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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在立法過程中的影響力:一致政府與分立政府的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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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在立法過程中的

影響力:一致政府與分立政府的比較

盛杏湲

國立政治大學政治學系 教授

摘要

本文的主要目的在於比較在一致政府與分立政府時期,立法機 關與行政機關在立法過程中的相對影響力。本研究以第四屆立法院 為研究焦點,研究時間點自一九九九年二月至二○○二年一月底 止,前半期(自一九九九年二月至二○○○年五月),是由國民黨 掌握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的一致政府,而後半期(自二○○○年五 月至二○○二年一月),是由民進黨掌行政機關,國民黨掌立法機 關的分立政府。本研究以第四屆立法院的所有法律提案為分析對 象,觀察在一致政府與分立政府時期,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在提案 上的相對影響力。研究結果顯示:第一,行政院在立法過程中扮演 相當重要的角色,但是在一致政府與分立政府時期有所不同,在一 致政府時期,行政院的提案比立法委員的提案被通過的比例較高, 且通過所需要的時間也較短;至於在分立政府時期,行政院的提案 被通過的比例大幅降低,且通過所需要的時間也較立委提案所需的

本論文係行政院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在 立法過程中的影響力」研究成果之一部分,本論文的順利完成,除 感謝國科會的經費補助外,也要感謝助理們的辛勞,最後並要感謝 兩位匿名審查人的評論意見。 ◎《台灣政治學刊》第七卷第二期,頁51-105,2003年12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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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為長。此顯示當掌握行政院的政黨無法掌握立法院的多數席次 時,在法案的推動上較為困難。其次,本研究亦發現國民黨與民進 黨在一致政府與分立政府時期的朝野角色互換,導致其立委有不同 的立法表現。在一致政府時期,民進黨立委在立法上較為積極,但 是在分立政府時期,由於獲得行政權的舞台,因此在提案上並未如 過去般積極。反之,在國民黨立委方面,在分立政府時期,由於失 去行政權的舞台,因此在立法提案上較過去為積極。 關鍵詞:行政機關、立法機關、法律提案、分立政府、一致政府、 政黨政治

壹、前言

立法院在一九八○年代中期之前,一向在立法過程中扮演 較為消極的角色,總是極快且無太多異議的通過行政院的提 案,因此,被謔稱為行政院的立法局,然而在一九八○年代中 期之後,立法委員在立法的過程中自主性逐漸提升,對於行政 院的提案不見得照案通過,且更加積極自主地提出法案,企圖 藉由提出法案與積極介入審議法案,以在決策過程中扮演較為 重要的角色,並且以此來獲得選民的青睞與當選連任,甚至以 此來使政治生命更上層樓。但是儘管如此,在二○○○年五月 以前,在重大法案的立法過程中,行政院仍扮演相當重要的主 導角色,這一方面是因為行政院本身就是執行機構,對於立法 較能切實掌握,另一方面是因為國民黨的決策系統一向較重行 政而輕立法,重大法案多半經由中常會通過後交由行政院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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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1 因此,立法院儘管在立法的過程中較過去積極與獨立自 主,但重大法案仍以行政院的提案為主導。 然而,二○○○年五月民進黨的陳水扁挾著選舉的勝利入 主總統府,成為我國第一個與立法院多數黨不同政黨的總統 (當時國民黨掌握立法院的過半數議席,50.5%),透過任命行 政院的人事,形成以民進黨主導的行政機關。2 那麼,究竟在 此一分立政府中,是否會因為行政機關與立法關掌握在不同的 政黨手中而造成行政與立法的衝突,導致政策制訂的僵局?行 政機關是否會因為無法掌握立法機關的多數支持而在立法過 程中失去舉足輕重的影響力?而立法機關是否會因為由不同 的政黨掌權而表現出立法的企圖心,而與以往的消極角色有所 不同?同時,不同政黨的立委是否會因為在朝在野的角色互換 而產生不同的立法行為?質言之,國民黨立委是否會因為國民 黨失去行政權的舞台而在立法機關的運作上較為積極?而民 進黨立委是否因為民進黨取得行政權的舞台而在立法機關的 運作上較為消極?本研究試圖解答上述問題。 本研究以第四屆立法院為個案分析,而在對第四屆立法院 與行政機關的互動關係與立法的相對影響力加以分析之前,本

1 在國民黨失去行政權的舞台之前,國民黨中常會的中常委多半以行政部門 的黨籍從政人員為主。 2 陳水扁首先任命國民黨的唐飛為行政院院長,但是唐飛係以個人身份,而 非國民黨員的身份擔任行政院長,且內閣的組成絕大多數是陳水扁而非唐飛 的意見,同時內閣閣員多半為民進黨員或與民進黨有較深淵源的人,此時行 政機關由民進黨掌握,而立法機關由國民黨掌握的分立政府於焉產生,甚 且,自二○○○年十月唐飛辭職而由民進黨的張俊雄擔任行政院長之後,行 政機關為民進黨所主導的態勢更是無庸置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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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首先就主要民主國家的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在不同的憲政 設計下,在立法過程中的相對影響力加以說明,其次檢閱過去 有關一致政府與分立政府對立法運作影響的相關理論與研 究,接著就我國過去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的互動加以檢視,主 要目的是試圖就這三方面來思考我國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在 立法上的相對影響力,在一致與分立政府時期是否有所差異。 本研究根據這三方面加以推論: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在立法過 程的相對影響力,會因為一致政府或分立政府有所不同,當行 政機關能夠掌握立法機關的多數時,其較能主導立法,然而一 旦行政機關無法掌握立法機關的多數時,行政機關在立法上的 影響力會較為有限。而針對第四屆立法院的個案分析,也證實 了這個論點。

貳、不同憲政設計下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的

相對影響力

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的互動關係,以及其在政治決策過程 中的相對影響力,一向是研究政府體制的中心課題。在內閣制 國家,內閣係由國會多數黨或多黨聯盟組成,且內閣閣員是國 會政黨領袖,因此政治決策權掌握在內閣手中,內閣是主要法 案的提案者,重要法案大多由內閣提出,國會議員即使能夠提 案,也僅僅提出較不重要的法案,各國國會的決策影響力或有 大小之別,但對內閣所提的法案,大多扮演橡皮圖章的角色予 以 合 法 化 , 有 時 甚 至 連 暫 緩 或 擱 置 都 很 少 ( Mezey 1985; Heywood 2002, 316-17),由是內閣制國家行政機關在立法過程 中扮演舉足輕重的主導角色殆無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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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總統制國家,憲政設計固然是國會掌立法權,總統掌行 政權,然而,總統卻透過黨籍國會議員的提案,實際上也扮演 著重要的議程設定與主導立法的角色,是以國會負責立法,總 統負責行政的權力分立的憲政設計,無法刻畫實際政治中法案 制訂與行政立法部門互動的狀況。歷來政治學者對於美國總統 與國會在立法上的相對影響力有三種不同看法。 第一種看法認為總統主導國會立法,國會失去主導重要政 策的能力,僅扮演橡皮圖章的角色來通過或拒絕總統的立法主 導,這一種說法有從社會經濟的快速變遷以及聯邦政府愈形擴 大為著眼點,有從國會議員因為連任的考量而喪失主導重大法 案的能力為著演點。前者的代表人物如Huntington(1973),他 指出二十世紀以來由於社會經濟的快速變遷與政府管制的大 量增加,需要快速與切實的立法,而以總統為首的行政機關由 於實際負責執行,因此較能切中實際且能負責政策的規劃與擬 定,相反的國會只能扮演橡皮圖章的角色被動的或者是接受或 者是拒絕。而後者的代表人物如Fiorina(1980)、Jacobson (1992)等人,他們指出國會議員以當選連任為主要目的,往 往對選區服務趨之若鶩,但是對於需要耗費較多時間與資源, 且較易引起爭議的重大法案避之唯恐不及,因此國會逐漸失去 主導重大法案的能力。然而以上兩種說法,都過份強調總統的 立法影響力,貶抑了國會的立法影響力。 第二種看法認為美國總統並不見得都一樣的能主導立 法,而端視他在政治時間點上的哪一個時點而定。Schroedel 指出美國總統在政權的開創期扮演主導立法的角色,但是在中 期 與 晚 期 扮 演 較 不 重 要 的 角 色 ( Skowronek 1984 )。 根 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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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hroedel的說法,美國的歷史分為幾個政權(political regime), 各自由一個強勢的總統開啟每一個政權,這些政權開創期的強 勢總統,如Washington, Jefferson, Jackson, Lincoln, Wilson, 以及 Roosevelt等人。舉例來說,Roosevelt總統的新政開啟美國歷史 上新的一頁,在他的時期擬定了許多政策方針與重要法案,因 此是一個主導立法的強勢總統,而在他之後的幾任總統依然延 續著他的政策方針,不像他一般在立法過程中主導立法。然而 這一政治時間點的說法也不是沒有問題,尤其是當不同政黨的 總統上任,我們有理由質疑為什麼他還會依循前任總統的政策 方向,而不提出自己(或自己政黨)的政策方向?同時,將總 統武斷地分為政權開創期、中期與晚期也並非全然沒有爭議, 譬如Wilson雖然是一個強勢的總統,但是他實在難以歸類為一 個政權的創建者,因為他是在前後各三個共和黨總統環繞下的 唯一的民主黨總統,他的政策方針不見得為他的後繼者所遵 循,這是這一派理論無法自圓其說的(Schroedel 1994, 158)。 第三種看法認為總統與國會共享立法權,這一種看法較廣 為接受,但是究竟總統與國會誰較具有影響力,則視法案的性 質、總統的能力、國會的政黨組成與團結度等而有差別。一般 而言,總統只對某一部份的法案(尤其是重大法案)有立場, 會 介 入 , 但 是 國 會 議 員 對 於 法 案 的 重 視 卻 是 全 面 性 的 (Schroedel 1994);並且,總統的立法權視總統的能力而有不 同,總統必須獲得國會議員(尤其是重要的國會議員,如委員 會主席)的支持來獲得法案的通過,因此總統的立法權力視其 是否能夠去說服、協調與溝通國會議員而定(Neustadt 1990; Peterson 1990; Schroedel 1994),而總統是否能去說服國會,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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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視其是否擁有民意基礎而定,具有高度聲望滿意度的總統往 往可以挾著民眾的支持去說服國會議員(Edwards 1976)。同 時,總統是否與國會多數黨同一政黨,以及國會中多數黨國會 議員的團結度也影響到總統與國會的相對決策權力;如果總統 與國會多數黨同一政黨,亦即一致政府,則在背負法案成敗與 擔負選舉的共同命運的情形下,多數黨國會議員通常比較願意 去配合總統立法,通常此時總統較易掌握主導立法的權力。然 而,一旦總統與國會多數黨不同政黨,亦即所謂的分立政府, 此時若國會多數黨不團結,則讓總統有個個擊破的能力,總統 能夠動用他的行政資源與元首魅力去說服國會議員,此時總統 仍然可以扮演主導立法的角色;然而如果相反的國會多數黨足 夠團結,則國會仍然能夠扮演較重要的議程設定與主導立法的 角色(Sinclair 1999)。3 至於在半總統制的國家,行政首長二元分立,既有一個民 選、有一定任期的總統,也有一個由總統任命,對國會負責的 內閣總理。然而,究竟總統如何去任命總理,則不同的國家有 所不同,也造成不同的政治影響。根據法國第五共和的憲政慣 例,總統會依據國會的政黨組成,任命一個多數黨聯盟所支持

