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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長榮管理學院服務教育施行辦法

97.9.21第一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壹、 依據:本辦法悉依本校「服務教育章程」訂定之。

貳、 目的與方法:服務教育係落實本校創立宗旨之重要教育制度,列為本校大一學 生上、下學期各壹學分之學年必修課程。目的在培育學生具備良好習慣、熱忱之 服務精神、管理自我以完成交付任務之能力,並激發勤奮負責之品行,以奠其成 就自我及日後服務社會之根基。教育方式以安排學生參與校園公共環境之清掃維 護工作為主,其他各種服務性工作為輔。

參、 組織與執掌:

一、 組織:

(一) 服務教育委員會為本校推動服務教育制度之規劃、決策單位。每學期 召開會議乙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二) 本校學生事務處下設服務教育組,置組長一人,組員若干人,負責服 務教育活動之推動、執行。服務教育組組長兼任服務教育委員會執行秘書。

(三) 服務教育組得依工作需要,以工讀金或獎助學金方式遴聘本校大二

(含)以上勤奮、負責之優秀學生若干人協助執行服務教育相關措施,服務 教育組為該項工讀學生之督導單位。

二、 職掌:

(一) 組長:

1. 承服務教育委員會之決議及學生事務處之指導,綜理全般事宜。

2. 負服務教育制度推展之總責。

3. 服務教育制度之策劃、協調、執行。

4. 服務教育工作人員甄選、訓練、督導、考核。

5. 服務教育理念之宣導、行銷。

(二) 組員:

1. 服務教育活動宣導、文書檔案處理。

2. 服務教育行政庶務辦理。

3. 工具管理暨採購。

4. 服務教育學生之編組、調配。

5. 審辦學生請假、服務成績計算事宜。

6. 服務教育活動成果之檢查。

7. 負責教育、訓練、管理工讀之學生幹部(區隊長、小組長)。

8. 服務教育所需經費編列、稽核、結報。

9. 服務教育基金及資源回收基金之管理。

10. 執行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三) 區隊長(工讀學生):

1. 督導責任區內各組執行服務教育活動。

2. 輔導責任區內小組長有效執行工作。

3. 領導小組長完成服務教育組交付之任務。

4. 補課學生之任務安排及督導。

5. 學生到課記錄之登錄管理。

(四) 小組長(工讀學生):

1. 責任區內工作規劃與任務分工。

2. 領導與輔導組內學生參與服務活動。

3. 記錄及考評組內學生到課及表現情形。

4. 服務活動相關工具之配置、申領與管理。

5. 執行服務教育組相關交辦事項。

肆、 服務教育課程之實施:

一、 基本服務教育:

(一) 對象:本校大學日間部與正規學制一年級新生及轉學生(入學第一 年),每人必修「服務教育」課程一學年(上、下學期各壹學分),因係本校 特定課程,轉學生於他校已修類似課程者,概不與抵免。

(二) 時間:週一至週五,每天半小時為原則,時段如下:

1. 早晨:07:20-07:50(日間部大一、重修生上課)。

2. 中午:12:10-12:40(日間部大二轉學生補修)。

3. 下午:17:20-17:50,週三為16:30-17:00(正規學制班)。

4. 補課:每月第一、三週週六早上實施。

(三) 實施方式:

1. 依學校環境特性規劃成若干服務小組。

2. 各組學生以二十五人為宜,人數增減以不超過五人為原則。

3. 採不分科系男女混和方式編組,每學期編組三次。

4. 肢障或特殊疾病學生,其服務內容由服務教育組依實況適當調配。

5. 學生如有特殊原因,可向服務教育組申請換組,一學年限一次。

6. 服務教育組得於新生講習、班會、學務活動時間宣導服務教育。

7. 每學期並針對全校學生辦理「全校服務日」活動若干次。

(四) 服務項目:

1. 學生宿舍環境之清潔。

2. 教室、行政大樓之清潔工作(含樓梯及樓梯間、電梯、走廊、文康休 閒場所、水溝等)。

3. 校園環境清潔維護工作(含馬路、草皮、操場、球場、停車場、運動 場、花圃、排水溝等)

4. 其他各種服務性服務(含電腦建檔、會計、營繕、接待、管理、守衛、

交通管理、糾察、事務搬運、器具保養及清理…等)。

二、 工讀服務教育:

(一) 對象:修畢基本服務教育課程之學生。

(二) 方式:

1. 服務教育組得以工讀金或獎助學金方式遴聘本校大二(含)以上勤奮、

負責之優秀學生若干人協助執行服務教育相關措施。

2. 工讀學生於學期中以擔任服務教育之學生幹部(區隊長、小組長)為 主,領導大一學生進行服務活動:寒暑假期間則負責校園環境清潔工作;另 視實際狀況,工讀學生得執行其他交辦之工作。

3. 工讀學生經遴選結訓分派任務後,每週應按時填寫工作記錄表、填報

工時,送交督導之組員簽章,以憑核發工讀助學金。

4. 工讀學生如因工作表現不佳,應由服務教育組重新予以訓練,必要時 得暫停或中止其工讀服務之資格。

5. 工讀學生之管理考核由服務教育組另訂辦法執行之。

(三) 時間:工讀學生之任期至少以一學期或議定之服務期間為原則,中途 若因故停止工讀服務者,不發給工讀服務證明書。

三、 志願服務教育:

