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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提案審查網絡及運作重點

上述之組織,整體上將形成本校一個審查校級會議提案之網絡,

而此一網絡之各個單位並非單獨、為己而存在,而是與網絡上之其他 審查單位有密切之合作關係,才足以發揮整體之功能。此一合作互助 關係至少可包含下列幾項重點:即諮詢、協商、告知、異議、移送等。

此等互動合作之機制及程序,宜於各會議相關之規定中予以明文落 實。

(b)諮詢、協商及決定具有審議執掌之會議

當某一個提案審查單位對於其所審查之提案是否應屬於該會議 之審議範圍有疑問時,可以主動向另一個可能具有審議執掌之會議的 提案審查單位諮詢其意見,並彼此協商何者審議較為適當。一般情形 下,可盼多數關於校級會議執掌劃分之問題,應可在此一協商管道中 獲得解決。萬一在提案審查單位之間,對於具體個案之審議權有所疑 義或爭執時,則可報請校長決定其管轄權。33

(c)告知提案審查結果

如果提案審查之單位或同仁認為本次提出於該會議之提案應歸 屬其審議無疑問時,為顧及其他會議之意見,應將該次會議之提案主

33 換言之,對於校級會議執掌爭議問題之解決,本文認為較可考慮採用之方式,為先由可 能涉及審議職權之會議提案審查單位(例如校務會議與行政會議之程序與法規會)進行協 商,協商不成時,才報請校長決定。惟另一種可能之解決方案,乃採合議制處理此一問題,

可以成立一個「校級會議審議執掌劃分諮詢與仲裁委員會」,遇有審議執掌劃分之疑問或爭 議時,可交由該委員會討論決定。如果成立此一委員會,其功能既然在處理校級會議之執掌 劃分,審理委員之層級必需要相當高,才能有處理此類問題之足夠經驗與視野高度。本文會 建議,其成員至少宜包括副校長及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及研發長等四長,而由副校長擔 任主席。

旨告知其他會議34,使其他會議有知曉與表達意見之機會。其他會議 之提案審查者如於限定時間內不表達意見或提出異議者,該次提案所 應審議之會議即告確定,除非於會議中有會議代表表示反對,認為某 議案應屬其他會議審議為妥,且經出席代表過半數同意者。35此時應 與另一適合審議之會議作後續之協商解決。

(d)異議、協調及確定程序

經上述告知後,如其他會議(由審查單位處理即可)對於告知之 會議進行審議某一議案有意見者,可於一定時間內表達其意見或異 議。經其他會議表達異議者,提案審查單位與異議之單位應即進行協 調,以確定適合之審議會議,如有無法解決之爭議時,則報請校長決 定之。如果該議案之審議會議,自始即係由承辦單位簽報校長定案者

36,解釋上校長既然是最後定奪審議會議之人,並且為尊重校長在大 學法修正後更為凸顯之校內地位,此類提案之被告知單位即原則上不 得提出異議為妥。

校長作為決定某提案將來審議會議之人,固然有相當大之裁量範 疇37,惟為避免後續可能引發之爭議,校長也必須遵守相關法規之規 定,並宜盡量尊重既有之執掌分配方法。將來如制訂下文所敘決定審 議會議之「參考指標」或「指導原則」者,也宜得到校長之尊重,該 等指標或原則才會產生公信力。

34 由該其他會議之提案審查單位或同仁受理與處理。

35 例如校務會議就設有此一認定之機制,依「校務會議規則」第 7 條之規定:「前項所稱重 要章則及重要事項,如發生疑義,校務會議得先就該疑義以決議方式認定之。」校務會議代 表如認為某一議案所處理之章則或事項未達校務會議審議事項所需之「重要」程度時,可依 此程序決議將該議案移轉至其他會議審議。

36 例如新訂法規或新增業務之案件,通常承辦單位會簽請校長決定該案之審議單位為何,

如經校長考慮決定後,即應尊重校長之決定。

37 例如在更改校訓、校歌一案,當時校長即決定先到行政會議討論,惟不作決定,再將全 案提至校務會議討論決定。

(e)移送及通知

經上述程序後,提案審查單位或同仁確定提出於該次會議之提 案,應於或較適合於另一會議審議時,應即將該提案及相關資料移送 於該另一會議審議,並即通知提案人。

上述諮詢、協商、告知、異議、移送等提案審查單位間互動合作 機制之建立,將有助於使提案審議之執掌劃分與可能產生之爭議,被 以最周延妥適及有效率之方式解決。為使上述程序能順利進行,如有 必要,應適度調整或提前提案審查機關開會之時間。

(4)建立實質審查之「參考指標」或「指導原則」

上述之互動協調、執掌劃分機制欲能順暢之運作,有一個很關鍵 之環節需加注意:即提案審查之單位或同仁,對於提至該會議之提案 或由其他會議經上述告知程序所告知之提案,究竟應否屬於該會議審 議,需有妥適精準之判斷。而同仁之此一判斷能力,需以建立實質審 查之「參考指標」或「指導原則」(Guidelines)之方式,協助其具備。

此一協助判斷會議執掌範圍之參考指標或指導原則,應全面依據及參 酌本校之相關法令、過去審查提案之實務和各校級會議審議議案之實 務等,逐漸歸納、分類、整理而成。本文就此已經作了一些努力和開 端,惟一人之力實在有限,更全面、具體而妥適之指標或執導原則,