3 譬如在民主黨柯林頓總統時代,擔任美國第104與105屆(1995-1998)眾院 議長的共和黨Gingrich,他在1995年挾著選勝的優勢、共和黨國會議員的信 賴,以及種種領導策略的成功,在國會裡面意氣風發,主導議程設定與法案 過關(Sinclair 1999, 434)。然而,之後由於Gingrich與共和黨國會議員在策 略意見上有所不同,以及因為總統的否決聯邦預算案造成聯邦政府停擺幾個 月,選民發怒,共和黨因此聲望大跌,許多共和黨國會議員乃棄Gingrich而 去,使他的強勢領導不再。Gingrich的例子說明了國會政黨領袖若能確保黨 員的利益,則其領導強而有力,但是如果政黨領袖無法確保成員的利益,則 成員也不再給予他權力與資源,此時國會失去強而有力的領導,在一個以合 議制為議決的國會裡,其主導立法的能力必然大打折扣,而在此時總統就能 夠以逸待勞,扮演較積極的主導立法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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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人擔任總理,此一人選可能與總統自己同黨或不同黨,當總 理與總統同一政黨時,由於總統直接民選,又獲得絕對多數的 支持,因此總統通常掌握相當的行政決策權,總理此時多為總 統之最高幕僚長,所推動的政策多為總統的主要政策(張台麟 1995, 21)。然而,一旦總理與總統不同政黨,總理為國會領袖, 職權較能發揮,掌握相當的決策權,行政立法的運作類似內閣 制(張台麟 1995, 39)。更由於法國第五共和為了矯正第四共 和時期國會過於強勢以致於頻頻倒閣的經驗,刻意弱化國會而 強化行政機關,4 因此行政與立法的互動在一般情形下,是由 行政機關(無論是總統或總理)掌握立法的主導權。 我國憲政體制的設計雖然近似法國的半總統制,有民選的 總統與總統任命的行政院長,但是實際上的運作卻與法國的憲 政運作大不相同,之所以不同,與總統對於行政院長的任命方 式有相當大的關聯,按照過去的慣例,當總統與立法院多數黨 同一政黨時,毫無疑問地會任命一個與自己同黨的人擔任行政 院長,並組織內閣。然而,一旦總統與立法院多數黨不同政黨 時,目前僅發生在二○○○年總統選舉之後,陳水扁總統並非 像法國的憲政慣例一般任命國會多數黨所支持者組織內閣,反 而任命自己政黨的人組織內閣,5 因此內閣與國會的互動,並

4 這些強化行政機關,弱化立法機關的制度設計,諸如:國會開會的時間縮 減,一年開會時間不到六個月;對某些立法事項只能規定原則,而由內閣規 定細節;審查預算的時間縮減,國民議會與參院合起來最長不能超過70天。 5 儘管陳水扁首先任命國民黨的唐飛為行政院院長,但是唐飛係以個人身 份,而非國民黨員的身份擔任行政院長,且內閣的組成絕大多數是陳水扁而 非唐飛的意見,同時內閣閣員多半為民進黨員或與民進黨有較深淵源的人, 故而陳水扁總統並非任命國會最大黨的支持者組織內閣,而是偏向民進黨的 內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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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像在內閣制之下的連鎖關係,反而行政院長因為是由總統任 命,靠總統拔擢,且(多半)與總統同黨,有推動自己政黨政 策立場的要務,所以其角色扮演與其說是向國會負責的內閣首 長,無寧說更像是向總統負責的幕僚長。6 立法院的多數黨既 與行政院長不同政黨,在政黨競爭各為其政策努力的情況下, 行政院長既沒有推動立法院多數黨政策的動機,而立法院的多 數黨也沒有為行政院的提案背書的必要,因此之故,當行政權 與立法權掌握在不同政黨的分立政府時期,行政院與立法院的 互動不像是內閣對議會負責的關係,反而有點類似總統制的相 互制衡的關係。是以,觀察我國分立政府的行政立法的運作, 美國的運作經驗與相關研究,是頗值得借鏡的。

參、分立政府與一致政府的立法運作:

過去的研究發現

大約自一九八○年代末期以來,有相當多的學者從分立政 府的角度來思考美國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的互動關係。如此的 一個理論思考是源於美國自一九六○年代以來,逐漸增多的分 立政府的事實,美國在一九六八年以前,雖也發生分立政府的 情況,但是由一黨同時掌握行政與立法機關是常態,但是自一 九六九年至二○○三年的三十四年間,有二十八年的時間都是 處於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掌握在不同政黨的分立政府的狀 況。更值得注意的是,自一九六九年至一九九二年的分立政府

