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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面對美國分立政府的研究文獻檢閱中,發現分立政府 對於行政立法的互動,以及立法產量的影響,見仁見智,並沒 有立竿見影的結論。認為分立政府會造成不利的影響固然言之 著著,但是認為分立政府不見得會造成不利的影響也有理可 循,這些理由,諸如:第一,美國行政立法在制度上本就是分 權制衡,衝突本就是平常,在分立或一致政府並無二致,總統 若要通過法案必須要與國會溝通協調(Mayhew 1991b)。第二,

美國總統可以使用或威脅使用覆議權,以逼迫國會就範,而由 於國會反覆議所需要的門檻相當高,因此總統即使是在分立政 府之下,仍然可以達到威脅國會的手段,因此總統與國會的關 係,並不會因為分立或一致政府而有不同(Krehbiel 1996)。第 三,美國憲政制度上的分權制衡使得「政黨政府」的精神無法 落實,且政黨分化與分權,國會中的政黨凝聚力本就不佳,國 會議員沒有嚴格遵守黨紀的約束,因此是分立或一致政府差異 不大(Epstein 1980; 吳重禮 1998, 80-81)。

無論是否接受這些認為美國分立政府不會造成不利影響 的說法,這些條件都並不適用於我國。首先,我國中央政府的 制度設計並不是三權分立且制衡,反而行政院與立法院的關係 比較接近內閣制的負責與連鎖的關係,因此,若行政院與立法 院多數黨同屬一黨,責任歸屬容易,因此立法院自然較有意願

去支持行政院的提案;反之,若立法院多數黨與行政院不同 黨,立法委員自然沒有動機去支持行政院的提案,以有助其累 積選舉資源;第二,我國立法院若要反覆議,僅需要達到二分 之一,因此,行政院在一致政府時期自然因為掌握立法院的多 數而使法案過關較為容易,而在分立政府時期,行政院極難使 用覆議或威脅覆議來使立法院就範,因此較難通過立法。第 三,政黨在我國政治上一向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政黨一般會 要求從政黨員恪遵黨紀,並且對嚴重違反黨紀者施以黨紀懲 處,9 是以政黨在我國行政立法的運作上扮演比美國更為重要 的角色。這些因素,都導致我國行政立法的互動上,在分立政 府時應該不同於一致政府,在分立政府時期,行政立法較容易 發生衝突,合作較難達成。

根據如上的理由,本文的主要的推論在於:在一致政府時 期,由於行政權與立法權都是掌握在同一個政黨手中,責任歸 屬較為容易,同黨從政黨員是命運共同體,同樣承受法案成敗 與選舉勝負的共同命運,因此,同黨的立法委員有較高的動機 去遵循政黨的立法主導,更因為國民黨的決策系統,一向是以 行政機關為重,因此,在一致政府時期,行政機關在重大法案

9 在國民黨,依規定如果違反黨紀則可能給予四種懲罰之一:警告、留黨查 看、停止黨權、開除黨籍,但是實際上因為在立法院內審議法案的立場而被 依黨紀處分者,並不多見。同樣的,民進黨對違反黨紀者,依規定亦可依情 節輕重處以警告、嚴重警告、暫停出席黨團會議、以及停權,但是真的被懲 罰者也幾乎不見。各政黨極少訴諸黨紀與其說是黨紀無用,還不如說是因為 黨員害怕黨的懲處而盡量不背離黨的立場。倒是民進黨對於缺席與不遵從黨 團決議投票者,處以罰款的規定,是有效的動員方法,民進黨與新黨都有嚴 格的出勤考核制度,如果在政黨下達動員令卻缺席的,將予以罰款,民進黨 在黨團發佈甲級動員令期間,除非重大事故,不得請假,同時在強制動員期 間黨團於議場點名,若缺席者,罰款一萬元,如遇重大表決而不在場或是不 服從黨的決策者,每次罰款一萬元,每日罰款以五萬元為限。

上扮演主導的角色,一方面提案通過的比例較立法機關為高,

且其提案通過所需的時間較立法機關為短,同時行政機關的意 見較立法機關的意見易於被尊重。反之,在分立政府時期,由 於行政權與立法權掌握在不同政黨手中,不同政黨為了各自向 選民表功,因此力求表現,不僅護航自己政黨的提案,同時,

對其它政黨的提案不僅不必然彼此協調,甚至可能故意掣肘,

以免讓其它政黨的法案得以通過。所以在分立政府之下,行政 機關不必然在立法過程中扮演主導的角色,它的提案被通過的 比例不必然較立法機關為高,所通過的時間也不必然較立法機 關為短,且行政機關的意見不見得比立法機關的意見受到重 視。

三、資料蒐集與變數建構

本研究以法律提案為分析單位,對於每一個法律提案都蒐 集下列資訊,並建構成主要研究變數:

(一)提案者:是行政院提案或立法委員提案?如果是立法委 員提案則是哪一個政黨立委為主的提案?或政黨聯合提案?

