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整體海岸管理計畫」,民國 106 年所訂定之海岸防護區分級管制措 施及建議風險策略,將一級海岸防護區範圍依照不同土地管理程度,依災害 治理需求區分成災害防治區及陸域緩衝區兩部分。因此,災害防治區以工程 治理或保護為主,管理為輔;陸域緩衝區則以避災減災等非工程調適為主。
依海岸管理法第十條規定,分別於民國 106 年 7 月 24 日與 10 月 25 日 由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局邀請經濟部工業局、彰濱工業區服務中心及彰化 縣政府等相關單位進行協調,同意將彰濱工業區、彰化漁港及永興海埔地納 入彰化縣一級海岸防護計畫範圍內。經濟部能源局在彰化海岸所劃設的風
法令之申請許可規定。
1. 海岸防護區之災害防治區 (1) 一般性海堤區
一般性海堤係指用於維護國土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之海岸結構物。海堤 區域範圍為海堤堤肩線向外 150 公尺至堤內堤防用地及應實施安全管制之土 地或其他海岸禦潮防護措施之必要範圍,但海堤堤肩線向外 150 公尺範圍 內,超過-5 公尺等深線者,以-5 公尺等深線處為準。彰化地區由第四河川局 權管一般性海堤堤身,至於堤身以外之海堤區域則由彰化縣政府管理,其相 關使用管理事項應回歸水利法與海堤管理辦法。
(2) 事業性海堤區
防護區内包括漁港(王功漁港及彰化漁港)、彰濱工業區與永興海埔地 等事業性海堤區域。其涉及事業海堤段或由目的事業機關經營管理海岸段之 管理(制)措施,依海堤管理辦法第 4 條「事業性海堤之整建、維護、防汛搶 險、養護及其他有關事宜,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事業機構進行辦理」
之規定辦理。
(3) 海岸侵蝕防護區使用管理規劃
海岸侵蝕管理需求區之使用管理原則,以維持海岸穩定及海域土砂管理 為主。
在海岸侵蝕致災區域中,應避免於災害防治區域內採取砂土及挖掘土 地等行為之發生,如從事挖掘海域砂土之行為,應經主管機關申請許 可始得為之。
在災害防治區內除了防護海岸所需之防護設施外,其他開發行為如有 妨礙鄰近地區侵蝕之顧慮者,應經政策環境影響評估及中央主管機關 同意後,始得施工。
在彰化縣一級海岸防護區中,有關河口段清淤及港口通航疏通等行 為,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水利主管機關先進行協商後再辦理,其 清淤與浚深後之土砂可優先提供鄰近海岸侵蝕較嚴重區域使用。如擬 以港區航道所疏浚之底質進行養灘行為,其底質標準需符合環保署法 規規定,否則不得做為海岸養灘之料源,避免造成海岸環境污染。
2. 海岸防護區之陸域緩衝區 (1) 暴潮溢淹防護區使用管理規劃
因應不可預期之氣候環境變遷衝擊,彰化以 50 年重現期距暴潮溢淹潛 勢分析設計水位 EL+3.29 公尺作為彰化縣一級海岸防護區之防洪水位。提供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參考及自行考量土地利用重要程度,依海岸管理法第 19 條規定,辦理開發計畫、事業建設計畫、都市計畫、國家公園計畫或區域計 畫之修正或變更。而位於防護區內之建築及結構物,為提高居住安全,應做 好防災自主管理等相關防避災措施以維安全。
(2) 地層下陷區使用管理規劃
地層下陷災害主要反應於暴潮溢淹,故納入暴潮溢淹綜合考量。然為降 低暴潮侵入之威脅,於一級海岸防護區內之地下水相關使用管理事項,應依 水利法及地下水管制辦法規定管制限制使用。
二、彰化縣一級海岸防護區之管理事項
彰化縣一級海岸防護區範圍內依災害防治區、陸域緩衝區及各災害類型 之禁止與相容使用事項,如表 5.2-1 及表 5.2-2 所示。
表 5.2-1 彰化縣一級海岸防護區(災害防治區)使用管理事項一覽表
表 5.2-2 彰化縣一級海岸防護區(陸域緩衝區)使用管理事項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