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總結以上論述,歐盟人權憲章列入各項社會基本權的意義,大 致可從兩個面向加以觀察:首先社會基本權配合歐盟價值與目標設 定條款,顯示歐盟追求一種有別於美國市場經濟模式的「歐洲社會

51 以二○○四年之工資水準而言,斯洛伐克的工資水準是德西地區工資水準的七分 之一,一家四口家計單位的貧窮線,斯洛伐克則是德西的五分之一。參見Sinn (2004)。

福利國模式」,惟以歐盟組織擁有的有限授權範圍而言,欲達成此 項目標最重要的行動領域仍在會員國,歐盟層次上則須藉助「開放 協調法」促使各國分別達到一定的給付或保護標準。在此歐盟並無 意完全打破國家界線,建立歐洲單一社會福利體制,事實上,歐洲 各國歷史經驗與社會經濟條件殊異,面對社會公平問題所採取的解 決方式亦不盡相同,但其追求的目標則是一致的──不願追求以犧 牲人性尊嚴為代價的經濟成長,就此而言,歐盟社會福利國模式意 味 著 多 元 福 利 國 家 的 共 同 體 (Eichenhofer, 2006: Rn. 504-507;

Schulte, 2003: 400-403; Zacher, 2002: 147-150)。

另一方面,國界藩籬既然繼續存在,歐盟人民所享有的遷徙自 由、政治參與權與社會給付權利也就無法與馬歇爾觀察的國民權利 地位三階段發展相提並論。歐盟各會員國國民享有參與經濟市場、

政治意志形成與分享社會給付的權利,與十九至二十世紀西歐社會 福利國家權利內涵的發展歷程雖然形似,但卻有本質上的差異,這 是因為歐盟並非主權國家,而各會員國的主權範圍依然是形塑政治 認同與社會連帶共同體的界線所在。延續歐盟經濟整合之主軸,歐 盟各會員國國民參與經濟市場的權利獲得最大程度的整合與實 現,基於就業目的所為的遷徙與居住享有充分的保障,與此相關連 的社會給付也才能無分國籍獲得同等對待;相反地,與經濟活動無 關的遷徙與居留仍無法跨越國籍所形塑的社會連帶界線,對於欠缺 經濟能力的他國歐盟人民,依然欠缺相互扶持之意願。二〇〇四年 頒布的歐盟遷徙指令降低了遷徙居住目的區別的重要性,使非基於 就業而遷徙居留之歐盟人民在其所居留之國家,在社會給付分享方 面享有漸趨近於國民之權利地位,這將對西歐高度發展的社會福利 國家產生巨大的衝擊,尤其經濟實力與社會福利發展與西歐有一段 差距的東歐諸國加入歐盟之後,西歐各國固然獲得充分相對廉價勞

力,但隨之而來也可能是社會福利支出的增加,各會員國無不擔心 蜂擁而至的「社會福利移民」將拖垮財政,動搖既有的社會連帶基 礎。論者甚至臆測,各國為避免完善的社會福利制度吸引東歐移民 前來,可能紛紛降低保障水準,退卻到美國資本主義模式的社會福 利水準 (Sinn, 2004)。

那麼究竟有無可能跨越國界形成歐盟層次的社會連帶意識?

事實上,社會連帶互助意識本身即是動態發展的過程,即使是多 元、異質性的成員亦可能形成功能性的社會連帶關係 (Durkheim, 1992),因此同質或多元並非關鍵所在,更重要者毋寧是互助之意 願,而互助意願又建立在「自助、助人」的機制上,過去「我群」

連帶意識已逐步突破血緣、地緣、社會經濟階級的藩籬,未來當不 排除在更多元基礎上形成更廣泛的連帶關係,不過一個跨越國籍的 主觀互助意識形成,須在歐盟各會員國之發展均達一定之程度而具 有自助能力,使「互助」不致造成一方單獨負擔另一方單獨受益,

並體認彼此須相互協助才能獲得更大的發展時,始能樂觀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