應大陸內銷市場的產品,將成為趨勢。 (六)與跨國企業合作進入大陸市場 大陸開放商業、外貿、金融、保險、證券、電信、旅游等市場, 將吸引跨國企業積極尋求進入相關領域,根據研究顯示,與大陸企業 協商成功的前五項重要因素依順序為: 良好的人際關係; 對大陸 企業實務很瞭解; 清楚大陸企業的需要; 使用對待老朋友的方 法; 瞭解大陸企業對外商產品的需求。突顯出語言及人際能力之重 要性,尤其是在大陸營運必須與當地公安、稅務、商檢、工商管理等 各部門打交道,使得外商在進入大陸市場時,有極大的誘因,尋求與 臺商合作。展望未來,臺商除了可能透過目前與外商的合作網路,尋 求與外商進入大陸市場外,臺灣的高階經理人未來也可能成為外商延 攬進軍大陸市場的主力。 對臺商而言,因大陸對批發、零售業之開放仍將採選擇性開放政 策,並在市場開放緩衝期屆滿前,仍依據既定的管理規則,設定門檻 限制,漸進地開放市場,在此情況下,與歐美日或港商合作,進入大 陸市場是值得採行的策略。例如,由臺灣太平洋百貨、香港電訊盈科 及北京西單商場共同投資 3,600 萬美元的太平洋百貨盈科店,即為大陸
國務院在 1999 年 6 月 25 日頒布《外商投資商業企業試點辦法》後, 首家獲外經貿部批出百貨零售牌照的京港臺合資企業。32此一模式未來 在批發、零售、金融、保險、證券、電信、旅遊等領域,均有發展之 空間。 (七)資本市場將成為新的投資領域 由於大陸外資政策有朝向運用資本市場吸引資金的趨勢,加上開 放外商設立投資創業企業,承諾入會後允許設立合資企業,從事證券 投資基金管理業務(外方持股量不得超過 33%;入會後三年內,持股 量可增至 49%),以及承諾入會後三年內,外資證券商可設立合資企 業(持股量不得超過三分之一),不必透過大陸中介機構,從事包銷 A 股,包銷及買賣 B 股、H 股以及政府及企業債券,以及從事基金業 務。這些措施將增加臺商參與大陸股市之空間,除了臺灣證券商有機 會以合資方式進入大陸市場外,亦可以透過轉投資參與基金管理業務 或設立投資創業企業,針對未上市高新技術企業進行股權投資,並為 之提供創業管理服務,以獲取資本收益。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由於 大陸對上市公司的要求極嚴,且第二板市場及產權市場尚未建立,使 得創業投資專案缺乏退出機制,可能會影響創業投資公司的良性成 長。 至於,臺商在大陸 A 股、B 股上市,固然可以提高公司知名度, 也可以透過人民幣融資,減少外匯兌換的風險與成本。然而外資企業 申請在大陸 A 股上市,首先要向外經貿部申請把「有限責任公司」改 制成?「股份制公司」,然後再向大陸證監會遞交申請書。股份制公司 最少要有五家發起人,且其中三家發起人要經常在大陸駐守。對多數 採獨資企業的臺商來說,若非調整組織型態,找到合作策略性夥伴加 西單商場股份、電盈、太平洋百貨持股比例分別為 35:10:55,合營期限 為 30 年,預計年銷售額達 27 億元人民幣,請見《香港商報》,2001 年 10 月 26 日。
入,將降低在大陸 A 股、B 股上市的可能性,而若改為合資,則將導 致臺商在大陸企業之股權遭到稀釋,並影響公司的主導權。
伍、政府大陸投資政策的調整
一、「戒急用忍」政策背景的挑戰
