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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民主與公民養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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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民主與公民養成

林火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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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檢討程序民主和憲政民主的缺點,針對這些缺點指出審 議民主可以克服這些缺點,然而一個成熟的政治,不能只依賴制 度的建立,而必須培養能夠維繫且強化這個制度的公民。審議式 民主政治所需要的公民素養,除了具有自由主義民主公民應有的 知能和德行之外,還需要具有推理和理性批判力、自主性和相互 尊敬、以及開放的心靈,而最適合從事這類公民教育的單位就是 學校。最後本文進一步指出,一個健全的民主社會還需要培養公 民具有同情的想像力,這樣才能使多元差異的社會,維持和諧穩 定。 關鍵詞: 程序民主、憲政民主、審議民主、公民教育、同情想像力 * 林火旺,臺灣大學哲學系教授。 投稿:94 年 2 月 18 日;修訂:94 年 3 月 21 日;接受刊登:94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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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liberative Democracy

and Civic Education

Huo-Wang 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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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This article examines different forms of democracy and concludes that deliberative democracy has some merits in contrast with procedural democracy and liberal democracy. However even deliberative democracy cannot function properly without well-educated citizens. To be a good citizen, people should develop certain skills and virtues pertain to a deliberative democracy, such as the ability of critical reasoning, autonomy, mutual respect, and open-mindedness. Schools are the most important places for civic education and hence should emphasize more on their common purposes. Moreover, a healthy society also requires citizens acquire a kind of sympathetic imagination, which is an ability to put oneself in other’s shoes. With this people with diverse views can live together cooperatively and peacefully.

Keywords:

procedural democracy, constitutional democracy, deliberative democracy, civic education, sympathetic imag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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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民主與公民養成

林火旺

一、前言

威權時代的台灣,社會和諧穩定,人民普遍謙和溫厚;解嚴 以後的台灣,社會失序、族群撕裂,「愛台灣」可以合理化一切 對同胞的仇恨、敵視,選舉期間的政爭猶如野蠻社會。是自由民 主制度比威權體制差?還是自由民主制度不適合我們社會?答 案應該是否定的,如果根據當代自由主義哲學家 Stephen Macedo 的說法,一部分的問題應該出在我們不懂得使用“自由”,1因為 對自由的承諾應該引導我們去規劃一個政治社群,這個社群的特 點是和平的、尊敬的、開明的及負責的自由,是建立公民友誼及 合作,而不是排他,也就是說沒有人應該基於膚色、性別、種族、 性傾向(我們的社會應該加上“省籍”)的無關差異而遭到排斥。2 *本文根據民國 93 年 12 月 12 日「E 社會的公共倫理、公民德行與公民養成研討會」之 主題演講修改而成,該研討會由公民與道德教育學會、師大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學系 主辦。感謝兩位匿名審查人的意見,本文也參考他們的看法做適度的修正。 1 Stephen Macedo 指出,當前對“多樣”(diversity)和“差異”的流行概念是誤導的,原

因是我們沒有瞭解自由主義,自由主義允許人民自由選擇、追求不同的宗教和哲學觀 念,但是一個自由主義的民主社會,也必須依賴培養人民使用其自由的方式。參見其 Diversity and Distrust (Cambridge, Massachusett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0), p.x. 2 Ibid., pp.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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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如果說得更明白一點,我們也不懂得“民主”,因為我們以 為“民主”只是多數決。換句話說國人口中的“自由”、“民 主”幾乎只停留在普通常識的階段。雖然我們的憲政體制確實是 一個自由主義式的民主政治(liberal democracy)體制,但是國人對 於這套體制背後的理論基礎、價值預設所知似乎相當有限。事實 上任何一套政治體制都隱含一套價值理想,所以一種政治形式就 是一種文化形式和價值觀。因此從我們現階段政治領域的表現來 看,我們只能算是達到民主制度化的(institutionalized)階段,但這 並不代表民主已經被實現(realized)。3 美國的民主政治已經運作超過兩百年,許多學者在面對當前 許多問題時,也發現只依賴制度是不足的,因此「如何培養適合 自由民主社會的公民」,成為近二十年來政治哲學中最熱門的話 題之一,4由於面對多元文化的挑戰,美國學者關心的重點大多數 集中在公民品格和特質的培養,偏重自由民主社會公民應有的人 格特質和道德內涵。如果從這個角度來看,我國的公民教育面對 雙重的任務:一方面必須加強民主公民所應具備的基本常識,譬 如:對自由主義(liberalism)、社群論(communitarianism)、共和主 義(republicanism)等思潮的瞭解,及它們在“自由”和“民主”概 念上的差異;另一方面必須重視公民的特質和道德,使他們能夠 正確地維護和捍衛憲政民主體制。不同的政治形式,需要具有不 同特質和德行的公民,本文將指出程序民主(procedural democracy) 及憲政民主(constitutional democracy)或自由主義式民主(liberal

3 這 個 區 別 參 見 Gordon Graham, “Liberalism and Democracy,” Journal of Applied Philosophy, 1992, 9: 156.

4 參見林火旺,<公民議題的回顧與反省>,《二十一世紀公民與道德教育學術研討會論 文集》,師大公訓系,2000, 註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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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mocracy)所產生的缺點,論述審議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 具有補強憲政民主的功能,並透過審議民主所需要的公民特質, 探討我國公民養成應該走的一些方向。

二、自由和民主的關係

許多人批評現階段我國的民主政治是民粹而不是民主,認為 台灣社會在政治領域所出現的種種亂象,都是民粹惹的禍,而不 是民主政治本身有問題。這種說法有部分是正確的,但也有其值 得 商 榷 的 地 方 , 因 為 民 粹 也 是 某 種 形 式 的 民 主 政 治 (populist democracy)。 民主政治最簡單而沒有爭議的定義是:人民統治(rule by the people),理想上這裡所謂的“人民”是每一個人,但是由於並不 是每一個人都具有足以決定公共政策的能力,所以任何現行的民 主國家都是用“公民”取代,因此兒童不具有投票權似乎不抵觸 “人民統治”的概念。所謂“民粹”其實就是:人民以自由和平 等存在者的身分統治自己,而不是被外在權力或人民之中選出來 的少數統治。也就是說,如果純粹就上述對“民主”的定義,“民 粹”就是“民主”,事實上現行各民主國家所實行的代議政治, 根本不是純粹的民主,因為單從“民主”這個概念來看,惟一能 夠阻擋政府權力的就是多數決,而現行民主國家的政府權力並不 只是受到多數決的限制。 民粹式的民主政治重視政治平等性(political equality),它主 張任何限制、規範或影響人民的法令、制度或政策,必須經由人 民全體決定,民粹也是一種民主,更精確地說民粹政治重視眾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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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pular will),所以強調人民集體決策,它主張任何加諸眾意統 治的限制都是不民主。現行民主國家的政治制度並不是這樣的民 主概念,而台灣所依據的中華民國憲法也不是這類的民主政體, 基本上當前西方民主國家所謂的民主政治,通常都是自由主義式 的民主政治,是自由主義(liberalism)主張加上民主概念所形成的 政 治 體 制 , 如 果 根 據 古 典 自 由 主 義 學 者 、 經 濟 學 家 海 耶 克 (Friedrich Hayek)的觀點,民主只是一種手段,其目的是為了保障 內在的和平及個人自由。所以自由主義式民主政治重視的是個人 自由,基於保障個人基本自由的考慮,民主不是最終的價值,只 是實現個人自由最有效的工具而已。5在這樣的理解下,民主等於 是一個決策程序,所以海耶克反對民主多數決的無限制使用,事 實上任何侵犯個人基本自由的決策,即使是多數同意也不具有正 當性。這個論點有其一定說服力,舉例來說,如果民主決策的正 當性沒有任何限制,只要大多數台灣人民投票同意將王永慶先生 的財產拿一半出來平分,平分王永慶先生的一半財產就是合法 的。民粹式的民主無法阻止這樣的議題成為合法的公投議題,而 古典自由主義式的民主則排除這樣的議題成為民主投票的對 象,因為前者重視民主,而後者把民主當成手段,自由才是目的。 民粹式的民主政治和自由主義的民主政治的區別,Amy Gutmann 用程序民主和憲政民主加以分辨,前者最重要的依據就 是多數決,而後者則除了多數決之外,強調多數決也不能侵犯個 人的基本權利,譬如:選舉和被選舉權;以及言論、集會、結社、