6 如果行政院長與總統理念不合,則無法在行政院長的位置上,例如唐飛因 為與陳水扁總統的政策主張不合,任期不到半年,匆匆下台;而之後的張俊 雄與游錫堃則相當貫徹陳水扁的政策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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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共和黨掌總統,民主黨掌國會的一院或兩院的情況,但在 一九九三至九四年間,歷經短暫的民主黨組成的一致政府,之 後六年是由民主黨掌總統的職位,而相反的共和黨掌握國會一 院或兩院的情況,這一個民主黨與共和黨掌握立法機關與行政 機關的互換,不由得使人思考,是否美國選民有意識的選擇不 同政黨的候選人擔任總統與國會議員?或者是否選民在期中 選舉時有意識的制衡總統的政黨,投票給反對黨,因而促成了 分立政府的形成?果真如此,則分立政府將成常態,那麼,分 立政府的成因、運作、及其對政治的影響究竟如何?這些疑問 引發了自一九八○年代末期以來,美國學者對分立政府課題的 高度關注與探討。 這些為數甚眾的研究大致以兩個問題為主軸:第一,以選 民的角度出發,探討分立政府的肇因;何以選民會選出不同政 黨的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是出於選民有意識的制衡觀念,抑 或只是選民無意識的自然造成的結果(Fiorina 1996; Jacobson 1991)?但是這些研究至今尚無定論,有關於這方面的文獻可 以參見吳重禮(1998; 2000)、許增如(1999)的討論與評述。 第二,分立政府的運作與影響,究竟分立政府是否會造成行政 機關與立法機關的衝突而造成行政與立法機關的僵局、立法的 延宕或滯塞、或因為責任難以歸屬而致產生政策偏失與預算赤 字的提升(Sundguist 1988; Mayhew 1991a; 1991b; McCubbins 1991; Howell et al. 2000)?主張分立政府會造成不利影響,最 早的有系統論述者首推Sundquist(1988),他認為美國三權分 立且制衡的憲政設計,若要通過一致而即時的政策,必須要由 總統、眾議院與參議院達成共識,而若政黨同時掌握三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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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則在政黨負擔政策成敗與選舉的共同命運的動機之下,這 三個部門儘管在制度設計上的敵對與制衡,仍會有強烈的動機 去尋求共識。反之,在分立政府之下,憲政制度設計下的敵對 與制衡,再加上政黨的競爭,促使總統與國會之間的掣肘與衝 突更形嚴重,並且容易互相推諉塞責,從而導致政策制訂上的 困難、延宕與難於決定。根據吳重禮對美國學者有關分立政府 會造成不利影響的原因所作的歸納整理,大致有四:第一,國 會委員會扮演監督制衡行政部門的關鍵角色,一旦總統與國會 多數分屬不同政黨,則委員會會過度掣肘行政部門,阻撓總統 所推動的法案(Mayhew 1991a, 638);第二,總統與國會各自 代表著一定的選民,也有不同的法案立場,當總統與國會各自 堅持立場,則法案難免延宕與擱置的命運(Sundguist 1988); 第三,分立政府的政策疏失與責任難以歸屬,易致行政部門與 立法部門爭功諉過,造成立法的延宕與窒礙,行政與立法機關 的僵局(Sundguist 1988);第四,就國家整體政治經濟情況而 言,在一致政府時期國家整體經濟表現較佳,而在分立政府時 期政策偏失與預算赤字高漲(吳重禮 1998, 79-80)。 儘管認為分立政府造成不利的影響的研究相當多,但是也 有許多學者質疑這種說法,持此種看法的如Mayhew(1991b), 他以一九四七至一九九○年美國的重大國會調查案件、社會福 利計畫與政府的規範性計畫、以及重大法案--為研究焦點,結 果發現國會調查案件並未因分立或一致政府而有差異,同時分 立政府既沒有在立法過程中產生僵局、滯塞,立法的結果也與 一致政府無顯著差別。Mayhew認為主要的理由在於總統與國 會都必須反映選民的期待,即使原本持有不同的政治立場,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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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為了通過爭議性的法案,仍舊必須彼此妥協。同時,美國總 統在分權制衡的憲政設計下,欲完成政策目標,就必須與國會 議員協調溝通以勸導說服其支持總統的立場,無論在分立或一 致政府都一樣。同時也有學者指出分立政府符合憲政體制的分 權制衡原則,符合多數選民的預期心理,對於政策制訂與執行 成效並無特別不利的影響(Jacobson 1991),因此在分立政府 下政策產出與效能並不會與一致政府不同。此外,Fiorina(1996, chap. 6)檢視一致政府與分立政府之下的預算赤字、總統提名 被國會同意的比例、參院對總統與他國締約的批准比例、總統 對國會通過的法案提出否決的情況等等,結果也發現在分立政 府與一致政府之下,並沒有顯著的不同。Krehbiel(1996; 1998) 從新制度主義的觀點,也指出美國制度設計上超高的多數決方 式,本就容易造成立法僵局,諸如總統的覆議權,除非經國會 議員三分之二絕對多數,否則無法對抗總統的覆議權,而總統 擁有三分之一加一個國會議員的支持本非難事;同時參議院議 員所擁有的議事杯葛權(filibuster),非由參議院五分之三絕對 多數無法抵制,如此超高的多數決方式,自然容易造成立法僵 局,由是立法僵局不是因為分立政府所造成,而是制度設計的 結果。 然而,認為分立政府與一致政府並無顯著不同的看法至今 仍遭致相當多的挑戰,Cox與Kernell(1991)認為在分立政府 下政黨的差異使制度上的分權更為凸顯,每一個政黨都可以否 決其它黨派的立場,如此使得分立政府的政策產出與一致政府 有所差異。McCubbins(1991)檢視聯邦政府的花費與預算赤 字,結果發現在分立政府之下預算赤字確實較高。同時,Kel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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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重新檢視Mayhew所定義與納入分析的重要法案,認 為如果用一個更合理的方式來歸納重大法案,則Mayhew的結 論將有不同,此即在分立政府之下創造性的立法確實較少。此 外,Edwards等人(1997)檢視被慎重考慮而最後無法通過的 重要法案,結果發現在一致政府與分立政府時期有相當大的差 異:總統在分立政府時期確實比較傾向去反對重大的立法,且 重大立法沒有通過的情況在分立政府時更形嚴重。晚近, Howell等人(2000)將自1945至1994年所通過的所有法案,不 分重要性一併加以檢視,發現分立政府時期具里程碑意義的立 法(landmark legislation)確實較少,反而瑣碎不重要的立法增 加。除此之外,Binder(1999; 2001)檢視自1947至1996年的每 一屆國會的政策滯塞的狀況,發現在分立政府時期確實政策滯 塞的情況較為嚴重。 綜合上述的研究,即使美國分立政府的影響究竟如何,並 無立竿見影的一致結論,但是提示了我們一些研究的思考。第 一,行政首長的作為相當程度地決定了行政立法的互動與立法 的產出與效能,因此也應該列入研究的考量,行政首長是否能 夠有效的協調溝通國會議員,是行政機關是否能夠扮演立法主 導的重要因素,一個能有效溝通的總統,即使面對多數反對黨 的國會,仍能扮演主導立法的角色;反之,一個無法有效溝通 的總統,即使他面對的是多數同黨的國會議員,在行政立法分 權制衡的憲政設計之下,他仍然不見得能順利的主導立法。那 麼,如果能夠在研究一致分立政府對於政策產出的影響時,將 行政首長與國會的溝通互動作為控制變數,或許較能確定一致 或分立政府是否有不同的影響。然而,在前述許多跨不同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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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長時期研究當中,對於總統如何溝通協調國會的努力,卻多 半無法做有效的量化與控制,而此一重要的因素,卻相當程度 地決定了行政立法的互動與立法的產出與效能。反之,若研究 焦點只限於一任或少數幾任總統,固然較能掌握總統的行事風 格,但卻又苦於無法作長時期的觀察與比較,也因此無法作較 有效的檢證。 其次,行政立法的互動關係不只受到分立與一致政府的影 響,同時也受到國會多數黨的政黨強度(包括政黨的議席數與 團結度)的影響。誠如Cooper(2001)指出,在一致政府時, 若國會多數黨夠強勢,國會與總統會維持一個較好的關係,且 在總統與同黨國會議員享受法案成敗與選舉的共同命運之 下,同黨國會議員有支持總統立法主導的傾向。反之,若是國 會多數黨不是很強勢,如此會促使國會的反對黨提出不同的政 策主張,掣肘總統的主導立法,總統想要主導立法的企圖心比 較可能會受到挑戰。相反的在分立政府時,若國會多數黨(亦 即反對黨)的強度夠強,則總統與國會各為推動其政黨的政 策,展現出來的是相互競爭的態勢,此時國會沒有支持總統立 法的動機,因此總統的立法影響力較弱;反之,若國會多數黨 較弱,而反對黨(總統的政黨)較強,此時,國會要杯葛總統 的立法主導,或總統要達到否決國會立法的目的都不難達成, 為了促進立法的順利,總統與國會之間必須作某種程度的合 作,以通過各自所重視的法案。從上述說明得知,國會政黨的 議席分配狀況也相當程度地影響行政立法的互動,所以應該在 研究分立政府時列入分析考量之中。 第三,提案多寡與提案的重要程度而非法案產出多寡,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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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納入分立政府的評估之中,否則分立政府之下的國會為了立 法績效,而推出規模小、較不會遭遇反對的提案,使提案輕易 的過關,反而會造成分立政府通過法案不少於、甚至多於一致 政府的印象。也因此提案被通過或不通過的比例(Edwards 1997; Binder 2001),以及提案本身的重要性(Kelly 1993; Howell et al. 2000),也應該納入分立政府表現的評估之中。 國內學者對於分立政府的研究較為晚近,且過去的研究對 象多半是地方層級的分立政府,此一研究的情況反映了我國的 政治生態,在一九八○年代中期之前,國民黨掌控從中央到地 方的選舉,中央政府層級的分立政府固然從未發生,地方政府 層級的分立政府也僅是零星發生,因此分立政府的成因及其所 可能造成的影響較少為人重視。然而,自一九八九年以後,儘 管國民黨在縣市議員選舉仍能獲得半數以上的席次,但是在縣 市長選舉的優勢卻不再如此凸顯。在一九八九年的縣市長選 舉,國民黨僅能獲得近七成的縣市長席位,一九九三年選舉, 國民黨僅獲得六成左右的縣市長席位,而此一比例到了一九九 七年的選舉更滑落到不到三成,因此到了晚近,地方政府層級 的分立政府成為常態。甚且,自二○○○年民進黨贏得總統選 舉之後,中央層級的分立政府於焉產生,對於分立政府的成因 與其影響的研究,也逐漸受到廣泛的重視。 國內對於分立政府的研究,較早期的研究是以選民的角度 出發,研究焦點置於影響選民分立或一致投票的原因(黃德福 1991; 洪永泰 1995; 黃紀、張益超 2000; 許勝懋 2000; 王宏 忠 2003),以及選民對於分立政府或一致政府的施政評價是否 有所差異(黃紀、吳重禮 2000; 陳陸輝、游清鑫 2001)。晚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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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焦點逐漸朝向分立政府所產生的政治影響,諸如:立法產 出、預算編列、行政立法互動、政黨互動等等的探討(吳重禮、 楊樹源 2001; 吳重禮、林長志 2001; 陳雲龍 2002; 黃秀端 2002; 楊婉瑩 2003)。 在地方層級的分立政府研究方面,吳重禮、楊樹源(2001) 分析新竹縣、新竹市、嘉義市(均為分立政府)與嘉義縣(一 致政府)四個個案,探討是否因為不同的政府形式而在領導效 能與政府表現方面有所不同,主要的觀察焦點在預算刪減幅 度、縣市政府提案通過比例、以及民眾對縣市政府的施政滿意 度,研究結果發現:新竹縣雖為分立政府,但是其預算刪減幅 度與縣政府提案通過比例,卻與一致政府的嘉義縣較為相似, 而與分立政府的新竹市、嘉義市差異較大;新竹縣與嘉義縣的 預算刪減幅度都較新竹市與嘉義市來得小,而立法生產力較新 竹市與嘉義市來得多;同時,民眾對於分立政府的施政滿意度 評價似乎不見得較一致政府來得差。 陳雲龍(2002)分析在分立政府之下的高雄市市長謝長 廷,如何在反對黨居絕對多數的市議會加以策略運作以通過重 要決議,這些策略,諸如:市政府釋出資源以利誘市議員、政 策說明與溝通,透過種種策略與關係,以有效地使分立政府的 行政部門得以運作。此外,張壹智(2002)檢視自一九八六至 二○○一年以來,二十三個縣市地方政府是否會因為分立政府 或一致政府而對於政府案通過的情形、預算刪減幅度、議會立 法生產力有所影響。研究結果顯示在分立政府的縣市當中,對 於政府案的通過、預算的刪減、以及議會生產力方面,確實產 生影響。尤其當民進黨的縣市長面對國民黨掌握過半數的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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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預算刪減往往較多,立法生產力降低。除此之外,研究發 現也指出,縣市長的連任意圖對於政府案的通過、預算的刪 減、以及議會立法生產力也會產生影響。 上述這些研究對於縣市層級分立政府的影響雖然提供不 完全一致的答案,但是確實發現分立政府對於行政立法的互 動,立法的產出,以及預算的編列有相當重要的影響,而政府 首長的特質,諸如其領導、協調能力、政策企圖心與連任意圖, 也會扮演舉足輕重的影響。 在中央級的分立政府運作上,黃秀端(2002)發現政黨的 投票結盟方式在一致政府與分立政府時有所不同,在一致政府 時代,政黨的凝聚力較弱,黨際間的對決較少,政黨常因議題 的不同,而尋求不同的投票結盟;但是在分立政府時期,政黨 的對峙,尤其是泛藍政黨與泛綠政黨的對峙逐漸分明,泛藍或 泛綠政黨各自成立投票結盟,但是極少跨陣營的投票結盟,且 各政黨的凝聚力較強。同時,黃秀端亦指出,在一致政府時期, 由於國民黨掌握著立法院的多數,且可以藉由投票結盟而與其 它黨派聯盟,因此執政黨在投票表決時,獲勝的機會高達 98.3%。但是在分立政府時代(無論是在第四屆立法院的後半 期或第五屆前半期),由於民進黨在立法院僅掌握三成多的議 席,且政黨對峙的升高,因此執政黨在投票表決時,獲勝的機 會大約僅及三分之一(33.3%)(黃秀端 2002, 15)。此外,楊 婉瑩(2003)觀察第四屆立法院的一致政府與分立政府,發現 政黨之間的競合關係相當細膩複雜,分立政府時期固然有政黨 之間的衝突,但為了通過法案,仍有政黨之間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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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我國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在立法上

