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明確劃分校發會之權責執掌,首先應釐清其角色功能。依筆者 之淺見,校發會之角色功能主要有兩個面向宜予以區別。校發會的第 一個角色功能,是校長和校務會議於決定本校中長期大政方針或重要 校務之前,作為一個其規劃校務發展發展之諮詢、蒐集重要資訊、聽 取意見、集思廣益、產生創意及具體解決方案、透過商議形成共識之 場所。上述事項對於大學之發展和任何一位大學校長對於其學校之領 導,自然具有高度之重要性。當校發會所扮演者為此一角色時,其審 議事項自宜廣泛而不宜有任何不必要之限制,會議代表才能自由地對 任何校務發展方向和議題交換意見並形成共識。校務會議除上述功能 外,另一方面它同時也是對於具體校務事項或個案行使審議權與同意 權之會議。例如關於校級組織單位之設立、變動等事項之審議,依「國 立政治大學校務會議各委員會設置辦法」係由校發會負責。
校發會作為一個諮詢商議交換意見之會議時,其審議範圍宜廣;
如其作為實質決定校務事項之會議者,其審議範圍則宜明確,並能與 其他單位之職權區隔。校發會在扮演上述兩項不同功能時,其審議事 項之範圍應有所區別。在作法上,可以將須經校發會先期審議通過之 事項予以明訂;其他關於校務發展計畫之研議諮商,則保留相當之彈 性。目前本校之校務會議各委員會設置辦法,即採取此一作法。在關 於「審議有關院、系、所及中心之設立、變更及停辦等事項」之部分,
因為涉及具體同意權之行使,故其範圍應明確,即基本上校級組織單 位之設立、變更、停辦等事項,應先經校發會審議後,始交由校務會 議決定。另外在「負責規劃及檢討本校中長程發展計畫」部分,則如 前所述,應保持相當之彈性,校發會才能發揮其應有之功能。但也因 為這部分之審議事項範圍很廣,可能與其他校級會議發生競合,此與 校務考核委員會、經費稽核委員會和校園規劃及興建委員會之情形不 同,故校發會相對上應更為重視有關權責劃分之問題,此討論於下。
(2)關於校發會權責劃分之幾項基本問題 A、提案審查之問題
校發會之審議事項既然可能與其他會議發生需要區隔之情形,則 其也需要有一定之提案審查機制。目前校發會之提案來源一般有三:
1、各院、系、所或行政單位之提案,例如提案增設系所、更名、改 制、停辦等。此等由單位所為之提案,只要經其提出,校發會一般均 會予以尊重,列案審議。2、校長交議。例如 90 學年第 1 學期第 1 次 會議中,當時之鄭校長交議「本校發展願景」、「本校發展之定位與方 向」、「本校之教育宗旨」、「本校應否與其他學校建立策略聯盟之關係」
等重大發展議題,請校發會討論。3、由承辦單位自行提案。對於校 發會審議之例行事項,承辦同仁基於其多年之實務經驗多會主動提 案,以使校發會之運作更加完善。
接著是對於上述提案之審查機制問題。目前校發會之提案審查與 把關機制,是經提出提案後,承辦同仁會將提案單簽給教務長核批。
教務長對於提案,一般多會予尊重,多數情形下即同意列案,只有在 少數之提案,如教務長依其判斷認為提案之形式或內容有明顯之問題 時,即可能表達其見解與關切,而作必要之處理。55上述之提案審查 機制較諸於校務會議或行政會議,其規格當然較低。惟校發會之規模 原本就比校務會議及行政會議小,須由其審核同意之事項又相當特 定,再加上校發會對於重大案件之審議通常非終局決定,而是必須送 請校務會議續審,其他一般案件至少亦應於校務會議報告。上述情形 與校務會議及行政會議在多數案件均從事終局之審議決定者有所不 同,故其提案審查之規格,也可以相對降低,以節省人力物力。將來 如能建立本研究所建議之提案審查網絡56,而強化各會議提案審查單 位間之互連與合作,則能夠靠整體審查效能之提升而強化各個校級會 議之提案審查功能。
55 例如歐語學程欲改制為學系之一次提案,因其提案資料及準備過程有所不足,當時教務 長於審核此一提案時即表達其看法,最後本案係由歐語學程同意其不足後先自行撤回再做更 充分之準備。
56 關於提案審查網絡之建立,請參見本文「參、五、4、(3)」之說明。
B、決議後續處理之問題
另外一項與權責劃分有關係者,為校發會決議之後續效力及其處 理問題。其關連性在於,如果校發會對於校務發展事項之決議是終局 決定,則其影響無疑十分重大,此時對於其審議權責即應有清楚之界 定。反之,如校發會之決定只是「中間決定」、「初步決定」,決議後 仍要由本校其他機關為終局決定者,其審議權責劃分之問題,相對上 就比較不需過於嚴肅對待,因為畢竟還有終局審議之機關作最後之把 關。