還是只是委員個人的提案?這裡所謂某政黨的提案是指某黨 立法院黨團提案,或者是某次提案時,某一政黨有二十個以上 的立委參與提案或連署,且該黨提案或連署人數占總提案或連 署人數的百分之九十以上,則視為該政黨立委為主的提案。

(二)提案通過與否:提案是否被三讀通過。

(三)提案通過的時間長短:從提案被提出到正式三讀通過所 需要的天數。

(四)提案的規模大小:分為新制訂提案、大幅修正提案、小 幅修正提案、與提請廢止法律案。新制訂提案指的是過去未曾 有過此法,而由立委或政府自行擬訂的完整法律提案;大幅修 正提案指的是對現有法律作全文修正提案;小幅修正提案指的 是對現有法案僅作少數條文的修正提案,至於究竟是全文修正 或少數條文的修正的判定,並非以修正條文數為判定標準,而 是以立法院正式的名稱為準,如為全文修正,則提案名稱會類 似:「修正關稅法全文」,而小幅度修正提案,則名稱會類似:

「修正土地稅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一般而言,全文修正所修 改的條文總在十條以上,而小幅度修正提案修改的條文數大多 在十條以下。

(五)提案的重要性:在對提案按重要性程度加以分類時,本 研究所採行的分類方式是依照該提案所牽涉的法案被新聞報 導的多寡來決定,基本上認為若某一法案愈具有重要性(此重 要性無論是政治性或政策性),則政治精英與一般民眾都會愈 為關注,因此媒體也會愈為青睞,報導的就會愈多,因此若新 聞報導某法案愈多,則表示該法案愈為重要,反之若新聞報導 愈少,則表示該法案愈不重要。對於新聞報導的多寡判定,乃 根據立法院新聞檢索系統,該檢索系統包括聯合報等二十四份 報紙,若新聞筆數在一百筆以上,則歸類為重大法案,在十至 九十九筆則歸類為普通法案,在九則及以下歸類為不重要法 案。10 此一法案重要性的分類,再與各黨在各會期初所提出的

10 在美國對於重要法案的判定往往是以Washington Post,New York Times,

以及Congressional Quarterly的報導為判定的標準(Howell et al. 2000),但是 我國缺乏類似的權威性刊物與報導,所以只好以新聞報導的數量來作為判斷 的標準。

優先審議法案清單做比對,發現被列為重大法案的,也幾乎都 被某一政黨或某些政黨列為優先審議法案。因此此一法案重要 性的測量方式,具有不錯的效度。

由於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極可能提出規模極小的法案以 作業績,因此,研究者再針對重大法案作細部的分析,看看在 重大法案上,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在立法過程的相對影響力。

為了達到此一目的,因此選取了148個法案(法案名稱見附錄A)

作為研究焦點,(注意法案與提案不同,一個法案可能同時有 許多個提案,148個法案佔有第四屆總通過法案數的近三成,

28%),這些中選法案符合下列三個原則:

(一)法案具有相當重要性(新聞筆數超過100);

(二)行政院與立法院皆有提案,如此才可以看出是哪一個機 關作議程設定;

(三)法案完成三讀程序,如此才得以就最後的立法結果判斷 究竟是以行政院或以立法院的意見為重。

在重大法案的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的相對影響力的判定 上,本研究有兩個指標:第一,是由哪一個機關作議程設定;

第二,通過的法律內容是以哪一個機關的意見為主。由哪一個 機關作議程設定的認定是指是由立法院或行政院首先提案,提 案時間的認定在立法委員的部分是以立法委員首次在立法院 提案的時間為準;至於行政院的提案時間則係以行政院院會討 論,並且經行政院會通過決議送交立法院審議為準。如果立委 與行政院的提案時間過於接近,以致於難以判斷究竟是哪一個

機關作議程設定,則將輔以報紙的新聞報導以及立法院提案意 旨的說明加以判斷。11 至於通過的法律內容是以哪一個機關的 意見為主的判斷,則係採用內容分析方法,每一個法案都至少 由兩個助理分別作判斷,然後就判斷的結果一一檢視,如果兩 個助理的意見不一致,則研究者與所有助理(總共四名)加以 討論,並作成最後的判定。(這部分的判斷較為複雜,請參見 附錄B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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