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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所要探討的主題在於:行政機關與與立法機關在立

法過程中的相對影響力,是否會因為一致政府或分立政府而有 不同?根據理論的推演,本研究主張行政機關在立法過程中的 影響力,會因為是否掌握立法機關而有差別,一旦行政機關無 法同時掌握立法機關的多數,則會產生行政立法的衝突,以致 於行政機關在立法上的影響力較受限制。本研究以第四屆立法 院為個案分析,顯示在同一屆立法院下,因為行政權掌握在立 法院的多數黨手中或掌握在立法院的少數黨手中,而展現出行 政院與立法院在立法過程中影響力的消長情形。

研究結果顯示,行政院在立法過程中雖然都扮演著相當重 要的角色,一方面行政院的提案規模較大,提出重大法案的比 例較高,同時在重大法案的議程設定上扮演重要的角色,且在 通過的重大法案中,行政院的意見通常扮演相當舉足輕重的影 響。然而,儘管如此,行政院在立法過程中的影響力,在一致 政府時期與分立政府時期卻有相當的不同:在一致政府時期,

行政院的提案比立法委員的提案被通過的比例較高,且通過所 需要的時間較短;至於在分立政府時期,立法院多數黨會有較 強的動機去凸顯自己政黨的立場,因此可能較會掣肘行政院的 提案,如此使得行政院在法案的推動上較為困難,以致於行政 院的提案被通過的比例大幅降低,且通過所需要的時間也相對 較長。

除此之外,本研究亦發現國民黨與民進黨在一致政府與分 立政府時期的朝野角色互換,導致其立委有相當不同的立法表 現。在國民黨同時掌控行政院與立法院的一致政府時期,國民 黨立委因為重大法案大都由行政院提,因此提案較為消極,且 多半以小規模的提案為主,反之,民進黨身為第一大反對黨,

有強烈的提案的企圖心,因此民進黨立委有相當強的動機去提 出重大法案。然而,在分立政府時期,民進黨立委因為重大法 案可由行政院提出,因此在立法提案上表現的空間較過去為 小,並未如過去般積極。反之,在國民黨方面,在分立政府時 期,由於失去行政權的舞台,因此在立法提案上較過去大為積 極,不僅提案的次數大為增加,且提案的規模也較前為大。值 得注意的是,由於國民黨立委人數減少,且主導立法的動機極 強,因此國民黨積極地與其它泛藍政黨聯合提案,並且力促法 案的過關。

以上的研究發現係以第四屆立法院為研究分析焦點,至於 第五屆立法院係由民進黨擔任立法院最大政黨,但無過半數的 情況(僅有38.7%的議席),其所展現的行政與立法的關係,是 第四屆分立政府的延伸,甚至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的對立有增 無減,泛藍與泛綠各自陣營的合作更形緊密,而跨陣營的對立 更形嚴重,尤其在即將面臨二○○四年總統選舉的情況下,兩 邊陣營的對壘更形加劇,甚至於行政院長對於立法院沒有通過 行政院所提的重大法案,曾經不止一次強烈痛批立法院與在野 黨立法效率不彰,而立法院長與國親兩黨也都不客氣的對行政 院展開批評與反擊(民眾日報 2003)。分立政府的行政與立法 機關的僵局,立法的延宕與滯塞,以及因政府責任的難以歸屬 而推諉塞責,似乎有愈演愈烈的趨勢。

(收件:2003 年 10 月 27 日,修正:2003 年 12 月 8 日,接受:2003 年 12 月 15 日)

附錄

農會法 890630

著作權法 901025

閱該法案全部立法過程的公報影像資料(含提案一讀、委員會 審查、二讀及三讀),其中在二讀階段,立法院公報會列出該 次全部提案版本的條文對照表及審查會通過的條文內容,並且 在「審查會」通過的各條條文旁註明該條文是依「哪一版本通 過」或者是「保留院會討論」的審查狀態;若該次修法中,絕 大多數的法案於該條文對照表中都是註明以「行政院提案通 過」,且二讀階段未被修正推翻,則研究助理將判斷該法的內 容是以「行政院提案為主」。

另一種狀況是「保留院會討論」,這類的法案常常是較具 有爭議性或社會影響性,也常常是一項提案中「最關鍵性的內 容」;所以無法在委員會審查階段獲得立法委員一致共識,因 而送交院會討論決定。在第四、第五屆的重要法案中,多是交 黨團協商來決定委員會階段爭議未決的的條文;研究助理會對 照黨團協商最後通過的內容與各部門的原始提案版本,判斷最 後協商完成的條文,究竟是以哪一版本為主。雖然,有時會遇 到版本不易分辨的難題,所幸這類較具爭議性的法案,多半也 是新聞媒體會報導的題材,新聞會交代法案爭議點、法案討論 過程的來龍去脈及最後協商的獲勝者;所以我們多能夠找到新 聞報導的內容來佐證我們的判斷和看法。

以上兩種是最常見的兩種情況,有的時候黨團協商的結果 是依立法委員或行政院的單一提案版本為修法內容;但更多時 候,協商的結果是行政院與立法委員的提案內容各有一部份納 入最後的修法條文中。因此在法律內容依哪一個機關為主的判 斷上,我們除了有「依行政院版」、「依立法委員版本」之外,

還增列了「協商後各有讓步」的類別,目的就是要容納這類的

法案。另外,有少數更具爭議性的法案,必須動用到委員表決 作最後的決定(例如:財政收支劃分法),此類法案因表決主 題清楚、明確且新聞媒體都會有較大篇幅的報導;法案最後是

「表決後以行政院版為主」或「表決後以立法委員版本為主」

的判定反而相對容易。只有非常少數的法案因經過多次的表 決,表決的勝負各有不同,因此歸為是「表決後各有勝負」的 類別。

雖然說多數的三讀法律,經上述的判斷標準要區別判斷都 不算困難,不過在某些時候,也會有不全然以「通過法條數的 量」來作判斷依據,而會考量法條的實際重要性來作權衡判 別:例如在第四屆(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五日)完成修正的「公 益彩券發行條例」當中,行政部門的提案主要集中在行政程序 上的修正案及為阻止當時高雄市政府有意單獨發行公益彩券 的兩個重點;立法委員的提案版本重點則是在該法加入「博奕 條款」,如此將使得公益彩券條例的精神出現重大變動。就最 後修法的條文數來看,依行政部門提案版本通過的條文數顯然 是遠多於立法部門的提案數(因為有許多條都是程序性的文字 修正),但立法委員方面提出的「博奕條款」卻也獲得通過。

儘管只有少數的條文是依立法委員的版本過關,但因這些條文 對於整個法律的精神造成重大的影響,因此我們仍然會將此法 判定為「行政立法各有所獲」的結果;這些都是需要對該次修 法內容與經過有深入的瞭解後,才能夠做出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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