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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打破「五權憲法制」為憲政體制的說法

我國憲法適用對象為台灣社會與人民,而其隨著社會變遷作出調 整,自是理所當然。1991 年以前,由於「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的存在,使得我國「憲政體制」一直受制於強人威權統治;1991 年 5 月 1 日,「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公告廢止,台灣回歸正常憲政秩 序,而中華民國憲法如何因應台灣民主化腳步,進行必要適當修改,

20 在 2000 年以前,不論從歷史或從國民大會的運作上觀察,我國修憲範圍是沒有 限制的,且國大是唯一修憲的機關。然而,當第三屆國大第五次修憲通過所謂

「國大延任案」,遭到司法院大法官的認定無效,至此確立了我國修憲範圍是 有限制的,但是學界也引發了「修憲權」與「釋憲權」兩者權力爭議的問題(陳 春生,2000)。

21 不同的修憲理論或修憲方式,所表現出來的民意內 涵極可能也會相當的不同

(Mahler, 1995: 25-30)。

22 1997 年第四次憲政(或稱「九七憲改」)後,我國憲政體制大致確定為「修正 式雙首長制」。

並務實面對台灣 2,300 萬人民的期待與需要,23 便是當時政府首要之 務(檔案管理局,2008:185)。換言之,1990 年代以來的多次憲政 改革,基本上是台灣人民依體制內的法律規範,逐步將 1940 年代制 定於中國大陸的中華民國憲法,不斷地進行調整修訂,目的除了是希 望找出一套能真正合乎台灣人民實際需要的憲政規範,並將「國民大 會」修憲權還給作為制憲權主體的「台灣人民」外;另外一個重要目 的,就是希望將我國當前「憲政體制」的定位,作一釐清(張嘉尹,

2006:27;檔案管理局,2008:186)。

民主政治的憲政體制類型,一般政治學家多區分為「總統制」、

「議會內閣制」和「委員制」三者。採「三權分立」先進民主國家,

「總統制」以美國為代表,「議會內閣制」以英國為代表,「委員制」

則以瑞士為代表(呂亞力,1993:177;盧瑞鍾,1995:144)。然而,

根據孫中山思想的五權憲法理論,我國「憲政體制」究竟應屬於何種 制度,國內學者引用孫中山在「孫文學說」第六章的揭示:「組織國 民大會,以制定五權憲法,以五院制為中央政府」,認為五權憲法的 中央政府體制,不同於歐美國家,是一種獨特制度,24 可以稱為「國 民大會制」、25「五院制」(林紀東,1982:71;邱榮舉,1987:182)、

23 中華民國憲法制定於 1946 年,實施不及二年,中央政府即搬遷來台,其在台灣 的適用時間,超過其施行於中國大陸的 30 倍以上,就「法統」而言,固然代表 著 1940 年代中國大陸相當程度的民意;然而,1949 年以後,中國大陸情勢丕變,

此「法統」逐漸失去實質台灣人民的支持,憲法如同是一部白紙黑字,喪失其 真正法的生命力(檔案管理局,2008:186)。

24 例如,學者馬起華認為我國的五權憲法制度是有其創造性和獨特性,因此不能 以英美各國的政治制度為衡判五權憲法的標準(中國五權憲法學會,1970:87);

除此,學者邱榮舉也認為孫中山所設計的中央政制,是基於「權能區分」原則,

將國家的政治大權區分為「政權」與「治權」兩部分,此與權能不分的外國中 央政制本難比擬(1987:176)。

25 學者顧不先認為「國民大會制」是從政權機關來講,「五院制」是從治權機關

「五權制」或「五權憲法制」(任卓宣,1970:160;胡佛,1998:181;

高旭輝,1981:87)。

第七次憲改停止國民大會所有職權行使的舉措,不只具有打破「孫 中山遺教」為我國修憲界限主張的深層憲政意涵,也同時打破了我國 中央政府體制過去所謂「五權憲法制」的說法。所謂五權憲法體制,

係根據孫中山的「權能區分」理論而來,權能區分的主要涵義,就是 人民有權、政府有能,並且使權能平衡。換言之,人民有四個政權(即 選舉權、罷免權、創制權、複決權),在中央由國民大會行使;政府 有五個治權26(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考試權、監察權)由五院 行使,而五院皆對國民大會負責(國立編譯館,1984:120-121)。