5 這點參考 Chandran Kukathas 對海耶克的介紹,見其 “Friedrich Hayek: Elitism and Democracy,” in April Carter & Geoffrey Stokes (ed.), Liberal Democracy and its Critics (Cambridge: Polity Press, 1998), pp.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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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信仰等自由,這些權利由憲法保障,不受多數決的影響。6 果多數決是民主精神的最佳體現,則根據憲政民主的理念,個人 的基本自由顯然優先於民主決策。 國人常常稱台灣社會是一個民主社會或自由社會,好像“自 由”和“民主”是共生體,事實上“自由”和“民主”這兩個價 值並不是永遠一致,有時候會出現衝突,所以自由主義式的民主 政治其實具有內在的緊張關係。從當前台灣的實際政治來看,台 灣的政治人物最多只掌握“民主”的概念,而不太理解自由主義 式民主的精神和內在的問題。由於“民主”概念的運作比較容易 理解,所謂民主決策就是公民全體參與投票、用多數做決定的一 套決策程序,所以多數決是民主決策惟一的限制,只要合乎多數 決原則,任何決定都是合法的。但是自由主義所追求的則是對政 府權力的限制,以保障個人的自由。從上述王永慶的例子,就可 以說明“民主”和“自由”之間的矛盾,我們也可以用另一個例 子闡述個人自由和民主的不一致。 假設在一間會議室中,有人提議要在室內抽煙,如果按照民 主原則,這個提議是否被接受應該由會議室內所有成員共同決 定,因為這個決定會影響到每一個人,所以每一個人都應該參與 決策。如果經由投票表決的結果,除了一個人之外其他人都贊成 這項提案,基於民主原則,在這間會議室內抽煙就是合法的。但 是如果這位反對者患有嚴重的氣喘病,允許室內抽煙可能會危及

6 Amy Gutmann, “Why Should Schools Care about Civic Education,” in Lorraine M. McDonnell, P. Michael Timpane, and Roger Benjamin (ed.), Rediscovering the Democratic Purposes of Education (University Press of Kansas, 2000), pp.73-4.有關程序民主和憲政民 主的討論,詳見 Amy Gutmann & Dennis Thompson, Democracy and Disagreement (Cambridge, Massachusetts: 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6), Chapter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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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生命,這種一人一票的民主決策對他而言只具有表面上的公 平,所以用民主方式決定可否抽煙可能會侵犯他的基本生存權; 然而如果因為他一個人的主張就否決多數的決定,又顯然違反民 主原則。因此如果“民主”是最終價值,這個人無權要求大家為 了他一個人而不抽煙;但是如果“自由”才是目的,這種情境根 本就不能用民主的方式進行決策,因為如果生存權是個人的基本 權利,任何侵犯此一權利的決策,即使是多數決定的結果也是無 效的。 Joshua Cohen 指出,如果將“民主”當成一種純粹程序性的 理解,則除了政治自由是民主程序的構成要素之外,當代自由主 義所強調的“自由”(包括宗教自由、良心自由、思想和表達的 自由、人身權利和財產權等),都和民主程序缺乏明顯的關聯, 反而被理解為對民主程序的一個限制。因為如果根據所謂加總式 的(aggregative)民主觀念,民主政治要將一個原則制度化,必須平 等考量每一個成員的利益,在預設每一個成員是其自身利益的最 佳裁判和捍衛者的前提下,平等考量最自然的方法是建立一種集 體選擇的設計(多數規則或群體交涉)。因此經由民主程序集體 選擇的結果,宗教自由不一定贏得程序上的保證,因為即使民主 社會的多數不一定基於對某些人的歧視或仇恨,也有可能由於無 法體會宗教信仰對信徒的重要性而否定宗教自由。7 為了避免上述“自由”和“民主”的衝突,憲政民主把對所

謂“當代自由”(the liberties of moderns)8的保障提升到憲法的層

7 Joshua Cohen, “Procedure and Substance in Deliberative Democracy,” in James Bohman & William Rehg (ed.), Deliberative Democracy (Cambridge, Massachusetts: MIT Press, 1997), pp.410-412.

8“古代自由”和“當代自由”的區分見 Benjamin Constant, “Liberty of the Ancients Compared with that of the Moderns,” in Biancamaria Fontana (ed. & translated) , Politic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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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使自由主義所重視的個人自由及賴以維繫的個人尊嚴,不會 受到民主多數決的任意踐踏和侵犯,這種透過憲政設計的方式保 障某些特殊的自由,目的主要就是要在“自由”和“民主”兩個 價值之間取得一個適度的均衡。9總之,“民主”是一個古老的名 詞,多數決規則是其最重要的內涵,所以重視集體決策,而“當 代自由”則比較重視個體,是一個當代才產生的概念。憲政民主 把自由主義的理念加上民主的運作,這種將兩個不同價值結合在 一起的政治制度,其間的緊張關係似乎是不可避免的。

三、審議民主

儘管憲政民主可以確保個人基本自由不受多數決的影響,但 是無論如何所謂“民主”的精髓仍然是人民的一種自我統治 (self-government),所以無論那一種民主政治的型態,最終的理想 應該都是平等展現所有人民的真正意願,然而如果人民不是在深

Writing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8). 根據 John Rawls 的說法,前者 和 J. Rousseau 的傳統相關,比較重視政治自由和公共生活的價值;而後者則和 John Locke 的傳統相關,重視良心和思想等個人的基本自由和權利。參見 John Rawls, Political Liberalism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93), pp.4-5.

9 這樣的說法仍然具有爭議,有學者認為類似權利法案的構想保障基本自由,最多只是 一種消極自由(negative liberty),但是真正的自由至少應包括某種程度的積極自由 (positive liberty),前者只有不受到他人干涉的自由,而後者則是自我作主的自由。消極 自由和積極自由的區別,最早出自 Isaiah Berlin,參見其 Four Essays on Liberty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69), pp.118-172. 如果自由必須包括積極自由,“自由”和 “民主”在某種意義上會是同一回事,在這個意義上如果只是行為沒有受到干涉,並 不代表人有自由去實現他想要做的事。因此有學者認為普通常識的自由概念本來就存 有自我統治的意涵,尤其有些事情對個人的生命而言可能具有重大意義,如果只有不 受干涉的自由,而缺乏實現和滿足此一重大意義的能力,似乎不能說一個人是自由的。 所以傳統自由主義所強調消極意義的自由,並沒有完全掌握自由的真義。這部分的討 論參見 Charles Taylor, “What’s Wrong with Negative Liberty?” in Alan Ryan (ed.), The Idea of Freedom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79), pp.175-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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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熟慮、理性對話之後進行決策或投票,民主政治的理想只會成 為空談。也就是說,在民主公民缺乏一定的品格和素養的情形 下,憲政民主政治的運作至少會產生以下的缺點:

(一)多數暴力(the tyranny of majority):對於這一點十九世 紀的思想家 John Stuart Mill 有最生動、具說服力的闡釋,他認為 強調多數的結果,在政治上會產生以多數之名,剝奪少數重要利 益的現象;社會上則會造成流行意見宰制一切,讓少數具有不同 想法的人噤若寒蟬。這種多數暴力所造成的社會現象是:隨波逐 流、扼殺創造力。10有些人可能認為“民主”本身就有價值,因 為“民主”就是“我自己做決定”,不論結果好壞總是我自己選 擇的。但是這種說法存在一個盲點:除非“我”永遠都是多數的 一方,否則民主決策的結果可能會產生“我不要的選擇就是我的 選擇”的矛盾。 (二)多數人的決定不一定是明智的決定:相信很少人會認 為只要是多數人贊成的政策就是對的,柏拉圖在其對話錄《理想 國》(The Republic)中指出,多數的決定很難是正確的決定,所以 他在分析五種政治型態中,民主政治排名倒數第二,只比獨裁好 一點,對他而言獨裁政權是一人決定,會產生暴君;而民主政治 由多數決定,則會產生暴民。儘管柏拉圖所描述的民主政治比較 接近程序民主,但柏拉圖所展現的智慧是:只強調民主決策可能 造成的結果並不是有利的。當代學者也有人呼應柏拉圖的想法, Cohen 指出一個當代社會熟悉的兩難:一方面民主政治是一個程 序,提供正當性解釋的基礎,但是不論這個程序多麼吸引人,常

