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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自由與真理追求 ──觀念市場隱喻的溯源與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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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自由與真理追求

──觀念市場隱喻的溯源與檢視

賴祥蔚

* 投稿日期:2010 年 4 月 24 日;通過日期:2010 年 12 月 22 日。 * 作者賴祥蔚為臺灣藝術大學廣播電視學系暨應用媒體藝術研究所副教授,e-mail: a597910@yahoo.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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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憲法保障言論自由,學理上認為這是因為言論有民主自 治、真理追求、自我實現與社會安定等多元價值。其中,真理 追求的價值日漸受到重視。言論能夠追求真理,當代的憲政詮 釋是從觀念市場隱喻出發。觀念市場隱喻的內涵究竟如何?與 真理追求的古典思潮是否符合?本文從思想史與觀念史的角度 切入,探討觀念市場隱喻與古典思潮在追求真理的論述上有何 差異,特別針對美國最高法院的憲政詮釋與 John Milton、John Stuart Mill 兩人的古典思潮進行對照與比較,分析其差異。 關鍵詞:言論自由、真理追求、第一修正案、憲法、觀念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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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研究動機與目的

民主國家憲法對於言論自由大多給予明文保障,學理上認為這是因 為言論具有多元價值,Thomas I. Emerson(1980)認為言論的價值包括 了民主自治、真理追求、自我實現、社會安定等四種;林子儀(1999) 則認為包括追求真理/言論自由市場、健全民主程序、表現自由或實現 自我等三種,至於社會安定,只能算是次要價值。1 Shiffrin(1983)認 為單一學理不足以說明第一修正案的內涵。Post(2000, p. 1)則指出太 多學理與分析方法,不免使得言論自由條款的詮釋被批評為太過混亂。 在前述的言論價值中,民主自治(democratic self-governance)被一 些學者認為是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核心價值,因為他們相信憲法起草 者 Madison 的原意就是如此(Sunstein, 1993)。制憲者從民主自治出 發,著重言論的政治面;不過最近幾年,美國最高法院同樣重視言論在 追求真理上的價值,並且結合觀念市場的隱喻(marketplace of ideas metaphors),認為觀念的自由交換有助於發現真理。 早先的美國最高法院判例都強調言論所具有的民主自治價值,例如 1931 年美國最高法院在 Stromberg v. California 案就認為展示共產主義 的紅旗,乃是一種「象徵性言論」(symbolic speech),應該受到憲法 保護。此一訴訟案起因於加州自 1919 年起,以州法禁止公開展示紅 旗,1929 年警方在一個青年營隊中搜出紅旗,並逮捕教師 Stromberg 與 數名營隊的職員。最高法院最後判定加州的州法違憲,判決文第七點詳 細指出:「維持自由政治討論的機會,…是憲法體系的基本原則」 (Stromberg v. California, 1931)。此判決反映了言論的民主自治價值, 不同於強調追求真理的觀念市場理論。Post(2000)認為強調維持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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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政治的機會,是為了讓政府回應人民意願,從而透過合法手段進行 改變;相較於民主理論追求民主自治,追求真理的論述則是結合了觀念 市場理論,認為觀念的自由交換有助於發現真理。 即使制憲者原意可能是民主自治,然而憲法內涵是否要受其拘束, 學界頗有不同見解。一方面,這牽涉了是否真的可以知道制憲者的主觀 意圖,因為制憲者的主觀意圖經常無法得知,即使可以得知,研究者對 於制憲者主觀意圖的解釋也往往呈現眾說紛紜的情況;另一方面,制憲 當初意圖是否符合後來時空環境也不無疑問(Lin, 1987, p. 55)。林子 儀(1999,頁 12-13)就認為,即使知悉了制憲者意圖也不應被拘束, 而必須依照社會情勢予以適當解釋,使之成為「活生生的典章」(a living document)。可見言說者的意圖當然必須探究,但釋憲未必要受 拘束。 儘管認為第一修正案的核心價值是民主自治,而不是其他價值的學 者大有人在(Weinstein, 2007),但是當前美國司法界對於第一修正案 的解讀,已有從原本的獨尊民主自治轉變成看重追求真理等價值的趨 勢,主要論述是從觀念市場的隱喻出發,結合新古典經濟學的詮釋。 美國最高法院從觀念市場詮釋言論價值,最早出現於 Holmes 法官

在審理1919 年 Abrams v. United States 一案(案情稍後簡述)時提出的 不同意見書。Holmes 不從政治概念出發,而提出「言論自由交換」 (free trade in ideas)的概念,這就是現在頗為知名的觀念市場理論。 Holmes 指出:真理的最佳測試是思想本身在市場競爭中被接受的力 量,這就是美國憲法的理論(Abrams v. United States, 1919)。自此之

後,相關概念經常出現在最高法院的判例中。

一般認為,觀念市場的隱喻來自於英國哲學家 John Milton 與 Joh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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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3 年時提出,隔年正式出版。這個年份比起經濟學之父的 Adam Smith 提出鉅著《國富論》(The Wealth of Nations)以及美國憲法誕生

的同一年 1776 年,足足早了一百多年。因此美國最高法院對於觀念市 場隱喻的詮釋,比起 Milton 與 Mill 等人所提出的主張究竟是否相同, 曾經有學者提出質疑(Gordon, 1997);至於真理能不能在真實世界的 觀念市場中被接受,也有不少疑慮(Baker, 1978; Blasi, 1977)。 觀念市場有助於追求真理,已經是當代言論自由的重要價值論述。 然而揆諸現實,真理越辯越明此一命題似乎不是普受認同。既然如此, 追求真理如何能成為言論自由的重要價值?這是本研究的問題意識。研 究歷程上,先遍覽相關研究並耙梳各家之言,再直接檢視原始文本。 本研究的探討主題屬於思想史(intellectual history)以及觀念史 (history of ideas)的研究。思想史關注的是在歷史長河中,思想的面貌 以及發展變化。思想史有三大主要研究學派,其一是要完整呈現思想的 內涵,其二是要理清思想演變的前後關聯並考察學派師承,其三則是從 知識社會學出發進行研究。思想史研究經常面臨一個問題,亦即概念的 意義是否歷時不變?這其實正是觀念史關切的主題。Pocock(1962)指 出,忽略歷史背景的思想史研究,不是還原真相,而是找尋自己有興趣 的連貫性,因此經常添加當時歷史條件下不可能有的意圖。正因為非歷 史性(non-historical)的研究有缺陷,英國劍橋學派指出思想有語境與 時間的限制,必須從產生背景去研究;德國思想家 Mannheim(1953) 對此多有發揮。Pocock(1962)認為關注思想所產生的歷史語境,就是 要探討思想在演進過程中的連續與斷裂。就此而論,各個學派頗有內在 關聯。 本研究從思想史與觀念史的研究角度切入,要結合知識社會學的角 度,針對真理追求此一言論自由的重要價值,去理清學理思想的演變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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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後關聯,以探討觀念市場隱喻的憲政詮釋與古典思潮之間的異同;藉 由文獻回顧與文件分析(document analysis),以美國最高法院的詮 釋,對照 Milton 與 Mill 的論點,從原始文本探討其本體論、知識論與 方法論等哲學基礎的異同,並且檢視台灣大法官會議對於此一學理的見 解。全文分為研究動機與目的、文獻回顧、當代憲政詮釋、古典思想探 究、對照與檢視、結語等部分。

貳、文獻回顧

針對觀念市場的研究文獻雖然稱不上貧乏,但是數量也不算太豐 富。Napoli(1999, p. 152)曾說觀念市場隱喻的源起、意義與假設,已 經獲得充分的討論,只是很少探討在傳播管制上如何應用。實情卻是 Napoli 詳細介紹了觀念市場隱喻的各種主張,並據以分析聯邦通訊委員 會(Federal Communication Commission,以下簡稱 FCC)的決議,因此