「戒急用忍」政策主要反映的是,政府對對依賴大陸市場的危機 感,這些危機感,主要是來自於大陸投資大型化與集團化趨勢以及臺 灣基礎產業對大陸的投資意向明確化(如臺塑董事長王永慶先生的大 陸海滄投資案和 1996 年曝光的漳州電廠投資案)後,也帶來許多檢討 的看法,論者擔心基礎工業、基礎建設,甚至於高科技產大陸投資可 能帶來的連鎖反應、資金排擠效果和產業空洞化疑慮。加上自從李前 總統訪問美國後,大陸不僅停止海基會與海協會的談判,推遲辜汪高 層會談,更多次對臺發動文攻武嚇。 對此,1996 年 9 月 4 日李總統登輝先生在第三屆全國經營者大會 中,對大陸經貿必須「戒急用忍」的談話,同年 12 月召開的國家發展 會議中,作成「對大陸投資作政策性規劃及合理規範,保障臺商投資 管道,並加強對臺商的聯繫與協助」的結論,於是經濟部於 1997 年 7 月 15 日公告〈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項目審查原則〉,該原 則包括: 區分產業為禁止、准許及專案審查三類,並將十三項重大 基礎建設列為禁止赴大陸投資之項目; 訂定個人及中小企業六千 萬;上市、上櫃及公開發行的企業淨值達 50 億元以上,其赴大陸投資 累計金額採累退方式之大陸投資金額上限; 訂定個案投資金額之上 限不得超過五千萬美元; 專案審查類依產業特性及個案特性評分, 並公告評分標準,使審查作業更客觀、明確及透明化; 要求投資人 檢附大陸投資經濟效益及損益說明。上述原則被人們視為「戒急用 忍」的政策體現,以及臺灣對臺商大陸投資的緊縮政策取向。 雖然,「戒急用忍」政策有其經濟安全的考量,但企業界對大陸投資之意願卻絲毫未減。對企業而言,大陸投資是臺商全球拓展策略 的一環,有助於提昇全球占有率,特別是隨著國際大廠的競相登陸, 臺商進入時點將影響其在大陸市場的競爭力與績效。因此,業者普遍 希望政府放寬「戒急用忍」政策,根據經濟部〈製造業經營實況調查 報告〉,33有 33.44%的業者認為政府應該放寬大陸投資規範,大企業 認 為 應 放 寬 大 陸 投 資 規 範 的 比 率 (43.18%) 遠 高 於 中 小 企 業 (29.50%),其中,除了資訊電子業外,石化業、銀行業、保險業和 證券業也都有放寬「戒急用忍」政策的要求。 針對這些需求,在總統大選期間,34各組候選人均提出調整「戒急 用忍」的主張,民進黨亦提出全面檢討「戒急用忍」政策,如大陸投 資個案不得超過 5,000 萬美元的規定,並重新制訂一套積極管理的政 策。在陳總統上任後,更積極檢討赴大陸投資規定。
二、「戒急用忍」政策的調整
雖然檢討並開放赴大陸投資,已成為新政府的政策方向,但大陸 投資所衍生臺灣對大陸經濟依賴深化以及資金排擠效應,仍然是新政 府調整「戒急用忍」政策的主要制約因素,這些疑慮包括: 臺灣對大陸投資占 GDP 及國內製造業固定資本形成之比率高於 美、日、歐等地區數倍,臺商固定投資或週轉金仰賴臺灣供給,過多 投資有排擠國內投資之虞(甚至於論者認為,2000 年國內失業率遽增 與金融機構逾放比例偏高,與國內廠商大陸投資有關),且對沒有外 移之廠商造成競爭之威脅。 經濟部,〈製造業經營實況調查報告〉,2000 年。 其間,2000 年 3 月,行政院通過《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許可 辦法》,保險業者只要檢具申請書、董事會議紀錄、最近三年度財務報告與 其他規定資料或文件,並符合: 最近三年內具有健全業務經營績效及安全 財務能力; 最近三年內未受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處分者,就可向 主管機關申請在大陸設立辦事處,進行商情、資訊蒐集。大陸投資之常駐大陸的台籍就業人口日增,導致優秀勞動力外 移,其在大陸消費、購屋置產,導致臺灣本身有效需求的減少。 大陸投資之上市、上櫃公司通常將大陸獲利在報表上列為利潤 的一部分,成為股票上漲的題材,但該除利潤再投資以擴張規模外, 由於利潤匯回困難,或未資金調度而而滯留境外,影響其股票在臺灣 股市之正常價值。 