相對影響力的歷史觀察

提案是政策理想得以獲得實踐的第一個關鍵點,無論是行 政機關或立法機關、政黨、或個別政治人物想要將自己的政策 理想付諸實踐,首先就必須將自己的政策理想形成提案排入法 案議程中,才有可能被討論與決定。但是在提案時可能會招致 不同政策主張的其他人或政黨的挑戰,因為對反對該政策的人 而言,最高明的作法不是在法案提出之後加以反對,最好的作 法就是在法案還未形成,就將它排除在議程之外,如此該政策 就不會被討論,當然也就不會被決定(Bachrach and Baratz 1962; 1963)。因此觀察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在法案制訂過程當 中的影響力,首先要觀察的焦點就是提案。表一所列的是自一 九七三至二○○三年三十年間,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在提案上 的狀況。由表一可以很明顯的看出,一九九○年是一個重要的 轉捩點,在該年以前,立法委員的提案非常有限,一個立委一 屆平均不到0.1個提案,95%以上的提案都是政府提案,也就是 說立法院所審議與通過的只不過是去合法化行政院的提案。事 實上,在這個階段的決策過程大多是由國民黨掌控,大部份的 重要決策是由國民黨的中常會所決定,在確定了大政方針之 後,委由行政院草擬提案,然後送交立法院通過,在尚無有力 的反對黨出現之前,大多數國民黨立委願意配合黨中央立法, 因為當時國民黨掌控著選舉,也掌控著立委連任命運與政治生 涯,所以行政院所提的大部份法案都能在變動極小的情況下迅 速地通過,因此在當時立法院被謔稱為「行政院的立法局」, 此一名稱說明了立法院僅扮演了合法化行政院(或國民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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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的角色與功能。 表一:政府提案與委員提案統計(1973-2003) 屆次 會期 當選 年度 任期(年/月) 政府提 案總數 立委提 案總數 立委提案 佔總提案 比例 立委平均 提案次數b 1 51-56 1972 1973/2-1976/1 233 13 5.3% 0.03 1 57-66 1975 1976/2-1981/1a 471 35 6.9% 0.09 1 67-72 1980 1981/2-1984/1 597 18 3.0% 0.05 1 73-78 1983 1984/2-1987/1 527 17 3.1% 0.05 1 79-84 1986 1987/2-1990/1 612 28 4.4% 0.10 1 85-90 1989 1990/2-1993/1 807 240 22.9% 1.23 2 1-6 1992 1993/2-1996/1 913 794 46.5% 5.09 3 1-6 1995 1996/2-1999/1 995 931 48.3% 5.78 4 1-6 1998 1999/2-2002/1 811 1498 64.9% 6.64 5 1-3 2001 2002/2-2003/7 602 1254 67.6% 5.57 說明:a.1975 年選出的立委因中美斷交而延長任期為五年,總共 10 個會期。 b.由於立委人數在一屆六個會期(或十個會期,1975 年選出立委)裡 面,有一些變動,因此是以平均報到人數為計算標準。 資料來源:立法院資訊檢索系統。 然而,從一九九○年起,立法委員的提案突然倍增,從平 均一個立委一屆僅有0.1個提案,增加到平均1.23個,且立法委 員的提案從僅佔所有提案的5%不到,提升到佔所有提案的近 四分之一(22.9%)。立法委員之所以突然在提案上趨向積極, 有幾個可能的原因: 第一,政黨競爭的激烈化:過去國民黨一黨獨大,國民黨 立委只需要配合行政院去立法,就可以獲得國民黨的提名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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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當選連任殆無大困難,然而,一旦強有力的反對政黨出現, 國民黨立委光是倚靠國民黨的輔選不一定能當選,在一九八○ 年代中期以後,國民黨的提名當選率逐漸下滑,且愈到晚近, 國民黨的提名當選率愈低。為了當選連任,立委有極強的動機 去凸顯自己建立個人選票,而提案是立委建立個人問政的重要 指標,不僅可以建立個人的形象,凸顯自己的問政立場,又可 以向選民邀功。至於在民進黨方面,一九八九年首次以政黨的 名義進入選戰,一九九○年首次以政黨的名義進入國會,更重 要的是,民進黨的立委人數從原本的13名,大幅提昇到21名, 首次達到提案的門檻20人,為了突顯出它作為反對黨的企圖 心,相當積極地介入立法過程,許多民進黨的提案都是在黨鞭 掛帥,幾近全數民進黨立委連署的情況下提出。 第二,國民黨內部立法提案流程改變:國民黨為了因應立 委建立個人選票的動機,在內部修改立法提案的流程,使立委 提案更為容易;在一九八八年國民黨十三全會之前,國民黨立 委如要提案,必須透過立委黨部,然後送到中常會,由其通過 後再交由行政院作成法案,當最後送到立法院的提案,可能已 與原提議立委的構想差異甚大,且由行政院提案的方式也使欲 積極凸顯自我的立委失去向選民邀功的機會。因此,在一九八 ○年代後期,國民黨立委對國民黨以黨領政的方式時有反彈, 在一九八八年國民黨十三全會之後,國民黨中央為了安撫增額 立委對決策過程的不滿,改變黨籍立委的提案流程,使立委提 案可以不需經由行政院起草法案,而由立委自行提案,以提高 立委對決策的影響力(許介鱗 1989, 29-30; 李美賢 1989, 11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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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立委法律提案連署人數門檻降低:立法院法律提案 的連署人數,根據立法院組織法的規定,在一九八九年七月十 三日降為20人,更在一九九一年三月十三日復降至15人,提案 連署門檻的降低,使得立委提案更為容易。7 到了全面改選的第二屆立法院,立委提案的次數更是大幅 揚升,一個立委一屆平均提案超過5個之多,且立委提案佔總 提案數的近五成。此後,立委在提案上的努力,持續微幅上揚, 到第三屆時,平均5.78個,第四屆時,已達到6.64個之多,同 時,立委的提案已佔總提案數的三分之二。8 到第五屆時,僅 累計前三個會期,每一個立委已有平均5.57個提案的成績。顯 然,立委在提案上較前大為積極。相對的,政府的提案雖然也 小幅提升,但是遠不及立委提案的劇烈變化。 相當值得注意的是立委在提案上的改變,不只是在數量上 的大幅提昇,同時也是在內容上的重大改變。立委為了積極尋 求立法表現,有時甚至因為照顧選區的利益而與國民黨高層領 導的既定政策立場相違背。面對如此的情況,國民黨乃透過種 種的黨政協調機制,以使立委服從政黨的領導立法。國民黨一 方面強調政權保衛戰與生命共同體,以使黨籍立委有一致的政 黨目標與問政理念,同時,配合著利益的交換(如選舉的提名

