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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確定「單一國會」制度實施

有關國會制度(parliament system)的定位,長期以來就是國內 朝 野 爭 議 不 休 的 問 題 , 有 主 張 廢 除 國 民 大 會 走 向 「 一 院 制 」

(Unicameral)國會者;也有主張維持國民大會與立法院朝「兩院制」

(Bicameral)發展者(曲兆祥,1999:6-9);更有提倡將立法院與 國民大會合併成「單一國會」者(李炳南、顏明聖,1999:76-81)。

也由於對國會制度發展方向缺乏共識,使得朝野政黨間或國大與立院 間,每因國會制度定位問題就會發生衝突,造成台灣政治社會的長期 不和諧現象(葛永光,1998;李國雄,1998)。

其實,就學理而言,所謂「單一國會」、「雙國會」、「三國會」

等名詞是不存在的。國會制度的分類,以現今民主國家的實際運作而 言,可分為「一院制」或「兩院制」。一般而言,所謂的國會,其成 員是由人民選出的,國會應該履行包括:代表、討論、立法、監督等 四項功能(Neal Riemer and Douglas W. Simon, 1994: 250-252;Murphy, 1993: 20-39)。就上述所論,立法院兼具此四項功能。至於國民大會 方面,國大的代表功能無庸置疑;修憲時也充分發揮其討論及立法的 功能;而且根據原來憲法設計,國大本就享有創制與複決之權,其立 法功能更不容忽視;至於監督功能雖然較弱,但總統必須赴國大提出 國情報告及聆聽國大代表的建言,國大對監察院、司法院及考試院的 高層官員又有人事同意權,這些也都可視為是監督政府官員功能的一 部分。因此無疑的,國大也可謂是國會制度的一環。問題是,我們需 要何種國會制度?(曲兆祥,1999:3;陳滄海,1999:488;葛永光,

1998)一院制?抑或兩院制?

所謂「一院制」,是指立法權只屬於一個機關而不分院行使者。

從學理上分析,採行「一院制」國會有以下優點:(1) 人民意志統一 的表現:國家只有一個全意志,而此全意志的表現,則為國家的法律,

因此只有立法組織採行一院制者,才能表現出人民意志的統一。(2) 議 事效率較佳:一院制因為組織單純,法案無須同時徵求兩院一致的意 見,因而可避免立法工作延宕,而達行動迅速之效。(3) 政治責任明 確:由於內閣只向一院負責,當內閣與國會意見不同時,內閣進退有 明確的依據,內閣官員與代議士的政治責任,都十分明白(Christopher J. Deering, 1989: 38;Jean Blondel, 1973: 87)。然而「一院制」也有 其缺點,例如立法容易草率、不能充分反映民意外;由於一院制議員

在立法時,因缺乏另一院的監督制衡,有時會流於專斷腐化。

至於「兩院制」,則係指將立法部門的組織分成兩個獨立機關,

而各行其職權者(凌渝郎,1994:80)。過去學術界及部份政黨就曾 有我國國會應朝向「兩院制」發展的呼聲,因為兩院制有以下優點:

(1) 可代表不同的利益:採兩院制的國家,兩院的選舉方式通常不致 相同,且改選時間也不盡相同,因此上下議員之代表性也不同,自可 反映不同的利益。(2) 避免國會專制:施行兩院制,可以上院抑制下 院之專擅,以保障民權。(3) 避免草率立法:立法是國家中最慎重的 事情,須經多方考慮較為妥當(G.A. Almond and G.B. Powell, 1984:

104-105)。兩院制的國會組織因各院代表性不同,考量因素也不相 同,因此較可避免一院制欠缺完善的立法(Hans Daalder and Ken Newton, 1990: 162-170)。

惟上述希望我國國會朝「兩院制」發展的主張,29 一直未能得到 朝野政黨和社會大眾的支持,此主要原因除了我國未有「兩院制」國 家的發展背景外,30 另一重要原因就在於過去國大與立院開會時,常 有嚴重肢體暴力與立法品質低落等不佳形象,因此各界不但不支持兩 院制,反而有廢除國大、改革立院及建立「單一國會」的聲音(葉俊

29 國內有些學者曾建議,台灣如果要走向兩院制國會,未來修憲方向如下:(1) 維 持國民大會制度,將國大改制為上議院,將立法院改制為下議院;而監察院部分 職權如調查權,也可移交由立法院行使(朱雲漢,1997;蘇永欽,2000)。亦即 如果不廢除國民大會,而實行兩院制國會(上院稱國民大會、下院稱立法院),