10 參見 John Stuart Mill, On Liberty (Indianapolis: Hackett publishing Company, 1978).尤其 是第一章和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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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因此而產生的集體選擇,會令人無法接受它是合法的;然而在 另一方面民主概念似乎排除任何對立的正當性基礎,它是視公民 為平等之基本觀念所要求的集體選擇形式,所以沒有其它決策程 序比多數決更具正當性。11因此只重視投票、多數決,而不去關 心投票者是否具有充足且正確的知識、長遠的眼光、以及明智的 判斷能力,多數有可能支持一個災難性的政策、選出腐化的領導 人,也就是說,人民統治的政府有可能成為和人民利益對立的政 府。12 (三)公民的私利主義(civic privatism):根據學者的描述, 過去公民在投票時是公開的,Mill 希望能夠保持這樣的選舉方 式,因為他預測秘密投票會鼓勵公民把選票當成商品販賣,以達 成私人的滿足,也就是說秘密投票只會使投票者選擇對他私人有 利的候選人,而不會選擇對國家和公共有利的候選人,Mill 的想 法是:公開討論會鼓勵大家關注公共利益。但是基於平等投票權 的民主理想,Mill 主張並沒有實現。由於投票者的實力不均,如 果公開投票會造成窮人和弱者只能執行形式的投票,因為他們不 敢違反強者的意願,否則會擔心遭到報復,所以秘密投票沿用至 今。然而今天民主政治實施的結果,證明 Mill 具有先見之明,私 利主義腐化了民主公民的核心理想,13因此嚴格地講,我們的社 會每次選舉幾乎只看到「私」民而沒有「公」民,一再印證 Mill 11 Joshua Cohen, 1997, pp.409-410. 12 Gordon Graham 論證自由主義和民主理想具有不可避免的緊張關係,他針對普遍投票 權和多數原則提出質疑,認為多數有可能基於自利(self-interestedness)、無知或偏見, 做出很壞的投票,以致於支持一個災難性的政策或選出一堆很差的統治者,結果反而 不利於人民自己。參見 ibid., 1992, pp.153-4.

13 Bruce Ackerman and James S. Fishkin, “Deliberation Day,” in James S. Fishkin and Peter Laslett (ed.), Debating Deliberative Democracy (Oxford: Blackwell Publishing, 2003), pp.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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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想法。 (四)理性的無知(rational ignorance):根據學者的分析,在 一個人口眾多的民主國家中,會傾向於產生採取理性無知的選 民。理想的民主政治應該是人民集思廣益,但是如果要達成真正 交換智慧和經驗之後再做決策,參與決策者必須在人數和親近性 有一定的限度,如果決策的人數過多,或者決策者相距甚遠,根 本無法真正實現集思廣益的目的。以目前民主國家的人數,要做 到交換意見、深思熟慮的境地,在實踐上幾乎是不可能,所以在 投票人數眾多的民主國家,一般人民理性的選擇就是“無知”, 因為不論投票的內容是一個政策或一個候選人,如果要對這些政 策的優劣或候選人的適任與否,進行深入和仔細的評估,所需要 花費的時間和精力會相當大,而即使自己願意花這麼多的時間進 行研究,只有這明智的一票在整體選票上根本不會發生多大作 用。因此由於自己一票不會發生關鍵性影響,浪費時間深思熟慮 再去投票顯然是不明智的,所以理性的投票者在投票前通常會選 擇“一無所知”。不是道聽途說,不然就是媒體印象,決定了大 部分公民的投票傾向,因此學者指出,通常三十秒的電視廣告才 是人民在投票決定的依據。14 (五)消音的人民:人民參與意願低落加上媒體偏好,現代 民主政治中政治人物的聲音永遠是媒體關注的焦點,每天電視新 聞出現的議題不是政治人物刻意製造的,就是媒體炒作的結果。 政治人物的口角,永遠可以佔據媒體重要的版面和時間,社會上 最重要的議題是什麼?好像答案就是:政治人物關心的就是最重

14 這個論點參見 James S. Fishkin, “Deliberative Democracy,” in Robert L. Simon (ed.), Social and Political Philosophy (Oxford: Blackwell Publishers, 2002), pp.22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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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的議題。民主政治人民不是主人嗎?但實際的情形是:民主政 治的主角還是政治人物,人民反而成為觀眾,觀眾只能靜靜地觀 賞主角的演出,所以諷刺的是標榜人民作主的政治體制,人民的 聲音反而不見了。 基於以上的缺點,審議民主被認為是較佳的民主制度,15 單地說,所謂審議民主就是在憲政民主的體制下重視公民審議 (deliberation)的精神,如果從公民的品質切入,審議民主政治所 需要的公民特質就是:能夠深思熟慮、和他人理性對話的憲政民 主公民。 審議民主的精神在古代雅典的民主政治就具備,然而“審議 民主”這個名詞則是在 1980 年才被發明出來的,所以學者指出, 在 1990 年以前“審議民主”這個詞還很少被用到。16儘管審議民 主是最近二十年來才出現的話題,但是已經有各種版本的審議民 主觀,17但是“審議”的基本精神則相同,這個觀念的核心概念 很簡單,即:當公民或其代表在道德或政策議題上有不同意見 時,他們應該繼續一起推理,以達成共同可以接受的決定。所以 15 這並不代表沒有人對審議民主提出質疑,街頭運動者(activists)認為接受用審議的方法 處理爭論本身,已經預設對現有體制的肯定,但是如果現有體制本身就是不正義的, 審議根本無用;有些學者則認為,參與集體審議的成員如果性質接近,不但不能達成 解決爭論的目的,反而會強化他們本來就具有的主張而走向極化。前一個論點是對審 議民主的質疑,不是本文的重點;後一個論點可以作為審議過程中應該注意的警告, 所以將在本文後面討論。所有這些論點及相關的討論參見 James S. Fishkin and Peter Laslett (ed.), 2003.

16 學者認為第一個使用“審議民主”這個名詞的是 Joseph Bessette,他在 1980 年發表一 篇文章,篇名是 “Deliberative Democracy: The Majoritarian Principle in Republican Government,” in Robert A. Goldwin and William A. Shambra (ed.), How Democratic Is the Constitution? (Washington, D. C.: American Enterprise Institute, 1980), pp.102-116. 這個 說 法 參 見 John S. Dryzek, Deliberative Democracy and Beyond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0), p.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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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民主主要涉及的是有關政治的推理。18

根據 Amy Gutmann 和 Dennis Thompson 的主張,19審議民主

觀具有四個特點: (一)提出理由(reason-giving):審議民主政治認為決策的證 成(justification)需要由公民和其代表來達成,因此在一個民主政 治之中,不論公民或其代表都應該為其決策提出理由,而且這些 理由應該以「為了實現公民合作」的前提下,所不能合理拒絕的 理由。這種提出理由的道德基礎是許多民主觀念共通的,人不應 該被視為只是立法的對象、只是消極的被統治者,而應被視為自 主性的主體,直接或透過其代表參與社會的統治,在審議民主政 治中,這些主體參與的一個重要方法是提出或回應理由。審議民 主要求決策時要提出理由的意義是:一方面產生一個可以得到證 成的決策,另一方面表達相互尊敬的價值。因此如果透過利益團 體的交易而形成的決策,即使是多數決,不但違反審議民主的要 求,也沒有對少數表達平等尊敬。 (二)所提出的理由是所有公民都可以近用的(accessible): 公民在審議民主的過程中所提出的理由,應該是對所有陳述對象 都可以很容易取得的,或者說這些理由是大家都可以理解的。這 種形式的理由滿足兩種意義的公開性:(1)指審議本身必須在 公開場所產生,不只是停留在心中的私密處;(2)理由的內容 是公開的,如果理由陳述的對象不能理解其內容,就無法產生審

18 Amy Gutmann & Dennis Thompson, 1996, pp.1-2.

19 Robert B. Talisse 稱 Gutmann & Thompson 的 主 張 為 自 由 主 義 的 審 議 (liberal deliberativism) , 由於他認為這樣的觀念有其缺點,另提出所謂實用主義的審議 (pragmatic deliberativism),但是由於本文主旨不是討論各種審議觀的優劣,而是呈現 審議民主的特點,所以在此對審議民主的定義只引用 Gutmann & Thompson 的觀點。 有關 Talisse 的論點,參見其 Democracy after Liberalism (New York: Routledge,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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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式的證成。雖然有些問題論辯雙方的某些證據是專業的,但是 這並不是說這些理由是不可取得的,如果專家所描述之結論的基 礎是公民可以理解的,而且如果公民有獨立基礎相信這些專家是 可信的,公民可以合理地依賴專家。 (三)決策具有約束力(binding):審議程序的目標是為了產 生決策,所以決策在某段時間內具有約束力。審議程序不像談話 節目或學術研討會,參與者不是只為了論證的目的而論辯,他們 甚至也不是為了真理本身而論辯,他們希望的是其討論能影響政 府的決策,或者可以影響未來如何做決策,所以一旦審議中止, 接下來就是領導者進行決策。 (四)審議過程是動態的(dynamic):雖然審議的目標是要形 成一個可以被證成的決策,但是它並不預設這個目標一定可以達 成,所以它保持開放繼續對話的可能性。所以雖然一個決策必須 維持一段時間,但是它在某種意義上是暫時的,因為它必須對未 來時間點上的挑戰保持開放,理由有二:(1)政治和許多實際 生活一樣,決策程序及對人的理解都是不完美的,因此我們不能 確定今天做的決定明天會是正確的;(2)在政治中大部分的決 策並不是共識的,那些不同意原始決策者如果相信將來有機會逆 轉或修正,接受目前決定的可能性會較大。20 Gutmann 和 Thompson 對於審議民主觀也提出四個相關的目 的: (一)促進集體決策的正當性:這個目標是針對資源稀少所 產生的道德爭論,即在面對資源稀少,審議可以幫助那些沒有得