對於觀念隱喻在傳播管制上的應用頗有貢獻,但是 Napoli 似乎還未回 答本文的兩個提問:古典思想與憲政詮釋之間的異同何在?以及觀念市 場是否真的有助於真理的追求? 以下針對憲政詮釋與古典思想的比較,以及觀念市場與真理追求的 關係等文獻依序進行回顧:

一、憲政詮釋與古典思想的比較

關於觀念市場隱喻的內涵,當前主要有民主與經濟兩種不同詮釋 (Napoli, 1999; Schwarzlose, 1989)。Napoli(1999)指出,經濟詮釋強 調競爭與消費福利的最大化,因此重視效率與消費者滿足;民主詮釋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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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調觀念交換的極大化與有效治理,因此重視公民知識與知情決策 (informed decision-making);另外還有混合詮釋,將兩者因果關係連 結起來,斷言前者可以促進後者。Napoli 發現採取經濟詮釋往往反對政 府管制,採取民主詮釋則要求管制;近年來 FCC 對觀念市場較偏重經 濟詮釋。 經濟詮釋仍未發展成熟,民主詮釋也有不足,Post(1999, pp. 17-18)指出何謂民主就有兩種不同主張:其一,視民主為明智的決策與投 票,因此第一修正案保障公民所需的觀念及其傳播過程,要保障決策的 是集體過程而非個人權利,因此最終利益不是說者的言語,而是聽者的 心智。Meiklejohn(1948, p. 25)指出:「本質不在於人人應說,而是值 得說的事都該被說」。其二,則是參與理論(participatory theory),認 為重點不只是決策,而是公民體驗其乃國家主人,這優於制訂特定決 策。此兩者有以下不同處:首先,前者保護社群思考免於破壞,後者保 護個別公民參與公共意見之形成;再來,前者視國家為中立仲裁者,後 者不認為公共論述中有中立地位。 曾經獲得諾貝爾經濟學獎的Coase(1974, p. 388)指出:Milton 針 對言論與印刷自由的著作出版於 1644 年,遠遠早於 Adam Smith 出版 《國富論》的1776 年,同樣在 1776 年美國憲法也正式誕生;就時間先 後順序而論,Milton 的主張不太可能從當代經濟學的市場概念去推論, 也不太可能奠基於現代的民主觀點。 Blasi(1995)也認為,Milton 強調的言論自由,常常被論述者過度 簡化,因此忽略了 Milton 的主張其實與當代自由主義以及憲政主義的 主張相比,內涵頗不相同;當代憲政詮釋仰賴理性、自治、民主等認 知,但 Milton 並非如此,他強調的是個性力量、不可信任權威與傳 統、以及社會停滯不前的危險。Milton 同意統治應該基於人民同意,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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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非民主主義者;他對平等與參與的強調,雖然可以連結到民主思想, 不過 Milton 的重點在於活力與個性,而非民主參與,兩者可以連結, 但不是必然連結;至於把言論對話看成是民主程序的整合媒介,這更與 Milton 的主張無關。 針對觀念市場隱喻的古典源頭,Napoli(1999, p. 153)只簡單提到 了此一隱喻作為「民主理論」主要是源起於Milton,但 Milton 沒有使用 marketplace 一詞,而是說真理將從相反觀念的自由激盪中出現;兩百多 年後 Mill 在宣傳 Milton 的論點時才延伸出了關於公民表意權利與有效 民主的主張,此一轉變使論述得以超越個人權利,產生了有助於社會良 善(social good)的重要價值。由此可見,從 Milton 到 Mill,追求真理 的相關概念已有轉變。

至於Mill 與 Holmes 等美國最高法院法官之間的主張是否相同?學

界正反意見都有。認為二者之間頗有斷裂的 Gordon(1997)指出,比

較Mill 主張與 Holmes 對觀念市場隱喻的論述可知,Holmes 的論述不是

來自於 Mill 的原有文本,更沒有精確反映 Mill 主張的內涵;Mill 提倡

對於少數意見的積極推廣與鼓勵,這與 Holmes 奉行的自由放任途徑絕

不相同。Post(2000, p. 8)則是認為 Holmes 是根據 Mill 的精神,強調 思想自由,而不只是指望政治真理。 由此看來,憲政詮釋與古典思潮對觀念市場隱喻的論述是否相同, 正反意見都有,顯然值得深入分析與比較。

二、觀念市場隱喻與真理追求的關係

觀念市場可以追求真理的主張,雖然屢屢獲得倡議,但是學者也有 頗多的批判。Goldman 與 Cox(1996, p. 5)歸納指出,相關批判可分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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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第一類質疑是否真有客觀真實的存在;第二類質疑人類是否具有足 以發現真理的理性;第三類批評真實的市場中資源與機會頗不平等,因 此一定會有扭曲。

提出第一類批判的學者包括 Ingber 等。Goldman 與 Cox(1996, p.

5)指出觀念市場隱喻對真理的定義不是好定義,因為其定義的真理是 最後被大家接受的真理;然而真或假,不應該根據民眾意見決定。至於 第二類批判,Baker(1989)指出:消費者無法排除訊息呈現時的頻率 與形式扭曲;除此之外,人類的情緒與不理性訴求也會產生影響,潛在 壓抑、恐懼與慾望,刺激與反應機制、選擇性注意與記憶等,都可能影 響對真理的了解;Post(2000)則試圖探討觀念市場有效運作的應有前 提與共享規範。第三類批判包括了 Fiss、Sustein、Meiklejohn 與美國最

高法院法官 Burger 在審理 1974 年的 Gertz v. Robert Welch, Inc. 案Gertz v. Robert Welch, Inc., 1974),對觀念市場曾有分析。該案起因

於律師 Gertz 受託控訴一名警察涉嫌殺人,卻遭到月刊撰文指控 Gertz 參與了圖謀顛覆警察的共黨組織而且還有前科,Gertz 因而提起誹謗訴 訟。最高法院最後判決 Gertz 勝訴,Burger 在不同意見書指出:觀念市 場或許存在過,但是已經消失,因為時空轉變使都會報紙消失,也使一 般人難以進入觀念市場。這呼應了 Habermas(1962/1989)的主張。當 代選舉過程中的民粹短視、派系介入、財務槓桿等扭曲,也與 Milton 提倡的平等主義想法絕不相容(Blasi, 1995)。 前述三種批評也可能同時存在,Baker(1989)、Blasi(1995)對 這三方面就都曾經表示看法。Blasi 詳細指出,傳統自由主義認為意見 表達不必受到規範就可以促進真理的追求,這種推論太過簡化,缺陷包 括了成本問題沒有受到足夠的重視,對於人類能力與意圖太樂觀,忽略 美德與責任,對智識的要求偏向精英主義,漠視信仰、情感、傳統、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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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與位置,忽視傳播權力的扭曲分布,也未提及科技衝擊以及有害言論 對自尊的傷害等。 正因為質疑觀念市場對追求真理的價值,Blasi(1977)與 Redish (1982)都認為法院如果依賴觀念市場隱喻,那麼不是太過於天真就是 不肯思考,或是兩者兼具。Wonnell(1986)更強調如不揚棄此一觀念 並另找可用模式,將是對言論自由的傷害。 Napoli(1999, p. 152)指出,目前對於觀念市場隱喻應然面的探討 較多,對於實然面的分析較少,如果能夠補強,將會對於相關決策發生 重要影響。 回顧文獻可知,觀念市場隱喻的憲政詮釋未必與古典思想吻合,至 於觀念市場是否真的有助於追求真理,也還有疑問。 就此而論,針對當代憲政詮釋與古典思潮,最少有三個值得對照與 檢視的面向:首先,本體論方面,真理是甚麼?其次,知識論方面,認 識真理要藉由理想主義、經驗主義或其他的認識主義?第三,方法論方 面,探究真理該有怎樣的市場機制、行為者與對話規範?這涉及了古典 思潮與當代憲政詮釋對於此一議題的哲學基礎,必須根據論述者原始文 本進行探究與對照。 以下將先呈現美國最高法院對於觀念市場的詮釋,再回過頭來追溯 古典思想的內涵,然後進行對照與比較。

