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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審議民主公民的技能和德行

在文檔中 審議民主與公民養成 (頁 26-34)

有關自由主義的民主公民所需要的技能和德行,在這二十年 來已經有相當多的論述,43根據 Kymlicka 的歸納,除了勇敢、守 法等一般德行,展延自我滿足、適應經濟和科技變遷等經濟德行 之外,自由主義民主政治獨有的德行包括:公共精神、正義感、

39 McDonnell, 2000, pp.6-7 & 10.

40 Stephen Macedo, 2000, p.5.

41 Ibid., p.10.

42 Ibid., p.16 & 20-21.

43 有關這方面的討論主要參見 William Galston, Liberal Purpose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1), Stephen Macedo, Liberal Virtues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91), Will Kymlicka, 2001.

公民性(civility)和容忍、團結和忠誠。44由於審議民主是在憲政民 主機制中加入審議的概念,所以憲政民主公民所需要的技能和德 行,也是審議民主公民所必需的,由於本文關心的是審議民主公 民的德行養成,因此以下針對學校在養成審議民主公民時,需要 特別重視的公民德行進行討論。在此必須要強調的是,許多自由 主義者本身也是審議民主政治的鼓吹者,所以審議民主的德行對 他們而言也是自由主義的德行,因此在此不再討論自由主義的德 行。

作為一個成熟的民主公民,除了需要對自由、民主理念有適 當的認識之外,如果要能扮演適當審議的角色,不能只依賴審議 制度的建立,還需要具有某些態度和德行。學者指出,公共審議 不只是對話,人們聚在一起談論政治本身將不會有任何成果,事 實上以目前的收音機談話節目或電視辯論節目為例,在這些論壇 的討論往往是強化原有的偏見,使得政治立場不同的雙方更走向 兩極對立,所以對談雙方採用雄辯技巧多於使用理性和公平心 態。45因此只建立或強化對談的機制是不夠的,公民面對不同意 見的心態更為重要。

(一)推理和理性批判能力

審議民主強調說理、理性對談,所以推理和理性批判能力是 成為一個合格公民所需要的能力,因此中學以上的學校應該教授 邏輯課程,內容的設計可以儘量生活化,甚至可以利用媒體報導 政治人物或各行業菁英的談話,進行邏輯分析,一方面引導學生

44 Kymlicka, 2001, pp.295-296.

45 Talisse, 2005, p.109.此處描述的雖然是美國社會,但是我國的現狀似乎也可以印證此一 現象。

對推理的興趣、增強推理能力,並透過這種推理訓練,加強同學 之間互相批判反省,養成理性批判能力和一種開放的胸襟;另一 方面則鼓勵學生對權威人士的言論加以檢驗,養成「被道理說服」

而不是「權威的話就是對的」之理性態度。目前我國尤其在政治 領域,政治人物的言論不是自相矛盾、前後不一,就是「硬拗」,

無理也要說成有理的。如果公民的推理能力增強,這樣的政治人 物將不容易存活。

(二)自主性(autonomy)和相互尊敬

在面對多元和差異的挑戰下,自由主義陣營內對於自主性和 相互尊敬是否應該成為公民教育的內容產生爭議,一派主張自由 主義的基本原則是尊重差異,所以教育只能以教導容忍德行為重 心,強調自主性和相互尊敬會威脅某些特殊族群或文化的存活,

違反自由主義包容多元、尊重差異的基本精神,這一種主張的主 要代表人物是 William Galston;另一派則認為要使未來公民在多 元社會中能彼此包容,一定需要培養自主性和相互尊敬的德行,

只有容忍是不足的,這一派的主要代表是 Gutmann。46如果從審 議民主的觀點,只教導容忍德行似乎不足以讓公民扮演審議的角 色,最直接的理由是:審議民主強調不同主張者之間的理性對 話,所呈現的就是一種相互尊重對方自主性的要求。此外,有學 者認為教導容忍最後也無法逃避訴諸自主性,當我們問:“為何 差異值得保障?”時,答案似乎是:“個人有權利過自己認為適 合的生活”,這等於是承認自主性的理想。更何況成人可以選擇 過不重視自主性的生活,但是如果兒童所生長的環境使其惟一的

46 有關這方面的討論參見林火旺,<宗教少數團體可否拒絕政府的教育?>,《台大哲

學論評》,第二十五期,1-37 頁,民國九十一年一月。

機會是過父母的生活方式,這等於剝奪兒童未來選擇自己認為適 合生活方式的機會。47只要我們承認兒童不只是父母的財產,他 們也是具有潛能的未來公民,可以成為一個完全獨立的個體,父 母的自主性就不應該無限延伸,否定其子女接受成為社會充分合 作成員所必要的教育。48

有些學者試著將這種公民的自主性維持在公共領域,卻承認 提升自由主義的政治德行(即強調批判態度的重要性)會產生促 進一般性批判思考的效果,也就是說,自由主義的德行和態度會 溢出到(spill over)其它的生活領域。49更何況審議民主的概念建立 在我們有能力評估我們所要追求之目的,而且在經過進一步檢驗 之後,如果發現這個目的有缺陷,我們有能力將之修正。所以如 果培養審議民主公民的目的,是使其有能力在民主社會中持續扮 演這樣角色,自我檢視的批判能力似乎是不可缺的,而公民一旦 發展出這樣的能力,這樣的生活態度很難不會產生溢出效果,跨 出政治領域而成為一般生活的態度。50

如前所述,在審議民主中公民任何的政治要求必須提出理 由,不能只是陳述其偏好或運用要脅的手段,並且這些理由是公 共的理由(public reason),51必須能說服不同的族裔或宗教團體。

47 David McCabe, “Liberal Education Is Moral Education,” Social Theory and Practice, 21:

93-94, 1995.