仍待假以時日逐步完成之。

此類之參考指標或指導原則宜僅具有參考之效力,提供承辦同仁 在作決定時之參酌,蓋對於實際個案之決定,仍宜保留相當之彈性,

才有足夠空間可以考慮個案之特色與需要。惟如無特別需要或情事 者,自宜盡量尊重之。

上述機制如欲充分發揮功效,另與臨時動議有密切關連,茲論述 如下。

(三)臨時動議之問題 1、基本說明

校務會議之提案審查機制欲能有效運作,必定會與臨時動議之問 題發生密切不可分之關係。蓋提案如經程序與法規會審查而認為不應 當或不適合於校務會議提出,甚至於被該委員會所退回時,如果提案 者能夠輕易繞過程序與法規委員會,直接於校務會議以臨時動議之方 式提出,則提案事前審查之制度無疑將會受相當之影響。臨時動議一 方面能處理較為緊急之事項,另一方面也能充分保障提案權,自然為 任何校務會議所必需具備之制度。惟臨時動議因不受提案審查單位之 事前審查,故其本質上與程序與法規會之存在目的難免有所齟齬。故 如何一方面適當保障提案權及議事彈性,另一方面也能透過提案之事 前審查促進議事效率及妥當劃分議事執掌範圍,的確需要悉心斟酌與 衡量。

本校校務會議於過去 5 年提出臨時動議之情形,91 學年為 5 件,

92 學年為 7 件,93 學年為 12 件,94 學年為 17 件,95 學年則為 15 件,總計為 56 件,如下表。此一案件件數與 91 至 95 學年度校務會 議討論議案之總件數 318 件38相比,佔其 17.6%,以臨時性之提案性 質而言,佔總議案數近二成之比例並不算低。

91~95 學年度校務會議臨時動議提案件數統計表

91 學年 92 學年 93 學年 94 學年 95 學年

會次 提案數 會次 提案數 會次 提案數 會次 提案數 會次 提案數 119 0 124 0 130 0 135 0 140 0 120 1 92-1 臨 0 131 4 136 0 141 4 121 1 125 0 132 4 137 3 141 連 0 122 1 126 2 133 1 138 6 142 4

38 91 至 95 學年度校務會議討論議案之統計總表參見前文「參、三、(四)」。

123 2 127 2 133 連 0 139 8 143 1 128 臨 1 134 3 144 6

129 2

小計 5 小計 7 小計 12 小計 17 小計 15 91~95 學年臨時動議提案總計為 5 6 件。

資料來源:本校秘書室。

91 至 95 學年度這 5 年中在校務會議所提出之臨時動議,其內容 大要與提案單位之一覽表如下:

91~95 學年度校務會議臨時動議提案一覽表

會次 日期 提案單位 案由

119 91.9.12

120 91.11.23 人事室 擬訂定本校「研究中心設置準則(草案)」乙種,請審議案。

121 92.1.9 學務處 擬修正本校「組織規程」第四十一條條文,請審議案。

122 92.4.19 學術研究與合 作委員會

擬訂定本校「台灣研究中心設置辦法」及「創新與創造力研 究心設置辦法」,請審議案。

123 92.6.12 教務處 有關本校九十三學年度招生名額(詳如現場發送附件)及增 設調整系所班組案,提請審議。

教務處 草擬「國立政治大學單位之增設、調整辦法(草案)」(詳如現 場發送附件),請審議案。

124 92.9.10 92-1

臨 1

92.11.4

125 92.11.22

126 93.1.5 校發會 本校教育學程中心擬更名為「國立政治大學教育學院師資培 育中心」,請討論案。

校發會 有關本校九十四學年度申請增設、調整特殊項目系所班組案 計有三案,是否提報?提請審議。

127 93.4.17 教務處 擬訂定本校「兼任教師教學評鑑辦法(草案)(詳臨時動議 附件),請審議案。

教務長 請同意將校務會議時間與期中考試脫勾,俾便安排本校碩士 班招生考試日程及行事曆的調整,提請討論。

128臨時 93.4.24 教務處 擬訂定本校「兼任教師教學評鑑辦法(草案)」請審議案。 與 SSCI、SCI、A&HCI、EI 及國科會研究計畫有關之規定 應予刪除。

136 94.11.19

校務發展委員

2、他校提高臨時動議提案門檻之作法

觀諸其他各校有關校務會議之規定,基於臨時動議可能會影響校 務會議之進行與效率,不乏有適度提高臨時動議提案門檻之情形,值 得注意。

例如清華大學即在其「國立清華大學校務會議提案程序」第 7 條 規定:「校務會議進行中之臨時動議(提案),限屬程序動議(提案)

及修正動議(提案)。其他臨時動議(提案)須經出席人員五分之一

(含)以上附議始得成立。」即屬之。

又如中央大學於其校務會議規則第 13 條規定:「複議提案、臨 時動議案視同重要議案,並須由本會議組織成員十五人以上連署,方

又如中央大學於其校務會議規則第 13 條規定:「複議提案、臨 時動議案視同重要議案,並須由本會議組織成員十五人以上連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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