參、憲政詮釋的內涵

美國最高法院引入觀念市場隱喻來說明言論自由在真理追求方面的 價值,始自於 Holmes,其後各種判例與詮釋日漸增多。Post(2000, p. 1)認為 Holmes 在 1919 年起撰寫的一系列判決意見,創造了觀念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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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以及相應原則。Hopkins(1996)指出,在 Holmes 之後,尤其是從 1970 年代開始,美國最高法院對於觀念市場隱喻的使用大幅增加,發 展出了許多相互競爭但是內涵不完全一致的相關理論。以下將先探討 Holmes 的概念,再整理最高法院的相關論述:

一、Holmes 的觀念市場概念

美國最高法院對於觀念市場隱喻的使用,最早是在1919 年 Abrams

v. United States 案,Holmes 在不同意見書提出「言論自由交換」的概念

Abrams v. United States, 1959)。

對於 Holmes 提出觀念市場論述的思路歷程,Post(2000)分析甚

詳。他指出,此案其實是一系列案例中的一環:首先是 1919 年的

Schenck v. United States 案(Schenck v. United States, 1919),被告在戰

爭時期散發文宣反對徵兵,被認為觸犯了 1917 年通過的間諜法,

Holmes 在此案中尚未直接觸及第一修正案。該案審查的重點在於被告 的言論在當時環境下是否因創造了「明顯而立即的危險」而觸法。其 次,在Schenck 案判決一個星期後,又有 Debs v. United States 案判決,

此案是左派領袖 Debs 在 1918 年發表反戰演說被捕,Holmes 在此案中

指出只要對於妨礙兵役會產生「自然趨勢及合理可能效果」的言論即為 犯罪(Debs v. United States, 1919)。Debs 案判決八個月後的 Abrams 案

判決,Holmes 在不同意見書提出了觀念市場的創見。Abrams 因為散發

傳單反對美國出兵打擊蘇聯,被控涉及 1918 年通過的間諜法。該法與

1917 年間諜法不同,促使 Holmes 重新思考先前提出的邏輯。因為 1917

年的間諜法禁止的是行動,Schenck 案判決指出言論本身也可能是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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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身 。Abrams 案判決處罰的對象已經不是行動而是言論,故先前 Schenck 案關切的「言論是否會創造『明顯而立即的危險』」不再有意 義。 Abrams 案的多數意見認為該案沒有侵害言論自由的問題,Holmes 則提出不同意見書並揭櫫了後來廣為接受的觀念市場理論。他指出: 真 理的最佳 測試是 思想本 身在市場 競爭中 被接受 的力 量。……這就是我們憲法的理論。……必須永遠警戒對於意見 表達加以檢查的企圖。……除非是涉及了立法的急迫目的之威 脅,而且必須立即檢查言論才能拯救國家」(Abrams v. United States, 1959)。 Napoli(1999, p. 153)指出,Holmes 前述文字是觀念市場隱喻最早 用於經濟面向,提供了前所未見的論述,將經濟理論合併到過去都被只 是用於民主理論場域的主張,而且因為使用 “marketplace” 一詞,指出 有效且不受妨礙的經濟交換與知情決策之間的因果關係。 或許是因為 Holmes 未能以足夠篇幅說明其主張,因而產生了兩種 不同的解讀,一種是消費福利的解讀,一種是真理追求與思想自由的解 讀。前一種解讀反映的是言論自由的經濟觀,是一種觀念的自由貿易與 市場競爭的隱喻,此觀點認為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目的,是要促進消費 者福利的最大化(Sunstein, 1999, pp. 171-176);後一種解讀則是言論 自由的真理觀,是將第一修正案導向追求真理的價值,但是除了指望政 治真理之外,其實更是根據Mill 的精神,強調思想自由(Post, 2000, pp. 7-8)。 值得注意的是,Holmes 沒有具體界定什麼是真理;他雖然認為真 理可在市場競爭中被接受,但是卻又強調:「這是一種試驗,如同所有 生活都是試驗」(Abrams v. United States, 1959)。顯然他自己對於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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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將被接受的命題,既不完全接受,也無法給予保證。與其說 Holmes 提出了可供驗證的科學命題,不如說他倡議的其實是試驗的觀念,甚至 是一種應該被接受的涉及政治實踐的信仰。Holmes 雖然被視為法理學 的經驗主義者,上述主張卻不是本於經驗主義。Grey(1989)指出: Holmes 立場反映當時的「實用主義知識論」(pragmatic epistemology);2

如實用主義倡議者 James 所強調的看重理論或觀念的經驗效果,而效果 的意義就是對人有用(James, 1907/劉宏信譯,2007)。

二、觀念市場論述在最高法院的相關論述

Holmes 雖然早在 1919 年就倡議觀念市場之說,但是當時是在不同 意見書中出現。在此之後,雖然頗有美國最高法院的法官提及相關概 念,卻還不夠明確。

美國最高法院法官Brandeis 審理 Whitney v. California 案時的協同意

見書常被引述。此案起因於 Whitney 因為協助籌組共產工黨而被控觸犯

了教唆推翻政府罪;被告辯稱她雖有主張卻無行動,因此不算觸法。最

高法院最後判決 Whitney 敗訴,Brandeis 法官在協同意見書指出,美國

建國者相信思考與表達的自由,是發現及傳佈政治真理不可分割的方法 (Whitney v. California, 1927)。Blocher(2008, p. 830)認為,Brandeis

看待觀念市場隱喻有不同的角度,重點是政治真理,但是緊急時則不適 用。Black 法官在 1945 年審理美聯社(Associated Press)限制會員不得 提供新聞給非會員的Associated Press v. United States 案的判決文指出:

「修正案仰賴一個假設:多元且對立的資訊得以廣為流傳乃是公共福祉 的根本」(Associated Press v. United States, 1945)。這些論點強調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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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poli(1999, p. 154)指出,很多人以為觀念市場最早成為美國最

高法院的多數意見,是 Brennan 法官主筆的一宗涉及聯邦政府要求郵局

留置共產主義宣傳郵件的 1965 年 Lamont v. Postmaster General 案Lamont v. Postmaster General, 1965);其實在書商 Rumely 因拒絕配

合國會調查,不願提供政治性書籍購買名單給國會的 1953 年的 United

States v. Rumely 案,由 Douglas 法官主筆、Black 法官聯署的協同意見

書已提及:出版者「在觀念市場中爭取人們的心智」(United States v.

Rumely, 1953)。這才是觀念市場成為最高法院多數意見的最早案例。

Brennan 在 Lamont 案的協同意見書也使用觀念市場(marketplace), 而且不再是兩個字(market place)。他指出:「如果接收者無法自由的 收受與思考,則資訊的傳布將會終無所成;這將是貧瘠的觀念市場,只 有賣家卻無買家」(Lamont v. Postmaster General, 1965)。

前述見解看重「爭取心智」或「資訊傳布」,對於真理的內涵未多 討論,顯然偏向言論自由的經濟觀。許多判例都跟進接受觀念競爭是美 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核心價值,這些案例包括以下幾宗知名案例:因為 Ohio 州的選舉法規在實質上限制了新政黨與獨立候選人得以列名於總

統選票,因而引發了政黨代人士Williams 等人控告州政府(當時州長為

Rhodes)的 1968 年 Williams v. Rhodes 案(Williams v. Rhodes, 1968);