20 Amy Gutmann & Dennis Thompson, Why Deliberative Democracy?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04), pp.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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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他們所要或甚至所需者,接受一個集體決策的正當性。也就是 說如果決策的基礎是審議、細心考慮到每一個人的主張,而不是 基於談判者權力(power)的大小,即使是無法同意該決策的少數, 在態度上比較容易接受其正當性。 (二)鼓勵在公共議題上採公共精神的觀點:這個目標是針 對 另 一 個 道 德 爭 論 來 源 的 回 應 , 即 有 限 的 慷 慨 (limited generosity)。當人們在論辯爭議性公共政策時,很少有人是完全 利他的,政治人物更不會因為彼此交談的結果,而從代表特殊利 益自動轉換成關心公共利益,但是如果建構一個良好的審議背景 (如:審議者資訊充足、擁有相當平等的資源、嚴肅看待對手的 觀點),則審議過程可以鼓勵參與者在共同利益的問題上採取較 寬廣的觀點。但是即使在背景條件不利的情形下,公民彼此交換 道德理由的過程,也比只有政治權力流通的過程,更能採取合乎 公利的觀點看問題。 (三)促進相互尊敬的決策程序:另一個常被忽略的道德爭 論來源是不相容的道德價值,即使是由一群完全利他者做決策管 理的社會,也不能調和某些道德衝突,因為有些道德問題(如墮 胎)的爭論,不是起因於對事實的不同看法,而是對生命價值和 自由價值的對立主張。審議不可能使不相容的價值變得相容,但 它可以幫助參與者認知到對立主張的道德優點,促進對立雙方的 相互尊敬。 (四)幫助錯誤的改正:有些道德爭論的來源是因為理解不 完全(incomplete understanding),公民和官員在採取集體行動時, 不可避免地會犯錯,一個構造良好的審議論壇可以提供機會,增 進個人和集體的瞭解。此外,透過論證的相互遷就,參與者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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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彼此學習,而認知到個人和集體的誤解,因此而發展出更經得 起批判檢驗的新觀點和政策。21 從以上的分析我們可以發現,審議民主似乎足以克服前述民 主政治的缺點: (一)審議民主要求政治證成的核心是公共推理,要求決策 投票前先經過推理和討論的過程,這表示審議民主不把公民的偏 好當成既定的,假定公民可以也準備被理由所說服,即使這些理 由可能和其原先的偏好和利益衝突。22此外,以論理為核心的審 議民主顯然可以避免前面理性的無知之缺點,使得選民在進入投 票所前不再都是無知的決策者。相對來說,程序民主和憲政民主 把公民現有的偏好視為集體決策的基點,以選舉為例,在這兩種 民主形式下,選舉過程類似市場模式,政治人物和政黨像生產 者,呈現他們的立場和設計其策略以回應投票者的需求;投票者 像消費者,以選擇競爭性產品(候選人及其政黨)的方式表達其 偏好,在競選過程中任何的辯論,其功能比較像廣告(告知投票 者候選人的相對優點)而不像論證(以提出理由的方式企圖改變 想法)。此外,這樣的決策模式等於接受甚至強化社會中現存的 權力分配。23 ( 二 ) 審 議 民 主 強 調 公 民 之 間 處 理 爭 議 時 的 互 惠 性 (reciprocity),24互惠性要求公民所提出的理由必須是公民共享 的,也就是說在理想的審議情境中,只提出自己認為是真實或有 力的理由是無用的,因為這樣的考量可能被其他合理的人所拒 21 Ibid., pp.10-12. 22 Joshua Cohen,1997, p.413.

23 Amy Gutmann & Dennis Thompson, 2004, pp.14-16.

24 這個名詞根據 Amy Gutmann 和 Dennis Thompson 的說法,他們把互惠性當成是審議 民主的第一原則,詳見 Amy Gutmann & Dennis Thompson, 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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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所以公民在審議過程中,一旦認知到:他人是平等人、擁有 其他合理承諾的情況下,要找的反而是他人不得不接受的理由。 25因此公民想在審議過程達到說服他人改變立場的目的,顯然必 須先替他人設身處地,這樣做即使並不能保證最後會達成一致的 看法,但是願意以互惠的方式對待他人,正顯示我們有能力相互 尊敬彼此為一個道德人。26基於互惠性的溝通,即使歧見仍然無 法完全消除,最後只能訴諸多數決原則進行決策,但是這種情形 下的多數決,顯然不再是一種暴力。相對於非審議的民主,由於 缺乏對審議過程的重視,加上過度依賴多數決,即使決策前不同 主張的各方有討論的機會,多數一方也通常會堅持己見,不願意 被道理說服。在國會殿堂中法案互助過關(logrolling)、政治人物 家中說客(lobbyists)盈門,似乎是程序民主和憲政民主必然會產生 的現象。 (三)審議民主要求理由提出場所和理由的內容是公開的, 這可以滿足 Mill 的期待,即公開討論會鼓勵人們關心公共利益。 事實上當代也有學者呼應 Mill 的觀點,認為民主審議最重要的特 點是:我們願意和他人進行推理以達成深層的妥協,這表示個人 願意修正自己的目的,以回應他人所提出來的考量,因此政治推 理本質上就涉及一種開放性,使人們願意改變自己原來的實際想 法。27而這種因為道理而準備改變自己的意願,就是指向公共而 非私人的利益。此外審議民主政治又可以適度遏止投票行為成為 消費行為的政治商品化趨勢,即使候選人可以透過私下運作、利 25 Joshua Cohen,1997, p.414.

26 Amy Gutmann & Dennis Thompson, 1996, p.14.

27 Henry S. Richardson, Democratic Autonomy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2), p.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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誘選民,但是由於在審議過程中,他們必須在公開場所面對議題 表示自己的看法,經由媒體傳播的結果,非公共的影響力將大打 折扣;再加上其過去從政表現都會在競選連任時受到公開檢驗, 「說一套、做一套」還能當選的機率也會降低。 (四)雖然多數同意的主張不一定是正確的,但是如果參與 決策者每一個人都有平等論述的機會,而且是在公開論辯、充分 溝通、資訊充足的理想審議過程中進行,最後由於不能達到全體 共識,只好採取多數決作為決策的依據,這樣的多數不但不適合 稱為「多數暴力」,而且如果這樣的決定會是錯誤的,這最多只 能證明人類的極限。尤其在充滿價值觀衝突的現代社會,尊敬不 同倫理觀點或價值的做法是:學習瞭解我們社會的多元主張並不 都是邪惡或愚昧的結果,而是人類理性的內在限制所造成的。28 何況審議民主的決策都是暫時的,一旦其他新的資訊或理由出 現,足以作為推翻原始決策的證據時,基於前面所述審議民主的 動態和開放繼續對話的特點,一定支持這樣的修正。 (五)審議民主可以設計一些審議的機制,使「人民自己作 主」的民主政治本義重現,使審議過程中政治人物必須傾聽人民 的聲音,認真瞭解人民真正關心的是什麼,否則無法在選舉中嬴 得人民的支持。29 James S. Fishkin 認為審議民主可以把三個原則變成具有相 容性:審議、政治平等、非獨裁(或避免多數暴力),就是透過

28 Eamonn Callan, Creating Citizens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7), p.43. 29 James S. Fishkin 提出審議式民調(deliberative poll)的概念,就是讓候選人直接面對選

民,由選民提出問題,候選人必須公開表達他對該議題的政策主張,不但無法迴避, 而且還要接受民眾當場的質疑。這種由人民主動提問的方式,可以使人民關心的議題 成為選舉的焦點,而不是政治人物和媒體設定選舉議題。參見其 The Voice of the People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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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的過程,可以讓公民平等參與的結果不會產生多數暴力。更 精確地說,由於審議是一種論理的過程,所以像是過濾器,可以 將公民在決策時不應該有的偏好過濾掉,這樣既可以讓最後的決 策像鏡子一樣反映全民真正的利益,實現人民真正當家作主的民 主精神,又因為最後的多數決是審慎思考的結果,而去除民主多 數的暴民形象。30因此學者普遍承認審議民主確實比其它民主形 式為佳,但是如果要讓這樣的民主能夠良好運作,除了一些制度 面的設計之外,當然需要培養具有審議能力,以及相關道德的民 主公民。以下我們針對審議公民的養成提出一些方向。

四、學校是職業訓練所?

