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務發展研究計畫結案報告
報告人:法律系 吳秀明教授
報告日期:97 年 5 月 28 日
本校校級會議
本校校級會議審議事項權責劃分之研究
研究人員 法律系 吳秀明 教授目錄
壹、緒論 ... 1 一、簡述問題緣起、研究動機與目的 ... 1 二、研究範圍及重點 ... 1 三、研究方法與步驟 ... 2 四、研究架構 ... 2 五、致歉與感謝 ... 2 貳、劃分校級會議權責執掌之基本原則 ... 3 一、明確性原則 ... 5 二、合法性原則 ... 5 三、合理分工原則 ... 6 四、效率原則 ... 6 五、彈性原則 ... 7 六、代表性原則 ... 7 七、諸原則之相互關係─「奇幻六角」 ... 8 參、本校「校務會議」權責劃分之相關問題 ... 8 一、本校校務會議之法定職權與功能 ... 8 二、校務會議之組成產生方式、一般運作及所面臨之主要問題 ... 9 三、從校務會議審議案件之內容與類型化探討所謂「校務重大事項」之含意 ... 11 (一)關於校務會議審議事項之基本規定 ... 11 (二)校務會議審議事項的「實體觀點」分類:依審議事項之性質與內容決定審議權限之範圍 13 (三)校務會議審議事項的「組織與程序觀點」分類:依提案單位之「組織繫屬」及「提案程 序」決定審議權限之範圍 ... 13 (四)五年來校務會議審議案件類型之實務考察 ... 15 1、對於本校重要法規、章則之制訂、修正或廢止 ... 17 (1)一般說明 ... 17 (2)審議權之專屬保留 ... 17 2、對於院系所等法規之核備 ... 17 3、關於本校重要行政組織單位、院、系、所或其他機構之設立、改設、更名、整併或廢止 18 4、審查若干全校性之重要人事案或重要人事法規 ... 18 5、審議教務、學務、總務或研究發展等重要事項 ... 19 6、決定重大之校園規劃案 ... 20 7、決定全校性之經費分配或使用案 ... 20 8、設立或調整各種校級委員會之組織與人員 ... 219、處理本校各級會議運作之共通問題 ... 21 10、決定校務會議本身之議事及運作規則 ... 21 11、討論個別學院或數學院之重大院務發展案 ... 22 12、關於教職員工福利、權益或照顧之重大案件 ... 22 13、對於特定重大案件啟動調查與監督機制或組成調查小組 ... 22 14、討論有關教職員工之行為規範、獎懲、評量等事項 ... 22 15、有關學生權益之重大事項 ... 23 16、建議案 ... 23 17、其他全校性重大事務 ... 23 四、校務會議審議案件之過濾機制 ... 24 (一)事先過濾議案機制之必要性 ... 24 (二)他山之石:國內其他各大學之作法 ... 25 1、台灣大學 ... 25 2、中正大學 ... 26 3、成功大學 ... 26 4、清華大學 ... 26 5、交通大學 ... 27 6、台北大學 ... 28 6、中央大學 ... 28 7、台灣科技大學 ... 29 8、師範大學 ... 29 (三)本校校務會議議案之預先過濾機制:「程序與法規委員會」之組織與運作方式 ... 29 1、校務會議本身進行議案之過濾:例外之篩選機制 ... 29 2、授權「程序與法規委員會」進行預先之過濾篩選:原則之篩選機制 ... 30 (四)程序與法規委員會審查校務會議提案之實務分析... 33 1、五年來之實務考察 ... 33 (1)形式審查 ... 33 A.必要資料之補正 ... 34 B.程序之瑕疵、不合或不完備者... 34 (2)實質審查 ... 35 A.審查提案內容是否與其他法規衝突 ... 35 B.請提案單位對提案之可行性再評估後再提校務會議 ... 36 C.直接表達宜修正之提案內容並請修正後始提會 ... 36 D.審查法規訂定過程中相關考量之周延性... 36 E.提案表現方式之調整或充實 ... 37 F.建議改善或建議撤案 ... 37 2、程序與法規委員會審查實務之整體觀察與評估 ... 39 (1)審查目的與運作原則 ... 39
(2)審查方式與類型 ... 39 (3)委員會與提案人之互動 ... 39 (4)只能篩選掉不該進來而進來的,無法管控該進來而未進來的提案 ... 40 (5)對於「重大校務事項」之過濾篩選功能尚可強化 ... 41 (6)介入提案內容之份際 ... 41 (7)可考慮設立法制專員減輕委員工作負擔 ... 42 五、校務會議其他相關重要問題之研析 ... 43 (一)校務會議是否為本校校務之最高決策機構 ... 43 (二)新大學法下校務會議與其他校級會議之關係 ... 46 1、問題叢生 ... 46 2、大學法修訂之合理解釋 ... 47 3、校級會議間權責劃定與分工之基本原則 ... 47 (1)教務、學務、總務與研發會議之間 ... 48 (2)教務、學務、總務及研發會議與行政會議及校務會議之間以及行政會議與校務會議 之間 ... 48 4、具體之執掌劃分與分工方式 ... 50 (1)遵守組織規程既有之執掌劃分 ... 50 (2)參考與整理過去各級會議審議案件之類型 ... 51 (3)完善提案審查之制度與組織建制 ... 51 A、獨賴校務會議程序與法規委員會不足以竟其功 ... 51 B、組織建構 ... 52 C、法源依據 ... 52 D、互動運作 ... 53 (a)提案審查網絡及運作重點 ... 53 (b)諮詢、協商及決定具有審議執掌之會議 ... 53 (c)告知提案審查結果 ... 53 (d)異議、協調及確定程序 ... 54 (e)移送及通知 ... 55 (4)建立實質審查之「參考指標」或「指導原則」 ... 55 (三)臨時動議之問題 ... 56 1、基本說明 ... 56 2、他校提高臨時動議提案門檻之作法 ... 61 3、本校可考慮之作法 ... 61 肆、行政會議權責劃分之相關問題... 63 一、行政會議組成與執掌之法源依據和規範密度問題 ... 63 二、執掌劃分之疑義 ... 63 三、提案審查機制與審議議案之類型 ... 64 (一)提案審查機制 ... 64
(二)行政會議所審議議案之類型化 ... 65 1、行政會議為終局之審議會議 ... 65 (1)關於教務事項之審議 ... 66 A、處理本校各種入學招生之行政事宜 ... 66 B、學生修課、選課之實施 ... 66 C、學生轉系之實施 ... 66 D、學生修讀雙主修、輔系之實施 ... 66 E、訂定各學年度之行事曆 ... 67 F、學生學習行為之倫理規範 ... 67 G、必修學分數及開課總時數之調整 ... 67 H、校際學術合作之措施 ... 67 I、學雜費之調整... 67 J、疫情等事變危機之處理... 67 K、成績繳交之敦促 ... 68 L、制訂試務工作預算編列及酬勞支給標準 ... 68 M、學制學位之問題 ... 68 N、涉及各單位行政事項需協調配合之措施 ... 68 O、可考慮宜移至校務會議討論之議案 ... 68 P、可考慮宜移至教務會議討論之議案 ... 68 (2)關於學務事項之審議 ... 68 A、處理層級較低單位之組織規範 ... 69 B、本校設施提供使用之作業辦法 ... 69 C、學生工讀之實施 ... 69 D、學生獎助學金之給與 ... 69 E、衛生保健之管理事項 ... 69 F、清寒、弱勢及特殊處境學生之獎助、補助和扶助 ... 69 (3)關於總務事項之審議 ... 69 A、處理層級較低單位之組織規範 ... 70 B、處理本校各種空間校舍之分配、使用及管理事項 ... 70 C、場地之借用事宜 ... 70 D、汽車、機車之管理事宜 ... 70 E、本校交通運輸之相關措施 ... 70 F、校園網路之建設 ... 70 G、可考慮宜移至總務會議討論之議案 ... 71 (4)關於研究發展事項之審議 ... 71 A、研究之獎勵和補助 ... 71 B、學術合作之推動 ... 71 C、研究發表國際化之獎勵和補助 ... 71