因為Illinois 州 Cook 郡新當選的民主黨籍警長 Burns,決定解雇由前任

共和黨籍警長所雇用的職員 Elrod 等人,因而引發可不可以因政黨立場

而解雇職員的1976 年 Elrod v. Burns 案(Elrod v. Burns, 1976);以及

無黨籍總統參選人Anderson 的支持者去 Ohio 州申請將其名字放入選票

時,卻遭到州務卿 Celebrezze 以超過該州截止時間為由而拒絕,由於政

黨提名人即使沒趕在截止時間前登記其名字仍然會出現在選票上,此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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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Anderson v. Celebrezze, 1983)。 美國最高法院在1970 年代以後經常採用 Holmes 的觀念市場論述, Cole(1986)指出,追求嚴格經濟詮釋的目標,也可能是獲致民主詮釋 目標的最好方法,法院早期對觀念市場概念的表述反映了此一途徑。 美國最高法院從未定義真理的內涵,但是認為真理可以透過資訊交 流與思考而被認識。針對市場機制,Hopkins(1996)指出最高法院從 未認可存在著單一且全面的觀念市場,而是很多迷你市場,各有動力、 常數、管制、閱聽眾;他認為針對觀念市場隱喻,法院與批評法院的學 者都不正確,因為法院對此一隱喻欠缺說明,而多數學者批評的是法院 從未承認的觀念市場。

至於觀念市場中的人,Brandeis 在 Whitney v. California 案說:「消

極冷漠的人是對自由的最大危害」(Whitney v. California, 1927)。

Stewart 在 1969 年審理三位小學生因上學繫穿黑色臂章抗議越戰而遭處 分的Tinker v. Des Moines School District 案時以協同意見書指出:「兒

童不具備個人選擇的完全能力,此能力乃第一修正案的前提」(Tinker

v. Des Moines School District, 1969)。

真實觀念市場的理想面貌為何?政府應該基於理想而干涉真實的觀 念市場嗎?美國最高法院的意見似乎並不一致(Blocher, 2008)。

一方面,有些判例認為真實觀念市場中的資源不平等情況值得重視

甚至加以矯正,一個常被提及的案例是 FCC 要求廣電媒體必須給予各

方意見都有相同時間而引起的1969 年 Red Lion Broadcasting Co. v. FCC 案(Red Lion Broadcasting Co. v. FCC, 1969)。美國最高法院將廣電執

照看成是為了他人言論的信託而授予,因此同意政府可以管制廣電媒 體 。Post ( 2000, p. 21 ) 認 為 , 這 是 受 到 了 Meiklejohn 的 影 響 。 Meiklejohn 等人一直抱怨法院擴充了個人權利的保護,這在社會經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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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不平衡的情形下已經造成公共論述的扭曲。一九八六年針對禁止法人

使用其財富來影響聯邦選舉是否違憲的FEC v. Mass. Cit. for Life 案,最

高法院提及:「經濟市場聚集的資源,可能在政治市場用於提供不公平 的優勢」(FEC v. Mass. Cit. for Life, 1986);最高法院在 1990 年審理

州 政府限 制法 人拿一 般資 金支持 候選 人的 Austin v. Michigan State Chamber of Commerce 案重申:減少大型法人的資金威脅以避免政治的

腐化,這符合政府的迫切利益(Austin v. Michigan State Chamber of Commerce, 1990)。 另一方面,也有案例認為第一修正案並未保證真實觀念市場中的平 等,美國最高法院在 1976 年審理限制捐款金額是否違憲的 Buckley v. Valeo 案指出:「政府限制某些言論以強化其他人聲音,這完全不合於 第一修正案」(Buckley v. Valeo, 1976)。 美國最高法院不少案例都強調:第一修正案的主要目的是保護「不 受約束的觀念市場」,例如1969 年 Red Lion 案(Red Lion Broadcasting

Co. v. FCC, 1969)、1976 年 Buckley 案(Buckley v. Valeo , 1976)與 Young v. American Mini Theatres, Inc. 案 ( Young v. American Mini Theatres, Inc., 1976)、1981 年 CBS, Inc. v. FCC 案(CBS, Inc. v. FCC,

1981)以及 1984 年 FCC v. League of Women Voters 案(FCC v. League

of Women Voters, 1984)。Post(2000, p. 20)認為第一修正案拒絕觀念

市場理論的基進部份;Mackinnon(1993, pp. 77-78)也認為第一修正案 並不保證自由與平等的言論(free and equal speech)。Post(2000, p. 21)指出,美國自由言論法制的特色,正在於拒絕國家在公共論述的範 圍內去限制不理性、濫用、或是其他不夠理性的對話與言論。

在對話規範方面,美國最高法院 1974 年審理一位律師指控遭到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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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有了反駁機會就足以復原。」(Gertz v. Robert Welch, 1974)。Post (2000, p. 21)認為這是受到 Meiklejohn 等學者主張限制色情與仇恨言 論的影響。Blocher(2008, p. 835)指出:挑釁與仇恨等言論造成的傷 害,往往無法藉由矯正言論而治癒,結果就是觀念市場的失靈。

三、小結

美國最高法院未曾界定真理;多數判例認為真理可以透過辯論而認 識,頗有經驗主義的色彩,但 Holmes 則是本於實用主義。最高法院認 為有很多迷你而異質的觀念市場存在;行為者必須具有思考能力,因而 排除兒童等心智不成熟者;觀念市場中的行為者應當享有平等資源,挑 釁與仇恨言論則會造成市場失靈,不過政府是否應該對真實的觀念市場 加以干涉,最高法院的見解尚有分歧。

肆、古典思潮的主張

觀念市場隱喻的濫觴,一般認為是具有哲學家、詩人、英國國會議 員身份的 Milton 在 1643 年在國會發表的演說,隔年出版小冊子。此一

創見直到1859 年 Mill 出版《論自由》(On Liberty)一書加以詮釋後,

論述才廣為接受(Siebert, 1956, p. 44)。以下將先直接從兩人書中所提 論點進行檢視與探討,再援引學界論述。

一、Milton 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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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是《論出版自由》。事實上他將小冊取名 Areopagitica,這是古希臘