根據學者的分析,美國公立學校教育最初的基本理由是為民 主公民做準備,也就是說公立學校教育的目的是培養能捍衛個人 自由、從事負責任的政治決策的公民,因為美國立國者的認知 是:美國政治制度的存活依賴公民有能力參與公共生活,並且展 現相互尊敬和明智判斷的公民德行。後來的教育學者(如 John Dewey, Henry Adams 等)也認為公民教育是民主政治的基石,但 是當教育以經濟為目的變得更為顯著以後,這個以民主為目的的 理想就消退了。31有學者從歷史的角度發現,美國對公共教育的 概念已經逐漸走向消費者的教育觀,這個觀念主宰學校教育的結 構,以及有關學校的政策討論,也就是說教育變成一種消費者的 30 James S. Fishkin, 2002.

31 Lorraine M. McDonnell, “Defining Democratic Purposes,” in Lorraine M. McDonnell, P. Michael Timpane, and Roger Benjamin (ed.), Rediscovering the Democratic Purposes of Education (University Press of Kansas, 2000), pp.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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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它的價值在於能提供個人社會利益。32

Ernest Boyer 在 1987 年針對美國大學做了一項調查,這個調 查中一項最顯著的議題是:高等教育的目標應該是什麼,在報告 中有一章叫 “From Competence to Commitment”,在這章中 Boyer 指出,這個研究中最令他們印象深刻的是,今天的學院教得最成 功的是能力(competence):按表操課、蒐集資訊、考好試、熟悉 專門領域細節的能力等,但是不論哪一種專門技術,都遺漏掉一 些真正重要的問題:教育是為了什麼目的?培養能力去追求什麼 目標?生命中那一段應該塑造價值的階段,感受最深刻的議題和 最具創造力的時刻,卻被推到制度生活的邊緣,這是一個什麼樣 的悲劇?如果學生在其大學階段仍然陷在制度的慣性、以及學術 界狹隘的例行公事之中,這是一個多麼重大的錯誤。透過這個大 規模的調查研究(研究對象包括二十九個大學和學院),Boyer 和參與研究的同事對研究成果最後的結論是:大部分的大學教育 並沒有超越能力而導向承諾(commitment)。換句話說,當時的美 國大學教育已經偏離立國者的公民使命、遺忘其原先賦予的公共 目的。33 因此有學者針對美國高等教育的政治和道德教育提出呼

32 David F. Labaree, “Public Goods, Private Goods: The American Struggle over Educational Goals,” American Educational Research Journal 34: 59, 1997.

33 有關 Boyer 的研究參見 Anne Colby, Thomas Ehrlich, Elizabeth Beaumont, and Jason Stephens, Educating Citizens (San Francisco: Jossey-Bass, 2003), p.6.事實上 Boyer 研究調 查期間筆者正在美國攻讀博士學位,因拿教學助理獎學金,曾擔任四年哲學之一般課 程(類似我們現在的通識教育課)的教學工作,學生對成績幾乎是錙銖必較。尤其有 一年教的是特優班,班上學生等於是醫學院和法學院的預科生,由於學生資質優異, 對待我這位外籍老師的態度有些傲慢,我曾經對他們公開表示:“不要對我有異樣眼 光,我不會留在這裡和你們搶飯碗。你們的大學根本像菜市場,學生來買分數、老師 賣分數,買完以後銀貨兩訖、各不相干,這不叫教育,教育除了知識的交流之外,還 有經驗和智慧的分享,師生關係不是交易。”所以筆者可以部分見證 Boyer 的研究結 果,只是沒想到回到台灣以後,卻發現台灣的大學也越來越像菜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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籲,認為現在應該是重新思考高等教育的公共目的的時候,因為 隨著全球依賴度的增加、舊社會問題的持續、新社會問題的出 現,尤其為美國種族和族群問題帶來高升的緊張關係,如果大學 生要對這個世界產生積極的力量,他們不只要擁有知識,而且要 把自己當成一個社群的成員,而要作一個對其社群有所貢獻的負 責成員,他們也必須願意為公共利益而行動。34換句話說,學校 應該重新關注如何培養學生成為具有公共道德的未來公民,所謂 公民的德行(civic virtue),簡單地說,就是為社群整體的利益而行 動的一種氣質傾向(disposition)。35 雖然這是美國學者對美國教育現狀的看法,但是我國大學教 育職業化的傾向似乎不遜於美國,我國大學熱門科系的排行榜, 長期以來一直都是以實用為惟一標準,民國六十年以前甲組聯考 第一志願是台大物理系,六十年以後變成台大電機系,原因是六 十年左右,高中生盛傳美國物理博士畢業後找不到工作,從此以 後理科沒落、工科抬頭。最近又受到生命科學熱的影響,大學許 多科系紛紛改名,以因應「市場」需求,以台大為例,動物系自 從和植物系合併改為「生命科學系」以後,入學成績大幅提高。 當前不只學生把教育當成就業訓練,大學老師也有這樣的功利傾 向。現在大學科系自主性提高,各系學生必修課程的規劃不再像 以往由教育部設計,而是由該系老師自行決定,這項變革使得大 學各科系的必修科目幾乎完全是該科系的專業課程,以哲學概論 這門課為例,以往在台大是很多系必修或必選之一,現在幾乎接 近全部被取消的地步。由此可見,我國當前教育的職業化、去公 34 Ibid., pp.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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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目的化的情形,也是相當嚴重。

事實上不論那一個階段的教育,把職業化或經濟目的作為主 要趨向的教育方針,都違反教育的真正目的。根據 Richard Dagger 的看法,教育和訓練(training)不同,教育的目的是為人們的一生 做準備(to prepare people for life),而訓練的目的則是為人們一個 特定職業或活動做準備(to prepare people for a specific career or

activity)。36由於政治決策會影響到每一個社會成員的生活前景和 人生規劃,所以如果教育的目的是為人的一生做準備,其內容當 然應該包括政治目的的教育,因此 Will Kymlicka 宣稱,一般人 普遍接受學校的基本工作是:為每一個新世代成為負責任的公民 做準備。37Gutmann 則指出,如果公民缺乏當代民主政治處理歧 見的技能和德行,民主社會不可能運作良好,根據她的看法,長 期以來公立中小學能得到補助有兩個理由,一個是它們可以提供 所有人教育機會,另一個則是它們可以教育所有人民主公民應有 的技能和德行,由於沒有一個單一的領域像學校一樣,可以把這 兩個目的結合在一起,再加上由於公民結社的低落、父母壓力越 來 越 沈 重 , 所 以 社 會 比 以 前 更 需 要 學 校 關 注 公 民 的 目 的 。 38Lorraine M. McDonnell 猜測美國社會政治參與度和結社意願低 落,很可能和教育體系越來越不重視政治目的有因果關連,他認 為公民教育的目的就是要使不同宗教信仰、種族文化、政治觀點 的大多數公民,都能分享一組共同的價值,以致於大家可以在公 共生活上彼此信任。而除了家庭之外,教育是所有美國人都要在 一段持續時間內參與、並培養維繫一個市民社會所必要的技能和 36 Ibid., p.120.