則國民大會須改制為常設機構並增加其立法權,即未來有些法案,必須在國民 大會及立法院通過下,始能成為法律,再送請總統公布。(2) 或完全廢除國民大 會制度,將監察院改制為上議院,將立法院改制為下議院。但上述兩種建議方 案,最後都未能得到台灣大多數的人民支持(李炳南、顏明聖,1999:68-73)。

30 例如美國為「聯邦制」國家,以眾議院代表人民,以參議院代表各州,各有其 代表基礎;至於英國是以下議院代表一般平民,以上議院代表特殊階級(如貴 族、僧侶等),則係考量國家有其政治上和社會上的階級性。

榮,2003:404-406)。其實,早在 2000 年 4 月,國內朝野兩大政黨 的國民黨與民進黨合作進行第六次修憲,決定國民大會未來定位為「任 務型」性質時,就遭受到其他政黨與社會團體的反對和譴責。例如親 民黨公開表示國、民兩黨聯手推動的第六次修憲,過程是倉促草率、

權謀用事和違憲修憲,親民黨不贊同只將國民大會「虛級化」,而是 徹底主張「廢除國大」進行「單一國會」改革。除此之外,由澄社、

台灣教授協會等三十多個民間團體、社運團體共同組成的「全民怒火 廢國大行動聯盟」,也於當(2000)年 4 月 16 日在台北市舉行大規模 遊行,表達全民「廢除國大」態度,希望國大真正成為「廢墟」。31

總之,2000 年第六次修憲雖然將國民大會朝「虛級化」的方向 來設計,但外界要求徹底廢除國大而以「公投入憲」來代替的聲浪,

就一直沒有停止過。尤其我國總統、副總統改由人民直選後,國大只 剩下「修憲」一項具體但又不能經常行使的職權,是否仍有存在必要 價值,就受到各界很大的質疑(邵宗海,2001:59),32 加以過去國 大幾乎每次開會「修憲」就給人有擴張權力印象,可說國大已經失去 人民的信任,卻有不受監督制衡且專享的修憲權力(李鴻禧,2004:

220)。因此根本解決之道,不是將國大改制為「任務型國大」,而 是完全廢除國民大會。因此,2005 年 5 月 14 日,由台灣人民第一次

「選黨不選人」所產生首屆也是最後一屆的 300 名「任務型國大代

31 有關 2000 年 4 月,親民黨、建國黨和社運團體等組織呼籲「廢除國大」、「還 政於民」的相關資料,請參閱中國時報(2000)。

32 自中華民國總統、副總統改由人民直選後,並經第六次修憲後的國民大會職權,

實際上只剩下複決立法院所提的「憲法修正案」或「領土變更案」,以及議決立 法院所提出的「總統、副總統彈劾案」。由於上述國大職權的行使已屬有限,且 在現任總統、副總統的選舉與罷免亦都交由人民直接行使的情形考量下,各界 普遍認為國大剩下的職權是可交由人民直接來行使,因此為求貫徹制度的健全,

主張廢除國民大會的聲音就非常強烈(邵宗海,2001:59;張嘉尹,2006:27)。

表」,和由其所組成的「任務型國民大會」完成第七次修憲,此次修 憲重點除了通過包括「立委選制」改革和「公投制度」入憲的多項議 案外,其中最重要的憲政意義就是廢除「國民大會」制度、終結「複 數國會」爭議(詳如表 2),並確立我國未來朝「單一國會」發展的 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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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

數目 具 有 國 會 性 質 3 立法院、國民大會、監察院 民國 46 年,大法官釋字 76 號,此三者皆相當於

民主國家之國會。

2 立法院、國民大會

民國 81 年,第二次修憲,將監院改制為非民意機 關;民國 82 年,大法官釋字 325 號,解釋監察院 已非中央民意機構。

1.5 立法院+國民大會 民國 88 年,第五次修憲,將國大代表依附立法委 員選舉之政黨比例代表制而產生。

2 立法院、國民大會 民國 89 年 3 月,大法官釋字 499 號,宣告第五次 修憲為無效,回復原制。

1 立法院 民國 89 年 4 月,第六次修憲,將國大改制成「任 務型國大」性質,原國大職權移轉給立院。

1 立法院 民國 94 年,第七次修憲,廢除國民大會,公投制 度入憲。

資料來源:作者自行整理編製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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