D、鼓勵學生出國進修之措施 ... 71 E、獎勵學術期刊之出版措施 ... 71 F、學術資訊之管理 ... 71 G、落實國際化與國際學術之交流 ... 72 H、開辦其他重要之研發相關業務 ... 72 I、對於未來施政方向或願景之提請討論 ... 72 (5)關於秘書室業務事項之審議 ... 72 A、本校募款相關事宜之規劃 ... 72 B、本校認同卡之相關事宜 ... 72 C、校際合作相關事項 ... 72 (6)關於人事事項之審議 ... 72 A、處理層級較低單位之組織規範 ... 73 B、薪資鐘點費等之核計作業 ... 73 C、釐清教職員之權利義務 ... 73 D、本校各種人員之管理 ... 73 E、關於回饋金之收取及分配 ... 73 F、教師代課實施問題 ... 73 G、有關教職員工之福利事項 ... 73 H、兼任行政職務之鼓勵措施 ... 74 I、行政服務品質之評鑑 ... 74 J、副主管之設置 ... 74 K、教師之聘用 ... 74 L、人力資源之規劃 ... 74 M、特優教師遴選之實施 ... 74 N、重要外包經營合約問題 ... 74 (7)關於會計事項之審議 ... 74 A、推廣教育經費收支處理之相關行政事項 ... 75 B、有關管理費之運用事項 ... 75 C、概算編審之作業流程 ... 75 (8)關於電算中心事項之審議 ... 75 (9)關於圖書館事項之審議 ... 75 (10)關於體育室事項之審議 ... 75 (11)關於實驗小學事項之審議 ... 75 A、招生作業 ... 76 B、設立托兒所 ... 76 (12)關於校務發展事項之審議 ... 76 (13)關於法規之核備 ... 76 (14 關於校長交議事項之審議 ... 76
(15)無需提會審議之事項 ... 76 2、行政會議為先期審議後再續送校務會議審議 ... 77 四、評析 ... 77 伍、其他校級會議權責劃分之相關問題 ... 79 一、教務會議、學務會議、總務會議及研究發展會議權責劃分之相關問題 ... 80 1、組成及執掌之基本規定 ... 80 (1)教務會議 ... 80 (2)學生事務會議 ... 80 (3)總務會議 ... 81 (4)研究發展會議 ... 82 2、權責劃分之相關問題 ... 82 二、校務會議所屬委員會權責劃分之相關問題 ... 83 (一)組織、運作與執掌概況 ... 84 1、校務發展委員會 ... 84 2、校務考核委員會 ... 84 3、經費稽核委員會 ... 85 4、校園規劃及興建委員會 ... 87 (二)權責劃分之有關問題 ... 87 1、校務考核委員會 ... 87 2、經費稽核委員會 ... 88 3、校園規劃及興建委員會 ... 89 4、校務發展委員會 ... 89 (1)區別兩項主要業務和兩種角色功能來定其審議權責 ... 89 A、兩項主要業務與權責劃分 ... 89 B、兩種角色功能與權責劃分 ... 91 (2)關於校發會權責劃分之幾項基本問題 ... 92 A、提案審查之問題 ... 92 B、決議後續處理之問題 ... 93 5、校務會議所屬委員會其他相關問題之研究 ... 94 (1)委員會「獨立單位化」之問題 ... 94 (2)「組織規程研修委員會」之問題 ... 95 陸、結論與建議 ... 96 附件 ... 102 【附件一】本校組織規程「會議」一章節錄 ... 102 【附件二】國立政治大學校務會議規則 ... 107 【附件三】國立政治大學校務會議程序與法規委員會作業要點 ... 111 【附件四】國立政治大學校務會議各委員會設置辦法 ... 113 【附件五】91 至 95 學年度校務會議討論議案一覽表 ... 117
【附件六】國立政治大學教務會議規則 ... 126 【附件七】國立政治大學學生事務會議組織規則 ... 127
壹、緒論
一、簡述問題緣起、研究動機與目的
本校設有為數不少的校級會議,除校務會議外,尚有行政會議、 教務會議、學生事務會議、總務會議、研究發展會議、以及校務會議 所設之各種委員會議,例如程序與法規委員會、校務發展委員會等。 而各該會議均負責審議一定事項,甚至制訂相關規定,對於本校校務 之決策與推動,一向發揮最關鍵性之重大影響。惟特定事項之審議、 相關規定之訂定,究竟應屬何一單位、屬何種層級之權責與管轄,實 宜有明確之規則可循,以免會議間之權責疊床架屋,制訂規定之層級 或隸屬單位紊亂不明,將妨害議事及校務行政之效率,甚至影響有關 規定之效力。職是之故,筆者茲應校長之邀,受本校秘書室之委託, 對本校校級會議審議事項之權責劃分事宜,進行本專案研究。作者希 望能透過本文之研究,使本校校級會議之議事權責與範疇明確化,以 利會議運作與提升效率。惟本研究僅是一個嘗試與開端,盼能拋磚引 玉,開啟後續之相關研究。二、研究範圍及重點
本研究所指稱之「校級會議」,係指「國立政治大學組織規程」 (以下稱「組織規程」)第五章「會議」一章1中所設立之各種校級會 議。具體而言包括:校務會議、行政會議、教務會議、學生事務會議、 總務會議、研究發展會議、以及校務會議所設之各種委員會議,即程 序與法規委員會、校務發展委員會、校務考核委員會、經費稽核委員 會、校園規劃及興建委員會等。2因此研究範圍並不包括各院之院務 會議、系務會議、所務會議,以及其他為推動各種校務所設立之會議 或委員會,例如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學校 衛生委員會議;另外也不包括設於各處室之內的各種委員會,例如學 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等。在上述所稱校級會議中,由於待研究之範圍與 素材實在太廣,限於篇幅與時間之限制,本研究將以最核心關鍵之校 1 本校組織規程第五章「會議」一章之節錄,請參見附件一。 2 本校校級會議一覽表,請參見下文。務會議、校務會議程序與法規委員會以及行政會議作為研究之重心, 其他校級會議所涉及之相關問題也會一併進行研究。
三、研究方法與步驟
本研究所採用之方法與步驟約略如下: 1、 研究本校校級會議之有關規定。 2、 與本校校級會議之相關同仁進行訪談,以瞭解校級會議之運作實 務與問題。 3、 研究與參考其他大學有關議事權責劃分之規定、架構與方法。 4、 草擬與設計有關解決本校校級會議議事權責執掌劃分之基本原 則及運作架構。 5、 針對校級會議審議之議案,進行類型化之工作,以瞭解校級會議 審議議案之實務情況。 6、 針對過去實際運作所產生有之相關問題,提出解決之建議。 7、將草擬之運作原則,再與本校校級會議之相關同仁進行反覆討論、 修正,以提高其周延性與可行性。 8、完成本文之撰寫。四、研究架構
本文之研究架構如下:壹、緒論;貳、劃分校級會議權責執掌之 基本原則;參、本校「校務會議」權責劃分之相關問題;肆、行政會 議權責劃分之相關問題;伍、其他校級會議權責劃分之相關問題;陸、 結論與建議等,逐步探討本校校級會議權責劃分之相關問題。五、致歉與感謝
本文之完成,較預定之時程有所遲延,為此本人對委託單位深感 抱歉。惟最後仍能夠完成,除係因有校長當時之信賴與鼓勵,個人深 受校長之誠意感動,始能支持我寫完此一報告外,在寫作過程中,經常麻煩本校諸多同仁,或提供各種資料,或接受當面訪談,或被我電 話打擾請求其提供意見等,本文才有可能脫稿,於此敬致上個人深深 的謝忱! 在諸多要對其表達謝意之同仁中,本人要特別感謝樓主任秘書永 堅之大力支持與容忍我的遲延;秘書室第一組盧組長世坤提供我所有 的行政上支援並提供寶貴與卓越之意見;秘書室第一組張秘書惠玲是 本案直接協助我的承辦同仁,也是校務會議、程序與法規會、行政會 議、校務考核委員會和經費稽核委員會業務之承辦同仁,本文所需之 諸多材料、整理及聯繫工作,主要均由其所提供與擔任,惠玲始終能 在最快的速度就周詳仔細地準備好我所需的一切資料,如果沒有她的 協助,本文根本不可能完成;教務處課務組之于編審小慧也是校務發 展委員會之承辦同仁,感謝她接受我數次當面及電話之訪談,不但熱 心提供重要之相關資料,也不吝提出其深入之見解,給本文很大之幫 助;總務處營繕組之陳技士郁蕙也是校園規劃及興建委員會之承辦同 仁,感謝其辛苦提供諸多相關資料,並接受數次訪談。還有許多本校 同仁,都曾接受過本人之訪談或慷慨提供資料,在此一併致謝。 筆者並未擔任行政職,過去雖曾參與數屆之校務會議及校發會, 惟對於校級會議諸多問題之認識瞭解,仍係有賴本校諸多同仁之協助 才能稍稍進入情況,故本人要再次感謝上述協助我完成本文之同仁。 相信本文仍有諸多不足或謬誤之處,這當然是要由筆者負起完全之文 責。
貳、劃分校級會議權責執掌之基本原則