37 Will Kymlicka, Politics in the Vernacular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1), p.293. 38 Amy Gutmann, 2000, pp.7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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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值的主要社會制度,39換句話說,學校是成熟民主公民最佳的 養成所,因此應該承擔教化民主公民相關技能和德行的責任。 Macedo 認為我們必須認知到:一心一意只關注自由,可能 會破壞自由制度永存的能力,自由體制明智的作法不是採取放任 的態度,而是積極介入塑造公民的德行和自由主義的價值。40 論稱,自由主義的政治制度和公共政策應該促進的不只是自由、 秩序和繁榮,而是積極公民的先決條件。自由主義者需要考慮公 共政策和制度的塑造和教育功能,也就是說自由主義者不能完全 不顧道德教育,因為自由主義的政治體制需要鼓勵某些共同的態 度和品格特點。41但是由於好公民並不是與生俱來的,自由主義 成熟公民的自我限制及合理性,不是從私人的土壤中突然出現, 而是從學校和其他許多社會和政治制度中教育出來。42總而言 之,合格的民主公民需要由教育產生,尤其是學校教育,這幾乎 是所有自由主義者的共識。

五、審議民主公民的技能和德行

有關自由主義的民主公民所需要的技能和德行,在這二十年 來已經有相當多的論述,43根據 Kymlicka 的歸納,除了勇敢、守 法等一般德行,展延自我滿足、適應經濟和科技變遷等經濟德行 之外,自由主義民主政治獨有的德行包括:公共精神、正義感、 39 McDonnell, 2000, pp.6-7 & 10. 40 Stephen Macedo, 2000, p.5. 41 Ibid., p.10. 42 Ibid., p.16 & 20-21.

43 有關這方面的討論主要參見 William Galston, Liberal Purpose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1), Stephen Macedo, Liberal Virtues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91), Will Kymlicka,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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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性(civility)和容忍、團結和忠誠。44由於審議民主是在憲政民 主機制中加入審議的概念,所以憲政民主公民所需要的技能和德 行,也是審議民主公民所必需的,由於本文關心的是審議民主公 民的德行養成,因此以下針對學校在養成審議民主公民時,需要 特別重視的公民德行進行討論。在此必須要強調的是,許多自由 主義者本身也是審議民主政治的鼓吹者,所以審議民主的德行對 他們而言也是自由主義的德行,因此在此不再討論自由主義的德 行。 作為一個成熟的民主公民,除了需要對自由、民主理念有適 當的認識之外,如果要能扮演適當審議的角色,不能只依賴審議 制度的建立,還需要具有某些態度和德行。學者指出,公共審議 不只是對話,人們聚在一起談論政治本身將不會有任何成果,事 實上以目前的收音機談話節目或電視辯論節目為例,在這些論壇 的討論往往是強化原有的偏見,使得政治立場不同的雙方更走向 兩極對立,所以對談雙方採用雄辯技巧多於使用理性和公平心 態。45因此只建立或強化對談的機制是不夠的,公民面對不同意 見的心態更為重要。 (一)推理和理性批判能力 審議民主強調說理、理性對談,所以推理和理性批判能力是 成為一個合格公民所需要的能力,因此中學以上的學校應該教授 邏輯課程,內容的設計可以儘量生活化,甚至可以利用媒體報導 政治人物或各行業菁英的談話,進行邏輯分析,一方面引導學生 44 Kymlicka, 2001, pp.295-296. 45 Talisse, 2005, p.109.此處描述的雖然是美國社會,但是我國的現狀似乎也可以印證此一 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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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推理的興趣、增強推理能力,並透過這種推理訓練,加強同學 之間互相批判反省,養成理性批判能力和一種開放的胸襟;另一 方面則鼓勵學生對權威人士的言論加以檢驗,養成「被道理說服」 而不是「權威的話就是對的」之理性態度。目前我國尤其在政治 領域,政治人物的言論不是自相矛盾、前後不一,就是「硬拗」, 無理也要說成有理的。如果公民的推理能力增強,這樣的政治人 物將不容易存活。 (二)自主性(autonomy)和相互尊敬 在面對多元和差異的挑戰下,自由主義陣營內對於自主性和 相互尊敬是否應該成為公民教育的內容產生爭議,一派主張自由 主義的基本原則是尊重差異,所以教育只能以教導容忍德行為重 心,強調自主性和相互尊敬會威脅某些特殊族群或文化的存活, 違反自由主義包容多元、尊重差異的基本精神,這一種主張的主 要代表人物是 William Galston;另一派則認為要使未來公民在多 元社會中能彼此包容,一定需要培養自主性和相互尊敬的德行, 只有容忍是不足的,這一派的主要代表是 Gutmann。46如果從審 議民主的觀點,只教導容忍德行似乎不足以讓公民扮演審議的角 色,最直接的理由是:審議民主強調不同主張者之間的理性對 話,所呈現的就是一種相互尊重對方自主性的要求。此外,有學 者認為教導容忍最後也無法逃避訴諸自主性,當我們問:“為何 差異值得保障?”時,答案似乎是:“個人有權利過自己認為適 合的生活”,這等於是承認自主性的理想。更何況成人可以選擇 過不重視自主性的生活,但是如果兒童所生長的環境使其惟一的 46 有關這方面的討論參見林火旺,<宗教少數團體可否拒絕政府的教育?>,《台大哲 學論評》,第二十五期,1-37 頁,民國九十一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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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會是過父母的生活方式,這等於剝奪兒童未來選擇自己認為適 合生活方式的機會。47只要我們承認兒童不只是父母的財產,他 們也是具有潛能的未來公民,可以成為一個完全獨立的個體,父 母的自主性就不應該無限延伸,否定其子女接受成為社會充分合 作成員所必要的教育。48 有些學者試著將這種公民的自主性維持在公共領域,卻承認 提升自由主義的政治德行(即強調批判態度的重要性)會產生促 進一般性批判思考的效果,也就是說,自由主義的德行和態度會 溢出到(spill over)其它的生活領域。49更何況審議民主的概念建立 在我們有能力評估我們所要追求之目的,而且在經過進一步檢驗 之後,如果發現這個目的有缺陷,我們有能力將之修正。所以如 果培養審議民主公民的目的,是使其有能力在民主社會中持續扮 演這樣角色,自我檢視的批判能力似乎是不可缺的,而公民一旦 發展出這樣的能力,這樣的生活態度很難不會產生溢出效果,跨 出政治領域而成為一般生活的態度。50 如前所述,在審議民主中公民任何的政治要求必須提出理 由,不能只是陳述其偏好或運用要脅的手段,並且這些理由是公 共的理由(public reason),51必須能說服不同的族裔或宗教團體。

47 David McCabe, “Liberal Education Is Moral Education,” Social Theory and Practice, 21: 93-94, 1995.

48 Amy Gutmann, “Civic Education and Social Diversity,” Ethics, 105: 570, 1995.

49 這 樣 的 論 點 參 見 Stephen Macedo, “Liberal Civic Education and Religious Fundamentalism: The Case of God v. John Rawls?” Ethics, 105: 477, 1995.

50 McCabe, 1995, p.94.

51 這個概念是 John Rawls 審議民主觀的特點,有關 Rawls 這方面的討論參見其 Political Liberalism, Lecture VI 及其 “The Idea of Public Reason Revisited,” in his The Law of Peoples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9), pp.129-180. 而對 Rawls 此一 觀點的評論則參見林火旺,<公共理性的功能及其限制>,《政治與社會哲學評論》 第八期,47-77 頁,2004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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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ymlicka 認為這種區別公共理由和宗教信仰、文化傳統的公共合 理性觀念,完全是當代獨特的觀念,這除了承認當代社會的差異 性之外,也反映當代民主理論的一個重要轉變,即從投票中心的 (vote-centric)轉到對談中心的(talk-centric)民主理論。投票中心的 理論把民主當成:透過公平的決策程序或多數決的機制,是偏好 和利益的一個競爭場所,但是這樣的想法已經被認為不能滿足民 主正當性的規範。為了補足投票中心理論的缺點,越來越多理論 家重視投票前的思辨過程,所以“參與公共對話”是當前最受矚 目的一個公民德行。52Kymlicka 這裡所指的就是從憲政民主轉移 到審議民主,在一個多元差異的社會情境中參與溝通、對話、互 相尊敬似乎是不可避免的公民道德。 有人可能認為是否應該教導自主性,完全由民主的觀念而 定,如果民主的觀念比較強調普遍的參與,像 Gutmann,則表示 一般公民必須常常從事政治判斷,所以這種民主制度下的公民需 要培養道德批判、重視理性;但是如果民主觀念比較傾向代議制 度,則較不需要強調一般公民的理性批判。但是事實上這個論點 是站不住腳的,因為一個有效的代議民主,必須依賴一般公民在 選舉代議士的時候,有能力分辨候選人的才幹和品格,也就是說 公民必須有能力獨立思考或和他人對話,以對政治人物的行為適 當與否進行預測性和回顧性的判斷。53所以即使是一個較重視代 議式的民主政治,一般公民也需要具有自主性判斷的能力,這樣 才能正確地選擇代議士。 此外,誰來擔任代議士?除非像柏拉圖《理想國》中的設計,

