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八十六年元月十六日(86)創字第三一三六三00四號公告 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卅日修訂
第一條 依據:為使本校學生深切體認「勤勞是快樂的」傳統校風,期以隨堂上課教 室之課後清潔工作,培養其習慣,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清潔範圍:必(選)修教室、軍訓教室、電腦教室及韻律教室。
第三條 清潔分配:服務股長將上午、下午教室分配五位同學打掃,名單於開課第二 週交至生輔組勞動服務辦公室(以下簡稱勞服辦公室)。
第四條 清潔時間與方式如下:
一、 地點:當日上午、下午最後使用該教室之班級,必須將地面徹底清掃 乾淨,並完成拖地工作(含桌椅底下),然後將拖把洗淨、放於洗拖把水 桶上。
二、 桌椅:應排列整齊。
三、 垃圾:當日上午、下午最後使用該教室之班級,不論垃圾多寡均應將 垃圾傾倒至規定地點,並補充乾淨之垃圾袋。
四、 黑板:當日上午、下午最後使用該教室之班級,應將黑板、粉筆溝、
講台及講台抽屜(其內僅可存放粉筆及板擦)清潔乾淨。
第五條 清潔用具及垃圾放置地點:
一、 每間教室配備掃把兩支、拖把兩支、畚斗一支、垃圾桶一個,平時應 置於教室後方排列整齊,如有缺少請至勞服辦公室申請領用。
二、 垃圾放置地點:
(一) A棟、H棟、K棟之垃圾,應放置A棟大樓西邊機車停車場旁垃 圾車內。
(二) B、C、D、E、F等棟大樓之垃圾,應放置於圖書館旁垃圾場內。
第六條 檢查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下午最後打掃時間。
第七條 優缺領取與公告作業如下:
一、 領取:每週二上午請各班服務股長或其委託同學,至勞服辦公室領取 上週獎懲同學名單。
二、 公告:勞服辦公室於次週二將獎懲同學列印參份,乙份送導師,乙份 公告於學務處公告欄,乙份由服務股長轉知同學。
第八條 清潔獎懲規定:
一、 每日遴選三、四樓各二班,其他各樓各一班之掃除最優班級之當日負 責清掃同學記嘉獎每人各乙次。
二、 掃除缺點確實者,每次缺點記申誡乙次。(扣操行一分)
三、 因掃除不力被記缺點同學如願以「愛校環境清潔服務」取代申誡處分,
應於本學期期末前二週主動至勞服辦公室申請,唯其以兩次為限。
四、 勞服辦公室應期中考前各班環境清潔總統計成績公布,作為各班參考。
五、 各班掃除績優之期末獎勵:
(一) 第一名:獎金伍仟元。
(二) 第二名:獎金肆仟元。
(三) 第三名:獎金參仟元。
(四) 第四名:獎金貳仟元。
(五) 第五名:獎金壹仟元。
(六) 全校第一名之學系主任與第一名至第五名之班級導師各記功乙 次。
第九條 變更教室或調課屬事前預知者,應於事件前一日向勞服辦公室報備,突發者 之報備時間限於事件當日向勞服辦公室報備。
第十條 清潔成績更正與「愛校環境清潔服務」申請作業之受理時間為每週二至週五 上午九時至十二時,受理地點為勞服辦公室。
第十一條 「愛校環境清潔服務」之執行時間限定為非週休二日的星期六上午
九時至十一時。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學生輔導委員會議通過,並經校長核定後施行,修訂時亦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