7 此一提案門檻,到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二日,因應立法委員的名額大幅提昇 至225人,提高門檻至30人。 8 立法院除了原本有的立委提案之外,亦開放黨團提案,一九九九年一月修 正立法院組織法與新制訂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立委人數只要達到5人 以上的黨團,皆可以黨團名義提案,不受連署人數的限制,到二○○二年一 月黨團人數提高為8人,但若得票率超過5%的政黨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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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輔選、低利貸款、工程承包、地方上特許或管制的經濟分配… 等等),以及黨職與立法院職務的授與,偶而也訴諸黨紀來威 脅懲罰違反黨立場的立委(盛杏湲 1999)。在種種的黨政協調 方式中,協調溝通與勸導說服,更是黨籍立委之所以能夠支持 黨的立場的重要因素,國民黨在一九九○年通過「強化立法部 門黨政關係運作要點」,一九九三年通過「中央政策會強化運 作方案」,以提昇中央政策會的決策功能,並且在一九九三年 九月召開「立法、行政黨政研討會」,會中作成重大決議,行 政院或立委所提出的各種提案或重大政策,均需先提交中央政 策會,政策會再下達給立院黨政協調工作會(陳淞山 1994, 141),由黨政協調工作會溝通協調行政與立法之間的歧見。黨 政協調工作會,負責將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的意見予以溝通, 使立法機關知道行政部門立法的用意與考量,而也使行政機關 瞭解選區的壓力所在,協調出一個雙方都可以接受的方案,一 旦協調完成,黨籍立委比較會護衛黨的立場。 若協調溝通無法使黨員採取一致的步調,則勸導說服就是 必須的了,由於立委通常之所以會與政黨立場發生歧見,除了 少部分是因個人理念之外,往往是受到選民的壓力使然,因此 政黨往往會動員地方黨部進行勸導說服的工作,甚至有時候黨 內高層人士也會加入進行說服的工作,例如在國軍老舊眷村改 建條例的立法過程中,李登輝與連戰就曾出面勸說不同意見的 黨籍立委;同時,將反對立委的意見加入法案中,也是使他們 得以被說服的方式之一(盛杏湲 2001)。 國民黨除了動員其黨內立委支持黨的立法領導之外,也透 過種種的政黨協商機制與在野政黨折衝,以使法案的通過更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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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利。儘管在二○○一年立委選舉之前,國民黨皆能獲得過半 數的議席,但是面對黨內立委的偶而跑票與立法怠惰,並且為 了避免反對黨進行法案的杯葛以阻撓甚至癱瘓立法議事,國民 黨與在野黨就常常進行協商,在第一屆後期與第二屆立法院, 種種的推動民主改革的立法,就是在國民黨與在野黨聯手合作 下通過。更由於國民黨在第三屆立法院僅獲得些微過半數 (51.8%)的議席,因此更有必要與它黨聯合,場場正式與非 正式的政黨協商一一展開,並且與它黨組成立法聯盟,以推動 法案的順利過關(吳宜蓁 2001)。 第四屆立法院選舉時,國民黨議席數上升了三個百分點, 達到54.7%,由於國民黨的議席較為增加,因此面對在野黨的 不同意見,態度較前強硬,政黨競爭的態勢較為凸顯。國民黨 於立法院開議之前召開「黨政運作研討會」,邀集行政與立法 部門共同研討,以期立法院國民黨團能夠迅速通過立法。第四 屆一開議時,由於第四次修憲時(一九九七年)將立法院對行 政院長的同意權刪除,再加上李登輝總統對於當時的行政院長 蕭萬長的請辭加以慰留,立法院認為這無異是剝奪了其對於行 政院長的同意權,因此在野的民進黨與新黨,聯手推動對行政 院長的不信任案,結果在國民黨與無黨籍立委全數投反對票, 而民進黨與新黨立委全數投贊成票的情況下,以反對票142票 對同意票83票,不信任案未過關(中央日報 1999),但是,立 法院與行政院的關係陷入緊張的氣忿,之後甚至有時因為立法 院與行政院各持己見,不得不動用黨主席李登輝親自主持黨政 協調會議,以化解行政機關與國民黨立委的歧見(台灣時報 1999)。第四屆立法院中期適逢總統選舉,政黨之間的競爭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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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激烈,自總統選舉之後,國民黨面對總統選舉的失敗、行政 權的失去,與部分黨籍立委的出走,在痛定思痛後有力圖振作 的重新出發,而民進黨首次取得行政權後有強烈的企圖心,親 民黨新組黨之後也力求表現,在在都使得第四屆的立法院政黨 競爭更為激烈,例如在工時案的相持不下、核四停建復建的強 烈爭執、以及第五屆立委選舉之前民進黨「在怎麼野蠻」文宣 所引發的效應,在在使得政黨之間的對峙更形劍拔弩張。以下 一節,就以第四屆立法院與行政院在立法上的相對影響力作較 深入的分析。

