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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勞作教育成績表現優良者,除依本校有關學生獎懲辦法,予以獎勵外,

另由學校發給勞作績優證明、勞作獎章、獎牌或獎狀等,並公開予以表 揚。

第十八條 學生在申請校內外各獎(助)學金及工讀時,勞作教育成績應列為審核 評量標準要項。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草擬之勞作教育雖類分為四項,但若同時開始施行,則定會產生更多問題,而無

法兼顧。因此,在實施的第一年,我們建議先由基本勞動服務課程開始做起,日後再 陸續加入其他項目。所以另訂「國立政治大學勞動服務課程施行辦法」草案(見附件 七)及「國立政治大學勞動服務課程執行要點」草案(如附件八),送課外活動組社團 諮詢委員會、勞動服務課程籌備會討論,經諮詢委員及二次籌備會委員修正後,將兩 項草案合併,並更名為「國立政治大學校園服務課程實施辦法草案」(見附件四)。其 中與原草案較大更動部份為:

(一) 校園服務課程訂為校訂必修科目,每週時數以一小時為原則,全學期不得少於十 四小時。

(二) 勞動服務指導委員會更名為校校園服務委員會,改由教務長擔任召集人。

這是因為將服務課程規劃為一般課程,由各院、系自行負責課程規劃,則可不必 另行增設組負責校園服務課程業務,另方面也較不會增加經費。因此,原規劃於勞作 教育草案中之勞作教育之任務編組─ 基本勞作教育組:教官室下設基本勞作教育組,

置組長一人,組員若干人,負責基本勞動服務課程及全校清潔日相關之各項業務─ 也 就沒必要了。

(三) 也因如此,草案中另增加了「各院規劃之校園服務課程,須送校校園服務委員會 討論,並經校課程委員會、教務會議之審議」此一條。

(四) 合併第六條、第七條為「實施校園服務課程有關之行政事宜,由各相關業務單位 負責辦理。」一條。

(五) 將校園服務課程成績由優等、及格、不及格評等之,改成以分數表示,六十 分為及格。

(六) 將曠課扣分由每次改為每小時。

三、 其他規劃建議

校園服務課程大致已規劃至一階段,但仍有些問題待釐清,對於將來後續之規劃,

我們的建議如下:

(一) 選修與必修

勞動服務課程宜訂為選修或必修?雖然於公聽會時,出席同學多主張選修較為恰 當,但根據我們至他校訪談的結果,各校均主張一定要必修,否則會如中央大學及清 華大學因採選修,以至於未能成功,無疾而終。

我們的建議為:實施之初,先將勞動服務課程訂為校訂共同必修,等同學養成服 務理念及習慣,且修習過校園服務課程者已達一定人數後,再對修習過校園服務課的 同學進行一次問卷調查,以為本課程日後列為必修或選修之依據。

(二) 勞作教育的內容

各校勞作教育或勞動服務課程多以校內之清掃、美化為主,本校因部份校區外包,

場地、教室大多均頗為乾淨,所以我們建議校園服務課程實施範圍可擴大至本校周邊 環境,如登山步道、河堤綠地之認養,以及資源回收。不過,為能因院系制宜,我們 以為本校校園服務課程內容應由各院自行規劃,才符合各院、系之實際需要。

至於社會服務部份,我們建議可為社團關懷與服務內容之重點。此外,導師課亦 可建議老師酌予參考實施。根據我們的瞭解有些導師就已經開始實施,要求學生前往 社會福利機構,參與服務,並以此為評定操行成績之依據。

(三) 院校園服務委員會須有學生代表參與。

院校園服務委員會,負責院校園服務課程之規劃與實施,為使本課程之規劃更能 符合各系同學之期望與需求,使實施時能更臻完備,我們建議:各院在規劃院校園服 務委員會時,除訂定有院、系相關教師名額外,更能規劃學生代表參與。

(四) 事務性之建議

為使同學在從事校園服務課程時有認同感,我們建議:將來在學校教室足敷使用 之情況下,於各系附近排定一至二間該系固定之必修課上課教室,作為各系大一實施 校園服務課程清掃與美化之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