的地名、雅典元老院所在地的山丘名,意譯是戰神山;此一名稱也是古 希臘一篇著名演說的題目,意思是向元老院呼籲。Milton 援用這個題 目,頗有仿效之意,向國會提出呼籲;小冊副標題是「支持不受審查之 出版自由的國會演說」(A Speech for the Liberty of Unlicensed Printing to the Parliament of England),點出這本來是呼籲取消出版審查的演 說。 Milton 的主張有其歷史背景,在他發表演說之前,出版審查制在英 國已經施行超過百年之久,但是 1640 年代因為國會的倒閣政爭而在實 際上廢止了此一制度,影響所及,宣揚各種主張的印刷小冊大增,從 1640 年的只有 22 本,激增到 1642 年的 1966 本(Blasi, 1995)。此一 蓬勃出版的現象,讓 Milton 留下深刻印象。加上他主張離婚具有正當 性 的 小 冊 , 在 申 請 出 版 時 遭 到 否 決 , 也 讓 他 反 對 審 查 制 度 (Blasi, 1995)。 在這本小冊中,Milton 一開始先回顧希臘與羅馬時代的歷史,說明 當時對於言論與書籍的寬鬆對待,例如希臘的雅典只有兩種書籍受到政 府關注,一是褻瀆神明的言論與無神論(blasphemous and atheistical), 一是誹謗(libelous),除此之外,即使是情色(voluptuousness)或是 否定「神明眷顧」(divine providence)的書籍也都不會引起關注,另一 個希臘城邦Lacedamon 甚至連斷言該城女性都不貞的書籍也有,可見希 臘對書籍的限制尺度相當寬鬆;Milton 也指出,羅馬對書籍的尺度同樣 寬鬆,雖有作家因詩句荒淫而被驅離,但是作品卻沒有遭禁,當羅馬皇 帝成為基督徒之後,只有異教徒(heretics)與對基督教純然謾罵(plain invectives)的文章才會被禁止,早期的教會主教會讓所有人憑藉自己良 心去決定什麼書籍該閱讀,直到西元 800 年,教皇才基於政治統治與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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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理由開始禁書與焚書,後來只要是不合於教會口味(palate)的書籍 都受到限制,最後教會更規定所有書籍、小冊與紙張,都必須經過同意 與核發執照才能印刷(Milton, 1644/2004, p. 6)。 Milton 接著話鋒一轉,開始進入主題,直言強調:「上帝信任具有 理性的人類可以成為自身的選擇者。……當上帝賦予人類理性,就是給 人類選擇的自由,因為理性就是要用來選擇」(Milton, 1644/2004, p. 18)。 Milton 說真理確實存在,但是沒有多談真理的定義。值得注意的 是,他強調理性與選擇,卻不意味高估了人類理性,Blasi(1995)認為 Milton 看重的是歷史興衰中的創新過程(the process of renewal)。至於 真理如何戰勝錯誤的過程與實際運作層面,Milton 有兩種論述: 一方面,Milton(1644/2004)頌揚人類的理性,認為真理可從辯駁 中勝出。他指出: 真理確實存在,執照與禁止是對其力量施加宛如誹謗的質 疑;應該讓真理與錯誤對決,誰知道在自由與公開的衝突中, 真理會不會處於下風?被駁倒將是對其最好與最確實的壓制 (p. 24)。 Milton 指出審查涉及願意審查者的能力與動機、工作條件沉悶、忠 誠度與氣質,以及不嚴審會被追究責任;既然如此,審查官員不是無 知、專橫與怠慢,就是卑劣的喜歡處罰,可見審查不可行(Milton, 1644/2004)。 Milton 也指出想要有效的控制邪惡與失序,生活於公共秩序、公共 道德與公民的相互尊重之中,不能只透過強制立法而達成,還必須透過 美德教育、宗教與公民養成等。他期望所有人都具有追尋真理的熱情 (Milton, 1644/2004, p.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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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lton 一如先前的哲學家 Machiavelli,關注政治活力,無法認同個 人對政治事務的逃避與隱匿(Blasi, 1995)。政治活力是進步的根源, 也可能帶來爭吵與壓制,不過 Milton 認為即便言論自由存在危害,最 好的對策也應該是智識獨立、道德投入、政治機敏以及無畏發言與挺身 而 出 ; 對 言 論 的 審 查 與 管 制 , 只 會 鼓 勵 個 人 逃 避 此 一 責 任 。Blasi (1995)指出,想達成 Milton 的目標有前提,包括寬容對待爭議的強 力承諾,以及瀰漫著衝突意見的公共文化,否則絕不可行。 乍看之下,認識真理是要透過辯駁;但也有研究認為 Milton 對於 言論自由的主張,其實是要擁抱未來,因此言論自由的結果不受控制也 不能計算(Blasi, 1995)。前者偏向理性主義,後者有實用主義色彩。 至於人的條件與對話規範,Milton 認為人應該有理性、受教育、有 信仰、有熱情、智識獨立、勇於發言並有公共道德,對話時則必須互相 尊重。 另一方面,Milton 有一套迥然不同的想法,這涉及他的宗教信念, 但是這一點常被忽略(Blasi, 1995)。Milton 認為真理不需要政策、策 略或是執照制度來協助其被世人接受,但此一確信不是根據實證結果, 而 是 基 於 宗 教 信 念 ─ ─ 堅 信 因 為 神 的 眷 顧 必 將 如 此 展 現 (Milton, 1644/2004)。Milton 堅信在正確的時機點,真理必將盛行。 真理勝出既然出於神的眷顧,真理追尋者就不限於少數有特殊天賦 的人,而是所有人。Milton(1644/2004, p. 33)於是說:「主的子民都 變成先知。」(All the Lord’s people, are become prophets.)3

Milton 是基督教完美主義者,不是功利主義者,因此不以功利的角 度來權衡言論得失(Blasi, 1995)。Milton(1644/2004, p. 19)強調: 「上帝珍惜一個良善之人的德性成長與完成,勝過於限制十個罪惡。」 他關切的其實是基督徒的訓練與剛毅,而不是智識的好奇,他認為暴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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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錯誤訊息有助於珍惜真理,這不是為了廣泛學習或是辯證機制,而是 要培養抗拒誘惑的能力;他絕對知道言論可能造成傷害,但是認為應該 發自內在去對抗;允許出版自由既可測試德行也可檢驗真理(Milton, 1644/2004)。如果真理勝出是神的眷顧,運作機制與對話規範只怕無 法在世俗找到類比。 兩百年多後,Mill 對 Milton 論述重新賦予世俗化的改造,提出了全 新的主張,相關倡議才真正受到世人的關注。

二、Mill 的論述

Mill 在《論自由》的第二章探討言論與真理的關係,他指出有四個 理由支持言論自由:首先,被壓抑的言論可能是真的;其次,縱使被壓 抑的言論有錯,仍可能有一部份真理,而盛行的言論卻可能不是全部真 理,所以唯有藉著對立言論相互激盪,才能補充不足;第三,就算盛行 的言論已是真理,除非能忍受辯駁,否則接受該言論的人只會像接受偏 見,對該言論既不理解又沒感受;最後,理論本身的意義可能會消失、 減弱,終於變成教條,使信念無法從理性或個人經驗成長出來(Mill, 1859/2008, pp. 13-37)。 Mill 沒有定義真理的意義,但認為真理的完整意義,在個人經驗深 切體會之前,無法真正被認識;儘管如此,如果時常聽到確實理解真理 意義的人從正反兩方加以論辯,必將對於真理的意義得到更透徹的理 解。藉著經驗與討論才可以糾正錯誤,後者可以解釋經驗;而且還要聆 聽各種不同意見,研究各種不同心性對其觀察方式;Mill 以教會為例指 出,即使是最不寬容的天主教會,在封聖時都還要先指定「魔鬼代言 人」(devil’s advocate)來調查聖者是否有缺點並且耐心傾聽這些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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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最神聖的人也要直到一切攻訐都已弄清才得享榮耀,可見辯證的重 要(Mill, 1859/2008, p. 16)。

Mill 論述看似經驗主義,不過對辯證結果頗有保留,他以蘇格拉底 與耶穌被處死為例,佐證「真理總是戰勝迫害」(truth always triumphs over persecution)此一格言未必正確,而只是一再被重提的樂觀的錯 誤,更被經驗一再反駁。他指出歷史上充斥著真理被迫害與鎮壓的例 子,即使不是永遠被鎮壓,也可能倒退若干世紀。4不過 Mill 同意真理 最後仍可能在某一個有利時機再度出現,並且免於迫害,終而佔有優勢 並且足以對抗往後的迫害(Mill, 1859/2008, pp. 20-21)。對於言論自由 的主張不期望當下,而是眺望遙遠未知的未來,Mill 的這種想法頗有實 用主義的色彩。James 在其闡述實用主義的著作一開始就特別提到:

「本書獻給John Stuart Mill,我從他那裡最先了解到實用主義心智的開

放,若他今日仍然健在,我願將他是為我們的領導者」(James, 1907/ 劉宏信譯,2002,頁 3)。可見一斑。 對於真理勝出的運作機制,Mill(1859/2008, p. 13)書中提到當時 英國雖然有出版管制條例,但是「除非政府害怕叛亂以致驚慌失措,否 則不太有實際執行的危險。」他並且加註指出:「以政府檢舉出版條例 為例,除了恐慌時期,使用刑罰來對付政治言論的時代在我國已經過 去。條例從未被貫徹,管制內容更是針對誅殺暴君的主張而非批評制 度」,可見給予言論自由極大的尺度。 至於人的條件,Blocher(2008, p. 871)指出 Mill 建議把兒童排除 於觀念市場之外。其實不止於此,Mill 認為辯證只適用於心智成熟的 人,不包括兒童或未達法定年齡的青年,也不考慮人種不成熟的落後社 會(Mill, 1859/2008, p. 10)。Mill 務實指出:人類現有智力不高,因此 只有透過意見分歧才能使真理的各方面獲得公平比賽的機會;除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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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人們對真理未必比對錯誤來得熱心;如果社會不夠寬容,也會使人 逃避表達不同意見(Mill, 1859/2008, p. 34)。 Mill 雖然同意所有言論的表達都應該被允許,但是也提出對話規 範,他認為蘇格拉底的辯證法是極佳的示範,對於哲學和人生的問題進 行「否定性的討論」(negative discussion),旨在說服那些純粹接受社 會上一般公認言論與陳腔濫調的人,承認他們不是真懂,然後才能根據 理論意義與證據認知,重新建立穩固的信念;他並且指出同等重視並研 究對手立場,才能在辯論中獲勝,這是羅馬哲學家Cicero 的手段,值得 研究真理者仿效(Mill, 1859/2008, pp. 25-26)。 Mill 認為表達時的態度要溫和而有節制、不能越過公平討論的範 圍。但 Mill 自己也承認,要畫出範圍是不可能的,因為範圍如果訂為 被攻擊者受到冒犯,經驗會證明:只要攻擊得當而有力,都會被當成冒 犯(Mill, 1859/2008, p. 36)。 Mill 指出:發言的態度誠然可議,但是真正冒犯還不是這類,而是 那種自欺欺人的方法,其中最嚴重的就是詭辯、壓制事實或論證、錯誤 引述論爭重點、或是曲解對手的立場;無節制的討論包括謾罵、譏刺、 人身攻擊,其中最大冒犯是把對手抹黑成糟糕與不道德。Mill 認為提出 非主流的主張最容易受到這種中傷,因為他們通常勢力孤單,沒有人會 去為他們討公道,因此,為了真理和正義,限制主流意見使用謾罵語 言,遠比限制另一方來得重要;如果違背主流的意見想被傾聽,要用經 過研究的中和謙遜言語並且避免觸犯(Mill, 1859/2008, p. 36)。 Mill 認為不能從良心與道德來責難冒犯言論,更不能以法律去干涉 此種不當言論,而是要仰賴「公共討論的真實道德」(real morality of public discussion),亦即所有參與論辯者應該不論其他人抱持什麼立 場,都能冷靜看待並且如實陳述,既不誇大,也不隱匿有利於對手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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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Mill, 1859/2008, p. 36)。 對於 Mill 而言,為了獲得真理而限制個人自由,有時有必要。作 為功利主義者,Mill(1859/2008, p. 10)強調:「效益乃是所有倫理問 題最後的裁決」。他指出:「效益必須是最為廣義的效益,以人類作為 進步物種的永恆利益為根據;為了這樣的利益,可以要求個人的自發性 受到外來的管制,但是那只限於個人行為與別人利益有關的部分。…… 強 迫 個 人 去 做 一 些 有 利 別 人 的 正 向 行 為 , 也 是 正 確 的 」 (Mill, 1859/2008, pp. 10-11)。不過如前所述,Mill 反對用法律干涉不當言 論。 由此可見,Mill 雖然認同 Milton 有關於真理最終將會勝出的主張, 但是卻認為此一勝出很可能會延遲幾個世紀才出現,而且其間不免會發 生許多真理遭到壓迫的慘事。Milton 與 Mill 都未特別強調市場機制; Mill 更具體指出論辯有助於浮現真理,但是這種論辯必須是參與者真正 了解真理的完整意義,而且相關論辯還要建立在公共討論的道德之上, 要避免扭曲與抹黑。

三、小結

Milton 與 Mill 沒有界定真理,雖然認為真理可以透過辯證而被認 識,但是他們不是根據理性主義或經驗主義,而是深具實用主義色彩; 運作機制方面,Milton 看似主張憑藉理性與辯證而發現真理,實則仰賴 神的眷顧;Mill 高度仰賴辯證,並且提倡蘇格拉底的辯證法;至於人的 條件與對話規範等,兩人都提出了相當具體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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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對照與檢視

一、古典思潮與憲政詮釋的對照

當代憲政詮釋關於言論自由與其追求真理價值的論述依據,主要是

奠基於觀念市場隱喻,此一隱喻的緣起雖然被認為是 Milton 與 Mill 等

人,但是經過對照比較不難發現其間頗有落差。

首先,真理到底是什麼,不管是Millton 與 Mill、或是 Holmes 與其

他美國最高法院的法官,都沒有正面提出回答。5 這麼一來,Goldman 與 Cox(1996)歸納的觀念市場隱喻第一類批判,似乎是無的放矢。憲 政詮釋與古典思潮所談論的真理是否相同,這個議題本身就很值得深入 探討,斷然視之為同義詞,可能忽略了Pocock(1962)提醒的概念未必 歷時不變。 其次,要怎麼認識真理,Holmes 對此的立場頗有實用主義色彩, 雖然他一向被視為法理學的經驗主義者;其後的最高法院法官則傾向經 驗主義,甚至因此而衍生出政府應不應該根據觀念市場隱喻來干涉真實 世界的議題。相較之下,倡議真理可從辯駁中勝出、反對審查制度的 Milton,看似依循經驗主義,其實則更具有實用主義的特色;從其強調 真理的認識必須仰賴神的眷顧,甚至更有神學認識論的色彩。至於 Mill,雖然一向被歸於經驗主義學派,但是在看待言論自由與真理追求 的因果關係時,也是本於實用主義的精神。 第三,關於探究真理的方法:第一點,針對市場機制:Holmes 與 Milton 一樣反對審查制度,並且將 Mill 闡述言論自由的觀點,率先將之 引入了言論價值的憲政詮釋,因而具有重要貢獻(林子儀,199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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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他更加添了市場競爭等概念,以之作為言論可追求真理的論述基 礎,在這一點上明顯有別於Milton 與 Mill;其後 Brandeis 與 Black 在論

述言論自由與追求真理的關係時,並未強調市場概念;到了 Douglass

與 Brennan,不僅市場用語再度出現,而且已經成為最高法院多數意

見,甚至隱約認可了存在很多迷你且異質的市場。對照來看,古典思潮

未提及市場,不只身處於經濟學尚未問世時的 Milton 如此,頗受經濟

學古典學派薰陶的 Mill 亦然;Holmes 引入市場競爭概念,但仍本於實

用主義,亦即師法Milton 與 Mill 強調思想自由(Post, 2000, pp. 7-8), 但是其後的最高法院法官已經從實用主義轉向了經驗主義。第二點,針 對人的條件:在憲政詮釋上,Holmes 未能多加論述;Brandeis 強調不可 以消極冷漠;Brennan 點出必須有收受與思考資訊的能力;Stewart 強調 要有選擇的完全能力。至於古典思潮,Milton 強調有理性、受教育、有 信仰、有熱情、智識獨立、勇於發言並有公共道德;Mill 指出辯證只適 用於心智成熟的人,又務實強調人類智力不高、未必對真理熱心,還會 逃避表達不同意見。可見不論憲政詮釋與古典思潮都不是無條件高估人 的條件,儘管相關主張都頗有規範性。第三點,針對對話規範:美國最 高法院談的都不多,只有 1974 年的 Gertz 案指出誹謗言論造成的傷