臺灣廠商無法像美國企業一樣,在海外投資之餘,仍能透過不 斷研發穩穩掌握關鍵上游技術專利以、品牌及行銷通路,而使獲利回 流美國,其以製造、代工為主的特性,在未能確保關鍵技術優勢之 前,大量投資將產生產業空洞化疑慮。 對此類疑慮,中央銀行副總裁陳師孟曾於 2000 年 5 月間提議針對 臺 商到 大 陸投 資的 往 投資 的地 區 、規 模、 類 別來 課徵 「國 家 安全 捐」,以充實臺灣的國防。但由於臺商反對,加上「國家安全捐」可 能使臺商未來捨棄向經濟部申報的法定程序,轉而先到海外設立控股 公司,以海外控股公司名義去大陸投資,使臺商赴大陸投資「化明為 暗」,而未成為政策。 另外,民進黨秘書長吳乃仁先生則提出以「實績配額控制總量方 式」替代現行的戒急用忍政策,即臺商每在臺灣投資 100 萬美元,就 享有 20 萬美元赴中國大陸投資的權利,若配額不足者得向其他廠商購 買。而經建會陳主委博志則主張大陸投資不應超過我國內生產毛額 GDP 百分之二,若逾該指標則應停止或從嚴審核赴大陸投資。該二構 想固然具有強調「國內相對投資」或彈性調節的效果,但前者勢必產 生大型企業在國內投資愈多,其取得赴大陸投資之額度愈高,而可能 衍生鼓勵大企業大陸投資之反效果,而後者則可能導致臺商提前申請 赴大陸投資,以避免超過政府規定之總量而無法獲准的情況,若是如 此,則開會初期將有大量的臺商提出申請,反而造成一窩蜂大陸投資 之反效果。 總結上述爭議,陸委會、經建會及經濟部等政府相關部門於 2000
年 9 月 4 日開會研商對大陸投資「戒急用忍」政策的調整問題後,確認 戒急用忍政策,彰顯「根留臺灣」及「行穩致遠」的精神是國內的共 識,但對特定產業赴大陸投資的開放時機及條件,有必要針對「政策 調整對產業發展及兩岸出口競爭力、國內資金供需及兩岸資金流向, 以及臺灣經濟對大陸經濟依賴程度等各項可能衝擊影響,作更進一步 評估,並規劃配套措施及其他因應方案。」此發展顯示政府一方面了 解臺商大陸投資是無法逆轉的趨勢,因而強調對大陸投資採取「積極 管理」政策,但另一方面在面對大陸市場強大的吸引力,與產業過度 外移可能衝擊臺灣經濟的疑慮,則使「戒急用忍」政策的調整陷入兩 難。 面對此一趨勢,陳總統在 2000 年 12 月 31 日發表跨世紀談話中提 出「將兩岸經貿重新納入全球市場的考量」、「以『積極開放,有效 管理』的新視野,在知識經濟的既定方針下,為臺灣新世紀的經貿版 圖作出宏觀的規劃,並且逐步加以落實」。同時,90 年 1 月召開的全 國經濟發展會議也達成:「放寬大陸投資產品項目,並同步建立大陸 投資資金風險管理機制及資金回流體系,並強化大陸臺商產業輔導體 系」的結論。 2001年 8 月「經濟發展諮詢委員會議」兩岸組通過以「臺灣優先、 全球佈局、互惠雙贏、風險管理」為推動兩岸經貿發展之基本原則, 將大陸投資「戒急用忍」政策改為「積極開放,有效管理」,主要做 法包括: 委請產、官、學界組成之專案小組,定期檢討放寬大陸投 資產業及產品項目: 凡有助於提高國內產業競爭力、提升企業全球 運籌管理能力者,應積極開放。 國內已無發展空間,須赴大陸投資 方能維繫生存發展者,不予限制。 赴大陸投資可能導致少數核心技 術移轉或流失者,應審慎評估。 放寬大陸投資資金限制,並建立風 險管理機制: 大陸投資資金來源應多元化。 檢討放寬上市、上櫃 公司及其他個別企業在大陸投資累計金額上限等有關限制。 放寬投 資五千萬美元以上之個案,建立專案審查機制。 在建立相關配套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