大學法第 14 條規定:「大學為達成第一條所定之目的,得設各 種行政單位或召開各種會議;行政單位之名稱、會議之任務、職掌、 分工、行政主管之資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於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本校之校級會議,即是依據大學法之規定,由本校組織規程所訂定設 立。前文提到,本文所研究之「校級會議」係指本校組織規程第五章 「會議」一章中所設立之各種校級會議,包括校務會議、行政會議、 教務會議、學生事務會議、總務會議、研究發展會議及校務會議所設之各種委員會議,即程序與法規委員會、校務發展委員會、校務考核 委員會、經費稽核委員會和校園規劃及興建委員會。以下先將本校校 級會議之名稱、法源依據、相關子法等事項列為下表,以先收綜覽之 功效: 國立政治大學組織規程規定校級會議一覽表 編 號 會議名稱 法源依據 子法 1 校務會議 本校組織規程第 32 條 1. 相關條文:組織 規程(附件一) 2. 校 務 會 議 規 則 (附件二) 1-1 程序與法規委員會 本校組織規程第 37 條 校 務 會 議 程 序 與 法 規 委 員 會 作 業 要 點 (附件三) 1-2 校務發展委員會 同上 校 務 會 議 各 委 員 會 設置辦法(附件四) 1-3 校務考核委員會 同上 同上 1-4 經費稽核委員會 同上 同上 1-5 校 園 規 劃 及 興 建 委 員 會 同上 同上 2 行政會議 本校組織規程第 39 條 無 2-1 行政會議法規委員會 無 3 教務會議 本校組織規程第 40 條 教務會議規則(附件 六) 4 學生事務會議 本校組織規程第 41 條 學 生 會 議 組 織 規 則 (附件七)
5 總務會議 本校組織規程第 42 條 無 6 研究發展會議 本校組織規程第 42 之 1 條 無 資料來源:本校秘書室整理提供 校級會議權責執掌之劃分,依筆者之淺見,宜考慮以下幾項之基 本原則:
一、明確性原則
大凡校級會議或機關組織權責之劃分,欲達劃分之目的者,自 然必須遵守明確性原則。如果劃分之後,權責之歸屬仍然模糊不明, 便失去劃分之功能,自不待言。所謂明確性原則,基本上係指透過權 責之劃分,使得何一類型之事項,在何種條件下,經由何種程序,歸 由何一會議審議,得以相當程度地清楚而有所依歸。依本研究結果之 顯示,本校校級會議有若干問題之所以產生,與本校組織規程或其他 有關規定在劃分校級會議之權責上,未能充分達到明確性原則之要 求,有相當之關連性。此將於下文進一步討論。另外,權責之劃分如 果不夠明確,也容易引發機關間之權責爭議;而為了處理權責之歸 屬,也必須不時投入人力、物力、時間等予以斡旋解決,以致降低了 行政效率或議事效率。因此,明確性原則之遵循,也直接與下述之效 率原則之達成有所關連。二、合法性原則
校級會議權責之歸屬、各該會議之運作,必須有一定之法源依 據,並非憑空而來,任意決行。故合法性原則之考量,也是我們在探 討本文各項議題時,不可忽略之一環。本校校級會議權責劃分之法源 依據,最重要者不外乎「國立政治大學組織規程」第五章「會議」一 章之規定,惟其他如「國立政治大學校務會議規則」、「國立政治大 學校務會議程序與法規委員會作業要點」、「國立政治大學校務會議各 委員會設置辦法」等規定,對於校級會議權責之劃分也甚為重要,自 宜重視。依合法性原則之基本要求,本校各校級會議之運作應合於有 關法令之規定;而校內各相關法令之規定,又不宜違背本校組織規程之規定。因為雖無明文規定,但各大學之組織規程在立法授權上,有 大學法第 36 條之直接授權;而在其性質與內容上,則屬於規範本校 基本事項之基礎法規,自應受本校其他法規之尊重,甚至宜享有優位 之地位,才能維持本校各種法規間之井然秩序。
三、合理分工原則
校級會議權責劃分主要目的之一,即是將整體各類之校務審議工 作,按不同校級會議之組織、運作、特色及功能,合理地劃分於不同 的校級會議,使得各個校級會議均能妥適、勝任地執行其任務,充分 發揮其功能,順利推動校務,以促進本校最大之整體利益。在此一原 則下,諸如各校級會議之人員配置、專業領域、經驗累積、組織位置、 過去運作情形、待劃分事項之性質與任務需求等等,均宜加以注意考 量。 於此要特別指出者,在考慮本校校級會議角色與功能之合理分配 時,不能忽略本校「校長」依據大學法以及本校組織規程在本校所具 有之地位。此點將在後文中另述之。3四、效率原則
「效率」無疑是處理校級會議權責劃分之重要標準之一,因為 各校級會議存在之目的與功能,即是審議本校有關其職權範圍內之各 種校務事項,因此有效率之審議,代表能夠有效推動此等校務事項; 無效率之審議,則代表浪費本校同仁之諸多資源。其利弊得失,不言 自明。故校級會議權責之劃分如會阻礙審議之效率者,縱使其劃分有 考慮到其他幾項原則,仍不免令人詬病,自宜避免之。另一方面,本 校校級會議之設計與運作,始終有考慮如何以較有效率之方式進行審 議之問題。而能否進一步提升校級會議之效率,也受到本校全體同仁 廣泛之注意。甚至可說,此一深切之關切,亦為本校委託進行此一校 務發展研究計畫的主因之一。因此如何提升校級會議之效率,也是本 文在探討權責劃分問題時之重要考慮因素。 3 參見下文之「參、五、(一)」。五、彈性原則
校級會議之職權劃分,除應重視上述原則外,在必要時維持一 定之彈性,也頗為重要。蓋校務之種類繁多,未必能列舉殆盡,一一 明確劃分其執掌審議之單位,故保留一定之彈性空間,容有其必要。 再加上若干議案或事出臨時,或有緊急之時程壓力,致使審議程序之 進行或審議單位之決定,不得不做若干調整(例如不由校務會議審 議,而轉由行政會議審議)。彈性原則雖有一定之必要性,惟應注意 彈性之裁量,本質上容易與明確性原則、合法性原則以及下文所要討 論之代表性原則產生緊張關係;另一方面,其卻常有助於效率原則之 達成。故如何兼顧與平衡各項原則之推行實現,實為處理校級會議權 責劃分議題之難處及藝術。六、代表性原則
本校校級會議之組成,其成員能夠直接或間接代表本校各單位、 院、系、所或教職員工、學生等群體之程度有所不同。代表性既有深 淺寬窄之不同,在劃定職權範圍時,即宜對其有所考慮。所謂之「代 表性」,係指本校各單位、部門或人員之群體(例如教、職、員工、 生等)參與某一校級會議之普遍度而言。故代表性高者,表示該會議 之成員普及於全校各單位、階層或群體;代表性較低則表示該會議之 成員普及度較低。此一原則之精神,自然與民主原則有密切關係。民 主於今乃一普遍之價值,其於校務會議之權責劃分上,雖未必居於支 配地位,但也有相當之考量必要。 代表性原則之適用,整體而言如審議之事項越重要、涉及之層面 越廣泛、關係人越眾多、牽涉之利害越深、審議之影響與後果越嚴重、 與本校之發展關係越重大等,就越宜由代表性較高之會議進行審議。 經過代表性高之會議審議通過之重大議案,因其參與基礎較廣所帶來 之實質正當性,會使將來在實施推動上之阻力較小。若反其道而行, 則推行時有可能會遭逢未參與或未充分參與之群體抗議、杯葛或消極 抵制,或質疑其正當性,而造成校內紛爭。校級會議中代表性最高、 最完整者,自然是校務會議,其他校級會議之代表性則各有其不同。 惟校務會議之人數眾多,召集與審議之人力、物力等成本最高,耗時較久,也無法經常召開,故適合審議具有全校性與重大性之議案,而 不宜審議細微末節之小事,致浪費資源,並與效率原則有所違背。
七、諸原則之相互關係─「奇幻六角」
以上決定校級會議權責劃分之六項基本原則,整體而言會構成 一個筆者稱之為「奇幻六角」(magic hexagon)的微妙關係。之所以稱 其整體為一奇幻六角,原因有三:其一是這六項原則之每一項,個別 觀察均甚重要、均有遵行與達成之價值。惟其二,欲同時達成這六項 原則,卻甚為不易。換言之,如果貫徹執行某一項原則,卻可能會對 另一項原則造成干擾,甚至妨礙。例如,若大力強調明確性、合法性 原則時,就容易在一定程度內影響彈性原則之實現;而代表性原則與 效率原則兩者,有時也會令人有魚與熊掌不可兼得之嘆。因此其三, 這六項原則整體上最大的神奇挑戰在於:如何使個別原則發揮其功能 與作用之同時,也考慮其對於另外幾項原則之影響;個別原則如何能 恰如其分的運作推行,並力求經由維持這六項原則之整體平衡,創造 本校最大之整體利益。這不僅是在決定本校校級會議權責劃分時之艱 難挑戰,也實為一項值得持續關注之問題。參、本校「校務會議」權責劃分之相關問題
以下即分別討論本校各校級會議權責劃分之有關問題,首先應探 討者為校務會議權責劃分之問題。一、本校校務會議之法定職權與功能
本校組織規程第 32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本校設校務會議,議 決校務重大事項。」校務會議的功能,是本校議決全校性重大事項之 最重要場所。由此可知校務會議之法定職權範圍甚廣,而其主要之功 能即在於審議與決定校務之各種重大事項。至於何謂「校務重大事 項」,將在下文進一步討論與分類。又本校校務會議實際審議之議案, 其內容是否與上述規定吻合,亦將在下文中另予以分析研究。4 4 參見下文有關校務會議審議案件類型之整理與分析。校務會議之審議權限事項中,有些是校務會議之「專屬審議事 項」,例如本校組織規程之修訂等;另有一些,則是與其他校級會議 之職權可能有所重疊之審議事項。例如對於「教務、學生事務、總務、 研究及其他校內重要事項」之審議,雖屬於校務會議之職權範圍,惟 此等事項在性質上也可能屬於組織規程第 39 條所稱之「本校重要行 政事項」,而可以由行政會議予以審議,兩者如何妥善劃分與合理分 工,遂成為值得探討之問題。
