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上說明,關於外國人請領社會給付及其與居留權利之關聯 性,有兩組難易差別之對照,即受僱者與非受僱者之別以及社會保 險給付與單向性社會給付之別。詳言之,歐盟以經濟整合為核心目 的,對於受僱者給予完善之保障以確保其居住遷徙自由的保障,並 致力於排除其社會給付方面的障礙,因此與「就業」要素緊密連結 的社會給付制度即有歐體第 883/2004 號規則之適用,受僱者在不 同國家繳納保費參與社會保險取得之權利,透過該項規則之居間整 合得以併計,如此將使風險分攤與社會保險給付產生跨國界之流 動,由於「就業」代表著一定的經濟能力,不是經濟上的依賴人口,
不 致 造 成 居 留 國 額 外 的 財 政 負 擔 , 因 此 無 須 計 較 國 籍 因 素 (Eichenhofer, 2003: 415)。相反地,歐盟人民如非基於就業因素而 居留於他國時,依據前述三項指令之規定,其請領居留國的單向性 社會給付時──如社會救助給付── 將損及其繼續居留之權利,就 結果而言,各會員國無異以國籍作為區分標準,就其以稅收支付之 單向性給付給予本國人與外國人差別待遇,不使一國的稅收產生跨 國界的重分配效果。從這兩組對照差異顯示,歐盟各國歡迎有能 力、有貢獻的其他會員國國民,而不希望收留無自立能力的外國
人,造成社會支出之增加。如此看來,在歐盟法上歐盟人民享有的 權利內涵並非從市民權、政治權到社會權逐步擴張包含的關係,而 是三種權利基於不同權限範圍以不同整合程度平行發展,其彼此間 僅有部分牽連的關係。
相反地,依照馬歇爾的觀察,個人相對於國家的權利地位,從 市民權到政治權再擴張到社會權的歷史演進,是一種不斷去階級 化、去身分化與納入融合的過程,使得每一個國民得不受經濟能力 之限制,立基於平等的地位成為共同體成員,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並 成為積極參與民主政治的公民 (Marshall, 1992: 56-59)。淺白一點 地說,在一個國家中,國民並不會因為經濟困頓、缺乏自立能力而 被迫離境,甚至在個人困頓時候,共同體的其他成員願意積極伸出 援手,使其不因經濟能力不足而被排除於政治參與或社會共同生活 之外,或因此喪失人格自由發展的機會。在此,社會給付權利的賦 予正是消弭政治排除、避免因人格發展自由因社會階級而有差異的 最重要方法之一;相對地,從各項社會給付的法定要件,也可以看 出該政治共同體究竟把哪些人「納入」共同體、有意爭取哪些人對 該政治共同體的認同或形塑何種程度的社會連帶意識。
即使在國家權力垂直分立的聯邦制國家如美國,各州基於社會 政策領域的主權經常對於新到州民請領社會救助給付之權利設下 限制,以避免「新到的外人」覬覦該州成員所享有的豐厚利益而不 斷湧進,但尚不至於因此將新到的外人遣返原籍逐出該州,況且聯 邦最高法院於一九六九年Shapiro v. Thompson49 案及一九九九年 於Saenz v. Roe50 案也已將此類限制宣告違憲。上述兩項判例的法 律事實均涉及兩項法律基礎,即屬於聯邦國民基本權的遷徙自由與
49 Shapiro v. Thompson 394 U.S. 618 (1969).
50 Saenz v. Roe 526 U.S. 489 (1999).
屬於州主權事項的社會救助給付,與歐盟人民一方面基於歐盟一級 法享有居住遷徙自由,另一方面其申請單向性社會給付之權利卻受 到各國法律限制的現象,可作一對照比較。按社會連帶表彰一種歸 屬感,畫出我群與他群的區別,在我群之中人們彼此間雖不認識,
也沒有血緣關係,但願意不計較經濟上的對價關係相互扶持,這樣 的互助關係必須立基於每個成員對其所屬共同體生活方式、基本價 值的認同感,美國的州法限制新到的外人請領社會救助,與歐盟各 會員國限制外國人請領社會救助,正顯示其所劃定的「我群」與認 同的範圍是以一州或一國為界,而非以聯邦或歐盟為界 (雷文玫,
2003a: 452-453; 孫迺翊,2006b: 263-265)。就美國此一主權國家 而言,如果容任各州無止盡地區分「我群」與「他群」,透過社會 救助權利之限制聯邦憲法保障的遷徙居住自由,勢必傷害各州州民 對聯邦體的凝聚力,此時透過聯邦最高法院的違憲審查,即得以確 保全國國民對於「美國」的認同優於州民對於該州的認同。
從主權國家與歐盟的對照分析可以發現,歐盟雖然有意藉由社 會基本權利的確立,對抗經濟整合過程中產生的「社會排除」作用,
並希望藉由歐盟人民權利地位的賦予凝聚歐盟層次的認同,但不具 主權國家性質的歐盟究竟能夠採取何種措施強化會員國國民對於 歐盟之認同、消除社會給付上的國籍差別待遇,尚須視歐盟的權限 範圍而定,這也是主權國家與歐盟的根本差異所在。享有社會政策 制定權限的各會員國以經濟能力作為是否接納其他會員國國民居 留的依據之一,其他會員國的國民若欠缺資力,雖然是歐盟人民的 一分子,但仍不是居留國所欲整合接納的對象,會員國社會給付立 法所形塑的共同體與連帶意識並未真正跨越主權國家的界線。二○
○四年頒布的歐盟遷徙自由指令與之前三項指令相較,雖逐漸趨近 於聯邦國體制下國民與聯邦之關係,但在五年之內會員國因他國國
民請領社會救助而拒絕給予居留許可的可能性依然存在,就此而 言,歐盟會員國國民對於「我們歐洲」之認同尚未能取代對於其國 家之認同。
三、小結
總體而言,歐盟在遷徙自由與社會基本權方面的努力成果,尚 未能形成跨越國籍的認同感與歸屬感。基於就業因素至他國定居之 受僱者,各會員國願意大方地相互承認其於付費制社會安全給付所 取得的權利,因為受僱者本身亦有貢獻與付出,不致造成某一會員 國單方過度負擔;至於非因經濟因素遷徙居住之外國人,如允許其 請領單向性給付,很可能形成龐大的「福利遷徙」,51 因此各會員 國皆不願將該國國民努力之成果,平白與外國人分享,這裡很明顯 地看出,單向性社會給付是以國籍作為社會連帶的界分。就此而 言,歐盟層次無形的社會共同體與命運共同體意識,依然依附著有 形的主權國家界線區隔出我群與他群,欠缺不計較國籍與經濟能力 差異的社會連帶意識,此即「歐盟人民」與「國民」本質上的差異 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