依據「國立政治大學校務會議各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12 條之規 定:「各委員會所作之決議應提校務會議審議或報告。」依目前校發 會之實務,經會議決議後,一般均會至校務會議作口頭或書面之報 告;必須由校務會議決定之事項,會另行提案送請校務會議審議。故 目前校發會基本上是謹守作「中間決定」、「初步決定」之角色定位,
但也有少數案例中,或便宜行事僅提行政會議續行審議;或出於執行 之時效等理由,即予施行。此時該案如果影響到相關系所或單位之權 益時,即難免會引發此等單位對校發會究竟有無權限為此等決定之爭 議。57
整體而言,校發會基於其審議事項範圍之廣闊,相較於其他校務 會議所屬委員會,自然較容易產生權責範圍之疑問。惟截至目前為
57 學士班、碩士班及博士班擬招生名額表」一案,其會議結果為:「一、 經與會委員舉手 表決(11 票贊成,5 票不贊成),通過 96 學年度碩士班及在職專班招生名額調減原則及標準 修正如下:…(二) 修正調減標準:1. 碩士班:近三年考試錄取率平均 10%~30%減 1 名,30%
以上減 2 名。2. 在職專班:近三年考試錄取率平均 30%以上減 1 名。二、 請教務處依修正 後之調減原則及標準,列出應調減之系所及名額,由相關系所確認擬調減名額之管道後,彙 提下次會議審議」。
接著在 94 學年下學期第 2 次會議中,續行審議本案,而決定:「一、 96 學年度碩士及 在職專班應調減名額依前次會議決議辦理,未依規定調減者由教務處自考試分發之一般生調 減。二、 其他招生名額問題,經逐一系所討論後決議如下:1. 名額內之招生名額未有移撥 來源者,不得增加;雖有符合比例之移撥來源,若與教育部或本校政策不符者,亦不得增減。
2. 外加名額除外國學生因不再列入生師比計算,得予增加外,其他名額仍需有移撥來源始 得增加;如欲調減外加名額者,不受限制。三、 本案 96 學年度學士班及碩、博士班預定招 生名額一覽表,請教務處依決議原則調整後提校務會議審議」。
本案因涉及系所及在職專班等原額之調減,影響相關單位之權益,而作法上因係先請教 務處依決議調整後,才送校務會議審議,使得校發會之決議實際上形同具有執行效力之終局 決定,故似乎引起一些相關系所之質疑。
止,並未引發重大之爭議,惟如果校發會欲使其決定即刻實施,成為 終局審議之機關者,則難免會引發不必要之爭議,此恐有所不宜。
上述情形也帶出一項問題,即校務會議所屬委員會「獨立單位化」
之問題,探討如下。
5、校務會議所屬委員會其他相關問題之研究
最後,尚有兩項問題欲加探討,即 1、委員會「獨立單位化」之 問題;以及 2、「組織規程研修委員會」之問題。
(1)委員會「獨立單位化」之問題
依據組織規程第 37 條以及「國立政治大學校務會議各委員會設 置辦法」第 2 條之規定:「本校校務會議設下列各種委員會,處理校 務會議交議事項:一、程序與法規委員會。二、校務發展委員會。三、
校務考核委員會。四、經費稽核委員會。五、校園規劃及興建委員會。」
又依據「國立政治大學校務會議各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12 條之規定:
「各委員會所作之決議應提校務會議審議或報告。」然而依據我們對 各委員會實務運作之瞭解,各委員會之審議事項,並不完全是校務會 議交議事項,而比較像是各委員會依據其對於該會任務功能之理解,
而審議符合其執掌之事項,不問其是否為校務會議所交議。另外就做 成之決議提報校務會議審議或報告之情形,於各委員會也有程度不一 之遵行與作法。當上述兩者之實際作法逐漸以更大之彈性處理時,各 委員會實際上也慢慢走上「獨立單位化」之道路。
上述問題,我們宜檢討有無使各委員會一定程度上獨立單位化之 必要。如有一定之必要,則或者可彈性解釋上述規定;或者可考慮修 訂相關法規。在解釋上,我們認為所謂「處理校務會議交議事項」,
不宜解為僅能處理校務會議明確交議之個案。應該認為校務會議所通 過對於各委員會職權有所規定之「國立政治大學校務會議各委員會設 置辦法」,其對於各委員會執掌之規定,亦為一種校務會議之「概括 交議事項」。如各委員會依據其執掌規定獨立收案審議,而未經校務
不宜解為僅能處理校務會議明確交議之個案。應該認為校務會議所通 過對於各委員會職權有所規定之「國立政治大學校務會議各委員會設 置辦法」,其對於各委員會執掌之規定,亦為一種校務會議之「概括 交議事項」。如各委員會依據其執掌規定獨立收案審議,而未經校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