二、校務會議之組成產生方式、一般運作及所面臨之主要問
題
校務會議之組成方式,由組織規程第 32 條予以明訂:「本校設校 務會議…,以校長、副校長二人、教師代表、學術與行政主管、研究 人員代表、職員代表、學生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組織之。校務會議代 表總人數定為一百二十人。(第 1 項)教師代表人數不得少於會議成 員總額二分之一,教師代表中具備教授及副教授資格者,不得少於教 師代表之三分之二。研究人員代表四人,職員代表四人,學生代表十 二人,軍護人員代表一人,技工工友代表一人。(第 2 項)第一項所 稱學術與行政主管指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研發長、主任秘書、 各學院院長、圖書館館長、公共行政及企業管理教育中心主任、電子 計算機中心主任、國際教育交流中主任心、國際關係研究中心主任、 選舉研究中心主任、體育室主任、人事室主任、會計主任。(第 3 項) 本會議得視實際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第 4 項)」至於校務會議 之教師代表、研究人員代表及職員代表之產生方式,以及校務會議之 學生代表之意義,則另有明確之規定,可資遵循。5 5 校務會議之教師代表、研究人員代表及職員代表,其產生方式,依組織規程第 33 條之規 定,其產生方式如下:「一、教師代表:1.院系所教師代表:教師代表應經選舉產生,各系 所(含師培中心、外文中心及體育室)並應有教師代表至少一名。2.全校教師代表:校務會 議代表總人數扣除各類人員代表人數後之名額,選舉全校教師代表,各學院保障一名。採 登記參選方式,並由全校教師以無記名單記法投票方式選舉產生。3.系所主管亦得選舉為 教師代表。二、研究人員代表:由全校研究人員以無記名單記法投票方式選舉產生。三、 職員代表:由全校助教、職員及約用人員以無記名單記法投票方式選舉產生,其名額依人 數比例分配之。四、其他人員代表:1.軍訓人員及護理人員代表一名:由軍訓人員及護理 人員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2.警衛、技工、工友代表一名:由全校警衛、技工、工 友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第 1 項)以上各項代表之任期均為二年,連選得連任。院校務會議之一般運作,係由校長召開並主持,每學期至少召開二 次,校長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職務代理人代理之;經校務會議應 出席人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時,校長應於十五日之 內召開之。6關於校務會議之召開與議案之審議,另有「國立政治大 學校務會議規則」予以規範,作為校務會議召開與進行之重要依據。 7 其具體之細部內容,在後文相關之處始予以處理,於此茲不贅論。8 此外,依組織規程第 37 條之規定,為使校務會議得以順利運作, 校務會議設有下列各種委員會,處理校務會議交議事項:「 一、程序與法規委員會。 二、校務發展委員會。 三、校務考核委員會。 四、經費稽核委員會。 五、校園規劃及興建委員會。」 另外,校務會議於必要時,亦得設其他委員會或專案小組,以處 理所審議之案件。有關校務會議各委員會之情形,將在下文中進一步 說明。 校務會議是規模最大、代表性最高,也最受全校師生員工重視的 校級會議。真正重要的「全校大事」,往往會被期待應在校務會議中 審議解決。惟由於校務會議之召開,原則上每學期為二次,次數有限; 每次開會幾乎要花掉一天之時間,消耗眾人諸多時間精力,每至下午 時分,議事之參與往往遞減,實質代表性如何令人產生懷疑;待審案 件如果數量眾多,未必能排入議程及時予以審查,以致若干案件延宕 系所教師代表之選舉由各學院及體育室辦理之。全校教師代表、研究人員代表、職員代表、 軍訓人員及護理人員代表之選舉由人事室辦理之。警衛、技工、工友代表之選舉由總務處 辦理之。(第 2 項)」而所謂校務會議之學生代表,依組織規程第 34 條之規定:「…指研究 生學會總幹事、學生會會長及經由全體學生普選產生之代表。選舉之學生代表之任期一 年,連選得連任,其選舉由學生自治團體辦理之。」 6 組織規程第 36 條。 7 依組織規程第 38 條之規定:「校務會議規則由校務會議另訂之。」 8 校務會議規則之全文內容,請參見附件二。
甚久未決;再加上與會之代表對於議案內容未必能有足夠充分之準備 或若干議案所需之專業等等諸般因素,造成各方對於校務會議一直以 來之主要質疑,就是其議事之效率性問題。如果數量龐大、枝微末節 之校務事項,皆湧進校務會議接受審議;又如缺乏妥當的管控標準或 機制,可以對進入校務會議之議案作一定之篩選、對議程作一定之安 排者,校務會議將很難發揮其應有之功能。因此為順利發揮校務會議 之效能,應重視校務會議之權責劃分,使校務會議能審其所當審者, 議其所當議者。而其核心問題,就在於 1、如何理解與判斷、分辨本 校組織規程第 32 條第 1 項「本校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 之規定中,所謂之「校務重大事項」;2、如何設計與規劃一個合理的 篩選機制與組織,以確保「校務重大事項」會在校務會議得到審議, 非「校務重大事項」不會在校務會議得到審議。以下即針對此二核心 問題進行研究。
三、從校務會議審議案件之內容與類型化探討所謂「校務重
大事項」之含意
(一)關於校務會議審議事項之基本規定 校務會議之權責劃分問題,關鍵在於釐清組織規程第 32 條第 1 項前段所稱之「…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之實質內涵。所謂 「校務重大事項」是概括性的用語,也是一種全方位、多面向的概念, 並未限定於任何特定領域。此點與行政會議及本校其他一級單位會議 之審議權責限於特定範圍者,有明顯區別。故只要是全校性之事項, 達於重大之程度者,皆可得於校務會議審議。此一權責範圍與會議功 能之定位,使得校務會議之審議範疇相當廣泛,可以解決本校任何領 域、各種性質之重大事項,但也同時產生宜進一步具體明確化之必 要。因為校務會議之組織龐大,開會頻率與議事效率較低,如果湧進 過多不必要審議之案件,將使校務會議之功能承載超過負荷,並影響 真正迫切需要尋求全校共識之重大議案之審議時效,進而影響本校整 體之效能與表現,非全校之福。 故為使所謂「校務重大事項」之內容明確化,本校組織規程第 35 條並明定,校務會議審議之事項如下:「一、校務發展計畫、預算。 二、組織規程及各項重要章則。 三、學院、學系、研究所及附設機構之設立、變更與停辦。 四、教務、學生事務、總務、研究及其他校內重要事項。 五、有關教學及行政評鑑辦法之研議。 六、校務會議所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決議事項。 七、會議提案及校長提議事項。」9 「國立政治大學校務會議規則」第7條並規定: 「校務會議審議左列事項: 一、校務發展計畫及預算。 二、組織規程及各項重要章則。 三、學院、學系、研究所及附設機構之設立、變更與停辦。 四、教務、學生事務、總務、研究及其他校內重要事項。 五、有關教學及行政評鑑辦法之研擬。 六、校務會議所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決議事項。 七、會議提案及校長交議事項。 八、訂定校務會議規則。 前項所稱重要章則及重要事項,如發生疑義,校務會議得先就該疑義 以決議方式認定之。」 上述規定是決定校務會議權責劃分之主要規範,以下即依據上述 規定及相關規定,探討校務會議審議案件之類型與內容,並據此研究 9 國內各大學之組織規程對於校務會議之審議事項之規定大致上皆為如此,參考國立臺灣大 學組織規程第 36 條、國立成功大學組織規程第 16 條、國立清華大學組織規程第 11 條、國 立交通大學組織規程第 36 條等。