48 Amy Gutmann, “Civic Education and Social Diversity,” Ethics, 105: 570, 1995.

49 這 樣 的 論 點 參 見 Stephen Macedo, “Liberal Civic Education and Religious Fundamentalism: The Case of God v. John Rawls?” Ethics, 105: 477, 1995.

50 McCabe, 1995, p.94.

51 這個概念是 John Rawls 審議民主觀的特點,有關 Rawls 這方面的討論參見其 Political Liberalism, Lecture VI 及其 “The Idea of Public Reason Revisited,” in his The Law of Peoples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9), pp.129-180. 而對 Rawls 此一 觀點的評論則參見林火旺,<公共理性的功能及其限制>,《政治與社會哲學評論》

第八期,47-77 頁,2004 年 3 月。

Kymlicka 認為這種區別公共理由和宗教信仰、文化傳統的公共合 理性觀念,完全是當代獨特的觀念,這除了承認當代社會的差異 性之外,也反映當代民主理論的一個重要轉變,即從投票中心的 (vote-centric)轉到對談中心的(talk-centric)民主理論。投票中心的 理論把民主當成:透過公平的決策程序或多數決的機制,是偏好 和利益的一個競爭場所,但是這樣的想法已經被認為不能滿足民 主正當性的規範。為了補足投票中心理論的缺點,越來越多理論 家重視投票前的思辨過程,所以“參與公共對話”是當前最受矚 目的一個公民德行。52Kymlicka 這裡所指的就是從憲政民主轉移 到審議民主,在一個多元差異的社會情境中參與溝通、對話、互 相尊敬似乎是不可避免的公民道德。

有人可能認為是否應該教導自主性,完全由民主的觀念而 定,如果民主的觀念比較強調普遍的參與,像 Gutmann,則表示 一般公民必須常常從事政治判斷,所以這種民主制度下的公民需 要培養道德批判、重視理性;但是如果民主觀念比較傾向代議制 度,則較不需要強調一般公民的理性批判。但是事實上這個論點 是站不住腳的,因為一個有效的代議民主,必須依賴一般公民在 選舉代議士的時候,有能力分辨候選人的才幹和品格,也就是說 公民必須有能力獨立思考或和他人對話,以對政治人物的行為適 當與否進行預測性和回顧性的判斷。53所以即使是一個較重視代 議式的民主政治,一般公民也需要具有自主性判斷的能力,這樣 才能正確地選擇代議士。

此外,誰來擔任代議士?除非像柏拉圖《理想國》中的設計,

52 這些論點引自 Will Kymlicka and Wayne Norman (ed.), Citizenship in Diverse Societies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0), pp.8-9.

53 Eamonn Callan, 1997, pp.109-110.

只有某些先天特定資質的人士才能擔任統治者,否則不論何種形 式的民主政治,由於任何人都可以選擇競爭代議士的職位,所以 培養所有的公民具有代議士所必須具備的基本能力和品格,似乎 是民主政治邏輯的必然結論。類似的推論可以用來回應另一個對 Gutmann 的批評,Harry Brighouse 指出,Gutmann 的民主公民觀 念要求太高,因為 Gutmann 認為兒童的利益包括參與其社會的政 治,由於民主社會中人民可以不參與政治,所以 Gutmann 民主觀 念是錯誤。54但是即使自由社會的公民可以選擇不參與政治,但 是選擇不參與也應該是一種自主性的決定,如果 Gutmann 在此所 指的是:提供兒童未來具有真正選擇的自主性教育,才合乎兒童 的利益,這應該是可信的。

事實上 Brighouse 反對的是政府必須承諾兒童將來過自主性 的生活,他認為政府的責任只能教導兒童有助於自主性的能力,

因 此 他 區 別 公 民 教 育 和 有 助 於 自 主 性 的 教 育 (autonomy-facilitating education),對他而言 Gutmann 的錯誤在 於:賦予政府教導兒童一些會促進社會穩定的德行,卻沒有同時 鼓勵兒童對政府這樣的作為進行批判性反省。Brighouse 提出工 具性的論證(instrumental argument),支持政府對所有兒童應該進 行有助於自主性的教育,他認為理性評價的基本方法是揭示如何 過好生活的可靠工具,而好生活有兩個特點,第一個是:該生活 方式是善的;另一個則是:過此生活的人是從內部接受它,這些 事實支持兒童應有機會學習和自主性相關之技巧。55事實上很難 想像 Gutmann 會要求政府必須承諾兒童將來能過自主性的生

54 Harry Brighouse, “Civic Education and Liberal Legitimacy,” Ethics, 108: 726, 1998.

55 Ibid., pp.726-730.

活,比較可能的是政府的教育必須保證兒童將來有能力過自主性 的生活,如果這樣的推測是合理的,則她和 Brighouse 之間的差 別實際上相差有限。

Galston 抱怨 Gutmann 的互惠性定義過於狹隘,他認為能夠 容忍彼此“自生自滅”(live and let live)也是一種社會合作,也就

Galston 抱怨 Gutmann 的互惠性定義過於狹隘,他認為能夠 容忍彼此“自生自滅”(live and let live)也是一種社會合作,也就

在文檔中 審議民主與公民養成 (頁 2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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