伍、第四屆立法院與行政院在立法過程中的

相對影響力

一、研究焦點與分析單位

本節針對第四屆立法院的立法提案作深入研究,觀察的時 間點自一九九九年二月至二○○二年一月底止。依據在此時段 內掌握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的政黨組成,可以分為兩個時段: 第一個時段自一九九九年二月至二○○○年五月十九日,是由 國民黨同時掌握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的一致政府,國民黨在立 法院掌握54.7%的議席,民進黨掌握31.1%的議席,新黨掌握 4.9%的議席;第二個時段自二○○○年五月二十日至二○○二 年一月,是由民進黨掌行政機關,國民黨掌立法機關的分立政 府,由於國民黨自二○○○年總統大選後分裂,部分立委出 走,僅剩些微過半數的議席(50.5%),新成立的親民黨有9.2% 的議席,而民進黨議席小幅下跌至29.8%,此外,新黨有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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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議席。 本研究以第四屆立法院所有的法律提案為分析的對象,總 共有2,307件(委員提案1,467件,政府提案840件)。注意這裡 並未以三讀通過的法案為條件,而是所有提案,如此我們方可 以比較哪些提案通過,哪些提案未通過,以及行政機關與立法 機關在立法過程中的相對影響力。有關於第四屆一致政府與分 立政府的提案與通過法案的統計,見於表二。 表二:一致政府與分立政府時期政府提案與委員提案統計 (第四屆立法院) 政府 類型 會期 時間(年/月) 政府提 案總數 立委提 案總數 立委提案佔 總提案比例 立委平均 提案數 法案通過 數 一致 政府 1-3 1999/2-2000/5 320 677 67.9% 3.00 201 分立 政府 3-6 2000/5-2002/1 491 821 62.6% 3.64 328 資料來源:立法院資訊檢索系統,經研究助理整理而成 對於第四屆立法院的觀察,將著重於以下幾點: 第一,在法案的議程設定上,是行政機關或立法機關扮演主要 角色?在一致政府與分立政府是否有所不同? 第二,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各自提案被通過的比例如何?在一 致政府與分立政府是否有所不同? 第三,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的提案通過所需時間的長短如何? 在一致政府與分立政府是否有所不同? 第四,在通過的法案上,究竟是以行政機關或立法機關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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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重? 第五,各自政黨在立法上的表現如何?在一致政府與分立政府 是否有所不同?

二、理論推演

在前面對美國分立政府的研究文獻檢閱中,發現分立政府 對於行政立法的互動,以及立法產量的影響,見仁見智,並沒 有立竿見影的結論。認為分立政府會造成不利的影響固然言之 著著,但是認為分立政府不見得會造成不利的影響也有理可 循,這些理由,諸如:第一,美國行政立法在制度上本就是分 權制衡,衝突本就是平常,在分立或一致政府並無二致,總統 若要通過法案必須要與國會溝通協調(Mayhew 1991b)。第二, 美國總統可以使用或威脅使用覆議權,以逼迫國會就範,而由 於國會反覆議所需要的門檻相當高,因此總統即使是在分立政 府之下,仍然可以達到威脅國會的手段,因此總統與國會的關 係,並不會因為分立或一致政府而有不同(Krehbiel 1996)。第 三,美國憲政制度上的分權制衡使得「政黨政府」的精神無法 落實,且政黨分化與分權,國會中的政黨凝聚力本就不佳,國 會議員沒有嚴格遵守黨紀的約束,因此是分立或一致政府差異 不大(Epstein 1980; 吳重禮 1998, 80-81)。 無論是否接受這些認為美國分立政府不會造成不利影響 的說法,這些條件都並不適用於我國。首先,我國中央政府的 制度設計並不是三權分立且制衡,反而行政院與立法院的關係 比較接近內閣制的負責與連鎖的關係,因此,若行政院與立法 院多數黨同屬一黨,責任歸屬容易,因此立法院自然較有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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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支持行政院的提案;反之,若立法院多數黨與行政院不同 黨,立法委員自然沒有動機去支持行政院的提案,以有助其累 積選舉資源;第二,我國立法院若要反覆議,僅需要達到二分 之一,因此,行政院在一致政府時期自然因為掌握立法院的多 數而使法案過關較為容易,而在分立政府時期,行政院極難使 用覆議或威脅覆議來使立法院就範,因此較難通過立法。第 三,政黨在我國政治上一向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政黨一般會 要求從政黨員恪遵黨紀,並且對嚴重違反黨紀者施以黨紀懲 處,9 是以政黨在我國行政立法的運作上扮演比美國更為重要 的角色。這些因素,都導致我國行政立法的互動上,在分立政 府時應該不同於一致政府,在分立政府時期,行政立法較容易 發生衝突,合作較難達成。 根據如上的理由,本文的主要的推論在於:在一致政府時 期,由於行政權與立法權都是掌握在同一個政黨手中,責任歸 屬較為容易,同黨從政黨員是命運共同體,同樣承受法案成敗 與選舉勝負的共同命運,因此,同黨的立法委員有較高的動機 去遵循政黨的立法主導,更因為國民黨的決策系統,一向是以 行政機關為重,因此,在一致政府時期,行政機關在重大法案

9 在國民黨,依規定如果違反黨紀則可能給予四種懲罰之一:警告、留黨查 看、停止黨權、開除黨籍,但是實際上因為在立法院內審議法案的立場而被 依黨紀處分者,並不多見。同樣的,民進黨對違反黨紀者,依規定亦可依情 節輕重處以警告、嚴重警告、暫停出席黨團會議、以及停權,但是真的被懲 罰者也幾乎不見。各政黨極少訴諸黨紀與其說是黨紀無用,還不如說是因為 黨員害怕黨的懲處而盡量不背離黨的立場。倒是民進黨對於缺席與不遵從黨 團決議投票者,處以罰款的規定,是有效的動員方法,民進黨與新黨都有嚴 格的出勤考核制度,如果在政黨下達動員令卻缺席的,將予以罰款,民進黨 在黨團發佈甲級動員令期間,除非重大事故,不得請假,同時在強制動員期 間黨團於議場點名,若缺席者,罰款一萬元,如遇重大表決而不在場或是不 服從黨的決策者,每次罰款一萬元,每日罰款以五萬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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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扮演主導的角色,一方面提案通過的比例較立法機關為高, 且其提案通過所需的時間較立法機關為短,同時行政機關的意 見較立法機關的意見易於被尊重。反之,在分立政府時期,由 於行政權與立法權掌握在不同政黨手中,不同政黨為了各自向 選民表功,因此力求表現,不僅護航自己政黨的提案,同時, 對其它政黨的提案不僅不必然彼此協調,甚至可能故意掣肘, 以免讓其它政黨的法案得以通過。所以在分立政府之下,行政 機關不必然在立法過程中扮演主導的角色,它的提案被通過的 比例不必然較立法機關為高,所通過的時間也不必然較立法機 關為短,且行政機關的意見不見得比立法機關的意見受到重 視。

三、資料蒐集與變數建構

本研究以法律提案為分析單位,對於每一個法律提案都蒐 集下列資訊,並建構成主要研究變數: (一)提案者:是行政院提案或立法委員提案?如果是立法委 員提案則是哪一個政黨立委為主的提案?或政黨聯合提案? 還是只是委員個人的提案?這裡所謂某政黨的提案是指某黨 立法院黨團提案,或者是某次提案時,某一政黨有二十個以上 的立委參與提案或連署,且該黨提案或連署人數占總提案或連 署人數的百分之九十以上,則視為該政黨立委為主的提案。 (二)提案通過與否:提案是否被三讀通過。 (三)提案通過的時間長短:從提案被提出到正式三讀通過所 需要的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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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案的規模大小:分為新制訂提案、大幅修正提案、小 幅修正提案、與提請廢止法律案。新制訂提案指的是過去未曾 有過此法,而由立委或政府自行擬訂的完整法律提案;大幅修 正提案指的是對現有法律作全文修正提案;小幅修正提案指的 是對現有法案僅作少數條文的修正提案,至於究竟是全文修正 或少數條文的修正的判定,並非以修正條文數為判定標準,而 是以立法院正式的名稱為準,如為全文修正,則提案名稱會類 似:「修正關稅法全文」,而小幅度修正提案,則名稱會類似: 「修正土地稅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一般而言,全文修正所修 改的條文總在十條以上,而小幅度修正提案修改的條文數大多 在十條以下。 (五)提案的重要性:在對提案按重要性程度加以分類時,本 研究所採行的分類方式是依照該提案所牽涉的法案被新聞報 導的多寡來決定,基本上認為若某一法案愈具有重要性(此重 要性無論是政治性或政策性),則政治精英與一般民眾都會愈 為關注,因此媒體也會愈為青睞,報導的就會愈多,因此若新 聞報導某法案愈多,則表示該法案愈為重要,反之若新聞報導 愈少,則表示該法案愈不重要。對於新聞報導的多寡判定,乃 根據立法院新聞檢索系統,該檢索系統包括聯合報等二十四份 報紙,若新聞筆數在一百筆以上,則歸類為重大法案,在十至 九十九筆則歸類為普通法案,在九則及以下歸類為不重要法 案。10 此一法案重要性的分類,再與各黨在各會期初所提出的