所謂「校務重大事項」之意義。 (二)校務會議審議事項的「實體觀點」分類:依審議事項之性質 與內容決定審議權限之範圍 本校組織規程在說明屬於校務會議審議權限的「校務重大事項」 之意義時,首先是從實體觀點切入,一方面明確列舉校務會議可得審 查之事項;另一方面又以概括之用語,涵蓋未列舉之重大事項。組織 規程第 35 條屬於這部分者包括(該條規定第 1 至 5 款): 一、校務發展計畫、預算。 二、組織規程及各項重要章則。 三、學院、學系、研究所及附設機構之設立、變更與停辦。 四、教務、學生事務、總務、研究及其他校內重要事項。 五、有關教學及行政評鑑辦法之研議。 這些所列舉之校務事項,自然皆屬於校務會議審議權限範疇內的 「校務重大事項」。這部分之權責歸屬,既經組織規程明白列舉規定, 故問題較小。惟也不是完全無問題,例如關於第四款「教務、學生事 務、總務、研究及其他校內重要事項」之規定,一則因其可能也屬於 其他校級會議(例如行政會議)之審議權責範圍,彼此如何劃分,即 不無問題;二則,同款中所謂「其他校內重要事項」是不確定之概括 性用語,範圍究竟有多廣、重要性到何種程度才能提到校務會議審議 等等,也都是問題,值得進一步討論。 (三)校務會議審議事項的「組織與程序觀點」分類:依提案單位 之「組織繫屬」及「提案程序」決定審議權限之範圍 除可依審議事項之實質內容確定「校務重大事項」之意義,以劃 定校務會議之權責範圍外,組織規程也依據「組織與程序之觀點」, 即依提案單位之組織繫屬以及提案之程序,來決定某件議案是否屬於 校務會議之審議權限範圍。屬於這部分之議案包括下列四類: 一、校務會議所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決議事項(組織規程第 35 條第
6 款)。 二、會議提案事項(組織規程第 35 條第 7 款)。 三、校長提議事項(組織規程第 35 條第 7 款)。 四、本校各院所系與一級行政單位提議事項(國立政治大學校務會 議規則第 8 條(三))。10 所謂依提案者之「組織係屬」係視提案者之身份或所屬之組織單 位以決定其有無提案權,亦即決定是否屬於校務會議之審議事項範 疇。凡是 1、校務會議所設委員會;2、校務會議專案小組;3、校長; 4、本校各院所系與一級行政單位之提案或經其決議之提議,校務會 議皆有審議權。在此一類型下,重要的是提案者的身份或代表的組織 單位,而原則上不是議案之內容。惟依組織繫屬與提案程序而提出之 議案,內容上是否無任何限制、校務會議是否一概均須審議?仍值得 進一步研究。依筆者之淺見,在此一類型下重要的固然是提案者的身 份或代表的組織單位,而不是議案之內容。尤其是由校長所提議之事 項,並無內容之限制,可以廣泛涵蓋本校各種之校務重大事項。惟校 務會議所設委員會決議之提案則仍須受其職權範圍限制;校務會議所 設專案小組亦須受其成立目的限制;本校各院所系與一級行政單位之 提議也應與其院系所務或單位之業務有關。此外,所有提至校務會議 討論之議案,基本上均應符合所謂「校務重大事項」之要求,才與校 務會議之功能法定任務相當。 其次,所謂依「提案程序」決定校務會議之審議權限,係指滿足 一定提案程序之案件,即得由校務會議予以審議。這裡指的主要是組 織規程第 35 條第 7 款所規定之「會議提案」。關於會議提案之程序, 依本校校務會議規則第 8 條之規定:「校務會議之提案包括:(一) 校 務會議代表五人以上連署之提議事項;…。」故只要滿足上述程序, 由校務會議代表五人以上連署提出提案,校務會議即得予以審議。 10 「國立政治大學校務會議規則」第8條之規定如下:「校務會議之提案包括:(一) 校務會 議代表五人以上連署之提議事項;(二) 校務會議各委員會之提案;(三) 各院所系與一級 行政單位提議事項;(四) 校長交議事項。 前項提案應於召開校務會議十五日前,以書面向秘書室為之。」
組織規程從組織係屬及提案程序之角度劃定校務會議之審議權 限,其目的在於:1、確實提供從校長以降之本校各個重要組織部門, 在校務會議上擁有提案權,開啟其將重要議案提至校務會議之討論議 決管道;2、提供一定人數以上之校務會議代表,包括教師、員工及 學生代表等,能不需透過行政或教學部門之提案,亦享有獨立之提案 權;3、使校務會議能夠完成對於其所下設之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所決 議事項之最終議決。由上述說明可知,由「組織與程序觀點」界定提 案權與審議範圍,相對於實體觀點之界定實具有不可取代之重要性。 其能與實體觀點之權限劃定方式相互為用,相輔相成。 (四)五年來校務會議審議案件類型之實務考察 以上是從法規面與法理面去分析校務會議之審議事項,以期瞭解 組織規程第 32 條第 1 項前段所稱「校務重大事項」之內容為何,並 藉此釐清校務會議之審議權限範圍。接著本文欲從校務會議之實務 面,檢視校務會議審議範圍之實際情況。以下茲以校務會議於民國 91 年至 95 學年度所審議之議案為對象11,分析其類型,並進一步探 討其權責劃分之相關問題。校務會議於 91 至 95 學年度所審議議案之 統計表如下: 國立政治大學 91~95 學年校務會議討論議案統計表 學年 會次 日期 已討論議案數 未討 論議 案 總案數 法 規 案 討 論 案 合計 修正 新訂 核備 廢止 小計 件數 % 95 144 96.06.21 2 0 2 0 4 2 6 42.9 8 14 143 96.04.28 4 3 2 0 9 2 11 100 0 11 142 96.01.09 5 2 1 0 8 5 13 100 0 13 141 連續 95.12.16 0 0 0 0 0 1 1 100 0 1 141 95.11.18 3 5 2 0 10 3 13 61.9 8 21 140 95.09.08 5 2 0 0 7 7 14 100 0 14 94 139 95.06.08 5 4 2 0 11 6 17 68 8 25 138 95.04.15 8 7 2 0 17 6 23 85.2 4 27 137 95.01.05 7 2 0 0 9 6 15 55.6 12 27 11 對於校務會議於民國 91 年至 95 學年度所審議議案予以整理之一覽表,請參閱附件五。
136 94.11.19 2 3 4 0 9 5 14 60.9 9 23 135 連續 94.09.24 1 0 0 0 1 0 1 10 9 10 135 94.09.08 1 0 0 0 1 0 1 100 1 93 134 94.06.14 3 6 1 0 10 3 13 72.2 5 18 133 連續 94.05.07 2 2 0 0 4 1 5 100 0 5 133 94.04.16 3 0 3 0 6 2 8 61.5 5 13 132 94.01.06 5 0 2 0 7 3 10 76.9 3 13 131 93.11.20 3 2 2 0 7 1 8 88.9 1 9 130 93.09.09 3 2 0 0 5 0 5 100 0 5 92 129 93.06.10 0 6 1 0 7 8 15 93.8 1 16 128 臨時 93.04.24 9 3 0 0 12 1 13 81.3 3 16 127 93.04.17 5 1 0 1 7 4 11 42.3 15 26 126 93.01.05 4 5 0 0 9 1 10 100 0 10 125 92.11.22 3 1 1 0 5 1 6 85.7 1 7 第 1 學期第 1 次臨時會 92.11.04 0 0 0 0 0 4 4 100 0 4 124 92.09.10 4 0 1 0 5 1 6 100 0 6 91 123 92.06.12 5 1 0 1 7 3 10 100 0 10 122 92.04.19 6 1 1 0 8 0 8 100 0 8 121 92.01.09 4 2 1 0 7 1 8 100 0 8 120 91.11.23 4 2 3 0 9 0 9 100 0 9 119 91.09.12 4 1 0 0 5 1 6 100 0 6 總 計 110 63 31 2 206 78 284 89.3 34 318 說明: 1.討論提案經代表交換意見,但未作成決議,下次會議繼續討論者,歸入已討論案。 2.資料來源:本校秘書室。 本校校務會議審議之議案,其類型可大別為「新訂案」、「修正 案」、「廢止案」、「核備案」及「討論案」等。前四者均為有關本校法 規之處理;而最後之討論案,其內容之性質最為多樣,可能包括法規 以外之各種重要校務事項之討論議決。依筆者之進一步整理分析,校 務會議於 91 至 95 學年度間,所審議之事項有下列諸類型:12 12 下列之議案分類乃為顯現校務會議審議實務之具體情形,不排除各種類型議案之間可能 有部分重疊之處。另外,自然也可能有部分校務會議可得審議之事項並未出現於這 5 年之審 議議案中。
