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例如第 605 次會議審議擬具本校「增設教職員工子女托兒所計 畫」,請討論一案。

(12)關於校務發展事項之審議

行政會議於 90 至 95 學年度所審議之議案關於本校校務發展者,

例如第 601 次會議審議校發會所提擬為提升本校學生之競爭力,是否 規劃推動學士班學生修習「第二專長」一案。

(13)關於法規之核備

行政會議於 90 至 95 學年度所審議之議案關於本校法規之核備 者,例如第 608 次會議審議外語學院所提擬修正本校「外國語文學院 院務會議組織規則」部分條文,請核備一案。

(14 關於校長交議事項之審議

行政會議於 90 至 95 學年度所審議之議案係校長交議者,例如第 574 次會議經校長交議審議訂定本大學「外文編修補助辦法」草案一 案。整體而言,校長交議之案件,在這幾年並不多見。

(15)無需提會審議之事項

行政會議於 90 至 95 學年度所審議之議案,原乃無需提至行政會 議審議者,例如第 599 次會議理學院所提擬修正本校理學院「院務會 議組織規則」第二條及第四條條文請核備一案。該案經討論後決議:

一、照案准予核備。二、爾後學校「組織規程」「母法」通過後,各 單位配合修正條文,簽請校長核定即可,勿須提案到相關會議核備。

2、行政會議為先期審議後再續送校務會議審議

如不以行政會議為終局之審議會議,而是於行政會議討論後,續 送校務會議審議定案者,行政會議一般而言係作為一個提供全校各單 位先行交換意見、發掘問題、尋找解決方案,進而形成初步共識之場 所的「預審會議」。既然是要送校務會議續審定案,則行政會議所審 議議案之內容,自然不受其一般情形下執掌範圍之限制。

此類之議案,例如第 593 次會議中審議總務處提案之本校「校門 口三角地廣場」景觀規劃一案。而本案之提出,僅為蒐集代表意見,

嗣後請大元建設的設計師修正後,再送校務會議討論,即屬一例。

又如第 593 次會議審議校發會提案本校之校訓、校歌、校旗及校 徽,係自民國十六年創校以來沿用至今,惟因時空變遷,多經更迭,

是否有修改之必要,提請報告及討論。會中即決議校訓及校歌修改部 分將參酌校友會及徵詢校內師生意見,一併送至校務發展委員會初步 討論後,再提送校務會議審議。

再例如第 600 次會議審議擬訂定本校「教師及研究人員傑出服務 獎勵辦法」(草案)一案。會中即通過訂定本校「教師及研究人員傑 出服務獎勵辦法」及其附表本校「教師及研究人員傑出服務獎推薦 表」,並送校務會議審議。同次會議中亦審議擬修正本校「教學特優 教師獎勵辦法」、「教學特優教師遴選問卷調查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一 案。會中也通過修正本校「教學特優教師獎勵辦法」、「教學特優教師 遴選問卷調查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並請送至校務會議審議。最後,

同次會議又審議修正本校「組織規程」部分條文一案。會中通過本案 旨在針對組織規程修正幾個原則性條文達成共識,請人事室修正後提 案至校務會議討論等,均屬適例。

四、評析

整體而言,行政會議並無特定、專屬之審議事項43。行政會議因

43 不像校務會議對於特定事項,具有專屬之審議權,參考本校組織規程第 35 條之規定明定,

即校務會議審議之事項如下:「一、校務發展計畫、預算。二、組織規程及各項重要章則。

三、學院、學系、研究所及附設機構之設立、變更與停辦。四、教務、學生事務、總務、研

為屬於審議綜合性行政事項之會議,故就整體審議事項所屬之業務範 圍和領域而言,自然會與校務會議高度重疊;另一方面,在個別審議 事項所屬之業務領域,又會與教務會議、學務會議、總務會議、研發 會議之審議事項重疊。因此行政會議與其他之校級會議審議執掌之劃 分,不能全賴審議事項所屬業務之領域,而要另行求諸於議案之性 質、重要性與影響之重大程度等標準。基於行政會議與校務會議之合 理分工關係44,行政會議所審議之法規章則或事項,與校務會議相較,

其重大之程度、決策性程度等似宜較低。行政會議審查之議案,其中 不乏性質上較屬於執行面、技術性、事項之位階較低或需要各行政單 位之共識討論與執行協調者。45

從前文類型化之整理可知,目前行政會議與校務會議或其他校級 會議間之權責執掌劃分,在若干事項上的確有依據上述原則分工之情 形。例如本校一級單位之設置,乃由校務會議審議;而二級單位之設 置,則由行政會議審議。第 138 次校務會議(95.4.15)中,即審議關 於修正「通識教育中心設置辦法」一案,會中決議因此案為二級單位 之設置辦法,應送請行政會議確認。又如校級委員會之設立或組織辦 法之修訂,乃於校務會議為之;而設置較低層次之委員會,則多由行 政會議以下之會議審議之。