害,未必能因為獲得反駁的機會就可復原(Gertz v. Robert Welch, Inc.,

1974)。對照來看,古典思潮對這個部分的討論頗多,尤以 Mill 為 然。Milton 提及了公共道德與互相尊重等概念;Mill 則詳加論述,除了 頌揚辯證法,呼籲應該同等重視並且研究對手的立場,更倡議「公共討 論的真實道德」:表達態度溫和,不可冒犯、詭辯、壓制事實或論證、 錯誤引述、曲解對手立場,也不該謾罵、譏刺、人身攻擊,最大的冒犯 是把對手抹黑成糟糕與不道德;由於少數意見易受攻擊,因此必須限制 多數意見陣營使用謾罵語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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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來看,憲政詮釋與古典思潮關於言論自由有助於追求真理的論 述,其實都未能直接闡明各自認定的真理本體。至於認識論,Holmes 雖然提出看似經驗主義的論述、但更有實用主義傾向,其後的最高法院 法官則傾向經驗主義;至於古典思潮,看似經驗主義,卻是本於實用主 義的精神,Milton 甚至還有神學認識論的色彩。在方法論方面,憲政詮 釋從市場機制出發,認為各種對立觀念相互辯證,必可產生真理,因此 希望人具有理性,且能思考與選擇;如果從實用主義出發,則真理如何 探究,既不必問也不可問,儘管如此,古典思潮仍對人的條件與對話規 範頗多建議,道德層面的關懷相當濃厚。 從知識社會學的角度來看,古典思潮到憲政詮釋關於言論自由如何 促進真理追求的論述,確實不可能超越當時的知識氛圍,因此尚未進入 啟蒙時代的 Milton 還具有神學色彩、Mill 理性與道德哲學兼具;到了 Holmes 引入市場觀念,而仍沿襲實用主義,更往後的最高法院法官則 偏向經驗主義,也明顯減少了道德層面的論述。就此而論,觀念市場可 促進真理追求的憲政詮釋,其實與古典思潮頗有不同。綜觀而論,關於 言論自由與追求真理的關係,從古典思潮到憲政詮釋,隱然有走出神 學、邁入實用主義,再轉向經驗主義的發展趨勢。 如果本於實用主義,那麼從經驗主義的角度去批評真實世界的觀念 市場,顯然陷入了對話失焦的陷阱。Goldman 與 Cox(1996)歸納的觀 念市場隱喻後兩類批判,正是本於經驗主義的批評,這些批評或可用於 晚近的憲政詮釋主張,但未必適合用於古典思潮或是Holmes 的主張。 如果要本於經驗主義,則理想的真實觀念市場機制究竟應該如何建 構,人的條件與對話規範又該如何,顯然都必須從經驗主義的角度去深 入研究。市場機制部分或許可以引入當代經濟學的豐碩成果;人的條件 與對話規範部分,相關討論頗多,除了前述的 Mill 論述,Post(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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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 14-15)也接續指出:觀念市場的真理追求功能,需要有一組重要的 共享的社會實踐:傾聽、自行評估、理性,這又需要對客觀、無私、禮 貌與互相尊重具有熱忱;他引述 John Dewey 在談論民主時的意見指 出:理性深思有賴於處理爭執、爭議與衝突時,願意合作以給對方表達 機會的可能性,而且合作與征服絕不相容;這存在於 Mill 所說的公共 討論的真實道德;因此如果說觀念市場隱喻要求第一修正案保護所有的 言論,這種論述並不精確,觀念市場隱喻只保護可以溝通觀念以及合於 前述規範而有助於製產真理的言論。 就此而論,真理追求作為言論自由的重要價值學理之一,在學術與 應用上都有可以探討的空間。在學術探討上,真理內涵如何?追求真理 到底該回歸實用主義還是轉軌經驗主義?這是一場不該被忽略的哲理論 辯;至於應用上,司法人士如何理解此一言論價值的學理?又如何反映 在判決中?相關探討應該可以給予司法人士一些參考與啟發。

二、台灣大法官會議的見解

比起美國,台灣實施憲政的時間相對較短,因此大法官會議的釋憲 案件數也相對較少。檢視司法院網站「大法官解釋」網頁,輸入言論自 由與真理作為關鍵字,再排除與本文主旨無關者,可以發現有五篇大法 官解釋文論及言論自由與追求真理價值,分別是〈釋字第 414 號〉、 〈釋字第445 號〉、〈釋字第 509 號〉、〈釋字第 644 號〉以及〈釋字 第678 號〉。 首先,1986 年的〈釋字第 414 號〉解釋文,針對《藥事法》等法 規對藥物廣告應先經核准等規定做出合憲認定(大法官會議,1986)。 孫森焱大法官在不同意見書中引用了Emerson 的主張,指出「依艾默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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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主張,意見自由所以應受保障乃因……經由意見自由而相互自由討 論乃追求真理,探究事實的社會過程」,這是大法官會議首先提及追求 真理是言論受保障的理由之一,但尚非多數意見。 其次,1998 年的〈釋字第 445 號〉解釋文,針對《集會遊行法》 相關規定做出合憲認定。在理由書指出:集會遊行法「符合憲法第十一 條保障表現自由所追求探究真理、健全民主程序、自我實現等基本價 值」,隨後又強調:「本於主權在民之理念,人民享有自由討論、充分 表達意見之權利,方能探究事實,發見真理,並經由民主程序形成公 意,制定政策或法律」。這是大法官會議第一次在多數意見提及「發見 真理」。文字雖然略異,但顯然是呼應美國的真理追求之論。 再來,2000 年的〈釋字第 509 號〉解釋文,針對《刑法》誹謗罪 的合憲性做出合憲認定(大法官會議,2000)。解釋文強調:「言論自 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 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 動之功能得以發揮」。這是言論自由的追求真理價值第一次寫入大法官 會議解釋文的主文。 其後,針對《人民團體法》不許主張共產主義、分裂國土之團體設 立做出合憲認定的〈釋字第 644 號〉(大法官會議,2008)以及針對 《電信法》對違者處刑罰並沒收器材做出合憲認定的〈釋字第678 號〉 (大法官會議,2010)都只重申〈釋字第 509 號〉見解,沒有進行更深 入的闡述;只有林子儀大法官在〈釋字第644 號〉以協同意見書指出: 「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之真諦即在保障人民可以自由地提出其政治理 念或言論,接受言論思想自由市場之檢驗,是否能為大眾所接受,政府 並無必要代人民作選擇。政府如欲防止系爭政治理念或言論對社會可能 帶來之弊害,最好的方法並不是禁絕該系爭政治理念或言論,而是要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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勵更多的言論來治療或避開系爭政治理念或言論可能帶來之弊害」(大 法官會議,2008)。此一論述呼應了美國最高法院法官 Brandeis 的主 張,不過尚無法從中得知大法官如何看待真理的本體,以及此一「言論 思想自由市場之檢驗」究竟是本於實用主義或是經驗主義。 檢視可知,台灣的大法官會議直到晚近這二十幾年以來,才逐步確 認真理追求乃是言論自由的重要價值之一,但是尚未具體闡述言論如何 可以追求真理,因此無法與西方古典思潮或是美國憲政詮釋進行對照; 討論略多者,當屬林子儀大法官在〈釋字第644 號〉的協同意見書提及 了「言論思想自由市場」,相當程度上反映了觀念市場隱喻的主張。但 是對於真理的本體、以及真理的認識論之性質等面向,都還沒有提出更 詳細的主張與說明,留下不少發展的空間。

陸、結語

觀念市場隱喻在最高法院詮釋言論自由的價值時具有重要角色,但 是分析發現,觀念市場隱喻與古典思潮頗有差異,在某種程度上驗證了 Coase(1974)、Blasi(1995)與 Gordon(1997)的主張。雖有差異,