1、對於本校重要法規、章則之制訂、修正或廢止 (1)一般說明 多數所謂「校務重大事項」之決定,最終大多乃需訂定於、表現 在校內法規之上,以便施行時有其依據張本。因此校務會議之一項主 要任務,即對於本校重要法規、章則之制訂、修正或廢止進行議決。 此種議案不勝枚舉,請參閱附件五,資不贅述。 (2)審議權之專屬保留 雖然有些本校規定,係經由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即可施行13,但某 些事項則必須專屬保留給校務會議議決。本校組織規程對於若干事項 就規定,其相關辦法必須經校務會議之審議通過。例如依據組織規程 第 7 條規定所設立之本校各種機構,如公共行政及企業管理教育中 心、社會科學資料中心、電子計算機中心、國際教育交流中心、附設 公務人員教育中心、國際關係研究中心、選舉研究中心、附設實驗國 民小學、附屬高級中學等,依據該條第 3 項之規定,其機構之組織規 程或設置辦法,應經校務會議通過,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又如組 織規程第 8 條所規定本校所設之各種委員會,如教師評審委員會、教 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職員人事評審委員會、職員申訴評議委員會、技 警工申訴評議委員會、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教職員工福利委員會、出版委員會、課程委員會、推廣教育委員會、 社區合作發展委員會等,其中教師評審委員會、教師申訴評議委員 會、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之設置辦法,須經校務會議通過,報請教育 核定後實施;其餘各委員會之設置辦法,則須經校務會議通過,校長 發布後實施。 2、對於院系所等法規之核備 「核備案」在校務會議之議程中也是數見不鮮,例如第 120 次校 務會議(91.11.23)即有三項核備案:1.通過本校「理學院院長產生 及去職辦法」第 6 條及第 11 條條文修正案。2.通過本校「教育學院 院長產生及去職辦法」訂定案。3.通過本校「教育學院院務會議組織 13 此部分之問題,參見下文對於行政會議權責劃分之探討。
規則」訂定案等等。 3、關於本校重要行政組織單位、院、系、所或其他機構之設立、 改設、更名、整併或廢止 根據本校組織規程第 35 條第 3 款之規定,有關學院、學系、研 究所及附設機構之設立、變更與停辦等事項,應由校務會議審議。實 際上不僅是院、系、所之設立變更,包括重要行政單位之設立變更廢 止等事項,因涉及本校基本組織結構之調整變動,其影響深遠,自屬 重大校務事項,向來皆由校務會議審議。 校務會議於 91 至 95 學年度中,曾多次審議此類事項。關於組織 單位之「設立案」,例如第 138 次校務會議(95.4.15)通過成立校級 「心智、大腦與學習研究中心」。第 139 次校務會議(95.6.8)通過本 校成立「數位資訊學院」。關於「組織整合案」,例如第 127 次校務會 議(93.4.17)通過本校學務處、軍訓室及心理諮商中心等行政組織整 合案。關於組織單位之「裁撤(併)或廢止案」,例如第 127 次校務 會議(93.4.17)討論裁併本校「語言視聽教育中心」,並廢止設置辦 法案等。關於組織單位之「改設案」,例如第 127 次校務會議(93.4.17) 通過「學術研究與合作委員會」改設為「研究發展處」。關於組織單 位之「更名案」,例如第 141 次校務會議(95.11.18)通過社會科學學 院「中山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所」申請 97 學年度調整系所班組計畫(更 名案)。應注意的是,並非本校任何組織上之變動皆須經由校務會議 審議。例如第 138 次校務會議(95.4.15)通過關於修正「通識教育中 心設置辦法」,決議因此案為二級單位之設置辦法,送請行政會議確 認。 4、審查若干全校性之重要人事案或重要人事法規 除組織問題外,校務會議也參與審議與人事有關之相關問題。若 干全校性之重要人事案或相關法規,依組織規程之規定或相關規定, 應經由校務會議審議之。 關於特定職位人員之產生及去職法規,例如依組織規程第 15 條 之規定,本校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校長之產生及去職辦法經校務
會議通過,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相關之討論,例如於第 136 次校 務會議(94.11.19)中討論關於擬修正本校校長產生及去職辦法第 7 條,將候選人同意門檻 50%作適當降低,擬具甲、乙兩案,經與會 代表討論後投票,決定予以擱置。14 另外,各院院長及系所主管產生 及去職辦法於各院、系務會議通過後,均須送校務會議核備,而構成 校務會議核備案之大宗。 其他經校務會議討論之重要人事案,例如第 121 次校務會議 (92.1.9)通過同意核聘本校第二屆「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委員; 第 125 次校務會議(92.11.22)通過同意核聘詹志禹教授遞補為本校 第二屆「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委員等。 另外,校務會議也曾就員額調整之基本原則有所討論,例如第 140 次校務會議(95.9.8)通過對於擬訂定「教學及研究單位員額調 整準則」案,請人事室就與會代表之意見重新規劃人事政策,以更開 創性作法處理員額問題。 5、審議教務、學務、總務或研究發展等重要事項 除明文規定須於校務會議審議外,一般之教務、學務、總務或研 發事項如需經過審議處理者,多在教務會議、學務會議、總務會議、 研究發展會議或行政會議上進行之。惟也有部分重大之教務、學務、 總務或研發事項,乃被提案至校務會議審查議決。 此類之議案,例如在第 124 次校務會議(92.9.10)即曾提案討論 本校學士班暨碩博士班課程改革方案,惟該次校務會議決定「本次會 議不做任何決議,相關意見請教務處彙整,提教務會議討論」;本案 接著於第 125 次校務會議(92.11.22)中獲得通過。又如在第 129 次 校務會議(93.6.10)曾討論幾項此類議案,如 1、有關本校九十四學 年度擬招生名額及增設調整系所班組案。2、九十四年度 EMBA 組織 及課程調整招生計畫案。3、法律系碩士班學士後法學組之招生名額 案。4、通過本校九十三學年度即將實施新制課程結構,其中軍訓課 14 同次會議討論通過本校校長產生及去職辦法第 2 條第 6 款,有關校長遴選委員會學生代 表之產生方式,謹擬具甲、乙兩案,通過乙案,由大學部學生會會長及研究生學會總幹事擔 任。
程與體育選修課程其學分數應如何計算與認定。5、有關本校九十三 學年度實施新制課程結構中,學士班及碩博士班四分之一選修學分執 行疑義規定。15 這一類之議案因為可能與教務會議、學務會議、總務會議、研究 發展會議或行政會議之審議權限競合,區別上不無困難,易生疑義。 進一步之說明請參見下文。16 6、決定重大之校園規劃案 重大之校園規劃案件性質上屬於前項分類中之重要總務事項,為 凸顯其重要性乃另立一類說明,蓋校園景觀或硬體設施重大規劃案件 之設計與施工執行之良窳,會直接、深遠地影響本校師生員工之工作 與學習環境,故往往特別深受全校師生員工所重視。 此類案件例如第 133 次校務會議(94.4.16)中通過本校「校門口 三角地廣場」景觀規劃案,確認土地收回。又例如第 137 次校務會議 (95.1.5)通過同意廢置高爾夫球練習場興建案等皆屬之。重大之校 園規劃案件由校務會議審查,基本上可稱允當。 7、決定全校性之經費分配或使用案 校務會議一般不常審議經費問題,惟也曾有少數關於全校性經費 之分配或使用原則之議案也被提案至校務會議審議,例如第 132 次校 務會議(94.1.6)討論依本校校務基金第二屆管理委員會第七次委員 會議決議提案,將「國立政治大學校務基金教學研究及訓輔費用分配 使用要點」項下各系所之業務經費分配,提出三種比例之建議方案, 通過採用方案一即是。 15 此類議案很多,其進一步之例子如第 132 次校務會議(94.1.6)中對於原擬訂定「國立政 治大學學生通過英語以外的其他外語檢定者,採認抵免英語文畢業標準辦法(草案)」,有關 英文檢定降低標準的具體辦法,決定請教務處與外語學院提出幾個方案,再提會討論。又例 如第 133 次校務會議(94.5.7)通過修正「導師制實施辦法」第十一條條文;第 134 次校務 會議(94.6.14)通過修正「課程實施辦法」第四條、第七條及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同次會議訂定本校「服務學習與實踐課程」之實施方案。再如第 138 次校務會議(95.4.15) 通過本校教育學院、法學院及傳播學院實施大一不分系之規劃,傳播學院大一不分系之名稱 請教務處再與傳播學院研議確認等。 16 參見本文「參、五、(二)、3」。