52 這些論點引自 Will Kymlicka and Wayne Norman (ed.), Citizenship in Diverse Societies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0), pp.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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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某些先天特定資質的人士才能擔任統治者,否則不論何種形 式的民主政治,由於任何人都可以選擇競爭代議士的職位,所以 培養所有的公民具有代議士所必須具備的基本能力和品格,似乎 是民主政治邏輯的必然結論。類似的推論可以用來回應另一個對 Gutmann 的批評,Harry Brighouse 指出,Gutmann 的民主公民觀 念要求太高,因為 Gutmann 認為兒童的利益包括參與其社會的政 治,由於民主社會中人民可以不參與政治,所以 Gutmann 民主觀 念是錯誤。54但是即使自由社會的公民可以選擇不參與政治,但 是選擇不參與也應該是一種自主性的決定,如果 Gutmann 在此所 指的是:提供兒童未來具有真正選擇的自主性教育,才合乎兒童 的利益,這應該是可信的。 事實上 Brighouse 反對的是政府必須承諾兒童將來過自主性 的生活,他認為政府的責任只能教導兒童有助於自主性的能力, 因 此 他 區 別 公 民 教 育 和 有 助 於 自 主 性 的 教 育 (autonomy-facilitating education),對他而言 Gutmann 的錯誤在 於:賦予政府教導兒童一些會促進社會穩定的德行,卻沒有同時 鼓勵兒童對政府這樣的作為進行批判性反省。Brighouse 提出工 具性的論證(instrumental argument),支持政府對所有兒童應該進 行有助於自主性的教育,他認為理性評價的基本方法是揭示如何 過好生活的可靠工具,而好生活有兩個特點,第一個是:該生活 方式是善的;另一個則是:過此生活的人是從內部接受它,這些 事實支持兒童應有機會學習和自主性相關之技巧。55事實上很難 想像 Gutmann 會要求政府必須承諾兒童將來能過自主性的生

54 Harry Brighouse, “Civic Education and Liberal Legitimacy,” Ethics, 108: 726, 1998. 55 Ibid., pp.726-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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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比較可能的是政府的教育必須保證兒童將來有能力過自主性 的生活,如果這樣的推測是合理的,則她和 Brighouse 之間的差 別實際上相差有限。

Galston 抱怨 Gutmann 的互惠性定義過於狹隘,他認為能夠 容忍彼此“自生自滅”(live and let live)也是一種社會合作,也就 是說,能以同意彼此的不同意(the agreement to disagree)的方式解 決道德爭論,已經是一個很重要的道德成就,所以容忍不“僅” 是容忍。56但是在審議民主的情境中,容忍是來自於對人類有限 性的評價能力,因此容忍是:禁止貶抑他人的立場,或在面對合 理多元時堅持自己的主張是真理,也願意據此而行動的一種能 力。57所以容忍在審議民主的理性對話過程中,已經不“僅”是 容忍,而是尊重對方是理性、自主、平等人的一種相互尊敬。 (三)開放心靈 自主性強調的是公民具有獨立的心靈,相互尊敬則是要求公 民和不同意見者對談、把與談各方視為理性存在者,但是獨立的 心靈和願意參與公共對話並不能保證達成審議的理想,成功的審 議必須要求公民具有開放的心靈,這可以分兩方面來談: 1、對真理(truth)保持開放 每一個人都會認為自己相信的是真的,但是一個真的信念必 須經得起理性檢驗和挑戰,一個真理的真誠追求者,必須為其信 念提出理由,也有責任回應批判和反對意見。有學者指出,就像

56 William Galston, “Diversity, Toleration, and Deliberative Democracy,” in Stephen Macedo (ed.), Deliberative Politics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9), pp.42-45.

57 Penny Enslin, Shirley Pendlebury and Mary Tjiattas, “Deliberative Democracy, Diversity and the Challenges of Citizenship Education,” Journal of Philosophy of Education, 35: 120,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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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探索的成果是實驗性的假設,必須持續接受測試和修正一 樣,公民審議的成果也是被測試的假設,所以在面對新問題時持 續的審議是必要的,在情況的要求下有時候可能必須修正舊的觀

念,以及糾正先前審議的結果。58如果用彌勒(John Stuart Mill)的

說法,人是可能犯錯的(fallible),59所以即使個人深信不疑的某些 想法,在公共審議的過程中可能受到相反證據的挑戰,在這種情 況下,除非能提出更具說服力的理由駁斥這些不利證據,否則公 民應有的態度是:承認自己的信念是不合理或錯的,而加以揚棄 或修正。如果不具有這種對真理開放的態度,在經由適當的公共 審議過程之後,對無法通過測試的信念仍然堅持己見,這不但會 使公共審議徒勞無功,也無法達成用理性解決衝突之審議民主的 理想。 2、願意傾聽他人的聲音 桑士坦(Cass R. Sunstein)透過經驗性研究發現,人們在團體 中進行審議會產生團體極化(group polarization)的現象,也就是說 一個審議團體成員在經過審議過程之後,所形成的觀點往往比審 議前的立場更為極端,尤其當具有一定傾向之相同想法的人經常 聚在一起,且沒有對立的論點出現,這樣的討論更可能走極端。 60桑士坦認為會產生這種現象的原因有二:(1)基於社會比較, 即人們想要採取一個較被大眾喜歡的立場;(2)人們會採取團 體內較具說服力的論證,但是由於一個團體內的論證種類有限, 所以其所接受的論證是偏頗的。61此外桑士坦論稱,人類具有非 58 Talisse, 2005, p.107. 59 彌勒對言論自由的論證最主要就是建立在這一點上,參見其 On Liberty 第二章。 60 Cass R. Sunstein, “The Law of Group Polarization,” in James S. Fishkin and Peter Laslett

(ed.), Debating Deliberative Democracy (Oxford: Blackwell Publishing, 2003), p.81. 61 Ibid., pp.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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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顯著的一個傾向就是服從(conform),人們當然不是綿羊,很多 人會展現出獨立性,但是大部分的人(包括許多反叛者)都強烈 受到他人想法和行為的影響,因此在沒有受到異議阻止下,服從 可以產生困擾、傷害、和驚人的結果。62所以基於服從和避免社 會壓力的人類心理特性,一個立場溫和的女性主義同情者,參與 女性團體內部討論,其立場會轉為強硬;一個政黨傾向本來中立 的人,參與偏國民黨或民進黨團體的討論,立場也會「吾從眾」。 因此避免極化的最佳方式似乎是:確保公民審議是在異質的情境 中進行,也就是讓不同的聲音和主張都能呈現。但是即使不同的 聲音同時出現在公民審議的過程中,似乎是不夠的,因為參與者 仍然會比較輕視身分較低成員的意見。63如果桑士坦的人性論點 成立,則公民審議即使納入不同的觀點,會議中的少數或弱勢的 主張,也不一定被認真考慮。因此如果要達成審議民的理想,必 須培養公民具有傾聽不同聲音的能度,所以桑士坦指出,一個運 作良好的民主政治必須開創一個言論自由的文化,而不只是法律 保障言論自由,一個言論自由的文化不只鼓勵心靈獨立,也鼓勵 聽者一組態度,即尊敬地聆聽那些不接受世俗智慧者的意見。64 學者正確地指出,這樣的態度不是桑士坦審議民主觀的副產品, 而是其基本元素。65

六、美麗新世界?

62 Cass R. Sunstein, Why Societies Need Dissent (Cambridge, Massachusett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3), p.1.