但是從古典思潮的 Milton 與 Mill,到憲政詮釋的 Holmes,仍有本質上

的相同之處,亦即三人都是本於實用主義,並且強調思想自由,至於晚 近的憲政詮釋則傾向經驗主義,並轉向看重消費福利最大化或有效治理 等。如同 Coase 所言,對於觀念市場隱喻的晚近憲政詮釋,頗有當代經 濟學與現代民主的色彩,其實不太可能從古典思潮找到根源。 古典思潮從未強調經濟學的市場功能,例如 Milton 強調的是國家 不可壓抑人民的言論,要容許人民表達,不要進行事先審查。Mill 則是 鼓勵表達,但是對於真理是否終將勝出頗有疑慮,因此對於有助於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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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現的論辯條件頗為關注;對他來講,言論市場的運作規則必須符合公 共討論的真實道德,但是如何確保此一道德會被切實遵守,Mill 未能多 談,因此可能淪為道德層面的喊話。相較於此,當代憲政詮釋對於觀念 市場隱喻的道德闡述較少,此一發展與 Milton 或 Mill 的主張都不相 通。從Mill 著作可以看出,他絕不會贊成放棄道德關懷。 檢視台灣發展,大法官會議直到晚近這幾年才確認追求真理乃是言 論自由的價值,不過還欠缺具體的闡述,僅有的談論出現在協同意見 書,反映的是觀念市場隱喻的概念,但是談論的篇幅有限,未便進一步 分析。 觀念市場有助於追求真理此一主張,其本身恰恰不是真理,而更像 是一種信念,就如同倡議者 Holmes 自己所言,這是一種試驗。這其實 正是實用主義的精神,符合古典思潮的基本立場。Schumpeter(1942) 曾指出:西方的主要民主理論都是建立在不真實的前提之上。然而,實 用主義的認識論,原本就不像經驗主義必須要求真實前提。同樣的,針 對追求自由論述的許多批判,或許也未真正了解其認識論。Goldman 與 Cox(1996)歸納的三類批判,第一類批判有無的放矢之嫌,因為古典 思潮與憲政詮釋都未提出真理的內涵,不過 Goldman 與 Cox(1996, p. 5)指稱的觀念市場隱喻定義的真理是最後被大家接受的真理,這其實 與 Holmes 等人的主張不符,而且有顛倒因果之嫌,因為認定真理會被 接受,不等於主張被接受的都是真理。至於後兩類批判則是從經驗主義 出發,例如不受規範的言論市場可以促進真理太過簡化、高估人類的理 性或能力、漠視美德與責任等批判,對於這些,奠基於實用主義的古典 思潮其實可以不必回答,但是古典思潮對於這些議題仍然有不少討論。 由於近幾年來,台灣有不少學者對於言論市場的亂象,包括媒體表 現與新聞報導等,提出嚴厲的批判與矯治建議(林元輝,2006);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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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援引經濟學等具有經驗主義學理基礎的立論,來佐證言論管制政策的 正當性,例如 Baker(2002/馮建三譯,2008)提出的媒介經濟學具有 外部性等市場失靈之特質的論述,由於推論嚴謹而且具有說服力,就頗 獲台灣學者重視(賴祥蔚,2010a),並且被一些研究者用來當作實證 分析的參考架構(李郁青,2009)。必須指出的是,儘管這些批判與分 析都頗具學術與實用價值,但是當前的相關研究,隱然只採取了經驗主 義此一途徑,而這樣的認識論基礎,顯然與言論自由的古典主張乃至於 觀念市場隱喻剛剛被引入美國憲政詮釋時的觀點並不相同。初步來看, 採取實用主義途徑對於言論應該會存有更大程度的包容;而採取經驗主 義途徑則將對於言論及其可能影響帶來較高程度的要求。就此而論,如 果決意採取經驗主義途徑來看待言論自由,顯然對於包括媒體表現與新 聞報導在內的各種言論形式,都可能出現更多的限制與主張。這裡面涉 及的課題正在於:台灣究竟應該如何看待言論自由與其真理追求的價 值?是重返古典的實用主義?還是更進一步,繼續向經驗主義靠攏?面 對這些攸關言論自由學理與應用的重要課題與疑義,除了有待大法官會 議在未來能夠透過與言論自由有關的釋憲案繼續進行闡述,學界也應該 給予更多的重視與探討。 真理追求作為言論自由的重要價值之一,儘管已經廣獲接受,但是 其確切內涵卻仍有模糊之處,有待繼續理清。未來在學術研究上,仍然 必須探討的課題包括言論自由所涉及的真理意涵,以及在認識論上,真 理追求應該要回歸到實用主義或是完全轉向經驗主義,或者仍有其他的 可能性。 如果要回歸古典思潮,亦即對於各種言論都繼續給予更高程度的理 解、寬容與接受,如同Milton(1644/2004, p. 19)所說的:「上帝珍惜 一個良善之人的德性成長與完成,勝過於限制十個罪惡」。那麼當代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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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應該怎麼學習面對言論自由所帶來的所謂「十個罪惡呢」呢?這顯然 是一門有待學習的功課。相反的,如果想要從經驗主義去落實觀念市場 隱喻,或許必須結合當代經濟學等社會科學的研究成果,才能深化相關 論 述 , 推 演 出 更 嚴 謹 成 熟 的 理 論 , 從 而 透 過 公 共 政 策 逐 步 落 實 。 Goldman 與 Cox(1996)就發現:言論最沒有規範的場域或是只有市場 機制作為規範之處,經常是錯誤最常被發現的場域、怪力亂神充斥;相 反的,科學言論的論壇,都有高度規範,產生的知識也最多。 至於在司法的應用上,不論決定依循實用主義或是經驗主義,相信 司法實務界應該都可以從這些學術哲理的討論中,得到一些有助於審理 與言論自由相關案件的參考與啟發,並且透過判決與判例,讓台灣的言 論自由得以繼續深化。

註釋

1 Milton 在 1643 年倡議言論自由時,其實也倡議了印刷自由,亦即今日的新聞自 由。因此言論自由的這些價值論述,也適用於新聞自由(賴祥蔚,2006)。 2 實用主義在 19 世紀末、20 世紀初成為美國的主流思潮,主要的闡釋者有

Charles S. Peirce 與 William James 等人。Holmes 也加入了提倡實用主義的社群 團體,與James 交好。James(1907/劉宏信譯,2007)專書的譯者劉宏信認為 此一名詞翻譯成「實踐主義」較佳,但因從眾,仍翻譯為實用主義。筆者從 之。 3 有一些研究者認為根據Milton 的主張,真理的追求者只限於少數人。例如林子 儀(1999,頁 20)。從 Milton 文本可知,他有兩套想法,前者強調真理追求者 應該具備有理性、受教育等條件,但後者卻認為人人都可成為真理的追求者。 如果從Milton 的高度宗教情懷來看,似乎後者更符合他的信念。 4 這些鎮壓有時有其「理性」考量,Mill 就指出羅馬帝國中最堪稱聖明君主的 Marcus Aurelius 也迫害基督徒,這是因為他認為當時世界秩序有賴於原有的神 道信仰而免於更糟,因此不容基督教去挑戰原有宗教(Mill, 1859/2008, p. 20)。 5 美國最高法院經常迴避對於重要概念提出精確的定義,例如在審理「商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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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commercial speech)就有類似情況,往往迴避對於商業言論提出確切定 義(賴祥蔚,2010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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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eedom of Speech and Truth Seeking

── On Marketplace of Ideas Metaphors

Weber H. W. Lai

*

ABSTRACT

Constitutions protect the freedom of speech. There are many reasons why freedom of speech is important, one of which is the claim that truth will confute false. The claim was thought to be the inheritance of John Milton and John Stuart Mill. In fact, the contemporary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argues that truth will emerge in an open marketplace of ideas. What are the contents of the marketplace of ideas theory? How does the marketplace operate? Is the contemporary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equivalent with the original thoughts of truth-seeking theories addressed by Milton and Mill? This paper analyzed how the U. S. Supreme Court has applied the marketplace of ideas metaphors to interpret the First Amendment. It then compared the ontology, epistemology, and methodology of the marketplace of ideas metaphors with the texts of Milton’s and Mill’s truth-seeking theories.

Keywords: constitution,First Amendment, freedom of speech, marketplace of ideas, truth-seeking

* Weber H. W. Lai is Associate Professor at the Department of Radio and Television as well as the Graduate School of Applied Media Arts,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of Arts, New Taipei City,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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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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