8、設立或調整各種校級委員會之組織與人員 為處理特定之校務事項,本校設有不同之委員會,在校務會議之 下也設有數個委員會,包括程序與法規委員會、校務發展委員會、校 務考核委員會、經費稽核委員會、校園規劃及興建委員會等(參見組 織規程第 37 條);另外也有為任務編組之目的而設立之若干委員會。 校務會議曾討論上述委員會之設立或組織調整問題,例如第 137 次校 務會議(95.1.5)通過依本校「校務會議各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6 條、 第 7 條條文,將「經費稽核委員會」與「校園規劃及興建委員會」之 代表人數各增至為 13 人;又例如第 138 次校務會議(95.4.15)通過 將「組織規程」第 8 條修正案、學務處應強化校內外住宿輔導與服務 案、擬請設置「友善校園調解委員會」案等三案合併討論,請人事室 組成「組織規程研修委員會」;同次會議並通過有關「組織規程修法 小組」委員會之人員應如何組成?請人事室簽文,並請參考第一次修 組織規程時的人員組成,各院均有代表,並請加入學生代表等。 9、處理本校各級會議運作之共通問題 本校之各級會議雖各司其職,惟若遇有需設立或調整共通基本事 項之際,多仍需回到校務會議討論,以尋求全校之最大共識。類似案 件例如第 134 次校務會議(94.6.14)中修正通過本校相關會議法規應 增加學生代表人數一案即是。 10、決定校務會議本身之議事及運作規則 有關校務會議本身之議事規則及運作方式,自然不由本校其他單 位代勞,而由校務會議自行決定。此類案件例如第 129 次校務會議 (93.6.10)通過為提高本校校務會議與行政會議議事效率,議案中若 因母法修訂而子法須作程序性之配合修訂者,於母法修訂通過後,子 法自動配合修訂,毋須再提會審議;又例如第 130 次校務會議(93.9.9) 修訂「校務會議規則」第 10 條、第 12 條、第 12 條之 1、第 12 條之 2、第 13 條、第 13 條之 3 條文;再例如第 140 次校務會議(95.9.8) 通過該屆校務會議代表任期調整案等皆是。
11、討論個別學院或數學院之重大院務發展案 一般而言個別學院之院務發展事項不會提到校務會議討論,惟過 去也曾有若干重大之個別院務發展事項進到校務會議審議決定者,是 為較少見之例外。例如第 137 次校務會議(95.1.5)通過商學院推動 商管專業學院並報部核定;復例如第 138 次校務會議(95.4.5)通過 本校教育學院、法學院及傳播學院實施大一不分系之規劃,傳播學院 大一不分系之名稱請教務處再與傳播學院研議確認等。此等案件是否 適合在校務會議審議,不無疑問,其探討請參見下文之(四)及五。 12、關於教職員工福利、權益或照顧之重大案件 若干有關教職員工福利、權益或照顧之重大案件,也曾在校務會 議被提案討論與決定,例如第 140 次校務會議(95.9.8)通過設置本 校「附設教職員工子女托兒所」案;同次會議亦討論擬成立本校「行 政人員聯誼會」案,請人事室協助辦理。 13、對於特定重大案件啟動調查與監督機制或組成調查小組 對於影響全校師生權益之特定重大案件或可疑案件,校務會議曾 經討論後啟動調查與監督機制或組成調查小組。這類案件,例如第 140 次校務會議(95.9.8)通過關於建請校方成立游泳池整建工程調 查委員會案,請校考會進行考核;又如第 123 次校務會議(95.9.8) 通過台北市政府木柵焚化廠長期排放多種有害健康物質,建議本校於 校務會議下設專案小組予以監督;再如第 133 次校務會議(94.4.16) 通過推舉通過鄭同僚老師、詹志禹老師、莊國榮老師、車蓓群老師、 王雅萍老師、環保組連國洲組長及陳儀蓮同學等 7 人組成「台北市政 府木柵焚化廠環境影響監督專案小組」,任期 2 年等議案。 14、討論有關教職員工之行為規範、獎懲、評量等事項 有關教職員工之獎勵標準、評量方式,甚至一般性之行為規範等 問題,也曾是校務會議審議之對象。例如第 136 次校務會議(94.11.19) 通過政 大 不 應 以 美 國 ISI 公 司 SCI、SSCI、A&HCI 與 EI 等 商 業 資 料 庫 、 TSSCI 資 料 庫 之 論 文 數 量 以 及 國 科 會 研 究 計 畫 數
量 做 為 教 師 獎 勵 與 評 量 的 依 據 。 為 增 進 學 術 自 由 與 發 展 、 避 免 不 當 、 不 法 行 政 造 成 學 術 歧 視 與 人 權 侵 害 , 本 校 「 國 際 化 獎 勵 辦 法 」、「 傑 出 研 究 講 座 辦 法 」 及 「 基 本 績 效 評 量 辦 法 」 中 與 SSCI、 SCI、 A& HCI、 EI 及 國 科 會 研 究 計 畫 有 關 之 規 定 應 予 刪 除 , 此案經與會代表充分討論,其提案立意精神值得注 意,應作為提醒學校提出改善相關配套措施時之參考。 關於行為規範之討論,例如第 138 次校務會議(95.9.8)通過「教 師倫理守則」訂定案,請全校教師惠賜意見後,提下次會議討論;第 140 次校務會議(95.9.8)則通過擬訂定「教師倫理守則」案,未有 充分共識下,下次再做決議。 15、有關學生權益之重大事項 如經提案,校務會議也會對於影響學生權益重大之事項進行討論 與審議。例如第 138 次校務會議(95.4.15)通過修正「學生獎懲辦法」 第 1 條條文;又例如第 139 次校務會議(95.6.8)通過修訂「學生申 訴處理辦法」第 25 條條文等。 16、建議案 校務會議對於某些有關本校重大校務之事項,也曾以「建議案」 之方式處理。建議案在於表達校務會議全體代表對於該事項之共識與 關切,以促請校內外有關之單位或機關重視並儘速辦理有關事項。例 如對於前述台北市政府木柵焚化廠長期排放多種有害健康物質,影響 本校師生健康一事項,於第 123 次校務會議(95.9.8)即通過建議本 校於校務會議下設專案小組予以監督。另外第 129 次校務會議 (93.6.10)通過建請設置「國立政治大學附設教職員工子女托兒所」 案,也是一例。 17、其他全校性重大事務 除上述 16 種類型之議案外,其他全校性之重大事務,如有必要 亦可提至校務會議討論決定。例如關於菸害、禁菸等問題,曾於第 140 次校務會議(95.9.8)通過本校應貫徹執行「菸害防制法」並制
定實施細則案,請總務處研擬施行細則提行政會議討論。又如第 138 次校務會議(95.4.15)通過不同意修改校訓及校歌案等,皆可為例。 校務會議因此可作為任何重大校務事項尋求全校師生員工最大 共識之場所:任何重大之全校性疑難雜症與爭議問題可在此提出,任 何不同之意見可以在此溝通交換,有價值之構思內容與處理方案可以 在此激盪產生,解決問題之有力辦法能在這裡獲得定案。
四、校務會議審議案件之過濾機制
(一)事先過濾議案機制之必要性 劃定校務會議審議權責之範圍,最關鍵之處即在於決定何謂組織 規程第 32 條所稱之「校務重大事項」。由於該條僅規定「本校設校務 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並未予以清楚定義,僅在第 35 條列舉 7 件事項作為校務會議之審議事項,而此 7 件事項之內容也有採開放式 定義或本身有未盡明確之處。在此一規範方式下,校務會議成為本校 議決全校性重大事項之場所,其法定職權範圍甚廣,且並未明確限制 其議事內容之範圍,故只要達到校務重大事項程度之議案,校務會議 原則上皆可審議。 筆者在前文從法規面、類型面與實務面探討校務會議審議事項之 具體內涵,其基本用意即在明確化組織規程第 32 條所稱之「校務重 大事項」。惟縱使我們對於宜屬於校務會議審議權限範圍之事項有一 定程度之認識,惟不明確之處仍會繼續存在,有爭議之邊際案件也會 繼續出現。因此我們需要一個能夠妥善過濾篩選校務會議議案,恰當 安排議程之機制與組織,以確保校務會議之議事效率,使其能發揮最 大之效能。 實際上只要會議之規模到達一定廣大之程度者,為促進議事效 率,泰半會設立此種之單位與機制,最典型之例子即屬立法院之「程 序委員會」。17本校校務會議之規模與議事內容之廣泛複雜度,已達於 17 立法院之提案來自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立法委員及符合立法院組織法規 定之黨團後(預算案之提出,專屬於行政院), 提案即先送程序委員會,由秘書長編擬議事 日程,經程序委員會審定後即付印。程序委員會置委員 19 人,由各政黨(團)依其在院會席 次之比例分配,但每一政黨(團)至少 1 人。院會審議法案的先後順序,由程序委員會決定。需要此種單位,以預先安排議程與過濾議案。