63 Sunstein, “The Law of Group Polarization,” p.82. 64 Sunstein, Why Societies Need Dissent, p.110. 65 Talisse, 2005, p.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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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程序民主走向憲政民主,是利用正義的憲政秩序保障基本 人權,使得個人尊嚴不會受到程序民主之多數決的侵犯;而從憲 政民主到審議民主,是透過決策過程的理性溝通和相互尊重,使 一般公共政策避免多數暴力的陰影,並真實反映人民理性的利 益,但是這樣的民主社會就是一個美麗的新世界嗎?答案似乎是 否定的,以下用 Eamonn Callan 一個思考實驗(thought experiment) 來說明這一點: 假想我們這個社會傳下去的幾個世代之後的一個社會,它是 富有且和平的社會,假設這個社會展現出任何你認為最佳的 財富分配,人民也享有所有我們對自由民主社會所要求的權 利。但是當選擇時,很少有人會在意去投票;媒體忽視政治, 因為人民不關心;政黨是由差不多相同的一群精英把持,所 以實際上沒有什麼政黨區隔;言論自由幾乎不存在,因為人 們不用言論去捍衛某一種善和對的觀點,或者去說一些會和 他人產生嚴肅的倫理對話,因為公民對這些問題漠不關心, 視其生活只是欲望的滿足;或者因為堅守某一學說,因此和 不同心靈的人對話會令人後悔或毫無用處。這個美麗新世界 雖然包含許多不同的宗教、種族、族裔,雖然公民彼此尊敬 他人的法律權利,但他們儘可能避免和不同團體的人接觸, 因為他們瞧不起他們,當跨文化之間的交易是不可能免時, 每一個人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儘可能佔他人便宜。66 Callan 認為在這樣的社會,民主制度會崩潰,因為共享的公 66 Eamonn Callan, 1997, pp.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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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道德已經喪失,剩下的只是一些禁令或暫訂協議,只要能符合 他們的利益,對立團體會支持這些制度。這樣的社會也令人感到 恐怖,即使它不會變成野蠻狀態,也會是一個令大家都認為可怕 的地方,因為這個美麗新世界失去了一個政治文化,這是共享的 公共生活方式,由一組態度、習慣、和能力所構成,是人們在成 長中獲得的,這些包括:關心什麼是真正美好生活、願意和他人 分享自己的答案、積極獻身於一個美好政體的創造、尊敬同胞、 和同胞有共同命運感。67Callan 的主要論點是:即使在一個正義 的自由主義社會,有可能同胞之間只是把對方當成權利擁有者, 把大家共有之政治社群當成提升自我利益的一個設計,而對這個 政治社群完全沒有任何的忠誠感。換句話說,Callan 認為只依賴 制度的正義,並不足以形成一個美好社會公民所共有的那種休戚 與共、同舟一命的同胞感和愛國心,而他所謂的愛國心是指在一 個特殊的共同事業中和他人認同,所產生的一種團結情感。68 Kymlicka 也呼應這樣的看法,認為一個美好社會需要一種共 享的認同,他認為共享的政治原則顯然有助於維持社會統合,而 且對基本原則的深刻衝突會導致內戰,但是共享原則並不足夠, 兩個族群共享正義原則的事實,並不必然給予它們強有力的理由 繼續在一起,而非分裂成兩個國家,因為每一個族群可以在自己 分離的國家內執行這些原則。因此他認為,社會統合需要的不只 是共享的原則,而且也需要一種共享的成員感,公民必須有一種 屬於同一個社群的感覺,以及繼續生活在一起的共同意願。換句 話說,社會統合需要公民認同自己的同胞,而且視他們為我們中 67 Ibid., pp.2-3.

68 Eamonn Callan, “Pluralism and Civic Education,” Studies in Philosophy and Education 11: 73-74, 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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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的一分子,這種共享認同感有助於維繫信任和團結關係。69 同胞感或愛國心就像是膠水,它可以把以個人自由和尊嚴為 核心的分離的個人黏成一體,在一個充滿差異和多元的自由社 會,使一個政治社群公民產生共享認同的因素是什麼?kymlicka 認為是共享的歷史和共同語言,70但是由於不同的族群對歷史的 解釋會有很大的差異,在一個文化多樣、族群對立的社會,爭取 歷史的解釋權本身可能反而造成社會的撕裂,目前我們社會對於 台灣主權定位問題的爭議就是一個最好的例證。因此 Callan 主張 培養一種同情的想像(sympathetic imagination)的能力似乎較為恰 當,他認為一個人要有能力把一個文化差距很大的同胞當成我們 之中的一員,需要生動地想像對方的生活,所以公民教育要在差 異多元的社會中培養政治忠誠,擴大同情的想像力是一件重要的 工作。71 一個實際的故事可以說明同情的想像力之重要性:

Virginia Foster Durr 是一位白人女性,在 1999 年過世,享年 九十六歲,她生長在 Alabama 的一個上流社會,是一個種族歧視 的家庭,但是她最後卻成為一個黑人民權運動的主要人物,這個 戲劇性的轉變可以追溯到 Virginia 大學生活中的一些特殊經驗。 她在 1920 代早期就讀 Wellesley College,她上經濟學課的時 候,老師要求她寫一篇論文,這位老師知道她從那裡來,給她的 題目是:“Mrs. Smith 是一個鋼鐵工人的妻子,先生一天賺三塊 錢,Mrs. Smith 有三個小孩,告訴我她要如何規劃預算,以致於 全家可以過活。”Virginia 開始去找食物、租金、醫生等所需要 69 Will Kymlicka, 2001, p.311. 70 Ibid. 71 Eamonn Callan, 1991, p.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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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花費,最後她發現 Mrs. Smith 根本無法靠這樣的收入過活,所 以她的論文結尾是:“我的結論是 Mrs. Smith 的丈夫並沒有得到 足夠的錢,因為在 Birmingham, Alabama 當一名鋼鐵工人,他賺 到的錢根本不可能讓他們過活。”這個研究使她體會到:窮人的 困境是美國經濟和政治制度深層不正義的反應,而不是窮人本身 的品格缺陷所造成,這個觀點促進她後來建立工會、結合民權運 動組織、為工人權利奮鬥的興趣。 Virginia 大二的時候經歷一個意外事件,有一天晚上 Virginia 走進餐廳要吃晚餐,她看到一名黑人女生坐在她被指定的餐桌上 而大吃一驚,她立即告訴餐廳管理員,她不可能和一名黑女人一 起同桌吃飯,管理員平靜地向她解釋,學校規定她要在那一桌吃 一個月的飯,如果不服從就必須退學,當 Virginia 解釋說如果她 坐在那桌吃飯,她的父親會因此而震怒,管理員的回應是:“他 不是我們的問題,他是妳的問題,妳不是遵守規則就是回家。” 被迫和一個中產階級的黑人女學生交往,嚴重挑戰她原來的種族 價值觀,但也讓她體會到黑人女生也是聰明且有文化的,這使她 意識到她的種族分離主義觀點,並不被她所在的社群接受。 大學經驗使 Virginia 對性別和種族平等議題的心靈完全被打 開,透過一些課程功課、對女性教員的敬仰、Wellesley 的風氣和 使命,使她以全新的角度看待性別角色,質疑二十世紀初的規範 和想法對女性嚴厲的限制,尤其在南方。所以她學習到熱情地關 懷女權,包括女性的公民權。Virginia 回到 Alabama 以後,她驚 訝發現投票還要抽稅,幾年後她參加一個組織,投入反對投票稅 的運動,最後成功地取消了投票稅。由於投票權議題結盟的對象 包括黑人組織,在和許多傑出的黑人女性一起工作的經驗,使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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徹底改變對種族的看法。72 Virginia 的故事對我們的意義是:不同的文化和族群承繼了 不同的傳統、歷史和價值,因此要讓一個多元文化的社會能夠和 諧穩定,需要培養公民一種同情的想像力,使公民能不用異樣或 甚至鄙視的眼光看待差異,而是透過同情的瞭解,為對方設身處 地,這樣才能建立起共同成員的認同感和愛國心。這個故事對目 前處於族群分裂的台灣,其實具有深刻的意義,政治人物如果真 正期待族群和解,應該多用同情的瞭解:如果是外省族群,想像 自己是本省人或實際走入本省族群的生活之中,去真正感受他們 的想法;如果是本省人,也走入外省族群的心靈世界,體驗一下 他們真實的感受。如果任何一個人在大聲譴責對方之前,先停下 來想一下:“如果我是他會如何?”事實上這種將心比心的同情 想像力,也許才是一個美好社會之和諧穩定最重要的元素。73

七、結論

根據調查顯示,美國公民的政治參與度逐漸降低,從 1967 到 1987 年間,全國性的選舉中投票率從 66%降到 58%,而地方 性的選舉投票率從 47%降到 35%,這表示政治參與和公共生活對

72 本故事引自 Anne Colby, Thomas Ehrlich, Elizabeth Beaumont, and Jason Stephens, 2003, pp.1-5. 73 一位審查人指出本節的描述傾向於社群論的主張,這似乎顯示審議民主仍然不是最佳 的民主制度。然而此節所謂的同情想像力,並不是建立在一個共同的價值觀上,而是 希望多元社會中持不同觀點的人能以同理心對待差異,只要願意和不同觀點的人繼續 共同生活的意願,就有可能建立這樣的情感。事實上這點類似羅爾斯(John Rawls)的 主張,羅爾斯認為公民基於接受相同的正義原則,會產生同胞感,而這個情感可以促 進多元和諧,但它不是建立在某一個共同價值上,所以培養這種想像力不涉及社群論 的預設。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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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動機與目的 二、 問題分析 三、 相關文獻 四、 行動設計 五、 實施程序 六、 結果與討論 七、 結論與建議 八、 檢討與省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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