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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现状

目前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体系为“中央+地方”双层监管,中央各监管部门主要 制定监管框架,实施细则由地方监管部门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另外,小额贷 款公司融资创新、金融创新等主要由地方监管部门引导并制定相关政策。

(一)小额贷款公司中央监管

中央层面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机构为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其主要职责如表8所示。

3世联小贷与兴农小贷在报告期内有借款,但于当年12月31日前已还款,故当年有利息支出,但表格中未显示借款余额。

4此处以净资产替代。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历程及现状分析

表8 小额贷款公司主要监管机构及职责 监管部门 主要职责

金融办或其他

相关机构 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

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 信贷征信系统;其分支机构需配合当地政府,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加强对 小额贷款公司工作的政策宣传。同时,积极开展小额贷款培训工作。

银监会 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法规,其派出机构职能与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相 同。

中央层面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文件由银监会发布,迄今为止主要发布了《关 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以下简称《意 见》)和《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银监发〔2009〕48号)

(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意见》从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设立、资金来源、资金运用、监督管理和终止 等方面约束和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银监会对小额贷款公司 的性质定义为一般企业法人,而非金融机构。《暂行 规定》则肯定了小额贷款公 司可以改制设立为村镇银行,并明确了准入条件。

表9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的主要政策 事项 主要政策

性质 一般企业法人

设立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数小于50,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为2-200人;

2.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不低于1000万元;

3.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

资金来源

1.股东缴纳的资本金和捐赠资金

2.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且融资余额不超过资本净额的 50%。

资金运用 1.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

2.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9,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6

监督管理

1.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 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

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2.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 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切实加强贷款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 动和财务活动。

3.小额贷款公司需建立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 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4.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

(二)小额贷款公司地方监管

目前中央政府仅出台了两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文件,其发布时间分别为 2008年和2009年,距今已有4年多的时间,期间并未对监管政策进行修订。而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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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则在实践中不断调整其监管政策,部分省市出台的文件甚至达十几部之 多。与中央政府相比,部分地方政府出台的政策则颇具创新性。

1.主管部门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以地方监管为主,各地人民政府出台文件明确该省(市 或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从目前各省出台的政策来看,大部分省市 都以金融服务(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金融办”)为监督主管部门,负责小 额贷款公司的审批、管理、监督、协调和推进等工作,个别省市还以中小企业管 理局、省经贸委等部门为主管部门。除了主管部门外,地方政府还规定其他有关 部门也负有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例如,工商部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 的登记、变更和年检工作;当地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需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

资金流向进行跟踪检测;公安部门需配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处置工作,严 厉打击金融违法活动等。

2.注册资金

从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金来看,银监会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金为500万 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目前大部分地方政府都大大提高 了这一最低限额,例如北京、天津和山东等省市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金都 已达到了5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限额则高达1亿元。一般来说,东部沿海 地区的注册资金的最低限额比较高,中部地区次之,西部欠发达地区对最低注册 资金的要求比较宽松。除了因公司组织形式不同,监管部门设置不同的最低注册 资本的外,监管部门通常还根据地区经济发展程度或行政区域制定不同的准入门 槛。例如,四川省规定一般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但 国家级、省级贫困县和地震极重灾县的最低注册资本可降至5000万元;新疆则规 定注册在县及县以下、地州政府(行署)所在地城市和乌鲁木齐市的,可执行不 同的最低注册资金标准。

3.资金来源

银监会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股东缴纳的资本金 和捐赠资金,另一方面是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且从银行 业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部分地方监管部门已开始进行 融资渠道的创新,并提高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限额。

从融资渠道来看,重庆、浙江和贵州等省已允许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同业拆借资金 和向股东定向借款,并出台了相关操作细则;部分省市已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通过 上市、发行债券等方式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并探讨小额贷款公司通过信托、保 险等机构融资的可能性。从融资限额来看,目前已有12个省市允许小额贷款公 司债务融资余额与资本净额之比超过50%,其中,大部分省市将这一比例控制在 100%,山东省和海南省将其提高至200%,江苏省则规定各类负债(包括直接负 债和或有负债)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400%。

另外,部分省市提高了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及一般发起人的持股比例,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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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集中度,增强企业或自然人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的积极性。例如,山东、

安徽和吉林等省市允许小额贷款公司的最大股东持股比例达到51%或50%,从而 使其处于绝对控股地位。为鼓励银行、上市公司、国际小额信贷组织及大型国有 规定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比例需不低于70%(或50%)。

从单个客户的贷款集中度来看,大部分省市沿用了银监会“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 不得超过5%”这一规定,而陕西和宁夏的规定较为苛刻,仅允许小额贷款公司 向同一借款人借出贷款的余额不超过1%。重庆、辽宁和黑龙江等5个省市增加了

“单个集团贷款余额不得超过15%(或20%)”这一规定。

从贷款利率来看,绝大部分地方监管部门与银监会的规定一致,仅天津规定贷款

8000万元~3

亿元 ≤100% ≤20%

≥3500万元 ≥5000万元 ≤50% ≤20%

/1%~10% — ≤5% 0.9~4倍

≥8000万元或 1亿元

≥8000万元或

1亿元5 ≤100% ≤20%

/≤10% — ≤5% 0.9~4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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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万元~5

亿元 ≤100%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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