10

在美國對於重要法案的判定往往是以Washington Post,New York Times, 以及Congressional Quarterly的報導為判定的標準(Howell et al. 2000),但是 我國缺乏類似的權威性刊物與報導,所以只好以新聞報導的數量來作為判斷 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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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審議法案清單做比對,發現被列為重大法案的,也幾乎都 被某一政黨或某些政黨列為優先審議法案。因此此一法案重要 性的測量方式,具有不錯的效度。 由於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極可能提出規模極小的法案以 作業績,因此,研究者再針對重大法案作細部的分析,看看在 重大法案上,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在立法過程的相對影響力。 為了達到此一目的,因此選取了148個法案(法案名稱見附錄A) 作為研究焦點,(注意法案與提案不同,一個法案可能同時有 許多個提案,148個法案佔有第四屆總通過法案數的近三成, 28%),這些中選法案符合下列三個原則: (一)法案具有相當重要性(新聞筆數超過100); (二)行政院與立法院皆有提案,如此才可以看出是哪一個機 關作議程設定; (三)法案完成三讀程序,如此才得以就最後的立法結果判斷 究竟是以行政院或以立法院的意見為重。 在重大法案的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的相對影響力的判定 上,本研究有兩個指標:第一,是由哪一個機關作議程設定; 第二,通過的法律內容是以哪一個機關的意見為主。由哪一個 機關作議程設定的認定是指是由立法院或行政院首先提案,提 案時間的認定在立法委員的部分是以立法委員首次在立法院 提案的時間為準;至於行政院的提案時間則係以行政院院會討 論,並且經行政院會通過決議送交立法院審議為準。如果立委 與行政院的提案時間過於接近,以致於難以判斷究竟是哪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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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作議程設定,則將輔以報紙的新聞報導以及立法院提案意 旨的說明加以判斷。11 至於通過的法律內容是以哪一個機關的 意見為主的判斷,則係採用內容分析方法,每一個法案都至少 由兩個助理分別作判斷,然後就判斷的結果一一檢視,如果兩 個助理的意見不一致,則研究者與所有助理(總共四名)加以 討論,並作成最後的判定。(這部分的判斷較為複雜,請參見 附錄B的說明)。

四、研究發現與分析

(一)提案次數與提案規模的比較 各黨立委與行政院提案次數與提案規模見於表三,由表中 統計數字得知,在一致政府時期,民進黨立委在提案上相當積 極,提案次數遠較國民黨立委為多,而國民黨立委提案次數較 少,然而,無論民進黨立委或國民黨立委都以小幅度修正的提 案為主(民進黨佔62.4%,國民黨佔72.3%),而新法案或大幅 度修正法案都較為有限(民進黨新法案佔26.7%,大幅度修正 法案佔9.6%;而國民黨新法案佔22.4%,大幅度修正法案佔 5.5%)。至於行政院的提案中,小幅度修正的提案比例比立委