換言之,一個事先過濾 篩選議案之機制與組織,在本校(或在一般大學之校務會議)是必要 的。 (二)他山之石:國內其他各大學之作法 對於校務會議之提案宜有一定之事前審查,以促進校務會議之議 事功能,乃各校共通之需要。因此各校或多或少都有一些相關之制度 設計或設立專責之處理單位。故在探討本校校務會議提案審查過濾機 制之前,先對於國內各校之相關概況有一初步之瞭解,應有相當之助 益。 我們觀察各校之規定,其共通之處,在於各校之組織規程中均規 定校務會議之審議事項為例示之幾項重大校務事項,除此之外在概括 規定部分亦均明訂校務會議審議「重要章則」、「其他重要事項」或「其 他有關校務之重要事項」等。故此一共通部分,下文就不重複贅述。 各校有所不同之處,乃事前審查提案之方式、組織、程序等。以下謹 借鏡各校此一部分之作法,以作為檢視本校相關制度之參考。 1、台灣大學 台大組織規程之第 37 條規定校務會議得設各種委員會或專案小 組。據此規定,台大設有「國立台灣大學校務會議程序委員會」,處 理校務會議提案及議程安排。依據「國立台灣大學校務會議程序委員 會組織及議事規則」第 5 條之規定:「本會職掌如左:一、關於提案 手續完備之審查。二、關於議案之補正及相關議案合併之協調。三、 關於議案次序及會議程序表之排定。」台大之上述規定相較於若干他 校,屬於較為一般性之規範方式,對於審查標準、審查程序、退回提 案、不服救濟等,似均無特別之規定。其校務會議程序委員會對於提 案固可依據此等規定予以審查,惟審查之重點在於提案之手續是否完 備、有無需補正者、宜與他案合併者等,屬於較為形式面、程序面之 審查。實際之執行實務如何,則仍待進一步研究。 參考立法院全球資訊網之介紹 http://www.ly.gov.tw/ly/01_introduce/0101_int/0101_int_09.jsp?ItemNO=01010900,訪視時間 2008 年 4 月 7 日。
2、中正大學 相較於台大,中正大學有較為進一步之規定。中正大學組織規程 之第 22 條規定:「本校校務會議設下列各種委員會或專案小組,處 理校務會議交議及其他重要事項:…二、校務會議提案與法規審議委 員會:審議組織規程之修正、校務會議交付審議之各種重要章則及審 查校務會議各種提案。…」其次,依據「國立中正大學校務會議規則」 第 10 條之規定:「本會議提案,除校長提議及各教學行政單位或相 關委員會提議者外,應有校務會議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人數之連署。前 項提案,應先交由校務會議提案與法規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始提會 審議;提案之合併或不列入議程,應由校務會議提案與法規審議委員 會召集人向提案人說明原因。」為處理上述事務,中正大學另訂定有 「國立中正大學校務會議提案與法規審議委員會組織要點」,其主要 涉及審議提案之規定例如第 5 條:「本委員會審議左列事項:一、校 務會議議案是否符合提案程序。二、校務會議議案可否合併處理。三、 安排校務會議議案議程。 四、審議校務會議交付審議之組織規程之 制定、修正及各種重要章則。」另外,同要點之第 7 條規定:「本委 員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委員之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始得決議。」等,可供本校參考。 3、成功大學 成功大學亦有負責處理校務會議提案之單位。依據成功大學校務 會議規則第 11 條之規定:「本會議提案,除校長交議者外;應先交由 校務發展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始提會審議;審查不通過者,由主任秘書 於會議中提出說明。」惟成大之作法乃令校務發展委員會兼辦審查校 務會議提案之工作,並未設立專責之校務會議程序與法規委員會,是 其特色。 4、清華大學 清華大學在有關校務會議提案事項之處理,有較為明確之規定, 並設有所謂「議事小組」,負責處理校務會議提案與議程事宜。依據 清大組織規程第 12 第 1 項之規定:「校務會議設校務發展委員會、校
務監督暨經費稽核委員會及議事小組,處理各有關事項,處理經過及 結果應於下次校務會議中提出報告。」組織規程第 17 條則規定:「議 事小組負責議案協調,並排定議程。小組成員七人由秘書長擔任召集 人,其餘六人由校務會議選出。」該校並訂定有「國立清華大學校務 會議提案程序」之規定,規範相關事宜。依該規定之第 2 條:「校務 會議之提案應於開會十四日前書面送交議事小組召集人安排議程」。 同辦法第 3 條規定:「會議之提案,除校長提議者及組織規程修訂案 外,須經下列程序之一︰1.校務會議之常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通過。 2.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3.校務會議代表提案。」同辦法第 5 條規 定:「第 3 條第 3 款之提案,由議事小組協調是否列入議程。議事小 組之決議應於校務會議開會十日前通知提案人(連絡人)。」同辦法 第 6 條規定:「有時效性之提案,未能於開會前十四日前送件者,仍 得依第三、四條之規定程序,於校務會議開會前送交議事小組召集 人,經議事小組出席成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後,列入議程。」 同辦法第 7 條規定:「校務會議進行中之臨時動議(提案),限屬程 序動議(提案)及修正動議(提案)。其他臨時動議(提案)須經出 席人員五分之一(含)以上附議始得成立。」從上述規定可得知,清 華大學處理校務會議提案之方式,主要是由議事小組以協調之方法為 之,而較不強調剛性之介入。 5、交通大學 交通大學為處理校務會議之提案,特別設有校務會議「提案策劃 及審議委員會」。根據「國立交通大學校務會議議事規則」第 7 條之 規定:「本會議提案除校長提議者外,應先交由本會議提案策劃及審 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提會討論;審議不通過者由該會議召集人於 本會議中說明。」該委員會之組成,依據同規則第 8 條之規定:「前 條所述之本會議提案策劃及審議委員會議,由教務長、學生事務長、 總務長、研發長、各學院院長、主任秘書、人事室主任、會計主任、 圖書館館長、計算機中心主任、電子與資訊研究中心主任、本會議教 授(副教授)代表中票選五人組成之;主任秘書為召集人。」另外, 據同規則第 3 條之規定:「校務會議代表對議題是否重要提出異議 時,本會議以在場校務會議代表行使表決權之多數決議認定之。」
可見交大之校務會議代表亦可對於議案之重要與否行使直接之認定 權。 6、台北大學 台北大學也設有審查校務會議提案之「議案審查小組」。台北大 學在其「國立臺北大學校務會議議事規則」第 5 條規定:「提案應先 經議案審查小組審查通過後,並由審查小組排序列入議程。審查小組 對未列入議程之提案,應提出充分之說明。未列入議程之提案,如經 會議出席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同意,應即列入議程。 」其組成,依 同條第 2 項規定:「議案審查小組由各學院選出之教師和研究人員代 表得票數最高者所組成,每學院一人,並互推一人為召集人。」並於 第 3 項規定:「議案審查時,教務長、 學生事務長、總務長、進修 暨推廣中心主任、主任秘書、人事主任、會計主任均應列席,對有關 校務行政之提案,並應即時處理,儘量避免列入議程。」後者凸顯該 校特別重視行政效率,也說明只有涉及重大校務事項且需討論審議之 提案,始有排入議程之必要。 6、中央大學 中央大學有關校務會議提案之審查及議程安排,係交由該校法規 委員會辦理。依據該校「國立中央大學校務會議各種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 4 條之規定,法規委員會之職掌、組成和運作方式如下: 「一、 職掌: (一) 校務會議議案之審查及議程之安排。 (二) 校務會議提案中有關全校性法規之諮議工作。 (三) 校務會議規則之研擬與解釋。 二、 組成方式: (一)當然委員 1.主任秘書及人事室主任,由主任秘書擔任召集人。 2.具相關專長的教師二人,由校長聘任之。 (二)選任委員 由校務會議代表互選五人,各學院、各中心、室等各單位至多一人。 選任委員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