但在許多其他類型之審議事項上,究竟應達何種重要性、重大 性、決策性始應由校務會議審議;而何種性質之議案則宜由行政會議 而非各處室之會議審議,並不是如此之清楚明白。寬廣的模糊地帶與 不時產生的管轄疑義,始終是存在。很多時候,議案之審議,係由承 辦同仁或批示之長官,依其判斷並根據慣例以決定送請審議之會議。

而在提案審查制度未見完善之情形下,上述判斷往往即成為終局之決

究及其他校內重要事項。五、有關教學及行政評鑑辦法之研議。六、校務會議所設委員會或 專案小組決議事項。七、會議提案及校長提議事項。」惟上述事項中亦含有概括事項,故校 務會議除特定事項有專屬審議權外,也是綜合性校務事項之審議機關。

44 參見前文「參、五、(二)、3、(2)」之特別說明。

45 惟有若干議案,係基於主管部會教育部之要求,責令本校關於某項章則或事項之處理,

應於行政會議或校務會議討論後訂定之。該等事項,遂可能進入行政會議審議。再者,有諸 多法規章則之修訂,依據該章則之現行規定乃應於行政會議為之,故其修正係於行政會議審 議。例如「國立政治大學外國學生入學辦法」第 18 條即規定:「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並報 請教育部核定後,由校長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此等條文之修正自應於行政會議為之。

定。

在實質上不易明確判定議案之重要性以決定其審議會議之情形 下,我們至少有兩條路可走,以解決上述問題:首先是從組織與程序 面切入處理,這即是筆者在上文所強調之設置整體之提案審查單位網 絡以及建立必要之運作模式與程序之意旨。46如有健全之組織與適當 之程序,萬分棘手困難之議題,也較能夠被迎刃而解,且引發之爭議 也會較少。其次,是要從過去之實務經驗中得到處理之原則與智慧。

這也是本文何以耗費多時,不厭其煩整理校務會議、校務會議程序與 法規委員會和行政會議等過去 5 年至 6 年之審議實務,並將其逐一類 型化之理由。惟本文僅是拋磚引玉,此一工作欲有進一步之成果,會 涉及處理過去龐大而繁雜之審議實務之問題,實有待將來繼續之探 討。

等到上述工作有相當之進展與成果後,一如本文於校務會議一節 所建議者,將來可考慮亦訂定行政會議及其法規委員會進行實質審查 之「參考指標」或「指導原則」,以輔助對於審議執掌範圍之妥適判 斷。由於行政會議法規委員會每 2 年即更換其委員,經驗如何傳承,

一直是該委員會之問題,如訂有此等「參考指標」或「指導原則」說 明審查提案之重點與標準,無疑將甚有助於薪火之相傳,促進會務之 順暢運作。

伍、其他校級會議權責劃分之相關問題

由於本文之研究範圍甚為廣泛,受限於篇幅及研究時間,本文乃 將研究重心置於校務會議、校務會議程序與法規委員會、行政會議等 三個校級會議。對於其他幾個校級會議,本文也指出若干主要之問 題,而在有限時間內實在無法對於各該會議過去所審議之議案進行深 入研究,此部分只能待來日有機會再予以從事。雖然如此,本文所敘 述之權責劃分基本原則,以及本文所規劃之提案審查組織及程序之整 體架構等,仍然將上述各校級委員會包含在內。故仍能得知各校級會 議在整體架構中之功能、地位、主要問題及劃分權責之基本方向與原

46 參見上文「參、五、(二)」。

則。只是對於個別校級會議之單獨探討,有深淺程度上之不同,此乃 限於時間與篇幅,尚請讀者見諒。

一、教務會議、學務會議、總務會議及研究發展會議權責劃 分之相關問題

1、組成及執掌之基本規定

教務會議、學務會議、總務會議及研發會議之組成及執掌,在組 織規程及若干次級規範中有所規定。

(1)教務會議

關於「教務會議」之組成及執掌,依組織規程第 40 條之規定:

「本校設教務會議,由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研發長、

各學院院長、各學系主任、各研究所所長、圖書館館長、國際教育交 流中心主任、電子計算機中心主任、體育室主任、軍訓室主任、各學 院教師代表一人、研究生學會代表一人、學生會代表一人以及各學院 學生代表一人組織之。以教務長為主席,討論教務事項,必要時得邀 請有關人員列席會議。

前項各學院之學生代表,由學生議會推薦之。」

另外,本校訂有「國立政治大學教務會議規則」(附件六),對教 務會議之運作有進一步之規定。依據該規則之第 5 條:「教務會議之

另外,本校訂有「國立政治大學教務會議規則」(附件六),對教 務會議之運作有進一步之規定。依據該規則之第 5 條:「教務會議之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