(一) 對象:凡本校師生有意願參與各項志願服務活動者,均可報名參加。

(二) 時間:學期中或寒暑假期間視實際需要安排之。

(三) 方式:

1. 服務內容及時間由服務教育組視實際狀況訂之。

2. 學生參與志願服務不得支領工讀費用,或抵免基本服務之時數。

3. 學生在校期間參與志願服務之時數記錄及獎勵辦法由服務教育組另訂 之。

四、 資源回收:係全校師生常態性之工作,由服務教育組另訂「資源回收實施辦 法」執行之。

五、 其他:

(一) 本校未修習服務教育課程之各年級學生,其服務教育活動由服務教育 組視情形彈性實施。

(二) 校外單位或鄰近社區需要本校提供服務或支援者,由服務教育組酌情 另提「社區服務計畫」辦理之。

伍、 請假規則:

一、 基本服務教育:

(一) 本規則依據本校「服務教育施行辦法」第五條第一款訂定之。

(二) 學生因故無法上課時,必須請假,其未經請假或請假未准而缺服務教 育活動者,均作曠課論。

(三) 凡服務教育課程請假,皆統一於服務教育組辦理。

(四) 請公假須事先辦理,並檢附相關單位之證明。

(五) 請事假須附家長或班導師之證明。

(六) 請病假二日(含)以內,須有看病記錄(健保卡);三日(含)以上,

則須醫院證明。

(七) 凡直系尊親屬死亡者(含兄、弟、姐、妹)應檢具有效證件申請喪假,

請喪假以一週為限,得以公假論,超過一週以事假論。

(八) 請事、病、喪假得於事後三日內,檢附證明完成請假手續,否則視同 曠課。

(九) 凡各系校外之教學參觀,須事先辦理公假;若為旅遊活動,請事先辦 理事假。

(十) 請假、曠課不予安排補課,特殊原因經服務教育組同意者,方得擇期 補課。

(十一) 晚到課超過五分鐘視同遲到,超過十五分鐘視同曠課。

(十二) 凡請公、喪假不與扣分,每學期事、病假次數累計五天次以內,不扣 分,凡超過五天次以上者,每請一天次扣總成績一分,得累計。

(十三) 曠課一次扣學期總成績2分及操行成績0.2分,得累計。

(十四) 本規則隨服務教育實施辦法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二、 工讀服務教育:由服務教育組另訂「工讀學生管理辦法」執行之。

陸、 服務教育成績及獎懲:

一、 成績:

(一) 大一班導師為「服務教育」任課教師,依據學生繳交之服務教育課程 心得報告及平時表現,並綜合工讀小組長對學生之考評資料作為評分依據。

(二) 大一學生基本服務教育之督導與考評由本校「學生服務教育評分表」

評定之:工讀服務小組長之督導考核由服務教育組組員擔任。志願服務者由 服務區域或該工作所屬單位負責核定工作成效與時數。

(三) 未經請假或請假未准而缺席服務教育活動者為曠課。曠課一次扣總成 績2分,得累計。

(四) 公、喪假次數不限,不扣分。

(五) 每學期事、病假次數累計五天次以內不扣分,凡超過五天次以上者,

每請一天次扣總分一分,得累扣。

(六) 一學期內全勤者(無遲到、請假、曠課記錄者),加總成績2分,得累 計。

(七) 服務教育成績評定等級如下:

1. 特優:九十分以上。

2. 優等:八十分至八十九分。

3. 普通:七十分至七十九分。

4. 稍差:六十分至六十九分。

5. 不良:六十分以下為不及格。

二、 獎懲:

(一) 學生服務教育成績表現優良者,或自願參加服務具有實效者,除依相 關學生獎懲辦法獎勵外,另發給服務教育優中英文獎狀,並予公開表揚。

(二) 學生服務教育成績以六十分為及格,成績不及格者,上學期不及格,

於次學年之上學期重修;下學期不及格,於次學年之下學期重修。

(三) 服務教育成績列為學生申請工讀助學金、各種獎助學金及擔任各種自 治幹部或候選人之優先參考資料。

(四) 基本服務和工讀服務均於各期選出績優學生若干名,請校長頒獎以示 鼓勵。

柒、 服務教育經費管理及行政:

一、 本校服務教育經費來源,以行政經費為主,其他贊助、捐款、奉獻金、基金 等方式籌措為輔,專款專用為原則。

二、 工讀學生自願奉獻其工讀金者,除獲贈感謝狀或紀念品外,並依本校有關學 生表揚辦法予以獎勵,另由學校於成績單以優良事蹟存記登錄。

三、 捐助者均獲贈感謝狀,唯不得要求本校作任何承諾,否則謝絕贊助。

四、 凡服務教育有關之行政、事務支援、器具供應等工作,依學校行政處理程序,

由服務教育組辦理,請相關處室支援配合。

捌、 附則:本實施辦法由行政會議通過,承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附件1.16 國立高雄技術學院服務教育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