也因為如此,五院便稱為「治權機關」,而國民大會則稱為「政權機 關」。

台灣解除戒嚴後共歷經七次修憲,憲政體制也發生了根本變化,

然我國中央政府體制究竟是「議會內閣制」抑或是「總統制」,一直 是國內朝野爭論不休的問題。一般學者傾向將台灣現行憲政體制界定 為類似「半總統制」(semi-presidentialism)或「雙首長制」(dual-executive system),其特色為國家同時存有兩位實權的行政首長:其中一位是 由民選產生的實權總統,另一位是由總統直接任命而不需國會同意的 行政首長(蘇永欽,2001:195-210;林水波,2002:308-313)。在

來講,而二者在本質上是一體的。至於五權憲法體制的總統,有其政治地位,

既不同於內閣制的「虛位元首」,也不同於總統制的總統,因此也可稱為「新 總統制」(顧不先,1983:37-38)。

26 根據「權能區分」原理,政府權力是集中的,「五個治權」只是五種不同職務,

是不能相互制衡的。就政府內部組織而言,五權的相互關係及其功能,並不在 於政府權力的分立,而是在於政府職能的分配,即不重在分權而在分工,不在 於政府權力的相互制衡,而是在於政府職務的統一與合作(周繼祥,2000:166-167)。

此「雙首長制」下,總統有權決定國家大政方針,行政院為最高行政 機關且必須向立法院負責。除此,行政院長有法案副署權,立法院對 行政院長有不信任投票權,總統可以被動解散立法院,而立法院也有 彈劾和發動罷免總統的權利(何輝慶、楊智傑,2006:26;林佳龍,

2001:330)。

然而,歷經多次修憲後,類似上述「雙首長制」的我國憲政體制,

由於總統具有民意基礎且有權單方面任免行政院長,總統行政權力似 乎有強化的趨勢(楊秀娟,2003:37)。但實際運作情形未必如此,

例如 2000 年至 2008 年民進黨執政期間,當時我國為「少數政府」型 態,27 行政院與立法院互動不佳,但由於立法院未提不信任案,而總 統與行政院長也無主動解散立法院的權力,以致於許多重大政策,政 府都無法順利推行,形成嚴重的「憲政僵局」。雖然,理論上而言,

我國的「憲政體制」是可以透過修憲機制給予調整,但因為第七次憲 改「廢除國大」與「公投入憲」的結果,已使得未來政府修憲變得更 加困難;28 換言之,中華民國現行「憲政體制」將來要再透過修憲機 制重新調整的難度,已愈來愈高(張嘉尹,2006:27;何輝慶、楊智 傑,2008:266)。

總之,不論是「混合制」、「半總統制」或是稱為「雙首長制」,

27 2000 年 5 月,台灣首次政黨輪替,當時雖由民進黨籍陳水扁先生當選總統,但 由於立法院的多數席位仍是由國民黨掌握,因而造成行政院與立法院之間衝突 不斷,而此種「少數政府」、「朝小野大」現象,即使 2004 年陳水扁連任總統 至 2008 年 5 月期間,依然未曾改變。直到 2008 年 5 月,國民黨籍馬英九先生 當選並就任總統後,因行政權與立法權皆由國民黨掌握,上述「憲政困境」才 得到解除。

28 依據現行「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 條第 1 項規定,未來政府要進行修憲,

要經過兩階段的程序,除了先由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並經公告半年後,再必 須經過公民的投票複決,才算是正式完成。

在台灣解嚴後的前六次憲改,因為不論修憲結果如何,基本上仍維持

「國民大會」制度的形式存在,亦即並未將孫中山思想所謂的「政權 機關」真正廢除,因此我國「憲政體制」也一直有獨特的「五權憲法 制」說法。然而,2005 年 6 月 10 日,總統所公布的「中華民國憲法 增修條文」第 1 條第 2 項內容為:「憲法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四條及 第一百三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換言之,第七次憲改結果,已 將憲法本文所有關於國民大會職權的條文,全部給予停止適用,也就 是將「國民大會」原有的職權不再由國大本身行使,而是交由「立法 院」行使,或是透過「公投制度」行使。也因為國民大會此一具「政 權」性質機關」被完全廢除,所以未來我國憲政體制可以說,自第七 次憲改後,已不再完全具有「五權憲法制」原有的精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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