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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ll 在《論自由》的第二章探討言論與真理的關係,他指出有四個 理由支持言論自由:首先,被壓抑的言論可能是真的;其次,縱使被壓 抑的言論有錯,仍可能有一部份真理,而盛行的言論卻可能不是全部真 理,所以唯有藉著對立言論相互激盪,才能補充不足;第三,就算盛行 的言論已是真理,除非能忍受辯駁,否則接受該言論的人只會像接受偏 見,對該言論既不理解又沒感受;最後,理論本身的意義可能會消失、

減弱,終於變成教條,使信念無法從理性或個人經驗成長出來(Mill, 1859/2008, pp. 13-37)。

Mill 沒有定義真理的意義,但認為真理的完整意義,在個人經驗深 切體會之前,無法真正被認識;儘管如此,如果時常聽到確實理解真理 意義的人從正反兩方加以論辯,必將對於真理的意義得到更透徹的理 解。藉著經驗與討論才可以糾正錯誤,後者可以解釋經驗;而且還要聆 聽各種不同意見,研究各種不同心性對其觀察方式;Mill 以教會為例指 出,即使是最不寬容的天主教會,在封聖時都還要先指定「魔鬼代言 人」(devil’s advocate)來調查聖者是否有缺點並且耐心傾聽這些指

控,最神聖的人也要直到一切攻訐都已弄清才得享榮耀,可見辯證的重 要(Mill, 1859/2008, p. 16)。

Mill 論述看似經驗主義,不過對辯證結果頗有保留,他以蘇格拉底 與耶穌被處死為例,佐證「真理總是戰勝迫害」(truth always triumphs over persecution)此一格言未必正確,而只是一再被重提的樂觀的錯 誤,更被經驗一再反駁。他指出歷史上充斥著真理被迫害與鎮壓的例 子,即使不是永遠被鎮壓,也可能倒退若干世紀。4不過 Mill 同意真理 最後仍可能在某一個有利時機再度出現,並且免於迫害,終而佔有優勢 並且足以對抗往後的迫害(Mill, 1859/2008, pp. 20-21)。對於言論自由 的主張不期望當下,而是眺望遙遠未知的未來,Mill 的這種想法頗有實 用主義的色彩。James 在其闡述實用主義的著作一開始就特別提到:

「本書獻給John Stuart Mill,我從他那裡最先了解到實用主義心智的開 放,若他今日仍然健在,我願將他是為我們的領導者」(James, 1907/

劉宏信譯,2002,頁 3)。可見一斑。

對於真理勝出的運作機制,Mill(1859/2008, p. 13)書中提到當時 英國雖然有出版管制條例,但是「除非政府害怕叛亂以致驚慌失措,否 則不太有實際執行的危險。」他並且加註指出:「以政府檢舉出版條例 為例,除了恐慌時期,使用刑罰來對付政治言論的時代在我國已經過 去。條例從未被貫徹,管制內容更是針對誅殺暴君的主張而非批評制 度」,可見給予言論自由極大的尺度。

至於人的條件,Blocher(2008, p. 871)指出 Mill 建議把兒童排除 於觀念市場之外。其實不止於此,Mill 認為辯證只適用於心智成熟的 人,不包括兒童或未達法定年齡的青年,也不考慮人種不成熟的落後社 會(Mill, 1859/2008, p. 10)。Mill 務實指出:人類現有智力不高,因此 只有透過意見分歧才能使真理的各方面獲得公平比賽的機會;除此之

外,人們對真理未必比對錯誤來得熱心;如果社會不夠寬容,也會使人 逃避表達不同意見(Mill, 1859/2008, p. 34)。

Mill 雖然同意所有言論的表達都應該被允許,但是也提出對話規 範,他認為蘇格拉底的辯證法是極佳的示範,對於哲學和人生的問題進 行「否定性的討論」(negative discussion),旨在說服那些純粹接受社 會上一般公認言論與陳腔濫調的人,承認他們不是真懂,然後才能根據 理論意義與證據認知,重新建立穩固的信念;他並且指出同等重視並研 究對手立場,才能在辯論中獲勝,這是羅馬哲學家Cicero 的手段,值得 研究真理者仿效(Mill, 1859/2008, pp. 25-26)。

Mill 認為表達時的態度要溫和而有節制、不能越過公平討論的範 圍。但 Mill 自己也承認,要畫出範圍是不可能的,因為範圍如果訂為 被攻擊者受到冒犯,經驗會證明:只要攻擊得當而有力,都會被當成冒 犯(Mill, 1859/2008, p. 36)。

Mill 指出:發言的態度誠然可議,但是真正冒犯還不是這類,而是 那種自欺欺人的方法,其中最嚴重的就是詭辯、壓制事實或論證、錯誤 引述論爭重點、或是曲解對手的立場;無節制的討論包括謾罵、譏刺、

人身攻擊,其中最大冒犯是把對手抹黑成糟糕與不道德。Mill 認為提出 非主流的主張最容易受到這種中傷,因為他們通常勢力孤單,沒有人會 去為他們討公道,因此,為了真理和正義,限制主流意見使用謾罵語 言,遠比限制另一方來得重要;如果違背主流的意見想被傾聽,要用經 過研究的中和謙遜言語並且避免觸犯(Mill, 1859/2008, p. 36)。

Mill 認為不能從良心與道德來責難冒犯言論,更不能以法律去干涉 此種不當言論,而是要仰賴「公共討論的真實道德」(real morality of public discussion),亦即所有參與論辯者應該不論其他人抱持什麼立 場,都能冷靜看待並且如實陳述,既不誇大,也不隱匿有利於對手的一

切(Mill, 1859/2008, p. 36)。

對於 Mill 而言,為了獲得真理而限制個人自由,有時有必要。作 為功利主義者,Mill(1859/2008, p. 10)強調:「效益乃是所有倫理問 題最後的裁決」。他指出:「效益必須是最為廣義的效益,以人類作為 進步物種的永恆利益為根據;為了這樣的利益,可以要求個人的自發性 受到外來的管制,但是那只限於個人行為與別人利益有關的部分。……

強 迫 個 人 去 做 一 些 有 利 別 人 的 正 向 行 為 , 也 是 正 確 的 」 (Mill, 1859/2008, pp. 10-11)。不過如前所述,Mill 反對用法律干涉不當言 論。

由此可見,Mill 雖然認同 Milton 有關於真理最終將會勝出的主張,

但是卻認為此一勝出很可能會延遲幾個世紀才出現,而且其間不免會發 生許多真理遭到壓迫的慘事。Milton 與 Mill 都未特別強調市場機制;

Mill 更具體指出論辯有助於浮現真理,但是這種論辯必須是參與者真正 了解真理的完整意義,而且相關論辯還要建立在公共討論的道德之上,

要避免扭曲與抹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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