11 絕大多數的法案從立委提案時間,或者是行政院會的通過日期來判斷,都 能夠得到清楚的答案。非常少數的法律提案因行政院與立法委員的提案時間 過於接近,造成議程設定判斷上的困難,此時採取的輔助方式有二:一是參 酌新聞報導:利用立法院國會圖書館的新聞檢索資料庫(該資料庫共收集國 內二十四家日報、晚報的內容影像)查詢是否有相關的提案消息;以法案名 稱設為檢索關鍵字,查閱報紙是否曾經報導「行政院相關部會正著手研 議……」之類的消息。另外修法提案的「提案意旨」也是另一個可以參酌的 線索:例如行政院版的「替代役實施條例」就在提案意旨中明白寫出,該法 是依照立法委員王雪峰的提案版本加以修改而成,如此該法就被劃歸是「立 法委員」作的議程設定。整體來說,在所有進行深入研究的重大法案中,絕 大多數的提案,都能夠依賴上述的基本標準即作出判斷,僅有非常少數的法 案有需要進一步地查閱新聞資料庫或檢視提案內容的提案意旨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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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少,約佔五成,新法案佔兩成,大幅度修正的法案也約佔兩 成,這表示比較起立法委員,行政院提出小幅度修正法案的動 機較小,且也更有能力提出較全面性的法律提案。 表三:一致政府與分立政府時期立法委員提案與行院提案統計 (按提案類別分) 一致政府 分立政府 新法案 大幅度修正法案 小幅度修正法案 廢止案 合計 新法案 大幅度修正法案 小幅度修正法案 廢止案 合計 N 53 13 171 0 237 64 27 264 1 356 國民黨 立委 % 22.4 5.5 72.2 0.0 100.0 18.0 7.6 74.2 0.3 100.0 N 81 29 189 4 303 20 30 163 2 215 民進黨 立委 % 26.7 9.6 62.4 1.3 100.0 9.3 14.0 75.8 0.9 100.0 N 62 65 154 23 304 144 136 168 22 470 行政院 % 20.4 21.4 50.7 7.6 100.0 30.6 28.9 35.7 4.7 100.0 N 42 23 82 3 150 55 42 169 4 270 其他 % 28.0 15.3 54.7 2.0 100.0 20.4 15.6 62.6 1.5 100.0 合計 N 238 130 596 30 994 283 235 764 29 1311 % 23.9 13.1 60.0 3.0 100.0 21.6 17.9 58.3 2.2 100.0 資料來源:立法院資訊檢索系統,經本研究助理整理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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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值得注意的是,在一致政府時期,民進黨身為最大的 反對黨,為了展現政策制訂的企圖心,因此比國民黨立委有較 高比例的提案是提出新法案或是大幅度的修正案,甚至於新法 案的提案次數與比例都不下於行政院。反之,國民黨立委身為 執政黨的立委,由於重要的法案比較可能由行政院提,因此提 案的空間相對而言較小,所以大多數的提案是對法案作小規 模、甚或零星的法條修正。此一態勢在分立政府時期丕變,國 民黨立委的提案次數明顯增加,反之民進黨立委的提案次數明 顯減少,顯示自民進黨掌握行政院後,新法案與較大規模的修 正案可以由行政院提出,因此民進黨立委提出新法案與大幅度 修正的提案大幅度減少,反之,提小幅度修正法案的比例明顯 提升。而行政院所提的新法案與大幅度修正的提案甚至較在一 致政府時更多,新法案有三成,大幅度修正法案也將近三成, 顯示民進黨初掌行政權的企圖心。 (二)提案重要性的比較 研究發現顯示國民黨立委在分立政府時期比在一致政府 時期提出較多的重大法案,不僅重大法案的次數大幅度提升, 且比例也大幅度提高,反之民進黨立委在分立政府時期提案次 數大幅減少,而各類法案的比例在一致政府與分立政府時期差 不多。至於行政院則在不同時期有很大的差異,在分立政府時 期,行政院的提案次數大幅度提高,且有相當大幅度的比例 (61.5%)是重大法案(見表四)。此一發現與前述有關提案次 數與提案規模的發現相類似,印證了民進黨自從掌握了行政權 之後,有相當大的求新求變的企圖心,許多法案都是由行政院 提,因此民進黨立委相對而言,提案的空間較小,不像在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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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掌控行政權時那麼積極。反之,國民黨立委自從失去了行政 權的舞台之後,確實在立法提案上較為積極,且提出重大法案 的次數與比例都大幅提升。 表四:一致政府與分立政府時期立法委員提案與行院提案統計 (按提案重要程度分) 一致政府 分立政府 重大 普通 不重要 合計 重大 普通 不重要 合計 N 49 104 84 237 106 126 124 356 國民黨 立委 % 20.7 43.9 35.4 100.0 29.8 35.4 34.8 100.0 N 73 115 115 303 58 79 78 215 民進黨 立委 % 24.1 38.0 38.0 100.0 27.0 36.7 36.3 100.0 N 132 114 58 304 289 119 62 470 行政院 % 43.4 37.5 19.1 100.0 61.5 25.3 13.2 100.0 其他 N 35 51 64 150 93 103 74 270 % 23.3 34.0 42.7 100.0 34.4 38.1 27.4 100.0 合計 N 289 384 321 994 546 427 338 1311 % 29.1 38.6 32.2 100.0 41.6 32.6 25.8 100.0 資料來源:立法院資訊檢索系統,經本研究助理整理而成。 (三)提案通過的比例與提案通過所需時間的比較 表五顯示立委提案與行政院提案通過的比例與通過所需 花費的時間。從表中數字很明顯的可以看出,行政院在一致政 府與分立政府時期的表現差異極端明顯,在一致政府時期,行 政院提案通過的比例高達七成以上(72.7%),然而在分立政府 時期,行政院提案通過的比例大幅下滑到不到四成(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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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然,行政院的提案在分立政府時期通過的比例低,有部分原 因可能是因為提案數較高(分立政府時期有470個提案,一致 政府時期有304個提案),有比較大的分母,或者因為剩下的立 法院會期時間較短,所以通過的比例較低,但是比較同時期立 委提案所通過的比例,國民黨立委提案的次數也大幅度提升, 但通過的比例有50.8%,而民進黨立委提案通過的比例也有 60.0%,所以可以發現行政院提案次數較高,或者立法院會期 時間較短,都不足以解釋何以行政院提案通過的比例降低至不 到四成。我們由此可以推論:在分立政府時期,當行政院的政 黨無法掌握立法院的多數時,確實在法案的推動上較為困難。 接著我們再來比較行政院提案與立委提案通過所需要的 時間。由於第四屆前面兩個半會期是一致政府,後面三個半會 期是分立政府,而在前面會期所提的法案,本來就可能比在後 面所提的法案通過的時間較久,因為愈到後期,愈有法案通過 的壓力,所以在後期的提案,本來通過的時間就比較可能短 些,因此,解讀表五的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提案通過時間,只 能各自就一致政府時期或分立政府時期內的行政機關與立法 機關作比較,而不能作跨時期的比較。從表中的數字顯示,行 政院在一致政府時期提案通過所需花費的時間比國民黨立委 或民進黨立委所通過的時間都短許多(行政院提案平均219 天,國民黨立委提案平均274天,民進黨立委提案平均255天); 然而在分立政府時期,行政院提案通過所需花費的時間比國民 黨立委或民進黨立委所通過的時間都要長許多(行政院提案平 均212天,國民黨立委提案平均只要164天,民進黨立委提案平 均只要146天)。此一結果再一次顯示,在民進黨掌控不到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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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席次的分立政府時期,行政院所推動的法案確實比較可 能遭到延宕的命運。 表五:一致政府與分立政府時期立法委員提案與行院提案通過 比例、通過天數統計 一致政府 分立政府 通過比例 平均通過天數 通過比例 平均通過天數 平均數 69.2% 274 50.8% 164 國民黨 立委 N 237 164 356 181 平均數 60.1% 255 60.0% 146 民進黨 立委 N 303 182 215 129 平均數 72.7% 219 38.5% 212 行政院 N 304 221 470 181 平均數 70.7% 290 48.9% 160 其他 N 150 106 270 130 合計 平均數 67.7% 253 47.5% 173 N 994 673 1311 621 資料來源:立法院資訊檢索系統,經本研究助理整理而成。 除此之外,相當值得一提的是,民進黨立委的提案通過的 比例在一致政府與分立政府時期差不多,至於國民黨立委的提 案通過的比例在分立政府時期較在一致政府時期也大幅滑 落,可能的原因有二:第一,國民黨自總統大選後分裂,許多 國民黨立委出走,使其原本掌控54.7%的席次,減少到只剩些 微過半(50.5%),甚至在某些國民黨立委立法問政較為消極, 且偶有倒戈的情況下,有時候可能無法使法案過關。第二,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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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黨立委在分立政府時期提案大幅提昇,因此在計算通過比例 時,本就因為有較大的分母而可能比例較低。反觀民進黨立委 雖然在分立政府時期與一致政府時期通過提案的比例差不 多,但是民進黨立委在分立政府時期提案數大幅縮小,因此在 計算通過比例時,本就因為有較小的分母而可能比例較高。 (四)重大法案議程設定的比較 這部分僅以行政院、立法院均有提案、通過三讀的148個 重大法案作分析,注意每一個法案的通過可能有許多立委提案 以及行政院提案。從表六統計結果發現在一致政府與分立政府 時期,行政院與立法院在重大法案的議程設定上大致扮演差不 多的角色,約各有半數是由立法院設定議程,而也有大約半數 是由行政院設定議程。比較值得注意的是,民進黨立委在分立 政府時期扮演較小的議程設定角色,這是因為民進黨掌控了行 政院,重大法案可以由行政院來作議程設定與主導。至於國民 黨立委在分立政府時期,就表面數字看來好像扮演較小的議程 設定角色,但是相當值得注意的是,國民黨與親民黨、新黨的 提案聯盟卻相當多,如果將這些泛藍系統的提案累加起來,有 35.2%,顯示分立政府時期泛藍系統設定議程的比例相當高, 甚至比在一致政府還來的高,因此可以推論:當國民黨失去行 政權的舞台後,確實在立法上較為積極,但是,由於它的立委 人數僅有些微過半,為了使法案過關,因此積極地聯合親民黨 與新黨,成為在野聯盟,以對抗泛綠陣營的民進黨與台聯。根 據黃秀端(2002)對政黨投票結盟的分析發現,在一致政府時 期,國民黨儘管在兩岸關係與統獨議題上與民進黨處於對立的 狀態,但是在經濟議題或地方性的議題可能尋求民進黨的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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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但是在分立政府時期,國民黨為主的泛藍立委與民進黨相 互競爭,對抗的情況相當嚴重,無論在哪一種議題皆然。而本 研究在提案上的發現,一如黃秀端在投票結盟上的發現,此 即:泛藍與泛綠的對抗在提案的結盟上一如在投票結盟上同樣 明顯,極少跨陣營尋求奧援。 表六:一致政府與分立政府時期重大法案之議程設定 一致政府 分立政府 次數 百分比 次數 百分比 國民黨立委 33 28.9 7 20.6 民進黨立委 19 16.7 4 11.8 新黨立委 1 0.9 親民黨立委 1 2.9 國新兩黨立委 1 0.9 2 5.9 國民新三黨立委 1 2.9 國親新三黨立委 1 2.9 國親兩黨立委 1 2.9 行政院 50 43.9 14 41.2 無法判斷 10 8.8 2 5.9 合計 114 100.0 34 100.0 資料來源:立法院資訊檢索系統,經本研究助理整理而成。 (五)通過法案是以行政院或立法院的意見為重的比較 在一致政府與分立政府時期,都有大約半數的法案係以行 政院的意見為主通過法案,而也有相當比例(大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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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案是在協商或表決後,行政院與立法院各有讓步與斬獲, 至於以立法委員的提案為主通過的法案比例並不高,僅有一成 到兩成左右(見表七)。但是比較一致政府與分立政府時期, 有一些值得注意的差異:立法院的意見在分立政府時期比在一 致政府時期稍微重要一些(在一致政府時期僅有10.0%,但在 分立政府時期有18.3%,是依立委的提案通過);反之,行政院 的意見在一致政府時期比在分立政府時期稍重要一些(在一致 政府時期有52.0%,在分立政府時期有48.0%,是依行政院的提 案通過)。此顯示行政院在重大法案的立法過程中,儘管仍然 扮演重要的角色,但是當掌握行政院的政黨無法同時掌握立法 院的多數席次時,行政院主導立法的角色會較為低落,而相對 的掌握立法院的多數政黨若與掌握行政院的政黨不同時,較有 主導立法的企圖心。 表七:一致政府與分立政府時期重大法案是以行政院或立法院 的意見為重 一致政府 分立政府 次數 百分比 次數 百分比 以行政院提案為重 26 52.0 47 48.0 以立法委員提案為重 5 10.0 18 18.3 協商或表決後 互有讓步或勝負 19 38.0 33 33.7 合計 50 100.0 98 100.0 資料來源:立法院資訊檢索系統,經本研究助理整理而成。

陸、結論

本研究所要探討的主題在於:行政機關與與立法機關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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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過程中的相對影響力,是否會因為一致政府或分立政府而有 不同?根據理論的推演,本研究主張行政機關在立法過程中的 影響力,會因為是否掌握立法機關而有差別,一旦行政機關無 法同時掌握立法機關的多數,則會產生行政立法的衝突,以致 於行政機關在立法上的影響力較受限制。本研究以第四屆立法 院為個案分析,顯示在同一屆立法院下,因為行政權掌握在立 法院的多數黨手中或掌握在立法院的少數黨手中,而展現出行 政院與立法院在立法過程中影響力的消長情形。 研究結果顯示,行政院在立法過程中雖然都扮演著相當重 要的角色,一方面行政院的提案規模較大,提出重大法案的比 例較高,同時在重大法案的議程設定上扮演重要的角色,且在 通過的重大法案中,行政院的意見通常扮演相當舉足輕重的影 響。然而,儘管如此,行政院在立法過程中的影響力,在一致 政府時期與分立政府時期卻有相當的不同:在一致政府時期, 行政院的提案比立法委員的提案被通過的比例較高,且通過所 需要的時間較短;至於在分立政府時期,立法院多數黨會有較 強的動機去凸顯自己政黨的立場,因此可能較會掣肘行政院的 提案,如此使得行政院在法案的推動上較為困難,以致於行政 院的提案被通過的比例大幅降低,且通過所需要的時間也相對 較長。 除此之外,本研究亦發現國民黨與民進黨在一致政府與分 立政府時期的朝野角色互換,導致其立委有相當不同的立法表 現。在國民黨同時掌控行政院與立法院的一致政府時期,國民 黨立委因為重大法案大都由行政院提,因此提案較為消極,且 多半以小規模的提案為主,反之,民進黨身為第一大反對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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